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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钟酒驾演讲稿

时间:2014-10-02 00:31

有没有关于酒驾的演讲稿什么的 大概2到3分钟吧 例子多一点 最好是名人的例子 急

近期接连发生的“酒驾肇事”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也暴露出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严重缺陷。

基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我们应当积极寻求对“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对策。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通过修正现有交通肇事罪法条、增设新的罪名、完善刑罚设置等方式改进现有刑法立法规定,从而有效地遏制“酒驾”等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

  2009年9月8日,“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分别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对被告人孙伟铭和被告人黎景全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当天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这两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并支持这两起案件的二审判决。

这两起案件作为我国接连发生的一系列恶性“酒驾肇事”案件的典型代表,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酒驾肇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暴露出了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缺陷。

我们认为,为有效地惩治“酒驾肇事”行为及其他“酒驾”危害行为应当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积极寻求相应的刑法立法完善对策。

  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

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伟宁的另一双胞胎女儿珍珍因不在车上,幸免于难,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陈家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却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超速行驶,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陈家在本案中涉嫌四项交通违法,一是酒后驾车,二是闯红灯,三是肇事逃逸,四是超速行驶,以此为基础,检方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据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的刑期为3-7年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期则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一、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根据  对于“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完善的根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社会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增长势头强劲。

仅就北京市而言,近年来机动车的保有量保持较高增长速度,2006年小汽车增长量就超过40万辆。

目前虽有降低,但今后仍将以10%的较高速度增长。

[1]同时,人口增长并没有停滞,目前北京市人口数量已经达到1633万,并以每年40万至50万人口的速度增长。

[2]再加上我国城市交通设施基础建设滞后,设计不够合理,驾驶员及行人的交通安全观念缺乏,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这就为交通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大程度规避交通风险成为社会经济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3]我国1997年《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来说虽然有所发展,但是对于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和恶性交通事故的频发预见不够,需要及时调整。

  (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仅2008年1至9月,全国营运车辆肇事共导致1.9万余人死亡。

尽管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16%。

[4]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而酒后、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如广东佛山黎景全案、四川成都孙伟铭案等均属严重醉酒驾驶造成多人死伤的恶性案件。

而我国现有立法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过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一般的酒后驾车处罚只是暂扣一到三个月的驾照。

对于醉酒驾车,也只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1997年《刑法典》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仅限于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最高也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

现有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也没有预见到交通肇事后连续冲撞情况的出现,以及类似案件的频繁发生。

各地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并不完全一致,亟需立法统一规范。

  二、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原则  治理“酒驾”危害行为,刑法立法的完善主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于现实需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应当以经济为基础。

完善“酒驾肇事”案件的相关刑法规定,有效地治理“酒驾”危害行为首先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考虑,从我国当代交通状况与交通安全背景下以刑法遏制“酒驾”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

  (二)总结既往的司法经验  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应当注意总结以往的司法经验。

当前,我国在“酒驾肇事”案件的司法处理上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

如根据主观心态的不同,对“酒驾肇事”案件分别按照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和“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的二审终审判决为契机,统一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审理标准,强调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典》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5]因此,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应当反映司法实践经验,强调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予以不同的认定。

  (三)适当参考借鉴国外立法例  关于惩治“酒驾”危害行为,国外已有一些成功的立法经验,我们应当适当参考借鉴。

如日本在刑法中规定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该罪主要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和无视信号致死伤罪。

[6]韩国于2009年修订《道路交通法》,新增加了醉酒驾驶车辆罪和拒绝酒精检测罪两项罪名。

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

警察在有相当理由可以认定当事人属于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酒精检测。

测定驾车人是否属于醉酒驾驶的标准是其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含量是否在0.05%以上。

[7]在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情况下,乌克兰专家和议员也提出应当把交通安全提高到国家安全层面。

2008年9月乌克兰议会通过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界定了处罚和判决的行为主体、处罚行为的界定和权限的划分。

2009年5月乌议员再次提出修改交通安全法的提案,直接提出要对酒后驾车和拒绝进行酒精测试者追究刑事责任。

[8]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中也规定有酒后驾驶罪,主要包括由于酗酒或吸毒不适宜开车时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预定标准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以及在上述不适宜状态下疏忽驾驶致死罪。

[9]此外,芬兰、德国等国的刑法也都规定了类似的罪名。

这些规定对于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给本国公共安全带来的威胁起到了明显效果,我国在治理“酒驾”危害行为而完善刑法立法时,可以适当借鉴。

