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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演讲稿

时间:2019-05-17 06:46

演讲稿--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专业班级:应用化学2班学号:20130443060姓名:黄亲爱的同,敬爱的老师们:大家好

我很荣幸的站在这个演讲台上,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弘扬宪法精神建设中国》。

2015年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

其中,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一言以蔽之,宪法权威决定着法律权威、法治权威。

维护宪法权威有赖于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意识。

目前,在一些领导干部中不同程度存在宪法虚无主义倾向,宪法理念脆弱,宪法意识淡薄,在关系国家核心价值观的问题上缺乏宪法自信,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自觉性。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宪法的生命和力量本质上来源于全体国民对它的深深信仰和至高尊崇。

所以,我们必须认识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物必先腐,而后虫生。

”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内容有哪些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

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制度的竞争,法治是现代制度文明的核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一、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的概念。

法治思维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

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

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法治思维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多元多样多变,各种利益分歧、矛盾冲突相互交织,只有法律才能统一思想、法治才能规范行为,有效整合各种张力、化解各种冲突,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根基。

法治思维的范畴。

法治思维是个文化范畴。

广义的法治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法治文化的精神方面大致可分为三个不同层面。

一是法治意识和观念的层面,这是最低最基本的层面。

全社会成员都应当具备相应的法治意识、观念,才能够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

二是法治思维和理念的层面,表现在法治意识和观念上升到思维、理念的层面,对制度建构和具体实践起到更加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是法治的价值与态度层面,表现在人们的内心价值观和态度上对于法治的内在认同和尊崇,直至法治内化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

这是法治文化的最高层面。

二、法治思维的主要特点 法治固有的取向是: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力受制于法律,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力要尊重权利。

法治思维是规则规矩思维。

规则是一定程度上凝聚众人意志并为众人所认同的行为规范,具有确定性、可预期、可执行等特征,是人们对事物理性期待的体现。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这个意思。

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

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运行,实现法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惩罚功能。

法治思维是程序表达思维。

程序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合理性、可实践的理性。

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就把利益的博弈和价值衡量转化为在法治规程上表达的诉求,人情、关系、偏见、恣意才会被消除,相应纠纷和问题最后都会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解决。

法治思维是选择权衡思维。

法治作为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突出特征在于对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因而法治思维必然体现着权衡利弊、瞻前顾后、兼顾各方的思维特征。

法治思维是建设修复思维。

建设性思维以建设社会、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的。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最佳方式,它的目的是讲秩序、讲规则,因而都是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的。

三、维护稳定中的非法治问题 “花钱买平安”,“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这是我们在维稳中一直在做、现在还在做、今后可能还要做的事情。

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非法治问题主要有: 重大决策执行中的非法治问题。

包括不民主、不公开;不讲程序;不进行稳定风险评估;不讲诚信;法治部门化、部门利益化。

执法司法中的非法治问题。

包括不公正、不透明;非执法主体执法;随意办案、机械办案;既不讲法律效果,更不讲社会效果。

处理进京非正常上访中的非法治问题。

首先,缺少法治思维。

非访是“进京非正常上访”的简称,特指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外国使馆区、中央和国家领导驻地进行上访、栏车、告洋状的行为。

非访是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

解决非访问题不能用政治思维、行政思维,最佳的是用法治思维。

因为非访地既不是军事上的禁区,又不是法律上的管制区。

第二,缺少法律依据。

目前,在直接处理信访(含“非访”)问题上,除一个法律位阶不高的国务院《信访条例》之外,再无专门的信访方面的法律。

与信访有关的《集会游行示威法》,是唯一的一部没有实施过的法律。

第三,缺少法律手段。

处理非访中出现的问题,不能怪基层同志,在天天要通报、周周要排名、月月要督办、年年要问责的情况下,基层同志只能选择一些非法治办法。

如果法治健全、法律手段强硬,他们绝对不会如此。

第四,缺少法治自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理论、道路、制度自信,为何不能有法治自信

在处理非访问题上,各级都怕,中央怕把首都搞乱,特别是核心中枢出问题。

省市怕影响维稳成绩,基层怕问责。

四、养成高度的法治思维 人人成为法学家不现实,但是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都是可以做到的。

这既需要国家和社会由外而内地推动,更需要我们由内而外地自觉培养。

形成法治共识。

法治既是工具,更是价值,是工具和价值的结合、手段和目标的统一。

只有把法治作为价值来追求,才能提高法治思维的层次和水平。

法治既授予权力,更约束权力。

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力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树立法治信仰。

