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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活动学生代表演讲稿

时间:2019-03-07 03:32

爱心捐款发言稿

同学们、老师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集会,主要是号召大家为我区教育系统“”捐款。

这是区教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关注民生、造福困难学子的一项善举。

  “一人有难,八方支援”。

希望我们大家都能伸出援助之手,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同学,你的仁爱之心,你的点滴之恩,都将化成一屡屡阳光,汇成一股股甘泉,温暖着他们的心灵

虽然我们个人的力量微乎其微,但“滴水汇成小河,小河汇成大江,大江汇成大海”,这积少成多的爱心,就可以换“那些需要帮助的同学”同大家一样阳光般的笑容。

在此,我代表学校向全校师生提出倡议:  老师们、同学们,行动起来吧

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踊跃捐款、奉献爱心;愿我们的点滴付出汇成爱心的暖流,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同学

献出我们的爱吧,为那些需要帮助的同学添一件衣服,一袋牛奶,那怕是一支钢笔,一个作业本……  我想这次活动的实施,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捐赠,而是一种有效引导我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激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年的责任感,也是传达了党和政府对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更是为构建和谐江津作出积极贡献的一次活动。

  老师、同学们,我们明白:爱不需要理由,也没有理由,因为我们同在一个春天,再大的风雨也带不走所有的阳光

我们理解:爱就是珍惜和珍重,爱就是关心和支持,爱就是无私和奉献

我们坚信:有爱就有力量,有爱就有希望,只要个个都献出一点爱,社会就会变成爱的海洋,只要人人都送上一份情,世界就会变成美好的人间

  老师们、同学们,爱心点燃希望,知识改变明天。

我们相信,在教委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这次“”捐助活动一定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最后,预祝本次“” 捐助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捐赠仪式的感谢词

原来都是二外的哦谢谢喃……浩浩长江水,悠悠中华情。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几千年来她以母亲的情怀和甘甜的乳汁哺育了无数的中华儿女。

绿化长江,保护母亲河,是党和国家几代领导人的夙愿。

重庆地处长江上游,肩负着保护三峡库区生态安全的历史重任。

打造长江流域生态屏障,既是维护库区和谐稳定的需要,更是保护长江中下游人民切身利益的实际行动,还是中华儿女共同肩负的神圣使命,彰显了三千多万山城人民再现“两岸青山、一江碧水”的非凡气魄。

为加速推进长江重庆段绿化进程,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中国绿化基金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同发起了“绿化长江、重庆行动”捐资造林大型公益活动。

“绿化长江、重庆行动”捐资造林大型公益活动,既是“森林重庆”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我县“森林秀山”建设的延伸和升华。

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绿化长江、重庆行动”捐资造林号召,我们倡议:全县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各中小学的同学们立即行动起来,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入到森林秀山建设中来,慷慨解囊,踊跃捐资(秀山所有捐赠资金全部用于森林秀山专项建设),自觉加入“植绿、护绿、爱绿、兴绿”文明活动,加快植树造林,争做绿色文明使者,让秀山的天更蓝、地更绿、山更美、水更清、城更靓。

涓涓细流,汇成江河。

让我们踊跃行动起来,将点点爱心和责任感汇成绿色的海洋,让子孙后代健康地生活在我们慷慨奉献的绿荫之下

瓦找了一个新的。

求演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同学们: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爱的奉献”××望工程实施十周年文艺演出,总结十年来丰县希望工程工作,表彰一批为丰县希望工程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同志,展示希望工程受助生风采,唤起全社会对希望工程事业的关注。

首先,我代表团县委、县希望工程办公室向在百忙之中前来参加本次演出的各位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向一直关心支持我县希望工程事业的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为本次演出无私奉献的演员和工作者表示诚挚的问候

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我县希望工程助教兴学活动自1994年启动实施以来,在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关怀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鼎力支持下,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果。

十年来,我们共收到各类捐助资金××余万元,对外协调资金××万元,援建希望小学8所,希望书库××个,资助失学儿童××多名,其中已有××余名儿童完成小学学业,升入初中或高中,有的已经升入大学,资助范围也由原来的小学扩大到初中高中,今年8月,我们积极协调中国青基会,以明德奖学金的方式一次性资助了10名大学生每人4000元,今年6月,我县××××取得了××的好成绩。

