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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小区长施政演讲稿

时间:2014-02-26 15:23

李显龙简历李显龙祖籍

李显龙,祖籍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高陂镇党溪乡。

国家对回族的政策有哪些

首先是民族区域自治,支持回族经济的发展。

一、坚持实施民族平等团结政策 民族平等团结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的总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

1946年1月16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中,明确提出“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

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规定:“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1947年4月27日,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也明确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域内……回等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各民族间的亲密合作团结互助的新民族关系,消除一切民族间的隔阂与成见。

”在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

至此,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策,已超越“各少数民族区域”和“边区”这样的表述,而是扩大到整个国家的层面了。

2、承认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承认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是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民族平等政策的重要内容。

中共七大以后,我们党积极贯彻了这一政策精神。

1945年10月23日,中共晋察冀中央局在总结察哈尔各盟旗的工作时指出:“对阴谋破坏各民族利益者依法严办。

”“中国共产党历来宣布的民族平等自决原则,建立……回各族人民团结互助、共谋发展的新政权,各族人民得自由决定自己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与生活方式,坚决肃清历来官僚军阀地主豪绅以及敌伪在人民中所制造的民族压迫与仇视,帮助建立保护人民利益的民族军队。

”1947年10月10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指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保护少数民族权利方面,主要是在政治上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参政权。

1945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召开东北人民代表大会向中央的请示电》中,提出“拟选东北回民教长于清源……各一人为委员”。

1948年7月11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暨代表选举办法的决定》中,专门规定“回民代表定为七人:由各行署区及石家庄市各选派一人”。

同时,文件对回民代表的选举办法规定“回民代表由各行署及石家庄市回民团体选派之”。

还有,在经济上实行保障各少数民族群众平等享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政策。

如1946年5月《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使广大回民基本群众同等获得其应得的土地。

” 3、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

中共七大揭露和批判了国民党反动集团对蒙古、回民族及新疆少数民族的大汉族主义错误思想和错误的民族政策。

同时,中国共产党又注意反对狭隘民族主义。

如《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在回民干部中,应加强阶级教育,消除其狭隘民族思想。

对汉民干部应消除其大汉族主义……加强回汉团结。

”后来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要“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

4、主张各民族团结。

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各局在涉及回族等少数民族问题时,提出并一贯坚持“加强回汉团结”和各民族团结。

在1949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开始解放西北各省作战时,提出“中国各民族团结起来,反对美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口号。

总之,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继续宣传和执行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充分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平等权利,使少数民族群众及其上层人士感到了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团结政策的真实性,从而激发了少数民族群众发展农业生产、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的激情,为解放全中国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坚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时期以前,已经正式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种方式提出来了。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国内少数民族工作方面,已经有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方式的认识上有了很大的转变,不再提民族联邦制的口号,明确提出承认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主张在单一制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同时逐步明确和充实了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政策。

1、中共中央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

1946年1月,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在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中指出,“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把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少数民族区域的自治作为建国纲领的重要一部分,而且明确了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是独立自由和富强的单一制国家内的自治。

1947年10 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提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1949年9月在筹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中国共产党就采取何种形式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最后确定单一制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

1949年9月7日,周恩来同志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向各位政协代表解释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自治政策。

他说:“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这些政策,当然是普遍适用于包括回族在内的国内各民族。

2、中央各局和各解放区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政策。

中共中央东北局为贯彻中央“向北发展”的战略方针,于1945年11月19日及时地提出了关于东北时局的具体主张,文件将解决东北境内少数民族问题作为重要内容之一,提出“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的大汉族主义,尊重……回民等少数民族之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给以充分之自治权。

对于……回民,应积极赞助其实行民族自治,并建立……回民自己的武装州”。

1946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建立回民自治乡村,城市上建立回民区,建立地方回民保安队及警察”。

同年5月18日,华东局进一步提出:“凡已经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回民地区,应以回协为骨干,建立县区乡回民自治政权。

如回汉杂居,而回民人数过少的地区,可建立联合政权,在该地区各级政府中,可设回民区长或副区长、副县长、副市长,并通过回协选举。

各级参议会中亦应有回民议员,以真正实行我党民族自决的政策,以粉碎国民党反动派的‘民族自治’的欺骗宣传。

”1946年6月中共中央华东局又在下发的《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回民自治应抓紧时间(省府另有条例颁布)普遍建立村街镇区自治……。

这种回民自治和参政,对于广大敌占区域的回民是一面有力的旗帜。

”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明确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