法治信仰,是基于对法治油然而生的神圣情感,是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

法治之所以能够被信仰,是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准则。

信仰法治,在内心要敬畏法治,这样才能由衷地认同和尊崇。

要树立法治尤其是宪法至上的理念,自觉把法治顶在头上、记在心中,明白法律是神圣不可亵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的。

对领导干部和执法司法机关来说,敬畏法治,最根本的是要敬畏法治对权力的约束、对执法司法权的约束,敬畏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把执法司法权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提高法治素养。

领导干部和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要认真学法尊法守法。

不仅学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学法治原则、原理和精神,为什么有些法律科班生和执法司法部门的人员甚至领导干部会做一些不可思议的违法问题

而一些没有系统学过法的人却能严格守法

关键在于他们理解法的原则、精神。

要重点掌握法律授予什么权力、边界在哪里、行使的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权力应承担什么责任等,提高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的素养。

要掌握法律逻辑规律。

法律逻辑推理是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对社会问题、各类案件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并得出相应结论或者拿出解决办法的思维过程。

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第一原则就是依法办事。

最后,要十分注重法治实践。

要深入执法司法一线,剖析案例,探寻个中法律精神、法律规则及其运用方法;了解掌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运用法治原则、法律规则思考解决办法,提高从法治层面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稳定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

首先,正确处理预防与化解矛盾的关系,实现维权与维稳的统一 法治是最大的社会公约数。

从人民内部和社会一般意义上说,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同时不能一味迁就用“闹”来解决问题的做法。

把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符合人们的普遍理性。

一是要依法办事办案。

领导干部和执法司法人员要带头依法办事,形成示范效应。

对各个办案环节的执法司法活动,都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谁不依法办事引发矛盾就追究谁的责任。

同时,要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善于引导群众把法律作为规范自身行为的基本准则,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办案。

二是要依法化解矛盾。

运用法治思维要三思而后行。

依法化解矛盾具有权威性,可以较少留有后遗症。

如果以牺牲法律权威为代价,求得问题一时解决,就会破坏人们的行为预期,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面对矛盾,我们要善于用法律上的事实分清是非,用权利义务思维分清对错,在法律框架内明确权利、界定义务。

对进入法定渠道的矛盾问题,要严格依据事实、法律,公开公正处理,以依法解决矛盾问题的实际成效,让群众体会公平正义、信服法律权威。

三是要依法预防纠纷。

对矛盾纠纷,依法达成的协议、依法作出的处理结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普通百姓都要一体执行;如果不服,可以通过法定渠道寻求解决。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同样,如果有人在合法合理诉求解决以后无理取闹甚至聚众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也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是要依法处理非访。

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处理非访问题,首先是顶层设计要科学:一是迅速制定《信访法》,以及相配套的法规制度,取消进京非正常上访这个概念,代之以“合法上访”和“非法上访”的概念。

二是建议在北京除天安门广场之外,将其他3处划为管制区,进入就视为非法。

三是凡属于信访终结,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终结的,一律不接待、不登记、不接返,让那些想通过非访得好处的人得不到实惠。

四是让《集会游行示威法》真正实施。

五是对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非访行为依法处理。

六是让信访回归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本能。

第二,正确处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统一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成为维护稳定的价值追求。

执法司法人员要把好每一个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实体正义、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追求的目标,两者相辅相成。

实体正义的关键是依法律靠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要把证据作为保证案件质量的生命线,严格执行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供述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处理公正,让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制裁。

对穷尽法律手段仍不能完全实现实体正义的,要给予适当补偿或救助。

程序不仅成为保障实体正义的机制,而且成为社会成员实现普遍性的载体。

特别是实体上验证以分清对错或实体正义难以保证时,按照事先设置的公平透明的程序来处理,即使最终结果不尽如人意,人们也会自我释然、坦然接受。

政法机关要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平面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责任,必须把程序正义的要求落实到执法司法全过程,确保中立公正,严格办案期限,落实告知、回避开庭辩论等制度,让社会成员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第三,正确处理法理情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执法司法活动中,有时会出现“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正确理解法理情的内涵,善于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

一是明确公理、常情。

法治意义上的理是社会大众认同的公理、伦理,不是歪理邪说;法治意义上的情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常情,不是个别人的私情。