  三、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构想  我们初步思考,为了有效地遏制“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修正现有交通肇事罪法条  我国1997年《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设置整体较轻,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即使致人重伤、死亡,也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部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还可以适用缓刑。

而其他国家对于交通肇事行为设置的法定刑一般较重,如在日本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在英国,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因此,为了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考虑提高我国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规定:将交通肇事罪基本构成的刑期由现在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高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由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设新罪名  针对我国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威胁公共安全、现有交通肇事罪不能应对的现状,有人提出应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

但有人认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增设应当慎重考虑,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应以事先预防为主,不一定非要增加“危险驾驶罪”。

也有人认为,可以考虑通过增加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档次,细化交通肇事罪的内涵,将该罪纳入到重罪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10]  我们认为,上述主张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基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遏制“酒驾”危害行为的需要,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可以考虑增设新罪名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调控。

这是因为:  第一,降低社会风险的需要。

现代化的发展给社会共同体的生活带来各种风险,刑法须对这种应受处罚的风险状态及时地进行否定性评价,尤其是在涉及公众安全的交通等领域刑法应根据需要提前介入。

现阶段我国“酒驾”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控制“酒驾”给社会公众带来的风险而及时进行刑罚威慑应当成为立法完善的首要理由。

  第二,交通肇事罪的规制范围和效果有限。

在“酒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心态多为间接故意,在性质上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

所以,通过调整交通肇事罪刑罚的方式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此外,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判缓刑率高达90%以上,这会给民众造成“以钱买刑”的错觉,刑罚的威慑力有限,难以满足预防和控制“酒驾肇事”犯罪的需要。

  第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置“酒驾”案件不具有针对性。

现有立法对于“酒驾肇事”行为虽然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惩治,但该罪并不是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专门设立,对于多数危害结果并不是特别严重的“酒驾”肇事行为来说,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罚明显过重。

而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也有“口袋罪”之嫌,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尚有争议。

  第四,国外有关于惩治“酒驾”危害行为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酒驾”案件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常见多发,在世界各国皆然。

一些发达国家对此问题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刑事政策和刑罚对策,多设置行为犯或危险犯,刑法介入时间较早且法网严密,效果也显著。

因此,合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有助于我国刑法的完善。

  第五,危险驾驶行为多样,亟待刑法全面调整。

实践中危险驾驶的行为不仅有醉酒驾驶行为,还有吸毒驾驶、严重超速驾驶等,这些行为同样危害到公共安全,应当将其纳入到新增罪名中来。

实践中危险驾驶后拒绝检测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外国也有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

所以我们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增设危险驾驶犯罪,将酒后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以及以其他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将抗拒检测的行为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造成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这显然不利于对“酒驾”危害行为案件的处理。

虽然我国过去强调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但是《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动妨害植物防疫检疫罪中则包括了“危险”状态,反映出刑法立法对于过失危险犯的接纳倾向,在理论上被认为是我国刑法对危险犯立法的新进展。

立法如此规定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危险驾驶行为所危及的公共安全就更涉及到公共利益保护问题。

因此,可以考虑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醉酒驾驶、吸毒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严重违规(如闯红灯)等行为规定为危险犯。

当然,危险犯的范围不宜过大,只应限于醉酒等危险驾驶行为,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酒后驾驶行为,按照交通管理法规处罚即可。

  由此,我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

其基本犯为危险犯,只要危险驾驶,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危险驾驶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为结果加重犯。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在《刑法典》第115条后增加1条:  “第115条之1:有下列危险驾驶行为之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一)醉酒后驾驶的;  (二)吸食毒品后驾驶的;  (三)严重超速驾驶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危险驾驶行为情节严重的。

  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危险驾驶致人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过失犯第二款罪的,处……。

  过失犯第三款罪的,处……。

  危险驾驶人员抗拒检测的,从重处罚。

  犯本条罪者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11]”  其中,“情节严重”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主要指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超速过高等情节。

有没有关于酒驾的演讲稿什么的 大概2到3分钟吧 例子多一点 最好是名人的例子 急

近期接连发生的“酒驾肇事”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也暴露出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严重缺陷。

基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我们应当积极寻求对“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对策。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通过修正现有交通肇事罪法条、增设新的罪名、完善刑罚设置等方式改进现有刑法立法规定,从而有效地遏制“酒驾”等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

  2009年9月8日,“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分别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对被告人孙伟铭和被告人黎景全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当天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这两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并支持这两起案件的二审判决。

这两起案件作为我国接连发生的一系列恶性“酒驾肇事”案件的典型代表,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酒驾肇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暴露出了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缺陷。