”1949年8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前委在《对临夏回民工作的指示》中也提出:“在纯粹回民居住的地区,成立回民临时区乡自治政府,回汉杂居地区,可依其各占居民多少,分别吸收若干回汉积极分子参加工作。

” 解放战争中,党在回族地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成就,山东鲁中解放区建立了回民自治政权或回汉联合民主政权,山东枣庄和河北孟村建立了回民自治镇,河北宣化市二区建立了回民自治区。

另外,我党在这一时期已经把建立各民族自己的武装作为民族自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以回族为例,十分重视建立回族武装。

1945年底中共冀热辽中央分局就指示:“蒙民回民有建立自己军队的权利,我党我军有帮助的义务。

”而在同年9月至次年的6月,山东解放区成立了6个大队的回民武装,冀中平原成立了2支回民武装,陕甘宁边区关中分区有著名的回8连。

原驻陕甘宁边区的回民支队一部,奉命调往东北,在沈阳补充抚顺矿工后,组成回民支队,后扩编为师,曾参加辽沈、平津战役。

1946年奉调东北的原渤海回民支队,1947年改编为铁道兵团,曾随第四野战军转战东北、华北、中南、西南等地。

回族武装是人民解放军历史上一支十分活跃的力量,以极富牺牲精神的民族特质构成了极强的战斗力,为中国革命建立了不朽的历史功绩。

从以上列举的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政策,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和政策的重要形成时期。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明确主张建立单一制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在提法和内容上,既包括了民族自治,也包括了区域自治。

在论述中已经有了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含义。

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政策,如民族平等权利、民族自治政权的组织、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建立少数民族武装及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等。

并提出应建立民族自治区、县、乡、村几级的自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民族自治,在民族杂居地区吸收少数民族参加工作等政策,进一步充实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

三、坚持实施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政策 少数民族干部是民族地区革命运动的骨干力量,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调节民族关系的中心环节和争取民族解放的关键。

为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领导,团结广大少数民族革命力量,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选拔和任用了包括回族在内的大量少数民族干部,形成了一支初具规模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以回族干部的培养、任用为例,中国共产党提出要在各级政权中配备回民干部,要有计划地培养、提拔、锻炼、教育。

1946年5月,《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指出:“为了更好巩固与掌握回民武装,特建议各纵、师、旅、团、营、县、区、公安、武工、海防等部队,凡有回民干部和战士,在一定条件下,尽可能抽出集中,作为各战略区发展回民支队的骨干……如原有部队缺少回民干部,可配备一部分回民干部任副职。

”1946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又指出:“回民干部:一般的下级质量低,而且缺,应下决心,有计划的培养和提拔。

尽可能在工作岗位上,加强锻炼和教育,特别是政策教育。

”1949年9月20日,中共渤海党委提出“应注意尽可能的在有回民的区乡政权中配备回民干部”。

解放战争期间,回族干部在我党(政、军)的各级、各部门都有分布。

四、坚持实施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政策 中共七大提出,必须帮助各少数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一切联系群众的领袖人物在内,争取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解放和发展。

随后在党的民族政策中体现了七大的精神。

随着解放区的扩大,中国共产党更加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的发展,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改善少数民族人民生活,大力兴办和发展各种形式的文化教育事业,以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的革命觉悟及文化政治水平,从文化精神上肃清敌伪的毒害,增强民族自尊心。

1、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改善少数民族人民生活。

中国共产党坚持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和土地政策,在解放区回民农村广泛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强调“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使广大回民基本群众同等获得其应得的土地,并扶助其工商业发展”。

1947年9月7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回民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回民间之地主恶霸……果实分给回民, ……在有回民的村、屯、街道内,斗争汉人地主恶霸时,必须吸收回民参加并同等分得果实。

在乡村有回民的地区与汉人同等分得土地。

”1947年12月28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施行中国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草案时提出:“清真寺的土地,在各该乡村全部土地平均分配的原则下,由回民自行处理。

”1949年2月24日中共中央关于清真寺土地问题复电东北局,同意清真寺的土地“如当地回民大多数要求分配时……分配给当地无地或少地回民所有”。

这些政策满足了回族农民的土地要求,充分调动了广大回族人民群众的革命和生产积极性。

2、发展少数民族文化。

1945年10月,中共晋察冀中央局在对察哈尔各盟旗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发展人民的文化教育事业,肃清敌伪对于人民精神上文化上的毒害,促进回蒙人民的新文化,恢复创办蒙汉回各种学校,救济贫困学生,发展文化教育上各族人民有权使用自己民族的言语文字。