公理和常情是构成国法的重要内容,国法是公理、常情必须坚守的底线。

司法实践中,合法公正的判决往往于情于理讲得通;不合法、不公正的判决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只有用法治思维把法理、事理、情理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既有法律效果又有社会效果。

二是找准观察视角。

由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相互影响表现出来的法律问题,往往蕴含着更为深层、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

我们不能做法盲,也不能做“法呆”,如果单从法律技术角度机械地去分析、处理,有时不仅不能有效解决,甚至会引发更多问题。

法律限期有明确的条款,也有极大的包容。

执法司法人员要加深对国情、社情、民情的理解,既善于从法律视角依法办事,又善于从社会视角处理问题,做到执法司法行为最优、执法司法效果最佳。

三是文明执法司法。

公民衡量执法司法活动首先是希望合法,同时要合理合情。

只有准确把握社会心态、群众情绪,积极主动向当事人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以法为据、以理服人,才能既解开“法结”,又解开“心结”,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要规范执法司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阳光执法。

四是规范管人管事。

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治工作队伍,既要端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素质、改进执法作风,又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从制度建构层面,对管人管权管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长远解决方案,确保权力规范、公正行使,确保队伍清廉、司法清正。

五是审慎用好公权。

法治既授予权力,更约束权力。

把执法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最重要的是明确执法司法权都由法律授予;对公权力,法不授权即禁止,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执法司法行为。

要对法律授予法治工作队伍的执法司法权进行全面梳理,清晰界定执法司法人员行使权力、承担责任的界限。

六是落实监督机制。

执法司法权的行使关乎当事人权利,如果缺乏监督,既会影响执法司法公正,也会产生腐败。

要坚持以权力制约权力,健全政法各单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法制约的制度机制。

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从开始设计改革方案就要注重强化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确保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制约机制就到哪里,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寻租的机会。

七是公开透明运行。

通过健全制度,确保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都及时公之于众,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保公正。

把信息化和公开化结合起来,健全执法办案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机制,做到动态管理、刚性约束,促进执法司法公开、规范、公正、高效。

八是制度保障权责。

有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

要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约束没有例外。

对违反法律制度的,无论涉及谁,都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能姑息。

第四,正确处理媒体宣传与依法应对的关系,实现网上网下有序统一 维护社会稳定既要打好主动仗,也要打好舆论仗。

必须牢固树立舆情就是警情的意识,对受理的每起案件、参与处置的每起事件,都要及时介入、科学引导。

一要主动发声。

及时讲话,讲真话、讲实话,不给好事者留下炒作的空间。

二要防范未然。

在突发案事件出现后,把善后事宜、维稳和舆论引导一起考虑。

三要着眼治本。

斩断不良信息来源,力争事件的关键人、关键证据为我所掌控,权威信息源为我所掌控。

18届四中全会提出什么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核心观点  “国家宪法日”不等同于“宪法宣传日”,设定这一特殊日子并不仅仅具有仪式性、象征性的意义,而是高扬依宪治国的旗帜,弘扬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效化制度和基础性工作  今天我们迎来了首个“国家宪法日”。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势在必行的一个重要举措。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作出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宪法日”不等同于“宪法宣传日”,设定这一特殊日子并不仅仅具有仪式性、象征性的意义,而是高扬依宪治国的旗帜,弘扬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效化制度和基础性工作。

这项工作对于夯实宪法实施的社会基础、凸显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营造尊重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设立“国家宪法日”,首先在于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处的核心地位。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法之统帅、法律之母,宪法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活动准则、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一言以蔽之,宪法权威决定着法律权威、法治权威。

维护宪法权威有赖于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意识。

目前,在一些领导干部中不同程度存在宪法虚无主义倾向,宪法理念脆弱,宪法意识淡薄,在关系国家核心价值观的问题上缺乏宪法自信,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自觉性。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宪法的生命和力量本质上来源于全体国民对它的深深信仰和至高尊崇。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宪法日”意味着是“宪法意识深化日”、“维护宪法权威行动日”。

  宪法的实施有赖于全社会宪法意识的培育  设立“国家宪法日”,在于宪法的实施有赖于全社会宪法意识的培育。

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凝聚了国家和社会的最高价值,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正如列宁所言:“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和途径。

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国家机构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是宪法的基本精神。