我们认为,为有效地惩治“酒驾肇事”行为及其他“酒驾”危害行为应当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积极寻求相应的刑法立法完善对策。

  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

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伟宁的另一双胞胎女儿珍珍因不在车上,幸免于难,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陈家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却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超速行驶,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陈家在本案中涉嫌四项交通违法,一是酒后驾车,二是闯红灯,三是肇事逃逸,四是超速行驶,以此为基础,检方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据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的刑期为3-7年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期则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一、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根据  对于“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完善的根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社会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增长势头强劲。

仅就北京市而言,近年来机动车的保有量保持较高增长速度,2006年小汽车增长量就超过40万辆。

目前虽有降低,但今后仍将以10%的较高速度增长。

[1]同时,人口增长并没有停滞,目前北京市人口数量已经达到1633万,并以每年40万至50万人口的速度增长。

[2]再加上我国城市交通设施基础建设滞后,设计不够合理,驾驶员及行人的交通安全观念缺乏,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这就为交通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大程度规避交通风险成为社会经济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3]我国1997年《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来说虽然有所发展,但是对于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和恶性交通事故的频发预见不够,需要及时调整。

  (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仅2008年1至9月,全国营运车辆肇事共导致1.9万余人死亡。

尽管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16%。

[4]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而酒后、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如广东佛山黎景全案、四川成都孙伟铭案等均属严重醉酒驾驶造成多人死伤的恶性案件。

而我国现有立法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过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一般的酒后驾车处罚只是暂扣一到三个月的驾照。

对于醉酒驾车,也只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1997年《刑法典》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仅限于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最高也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

现有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也没有预见到交通肇事后连续冲撞情况的出现,以及类似案件的频繁发生。

各地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并不完全一致,亟需立法统一规范。

  二、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原则  治理“酒驾”危害行为,刑法立法的完善主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于现实需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应当以经济为基础。

完善“酒驾肇事”案件的相关刑法规定,有效地治理“酒驾”危害行为首先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考虑,从我国当代交通状况与交通安全背景下以刑法遏制“酒驾”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

  (二)总结既往的司法经验  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应当注意总结以往的司法经验。

当前,我国在“酒驾肇事”案件的司法处理上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

如根据主观心态的不同,对“酒驾肇事”案件分别按照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和“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的二审终审判决为契机,统一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审理标准,强调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典》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5]因此,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应当反映司法实践经验,强调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予以不同的认定。

  (三)适当参考借鉴国外立法例  关于惩治“酒驾”危害行为,国外已有一些成功的立法经验,我们应当适当参考借鉴。

如日本在刑法中规定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该罪主要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和无视信号致死伤罪。

[6]韩国于2009年修订《道路交通法》,新增加了醉酒驾驶车辆罪和拒绝酒精检测罪两项罪名。

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

警察在有相当理由可以认定当事人属于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酒精检测。

测定驾车人是否属于醉酒驾驶的标准是其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含量是否在0.05%以上。

[7]在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情况下,乌克兰专家和议员也提出应当把交通安全提高到国家安全层面。

2008年9月乌克兰议会通过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界定了处罚和判决的行为主体、处罚行为的界定和权限的划分。

2009年5月乌议员再次提出修改交通安全法的提案,直接提出要对酒后驾车和拒绝进行酒精测试者追究刑事责任。

[8]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中也规定有酒后驾驶罪,主要包括由于酗酒或吸毒不适宜开车时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预定标准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以及在上述不适宜状态下疏忽驾驶致死罪。

[9]此外,芬兰、德国等国的刑法也都规定了类似的罪名。

这些规定对于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给本国公共安全带来的威胁起到了明显效果,我国在治理“酒驾”危害行为而完善刑法立法时,可以适当借鉴。

  三、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构想  我们初步思考,为了有效地遏制“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修正现有交通肇事罪法条  我国1997年《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设置整体较轻,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即使致人重伤、死亡,也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部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还可以适用缓刑。

而其他国家对于交通肇事行为设置的法定刑一般较重,如在日本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在英国,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因此,为了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考虑提高我国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规定:将交通肇事罪基本构成的刑期由现在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高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由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设新罪名  针对我国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威胁公共安全、现有交通肇事罪不能应对的现状,有人提出应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

但有人认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增设应当慎重考虑,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应以事先预防为主,不一定非要增加“危险驾驶罪”。

也有人认为,可以考虑通过增加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档次,细化交通肇事罪的内涵,将该罪纳入到重罪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10]  我们认为,上述主张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基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遏制“酒驾”危害行为的需要,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可以考虑增设新罪名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调控。