”1946年6月,《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也指出:“教育帮助回民建立学校”。

并强调“除采用一般课程,应加上回民历史、文字。

提高其民族自尊心”。

在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少数民族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民族教育事业得到积极的恢复和发展。

五、坚持实施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坚持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支持各少数民族使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文字。

进入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政策,提出各民族有发展其语言文字的自由。

1945年11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东北时局的具体主张(草案)致中央电》中提出,“尊重蒙民、回民等少数民族之语言、文字”。

1949年9月,周恩来在《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中指出,中国是多民族国家,汉族占人口的大多数,“汉族应该尊重其他民族的宗教、语言、风俗、习惯”。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更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人民大众发展其文化教育事业。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体现了各少数民族在语言文字上的平等权利,有利于各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其次,充分尊重回族的风俗习惯,如清真寺:回民按照其宗教信仰和民族传统,每当迁居新区,要做的第一件事情是建造本地区的 清真寺,以便于做礼拜,进行各种宗教活动、沐浴、交流信息和商讨重大事情等。

每逢纪念日,清真寺便成了穆斯林聚会的场所,届时会有《古兰经》教义、教律、教史及宗教故事的演讲。

禁忌:宁夏回族主食以面、米为主,在肉食方面禁忌颇多。

回民禁食猪肉,对这要求执行时极严格而自觉。

并禁用猪皮制的皮鞋、皮衣、皮带。

禁用猪鬃制的毛刷、牙刷、禁用猪油制的肥皂、香脂等。

回族禁食的食物,在兽类方面还有狗、狼、虎、驴、猫等;在禽类方面有鹰,鹞等。

回族还禁食自死亡动物、动物血及禁止饮酒、赌博、拜像、求签等。

语言:回族先民来自中亚细亚,波斯,阿拉伯等地,除了会讲汉语外,在民族和家庭内部仍保存波斯语或阿拉伯语词汇和短语。

卫生:干净是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特有习惯,因此,水房的设备,洗具,在清真寺及每一个穆斯林的家庭,都是必备的。

回族在作礼拜时一般要洗浴,饭前便后也要洗手“小净”等。

衣着:来到宁夏,无论是银川平原或是固原山区,你都会看出,当地回族的衣着保持着本足族的特点。

呈现出多姿多采的风貌。

回族的男人,一般头戴回回帽,从颜色上看,有无沿小白帽、小黑帽,大多数喜欢戴白帽。

有的不戴帽子,用白毛巾或白布裹头,俗有缠头回回之称。

还有的因教派不同、地区不同而戴角回回帽的,如有五角帽、六角帽、八角帽等。

冬天,一些年老的回民,如阿訇不喜欢戴绵帽子,头上仍戴一顶白帽子,耳朵上戴一对绣花的青耳套(棉制或皮制)。

上衣一般喜欢穿双襟白衬杉,有的还喜欢穿白裤子,白袜子,显得十分整洁、明快、庄重。

回族男女都喜好穿青坎肩。

特别是回族男的在白衬衫上套一件青坎肩,对比强烈,清新悦目,显得为文雅庄重。

到了严冬,穿了棉坎肩或皮坎肩,再穿上罩衣,舒适方便,保暖而不显臃肿。

高寒地区的回族还喜欢穿二毛皮衣、胎皮衣和老羊皮大衣。

回族妇女的衣着打扮也很讲究。

一般都头戴白色圆撮口帽,搭盖头。

戴盖头的习俗,源于阿拉伯国家,受伊斯兰教的影响。

在阿拉伯地区,原来风沙很大,水源缺乏,人们平时难以及时沐浴净身。

为了防风沙,讲卫生,妇女们自己缝制了能遮面护发的头巾。

久而久之,逐步形成了回族妇女戴盖头的习俗。

盖头有少女、媳妇、老人之分。

一般少女戴绿色的,嵌金边,上绣素雅花草图案;已婚妇女戴黑色的,只披到肩头;上了年纪的老年妇女戴白色的,披到背心处。

回族妇女一般都穿大襟衣服。

少女和媳妇很喜欢在衣服上嵌线、镶色、滚边、绣花,而且喜欢佩戴金银手镯、耳环、戒指,有的还点额,染指甲。

看上去清新、秀丽、俊美。

近年来,城市的回族,特别是青年人,也和汉族一样,有不少人已喜着新潮时装,讲求款式新颖别致,色彩艳丽多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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