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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预防性侵国旗下演讲稿

时间:2015-05-07 06:14

防溺水主题班会主持稿

男女主持合:老师,同学们,大家下午好

《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男主持:在我们的一生中,最重要的是什么

是生命,因为生命给予我们的只有一次。

但是,随着天气逐渐转热,暑假即将来临,中小学生溺水伤亡的事故也明显多了起来。

下面由郑心逸同学为我们读一读2011年6月份的一组溺水事故数据。

    女主持:6月1日,广西福成镇一姚姓学生在一水坑里玩耍时溺水身亡;    男主持:6月4日,(端午节放假期间),四川省内江市5名初三学生在水库洗手时,1名女生不慎在水库边滑倒,另外4名女生在施救时一起落水,除1人获救外,其余4人溺水死亡;    女主持:6月4日,商丘市夏邑县7名学生到村头水坑边玩耍,不慎跌入水坑,5名获救,2名溺水死亡;    男主持:6月5日,内蒙古阿拉善盟2名初中生在水库游泳溺水身亡;    女主持:6月8日,安徽长丰县义井乡3名孩子在一池塘溺水身亡;    男主持:6月9日…6月11日…6月12日…仅仅6月份就溺水死亡那么多的学生。

听完了这些数据,你们有什么看法

(指名回答)    女主持:据调查报告:在中国,意外溺水是儿童意外伤害的首要死因,10个因意外伤害而死亡的0——14岁儿童中,有近6个是因为溺水身亡的。

这些生命的失去,给他们的家人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组图片来一起感受。

    男主持:发生溺水事件的客观原因是什么

根据专家的分析,主要有下面5点:    1、不小心落入水中。

    2、水中滑倒无法站立或水中嬉戏难以自控。

    3、准备不充分,急于下水;或水中逞强,过度疲劳。

    4、突然呛水,不会调整;浮具受损沉入水中。

    5、游泳技术没掌握,碰到意外,惊慌失措。

    女主持: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的溺水事件都是人为的不小心、不谨慎而造成的。

当悲剧发生后,我们才意识到人的生命是那样宝贵,我们应该珍爱生命。

那么为了预防溺水,同学们有什么好的办法吗

(指名回答)    女主持:刚才同学们说的办法都很不错,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学学防溺水的“六”不准,请同学们跟我读:    1.不私自下水游泳;    2.不擅自和同学结伴游泳;    3.不在没有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    4.不到无安全措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    5.严禁不会水的学生下水救人;    6.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男主持:此外,我们也要时刻警惕周围的一些安全标示,如“施工中,禁止游泳”,“No swimming”等等。

    女主持: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溺水事件已经不可避免,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进行自救

下面我们来进行一次知识竞赛,比赛一共有十道题,分为必答题和抢答题。

    男主持:现在我把全班分成2个大组,每个大组有4个必答题,剩下的最后两题为抢答题。

每题只能是一人回答,答对题数多的为胜方。

有奖品呦

准备好了吗

开始。

    ……    女主持:下面我宣布,第……组为胜方,大家掌声祝贺。

    男主持:通过这个知识竞赛,我相信同学们一定对游泳知识有了一些了解。

为了更清楚地来进行解释,下面让我们来欣赏另一组图片。

    女主持:游泳前,做好暖身运动,有助于预防游泳时下肢抽筋。

    男主持:如果水温太低应先在浅水处淋洗身体,待适应水温后再下水游泳。

    女主持:如果在游泳前,你这么做了,就可以预防游泳时下肢抽筋。

    男主持:游泳时,用鼻子吸气,最容易呛水,我们要尽量用嘴呼吸。

    女主持:这里还有一些其他的防止抽筋的方法。

    男主持:另外,关于急救措施,我们也准备了一些图片,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女主持:若溺者口鼻中有淤泥、杂草和呕吐物,首先应清除,保持上呼吸道的通畅,溺者若已喝了大量的水,救护者可一腿跪着,另一腿屈膝,将溺者腹部放在屈膝的大腿上,一手扶着溺者的头,将他的嘴向下,另一手压在背部,使水排出;    男主持:救护者也可以将溺者扛在肩膀上,一手扶着溺者的头,将他的嘴向下,另一手压住他的腿,用力挤压腹部,使水排出;女主持:下面是两种错误的方法。

    男主持:若溺者已昏迷,呼吸很弱或停止呼吸,要进行人工呼吸。

可使溺者仰卧,救护者在身旁用一手捏住溺者的鼻子,另一手托着他的下颚,吸一口气,然后用嘴对着溺者的嘴将气吹入。

    女主持:吹完一口气后,离开溺者的嘴,同时松开捏鼻子的手,并用手压一下溺者的胸部,帮助他呼气。

如此有规律地反复进行,每分钟约做14-20次,开始可稍慢,以后可适当加快。

    男主持:请同学们切记:遇到危险,一定要及时呼救,争取时间,。

有靠岸意识。

    女主持:为积极响应学校近日以“珍爱生命、谨防溺水”为主题的“安全教育”系列活动,创设更安全的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杜绝溺水悲剧的发生,学校提出以下倡议:    男主持:1、对自己负责:树立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绝不参与危险的戏水游泳活动,绝不参与没有家长陪同的游泳活动,绝不到危险、陌生的河塘游泳,绝不在河塘边垂钓鱼虾,绝不做危险举动,绝对远离溺水杀手。