这是因为:  第一,降低社会风险的需要。

现代化的发展给社会共同体的生活带来各种风险,刑法须对这种应受处罚的风险状态及时地进行否定性评价,尤其是在涉及公众安全的交通等领域刑法应根据需要提前介入。

现阶段我国“酒驾”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控制“酒驾”给社会公众带来的风险而及时进行刑罚威慑应当成为立法完善的首要理由。

  第二,交通肇事罪的规制范围和效果有限。

在“酒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心态多为间接故意,在性质上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

所以,通过调整交通肇事罪刑罚的方式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此外,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判缓刑率高达90%以上,这会给民众造成“以钱买刑”的错觉,刑罚的威慑力有限,难以满足预防和控制“酒驾肇事”犯罪的需要。

  第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置“酒驾”案件不具有针对性。

现有立法对于“酒驾肇事”行为虽然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惩治,但该罪并不是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专门设立,对于多数危害结果并不是特别严重的“酒驾”肇事行为来说,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罚明显过重。

而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也有“口袋罪”之嫌,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尚有争议。

  第四,国外有关于惩治“酒驾”危害行为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酒驾”案件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常见多发,在世界各国皆然。

一些发达国家对此问题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刑事政策和刑罚对策,多设置行为犯或危险犯,刑法介入时间较早且法网严密,效果也显著。

因此,合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有助于我国刑法的完善。

  第五,危险驾驶行为多样,亟待刑法全面调整。

实践中危险驾驶的行为不仅有醉酒驾驶行为,还有吸毒驾驶、严重超速驾驶等,这些行为同样危害到公共安全,应当将其纳入到新增罪名中来。

实践中危险驾驶后拒绝检测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外国也有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

所以我们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增设危险驾驶犯罪,将酒后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以及以其他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将抗拒检测的行为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造成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这显然不利于对“酒驾”危害行为案件的处理。

虽然我国过去强调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但是《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动妨害植物防疫检疫罪中则包括了“危险”状态,反映出刑法立法对于过失危险犯的接纳倾向,在理论上被认为是我国刑法对危险犯立法的新进展。

立法如此规定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危险驾驶行为所危及的公共安全就更涉及到公共利益保护问题。

因此,可以考虑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醉酒驾驶、吸毒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严重违规(如闯红灯)等行为规定为危险犯。

当然,危险犯的范围不宜过大,只应限于醉酒等危险驾驶行为,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酒后驾驶行为,按照交通管理法规处罚即可。

  由此,我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

其基本犯为危险犯,只要危险驾驶,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危险驾驶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为结果加重犯。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在《刑法典》第115条后增加1条:  “第115条之1:有下列危险驾驶行为之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一)醉酒后驾驶的;  (二)吸食毒品后驾驶的;  (三)严重超速驾驶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危险驾驶行为情节严重的。

  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危险驾驶致人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过失犯第二款罪的,处……。

  过失犯第三款罪的,处……。

  危险驾驶人员抗拒检测的,从重处罚。

  犯本条罪者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11]”  其中,“情节严重”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主要指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超速过高等情节。

求演讲稿一篇,题材不限,3分钟左右

关于项羽的: 项羽,大约生于公元前233年,死于公元前202年。

起兵时二十四岁,是个少年英雄;自刎时三十出头,是一个男儿告别少年走向成熟的最有魅力的年龄。

那时,项羽一个少年,血气方刚,望始皇大军绝尘而曰:吾将取而代之!何等野心,这一刻已注定项羽不可能平凡一生了. 一起兵,天下惊,这就是乱世的英雄! 让我们先抛开项羽的春风得意不说,让我们暂且把视线从他的丰功伟绩上掉离,让我们看看项羽生命的最后一刻吧---- 当项羽来到乌江边时,有一条船在那里等他。