××希望工程办公室两次荣获省希望工程建设奖,最近又被团省委评为希望工程工作先进集体。

十年来,我们积极协调,争取各级党政领导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在工作中我们注重以活动为载体,努力发挥宣传在希望工程工作中的先导作用,广造声势,凝聚社会力量,我们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了1(家)+1”助学行动,“四个一”(即捐赠一元钱、一本书、一件文具、一个书包)活动,为下岗特困职工子女献爱心、情系贫困大学生、“一助一”结对救助行动、发行希望工程名信片、开展“共有一个家”—希望工程捐助孤儿单亲儿童特别行动等主题活动,在全社会产生了强烈反响。

许多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和富有爱心的个人纷纷慷慨解囊,资助希望工程事业,我们还抓住丰县是省重点扶贫县这一有利条件,积极争取省市有关部门的支持,援建了8所希望小学,目前师寨镇××希望小学的30万元资金即将到位。

十年来,我县希望工程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资助了3000多名贫困学生,这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全社会爱心的凝聚,希望社会各界能一如既往的支持希望工程事业,为贫困儿童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切实的帮助,用爱心为他们撑起一片蓝天,用双手为他们开辟一片希望的绿洲,希望受助的学生把对捐助者的感谢之情,转化成认真学习的巨大动力,自重、自尊、自信、自强,勤奋学习,立志成才,以优异的成绩、过硬的本领奉献社会、报效祖国。

最后,祝愿广大关爱希望工程事业的爱心人士永远健康、吉祥

在希望工程实施十周年文艺演出上的讲话

有关受教育权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国人民代会第四次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益活动受捐人感恩发言稿

感谢捐助发言稿今天,在我校举行“珍民基金会”捐助仪式,资助我校品学兼优的学生50名,我班学生赵东柳代表受资助学生发言,今将发言稿记录下来。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您们好,今天是一个特殊的日子,是一个令人难忘的日子,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四合中心校欢迎各位的到来,代表我校50受资助的同学向“珍民基金会”表示深深的谢意。

我们都是农村的孩子,和城市同龄人相比,在物质生活和学习环境尚存在着一些差距。

但我们好学上进的心是一样的。

尽管我们之中的有些同学家庭贫困,但面对困难,我们没有灰心。

在学习上,我们勤于思考,认真学习,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生活上,我们勤俭节约,不乱花钱,我们在学校是个好学生,在家是个好孩子,在社会上是个好公民。

小草的成长离不开阳光的呵护,花儿的开放离不开雨露的滋润。

今天,“珍民基金会”带着一份沉甸甸的爱心向我们走来。

你们是真正的爱的使者,让我们感受到温情,感受到集体的伟大。

社会也正是因为有了你们而变的那么美好,那么和-谐,那么富有暖意。

我知道,其实任何语言都无法表达我深深的谢意。

是你们的慷慨捐助再一次给了我战胜困难的决心和勇气。

我们绝不会辜负你们的期望,一定会再接再厉努力学习,珍惜生活以优异的成绩良好的表现来回报社会。

谢谢大家。

尊敬的甘肃鸿丰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李先生及随行各位领导: 尊敬的镇、村、中心校各级领导、老师们、家长们、同学们:大家上午好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今天,我们相聚在,隆重举行“情系古城、关心教育、甘肃鸿丰开发公司150套升降式爱心捐赠”活动。

这既是的一件喜事,也是碱滩镇教育事业的一件大事。

值此激动人心的美好时刻,我首先代表160名师生向前来参加捐赠仪式的李经理一行、各级领导及学生家长表示热烈的欢迎

并代表全体师生讲三句话。

第一:感谢

感谢甘肃鸿丰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李先生,捐赠150套学生价值两万两千的善举,使我们感受到了企业家对教育的支持和关心。

感谢镇政府各位领导百忙之中光临古城小学,因为你们的到来,给我们送来了党和政府关怀和温暖; 感谢中心校领导给我们指引了学校发展的方向,传授了学校科学发展的锦囊妙计。

感谢村委会领导长期以来对学校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在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方面所做的一切。