    女主持:2、对家人负责:如果游泳,一定要在自己的家长陪护前提下,到安全的、正规的游泳场所游泳,并要做好相应准备活动,防止溺水事件的发生。

    男主持:3、对学校负责: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强化安全防范意识,以血为鉴,引以为戒。

学会相关的预防溺水知识,并能将所学的知识运用于实际,掌握溺水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女主持:4、对他人负责:在加强自我安全意识的同时,要努力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于那些违反学校纪律,私自外出游泳的行为,要坚决抵制、劝阻。

    男主持:珍爱生命,我们还必须增强必备的安全意识,树立防微杜渐的警觉意识。

下边我们一起学习防溺水安全儿歌。

    防溺水安全儿歌    我防溺水有高招,大人陪伴第一招。

    私自游泳很危险,不去深水很重要。

    我防溺水有高招,游前热身第二招。

    伸手踢腿弯弯腰,预备动作不可少。

    我防溺水有高招,解除抽筋第三招。

    赶紧上岸很重要,喝补糖水解疲劳。

    防溺措施要知道,不可逞能不骄傲。

    安全二字记心中,远离危险身体好。

    女主持:为了我们的生命安全,为了溺水事件不在我们身上发生,为了不让自己的父母伤心,我们全班同学进行宣誓。

有请……同学上来和大家一起读宣誓书。

    宣 誓    我们宣誓:    我们绝不私自下水游泳;    绝不擅自和同学结伴游泳;    绝不在没有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    绝不到无安全措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    不会水的绝不自作主张下水救人;    绝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宣誓人:……    班主任总结:同学们,珍爱我们的生命吧。

珍爱生命就是珍惜每一天。

无论假期在家还是在校园,都必须谨慎下水,切莫掉以轻心。

未成年人保护法手抄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附带规定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人保护法 (15张) 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3] 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学习“一号检察建议”心得体会

学习“一号检察建议”心得体会这是在2016年发生的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例,在校教师强奸、猥亵三年级女学生的案件,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性侵学生案件虽少,然而一旦发生,不仅严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给被害学生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严重败坏了教师和学校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保护未成年人,我们必须要走在前面。

作为一名普通的教师,我想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一、加强自身师德教育,切实抓好思想建设,教师队伍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决定因素。

要办好教育,要稳步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建设和造就一支师德优、业务精、作风正、能够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全面提高自身素质,防患于未然。

二、学校应发挥教育的主导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专题教育1.国旗下讲话,向学生宣讲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危害,并告知学生如何预防方法及发生校园欺凌的紧急应对。

2.主题班会,通过主题班会深入开展讨论、分析“面对校园欺凌,我们该怎么办

”。

3.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平台加强宣传和教育。

4.通过“家校沟通平台”加强宣传教育和家校联系。

5.专题讲座,邀请派出所、司法所、法院或法律顾问来校开展专题讲座,进行宣传教育,让学生了解校园欺凌的危害及后果。

6.召开教职工会议,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

三、净化青少年儿童成长

韩国的电影有一部讲女孩的爸爸是智障!后因为误会判入狱!女孩最终进到监狱服

《七号房物》 士进入所7号房里关押的有黑大、诈等因各种各样进入教导所的犯人们,而柳承龙的加入却成为一个例外,7号房的犯人们要帮助他将女儿带进外部人禁止的教导所中。

片中一众男演员年龄加起来超过200岁,但却因可爱女儿葛素媛的加入而变得父爱满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的心得体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习心得 未成年人犯罪者可以说是社会大环境的“牺牲品”,是社会的消极方面在孩子们身上的体现。

说是“牺牲品”,就是指未成年人犯罪的根在社会。

这也是让家长、让社会痛心和焦虑的关键所在。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主客观因素往往交错在一起,互相影响,要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键在于综合治理。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后,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点来做: 重视家庭教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对孩子的影响至关重要。

青少年违法犯罪,绝大多数都同他们的家庭教育不良有密切关系。

家长要端正言行,克服不良习惯,给孩子树立榜样。

父母应当努力做好“三大主体角色”,即成为合格父母、合格教师和合格公民。

二、在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中,改进和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促进广大学生良好行为的养成。

加大教育改革力度,使学校尽快走上素质教育的轨道。

加强素质教育的体制建设,逐步淡化应试教育,改革升学考试制度,特别是中小学要分片就地上学,不分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平衡中小学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

三、抓好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和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失足未成年人普遍存在自悲、自暴自弃的心理,如果帮教措施不力,他们很有可能成为社会的消极因素。

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工作,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环

幼儿园防雷防汛防溺水教案

xx小学落实“一号检议”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民共和高人民检察院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文件及上级相关文件,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我校按照要求,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主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和谐校园二、工作落实时间此项工作自开展以后长期落实。

三、完善组织机构学校成立预防未成年人性侵成立专项治理小组,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xx为了加强对预防学生免遭侵害工作的管理,成立以学校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工作小组。

明确书记是学校预防学生免遭侵害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指导学校开展预防学生免遭侵害工作。

德育处具体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直接负责预防学生免遭侵害工作,各科室负责协助领导小组开展日常工作,各班班主任积极参与学生防侵害工作的日常教育,少先大队辅导员具体负责宣传工作。

预防学生免遭侵害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xx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四、健全制度学校制定完善了校园性侵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性侵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性侵的职责。

五、具体措施1、加强教育。

学校加强对校园性侵的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国旗下讲话集中对学生开展以预防校园性侵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法制、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

然后利用班会教育学生学会自护自救,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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