驾船的乌江亭长大约是一位崇拜项羽的人,因此早早等在那里,一心要救项羽过江。

他对项羽说,现在整个乌江之上,只有臣这一只小船,请大王立即上船,汉军无论如何追不过江的。

江东虽小,地方千里,数十万人,完全可以在那里再成就霸业。

然而项羽却谢绝了亭长的好意。

他只是请亭长把他心爱的战马带过江去,自己却和随扈亲兵全都下马步行,冲入重围,同前来追杀的汉军短兵相接。

这无疑是一场寡不敌众的战斗,也是一场无济于事的战斗。

然而,如果因此就放弃战斗,举手投降,束手就擒,那就不是项羽了。

项羽是宁肯站着去死,也不会跪下求生的。

他当然也不会放下手中的武器。

从他拿起这武器的那一天起,就没想过要放下它。

相反,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更应该把它高高举起,这也是项羽随扈亲兵们的共识。

于是这场敌强我弱的战斗就打得风云变色气壮山河,光是项羽一个人就杀了数百汉军士兵,自己也受伤十多处。

这时,前来追杀的汉军越来越多,其中就有项羽当年的旧部吕马童。

项羽笑了。

他大声地招呼说:这不是老朋友吗!背楚降汉的吕马童难以为情,不敢正视项羽,扭过头去对另一员汉将王翳说:这就是项王。

于是项王对王翳说:听说贵国出大价钱,赏千金,封万户,买我的人头,我就送个人情给你吧!说完,便一剑砍下自己的头颅。

不用多说什么了。

谁都不难看出,项羽死得壮烈,死得英雄,无论他是为什么死的,他的死,都有无与伦比的人格魅力。

项羽的一生虽然短暂,却留下了许多故事、传说、成语,还有许多话题。

象破釜沉舟、作壁上观、衣锦夜行、沐猴而冠、四面楚歌、霸王别姬,以及“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和“无颜见江东父老”等。

最脍炙人口的诗则是李清照的五绝:“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而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 对不起啊,可能有些长,自己整理一下吧,呵呵

关于习惯的演讲稿三到五分钟

早晨,你能坚持向着太阳走吗

晚上,你能坚持睡觉前望一眼窗外的星星么

坚持了,这便是习惯。

一个行为坚持了,便是习惯;一种想法,坚持了便是信念,信念加上习惯等于成功。

一颗新星的升起靠习惯,一颗明星的陨落,也源于习惯,是做新星还是做明星,这无需回答,让我们一起拥抱好习惯吧。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我有凌云志,习惯伴我行》。

大家知道,习惯形成性格,性格决定命运。

好习惯是春雨,滋养人的一生,它是风帆,助人扬帆起航;它是牧笛,春江花月夜,助你入眠;它也是风霜,却能给你送来“梅花香自苦寒来”的芳香;他是雷霆,消沉时警醒你,送你一曲“一江春水向东流”的妙曲。