感谢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因为你们的到来,能使这次短暂的活动变成。

本文来源于百分网(),转载请保留此标记,谢谢

第二:感动

古城小学有着几十年的办学历史,现有教学班8个,学生153人,教职员工9人,原来学校校容校貌破旧,教室均是危房。

2008年在政府、教育局、中心校、村委会的大力支持下,使古城小学旧貌换新颜,一座建筑面积1300多平方米,造价及配套设施135万元的教学楼于2008年11月25日交付使用。

其中包含了港台慈善人士的无私捐助和父老乡亲的一份爱心。

人们常说“社会多一份关爱,孩子就多一份信心,我们的未来就多一份希望” 。

继香港慈善人士先生、台湾慈善人士詹宜民先生捐资建校之后,我们学校又得到了一份份关爱。

2009年10月17日,香港慈善人士陈爱伦女士为古城小学捐赠价值5000的少儿图书300册,为丰富孩子们的阅读视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009年11月4日,香港慈善人士先生又为我校捐赠价值10万元的高端电脑18台。

这将为我校孩子踏上信息化高速公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矗今天,我们又接受了甘肃鸿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捐助,这又将为我校优化办学条、提升办学水平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

捐资助学是一项的伟大事业,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在条件下经济运行与道德行为相结合的一个善举,它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意义。

当李先生要向古城小学捐赠课桌椅的消息传开时,古城小学的全体师生无不为之感动。

第三:行动

捐助是真诚的,关爱是无价的。

我们感动之余,只有立即付诸行动。

学校:要励精图治,严谨办校,把古城小学办成一所领导满意、社会满意、家长满意、学生成才的学校。

教师:要不断学习,诲人不倦,做人民满意的教师。

学生:要把滴水之恩,化作自强不息、奋发学习的动力,化作克服困难、知难而进的勇气,用优异的的成绩,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报答社会的关怀之情,不辜负社会各界对你们的殷切期望。

俗话说:“授人玫瑰,手留余香”,我说:“奉献爱心,收获希望”。

甘肃鸿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先生这一捐赠义举,将福泽千秋。

最后,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再一次向各位领导、各位朋友、李经理表示最诚挚的敬意与感谢

谢谢大家

急需有关“感恩老师,回报母校”的小学演讲稿

《文萃》里有。

第二期 32页

向环卫工人献爱心的范文

各村、乡直各单位、沿街商户:  当您生活在云乐这片土地,感慨集镇环境日渐靓丽整洁的时候,您是否会想到这样一群人,他们用身上的橙色服装点缀了集镇的大街小巷,用手中的五尺扫帚擦亮了集镇的眼睛,净化了集镇的心灵。

他们无论春夏秋冬,风霜雪雨,上班最早、下班最晚、工作时间最长、作业环境最艰苦。

他们是环卫工人,是我们这个乡镇中最特殊最光荣的一个团体,是名副其实的集镇美容师,是当之无愧的最可爱的人.他们没有豪言壮语,只有默默奉献,再苦再累,我们也要把活干好,多么朴实的一句话,却足以触动每个人心里最柔软的地方。

  目前,全县上下正在积极争创省级文明县城。

我们在做到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为环卫工人减轻工作量的同时,还能更多地做些什么

寒冷的冬日即将来临,他们需要的不过是冷风下一处挡风的场所,劳累后一张解乏的座椅、一杯温暖的热水。

在此,我们呼吁各村、乡直各单位、沿街商户,让我们一起行动,传递爱心,用一声请进,去温暖他们善良的心;用一个笑脸,去肯定他们辛勤的劳动;用一杯水、一张椅去缓解他们一身的疲惫。

片刻之后,也只需要片刻,他们依然会奔向自己的岗位。

对于我们来说,不过是举手之劳,对于他们来说,这些却弥足珍贵。

  自即日起,乡文明办将开展向环卫工人献爱心捐赠活动,在各村和政府设立捐赠点,号召全乡机关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向环卫工人献一份爱心,将每一份捐赠物资都用于支持环卫事业发展和困难环卫家庭子女入学资助。

捐赠数额和使用去向及时向社会公布,接收监督。

同时将集镇主干道开展 爱心驿站活动,此次活动为公益活动,只需让环卫工人在需要时能进入您的值班室、营业厅或者店面洗个手、歇个脚、喝口水。

希望沿街沿路的单位、商铺踊跃报名参加,我们将为参与单位和商铺张贴爱心驿站统一标识,让富有爱心的您与众不同。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为环卫工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我们期待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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