你想驰骋,它是骏马;你想远行,它是长风;你想洒脱,他送你“一蓑烟雨任平生”的盲杖。

凯恩说:“有什么样的习惯,就有什么样的态度,有什么样的行为,便有什么样的结果。

”我要说,有什么样的习惯,就有什么样的高度,有什么样的行为,就有什么样的作为。

春蕾离不开春风,夏荷离不开流水,猛虎离不开山岗,雄鹰离不开苍穹,俊杰离不开习惯。

鲁迅先生,爱惜时间,是他的习惯。

他一生翻译并撰写了四千多万字的著作,这是遗产,这是习惯凝成的财富。

他习惯了黑夜,帮大众寻找光明;他习惯了冷漠,他不停地探索着人间温情的暗室。

他的身后树起的是用习惯铸成的丰碑。

曾国藩是清代名臣,他把“恒心”当做习惯。

习惯使他博闻强识,习惯让他学富五车,习惯成就了他“文人武侯”的封号。

它是一颗星,映的今晚也群星璀璨。

他们成功了,是良好的习惯奠定了基础。

没有良好习惯的人生是苍白的,是懦弱的,是难以乘风破浪,名扬四海的。

请记住,拥有凌云志,习惯常相随。

追求天边的彩虹,那就把挑战风雨当做习惯;想拥有“三潭印月”的境界,那就先养成踏浪的习惯;人间妙音天天有,坚守习惯几时闻。

有成功,就有失败。

我不想说“成则王侯败则寇”是否是真理,好习惯助你平步青云,坏习惯将你坠入深渊。

范跑跑跑了,他习惯了临阵脱逃;赖昌星入狱了,他把走私当成了习惯;美国人又卖武器给台湾了,他们把霸道当做了习惯。

气候在恶化,难道不是人类的坏习惯酿成的风云在作祟吗

我们决不可“昔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

”莫道桑榆晚,余霞尚满天。

坏习惯是鬼魅,一旦上身,他便缠绕着你,吞噬着你的灵魂,咀嚼着你的形体,它能使人的灵魂扭曲,它能使人前程变成末路,他能把成功涂改成零。

成功和失败只一步之遥,习惯是无形的花墙,充满着诱惑。

朋友,莫回头,踏上好习惯之路吧。

一位禅师带领弟子们来到一片草地上。

禅师问弟子,怎样除去地上的草

弟子们想了好多办法-------拔,铲,挖。

但是,禅师说,这都不是好办法。

因为小草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弟子们无语。

第二年,草地上长出了成片的粮食,再也看不出原来的杂草。

弟子们这才明白,最好的办法是在草地上种上粮食。

这便是禅师的智慧,好习惯多了,坏习惯便少了。

随意丢弃纸片是坏习惯,弯下腰去便是好习惯:随意践踏草地是坏习惯,轻松潇洒绕一周便是好习惯:行为散漫是坏习惯,快步走向座位,零抬头便是好习惯。

好习惯是人的品位,是人的名片,是人的高度,是人的前程。

想做老师,关爱他人是习惯;想做航天英雄,细心胆识是习惯;想做诗人,勤奋是习惯;立下凌云志,拼搏是习惯。

想飞翔,那就驾起习惯的长风;想跨海,那就扬起习惯的风帆;想登月,那就脚踏实地;想收获,你就先播下好习惯的种子,定能赢得“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立下凌云志,习惯伴我行。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各位。

要一个在学校故事演讲稿3—4分钟的 要有点哲理(故事说理)急需

在小村落,下了一场非常大的雨,洪水开始全一位神父在教堂里祈祷 ,眼看洪水已经淹到着的膝盖了。

一个救生员驾着舢板来到教堂,跟神父说:“神父,赶快上来吧

不然洪水会把你淹死的

”神父说:“不

我深信上帝会来救我的,你先去救别人好了。

” 过了不久,洪水已经淹过神父的胸口了,神父只好勉强站在祭坛上。

这时,又有一个警察开着快艇过来,跟神父说:“神父,快上来,不然你真的会被淹死的

”神父说:“不,我要守住我的教堂,我相信上帝一定会来救我的。

你还是先去救别人好了。

” 又过了一会,洪水已经把整个教堂淹没了,神父只好紧紧抓住教堂顶端的十字架。

一架直升飞机缓缓的飞过来,飞行员丢下了绳梯之后大叫:“神父,快上来,这是最后的机会了,我们可不愿意见到你被洪水淹死

”神父还是意志坚定的说:“不,我要守住我的教堂

上帝一定会来救我的。

你还是先去救别人好了。

上帝会与我共在的

” 洪水滚滚而来,固执的神父终于被淹死了……神父上了天堂,见到上帝后很生气的质问:“主啊,我终生奉献自己,战战兢兢的侍奉您,为什么你不肯救我

”上帝说:“我怎么不肯救你

第一次,我派了舢板来救你,你不要,我以为你担心舢板危险;第二次,我又派一只快艇去,你还是不要;第二次,我以国宾的礼仪待你,再派一架直升飞机来救你,结果你还是不愿意接受。

所以,我以为你急着想要回到我的身边来,可以好好陪我。

” 其实,生命中太多的障碍,皆是由于过度的固执与愚昧的无知所造成。

在别人伸出援手之际,别忘了,惟有我们自己也愿意伸出手来,人家才能帮得上忙的

3分钟的演讲稿,笑话,童话,成语故事都可以.

搞笑剧本--梁祝  第一幕  地点:祝英台家中。

椅子三把,桌子一张。

  人物:英台母(下简称英母),英台父(下简称英父),马公子,管家及随从数人。

  (英台父气冲冲上场,英台母追上)  英母:老公,老公啊~(拉住英父)  英父(怒气冲冲的转身):再说什么也没有用,英台的婚事绝对不能这么草率

  英母:可是老公啊,人家马公子可是郑重其事,明媒正娶的啊……(被英父打断)  英父:我跟你说过多少遍了,现在是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孩子的婚事不能再由父母*办……(被场外音打断)  场外音:马公子聘礼到~  (一个管家模样的人快步走上,手执一份礼单)  管家:我家公子派小人给二老送来这些礼品,不成敬意,还望笑纳。

(打开礼单宣读,随从们双手捧礼品上场)茅台一瓶~云烟一条~钻石首饰一套~肯德基外带全家桶一份~家庭影院一套~正在运输途中~凯迪拉克一辆~正在厂里维修~法国巴黎埃菲尔铁塔一座……  不对不对,错了,是法国巴黎埃菲尔铁塔参观券一套~还有西湖龙井北京烤鸭十八街麻花陕西泡馍东北大锅菜王志和臭豆腐都已经差人送进厨房钦此~~~~  (英母跪下,双手毕恭毕敬接过礼单,管家下场)  英母:老公啊,看看看看,人家马公子派人送来这么多礼物,咱家英台是非他莫属了……  英父:你一个妇道人家知道什么,看看马公子那副德行,怎么看怎么像马桶……(此时马公子已经上场,站在英父身后)  马公子(掏出手帕擦汗):多谢伯父没说我长的像冯巩。

  英父(闻声回头):你~  马公子(啪的一声打开折扇):不错,在下就是闭月羞花沉鱼落雁才高八斗貌似天仙玉树凌风赛潘安一枝梨花压海棠人送外号上天下地无所不能美貌与智慧并存、英雄与侠义的化身——马德才。

(掏出一把一分的纸币向空中一撒,作天女散花状)  英母(赶忙迎上去):哎呦~马公子,快快请坐~(对场外)如花,快去给马公子沏茶~(弯下腰去捡钱)  马公子(慢慢坐下):伯父伯母,不知在下和英台的婚事……  英母:哎呦~那还用说嘛,当然是~(被英父打断)  英父:免谈

(怒气冲冲冲地站起来,指着马公子)你知道什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吗

  马公子:不知道……  英父:你知道什么是改革开放吗

  马公子:不知道……  英父:你知道什么是那斯达克指数吗

  马公子:不知道……  英父:你知道谁是张国荣,谁是张曼玉,谁是罗纳尔多,谁是姚明,谁是汤姆.克鲁斯,谁是小甜甜布兰尼吗

(转身对英母)你看看你看看,这么一个什么都不知道的白痴,叫我把英台嫁给他我怎么能放心啊

  马公子:伯父,我……  英父(转身对马公子):你什么你,你除了钱还有什么

  马公子:伯父果然对小婿了如指掌,小婿这次就是带了300万的礼金……  英父:我呸

你以为钱就能买到一切吗

我告诉你,真正的爱情是无价的

你以为300万就能……(逐渐反应过味来)300万…… 我同意,打心眼里一万个同意(掏出钢笔来准备签字),哎马公子,那300万是给现金还是给支票啊……  马公子:就300块钱还要什么支票啊。

  英父:是啊,就300块钱还要什么支票……(笔停下,诧异的看着马公子)300……块

不是300万吗

  马公子:300万是这次婚礼的总开销,今天给您的礼金就300块……伯父您要嫌钱少咱们还可以再商量……再说婚姻这么重要的问题不应该拿金钱来衡量。

不过小婿听说伯父喜欢旅游,所以前几天特意在夏威夷买了一套度假别墅……  英父:此话当真

  马公子(掏出一串钥匙):这就是度假别墅的钥匙,机票我也买好了,只要伯父答应我和英台的婚事……  场外音:老爷夫人不好了

小姐失踪了

  英父:英台

(跑下台过程中顺手把钥匙从马公子手中抢走)  英母:我的英台呀

(跑下台)  (灯光暗下,第一幕结束)  2 搞笑剧本--梁祝  第二幕  地点:野外。

人物:梁山伯,祝英台  画外音:祝英台跟着梁山伯一起进了私塾,一起谈天论地,喝酒划拳……哦,拿错旁白了,他们一起谈天论地,引吭高歌。

但是,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祝英台的父母和马公子历经千辛万苦终于将祝英台捉拿归案……这一日,祝英台和梁山伯在野外依依惜别. 梁山伯:祝兄,送君千里,终有一别,咱们就此别过吧……(低下头去)  祝英台:梁兄,此时此刻,你难道就没什么话要对我说吗

  梁山伯:我……(欲言又止)没有……  祝英台(伤心地唱):后来,我总算学会了如何去爱,可惜你早已远去消失在人海;后来,终于在眼泪中明白,有些人,一旦错过就不在……(扭过脸去不愿再看)  (梁山伯去劝祝英台,被英台一把甩开)  梁山伯:英台,别伤心了,你看,这只蝴蝶翅膀上写着字呢。

  祝英台:你骗我。

(仍然不回头)  梁山伯:我念给你听:我是一只小小鸟,爱你可把性命抛。

英语日语全不怕,台上台下都叫好。

  祝英台:我……爱……英……台……(缓缓地转过头去看着梁山伯)  梁山伯:你问我爱你有多深……月亮代表我的心(作者忘记中间的词了*#%¥……)  祝英台(惊喜地):梁兄,你这话可是当真

  梁山伯(跪下说):曾经有一份真挚的爱情放在我面前,我没有珍惜,等失去的时候我才后悔莫及,人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此。

如果上天能够给我一个再来一次的机会,我会对你说:我爱你

如果要我给这三个字加上一个期限,我希望是---------一万年

(这里一定要用方言说,…)  祝英台:梁兄,你不要再说了  第三幕  地点:梁山伯坟前  人物:祝英台,梁山伯(鬼魂),英母,英父,等。

  画外音:梁山伯和祝英台分手后一直卧床不起,终于驾鹤西游了。

这一日,祝英台来到梁山伯的坟前……)  祝英台:(扑到另一个坟头扑在坟上哭泣,)梁山伯啊,命好苦啊,你怎忍心,离开我啊~梁兄~  画外音:这个时候天空中突然一声炸雷,一道闪电把梁山伯的坟劈开。

  (梁山伯站了起来)  祝英台:啊~梁兄~  梁山伯:英台~(两人相拥)  众人:恭喜恭喜,有情人终成眷属~  梁山伯&祝英台:同喜同喜,来来来,大家吃喜糖……  众人:不知道二位以后有什么打算

  梁山伯:这个嘛……(被祝英台打断)  祝英台:我们已经想好了

  (梁山伯与祝英台开始猜拳--两只小蜜蜂啊,飞在花丛中啊,飞啊…… )画外音:本来梁山伯想变成蝴蝶的,可是祝英台非要变成蜜蜂,唉~都是女权主义的错啊……  (音乐声中,众人谢幕,剧终)

《我的理想》课前3分钟 演讲稿

地球上的人类和许多动物都是地球母亲的儿女。

地球好似一驾遨游太空的宇宙飞船,人类与许多动物共处在这个生态环境中。

可我们人类占着自己高大、聪明,任意破坏动物们的居住环境,让它们无从生存。

于是“珍惜地球,爱护动物”一时成了最热门的话题。

保护动物,是我们人人都要做到的,许多人任意去猎杀动物,虽然现在的人都说要保护动物,但是还有很多顽固的人不听,继续猎杀动物,人类拿动物来观赏、卖钱,用兽皮做大衣……但你们有没有想过,如果你是一只动物,却遭到了人类的猎杀,你会怎么想,你愿意吗,你愿意被猎杀吗

你绝对不愿意,有些人说:“我又不是动物。

”但你们有没有想过动物们会怎么想吗

现在人类大量捕杀动物,动物会甘心吗

不,不会,永远不会。

它们不愿意死在人类手里。

它们愿意被你们猎杀吗

不,它们有一千个不愿意,一万个不愿意,一亿个不愿意……

关于珍惜青春时光,努力报效祖国的演讲稿3~5分钟的。

谢谢了

珍惜青春时光,努力报效祖国  同学们、老师们:  大家好

  “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

”这是民族英雄岳飞写的《满江红》一词中的语句。

它告诉人们要珍惜青春时光,切不可“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的黄金时期,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它呢

我们应珍惜青少年时期的宝贵时光,认真地学习和工作。

勤奋学习不仅是祖国和人民向我们青少年提出的要求,也是我们自身成长的先决条件。

因此,我们应该学会做时间的主人,紧紧抓住时间。

我们要充分利用时间,上课、自习、做作业都要高度集中注意力,排除干扰。

要科学安排时间,巧妙地利用点滴时间,提高单位时间的利用率。

  但是,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认识到这一点。

例如,就有些同学不抓紧时间学习,整天无所事事,白白消磨宝贵的时光。

另有些同学只因学习基础太差,就自暴自弃丧失了信心,从而放弃了学习,光阴也毫不留情地从他们身边流逝。

  珍惜时间的人留下串串果实,浪费时间的人却两手空空。

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有的同学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各方面都有了长进;而有的同学却收效甚微,甚至一天更比一天差。

这是因为珍惜和不珍惜时间造成的差别。

  青少年是新世纪的朝阳。

我们的任务,就是勇敢地接受世纪的挑战,去贡献自己的青春,而不是骄傲自满地虚度光阴,最终耗费了自己的青春。

我们现在为了成为有利于国家的人作准备的时间,也就是学习知识、提高自己知识水平的时间十分短暂。

在这短暂的时间里,珍惜自己的青春就显得尤为重要。

  常听老人们说:“你们遇上好时候了

可一定得好好学习呀

”老人们不正是告诉我们:趁青春年少好好学习吧,不要让时光随意地逝去

好好学习,增长才干,报销祖国。

  同学们,我们既被称为朝阳,就理应拥有光彩照人的青春。

青春时光,短暂而珍贵。

请爱惜青春时光吧,切不要虚度光阴,它毕竟是我们一生中最辉煌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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