权利保障是宪法精神的核心内容。

人民的权益要靠宪法保障,宪法的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从根本上讲,宪法的实施需要形成以宪法价值为核心的社会共识,需要将这种社会共识转化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宪法的权威要求现行宪法获得人民普遍服从、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国家宪法日”,也意味着是“宪法价值的信仰日”、“公民权利的宣言日”,“公权力的规范日”,经过年复一年持之以恒的努力,必将进一步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壮大主流思想舆论,进一步增强公民对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只怕违法,不怕违宪”是错误观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还在于宪法作为“法中之法”具有法律位阶的最高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条文内容的高度抽象性、概括性,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来认识其特殊的法律功能。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作为母法从宏观上、原则上、全局上对国家和社会生活进行系统调整和规范,是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其本身并不针对某一特定立法领域作出具体规范,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具体化,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按照宪法思维,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也构成了对宪法的违反。

然而,由于认识上存在误区,不少人存在“法律很近,宪法较远”的错觉,认为违反刑法、民法、诉讼法将受到法律制裁,而违反宪法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这种“只怕违法,不怕违宪”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观念如不及时矫正,将使至高无上的宪法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闲法”。

由此,“国家宪法日”还意味着是“宪法宣传日”、“宪法知识普及日”、“宪法价值体验日”,通过庄严庄重、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示范引领,普及宪法知识、培育宪法意识,使人民群众在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宪法宣传活动中感受宪法的崇高地位,在点点滴滴的现实生活中体验、认知宪法的价值,从而把遵守宪法作为指导、规范行为的最高准则,把维护宪法权威作为神圣的公民责任。

  诚如法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如何处理学生成绩与核心素养的关系

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是指学生应具备的、能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综合表现为9大素养,具体为社会责任、国家认同、国际理解;人文底蕴、科学精神、审美情趣;身心健康、学会学习、实践创新。

  一、社会责任。

主要是个体处理与他人(家庭)、集体、社会、自然关系等方面的情感态度和行为表现。

  1.诚信友善。

重点是自尊自律,诚实守信;文明礼貌,宽和待人;孝亲敬长,有感恩之心;热心公益和志愿服务等。

  2.合作担当。

重点是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对自我和他人负责;履行公民义务,行使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正等。

  3.法治信仰。

重点是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明辨是非,具有规则与法治意识;依法律己、依法行事、依法维权;崇尚自由平等,坚持公平正义等。

  4.生态意识。

重点是热爱并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具有绿色生活方式;具有可持续发展理念和行动等。

  二、国家认同。

主要表现为个体对国家政治制度、核心价值理念、民族文化传统等方面的理解、认同和遵从。

  5.国家意识。

重点是了解国情历史,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热爱祖国,认同国民身份,对祖国有强烈的归属感;自觉捍卫国家尊严和利益等。

  6.政治认同。

重点是热爱中国共产党;理解、接受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不懈奋斗的信念和行动等。

  7.文化自信。

重点是了解中华文明形成的历史进程;承认和尊重中华民族的优秀文明成果;理解、欣赏、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

  三、国际理解。

主要表现为个体对国际动态、多元文化、人类共同命运等方面的认知和关切。

  8.全球视野。

重点是具有开放的心态;了解人类文明进程和世界发展动态;关注人类面临的全球性挑战,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与价值等。

  9.尊重差异。

重点是了解世界不同文化;理解、尊重和包容文化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积极参与多元文化交流等。

  四、人文底蕴。

主要是个体在学习、理解、运用人文领域知识和技能等方面表现的情感态度和价值取向。

  10.人文积淀。

重点是积累古今中外人文领域基本知识和成果;掌握人文思想中所蕴含的认识方法和实践方法等。

  11.人文情怀。

重点是以人为本,尊重、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关切人的生存、发展和幸福等。

  五、科学精神。

主要是个体在学习、理解、运用科学知识和技能等方面表现的价值标准、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

  12.崇尚真知。

重点是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和成果;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有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等。

  13.理性思维。

重点是尊重事实和证据,有实证意识和严谨的求知态度;理性务实,逻辑清晰,能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认识事物、解决问题、规范行为等。

  14.勇于探究。

重点是有百折不挠的探索精神;能够提出问题、形成假设,并通过科学方法检验求证、得出结论等。

  六、审美情趣。

主要是个体在艺术领域学习、体验、表达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15.感悟鉴赏。

重点是学习艺术知识、技能与方法;具有发现、感知、欣赏、评价美的意识和基本能力;具有健康的审美价值取向;懂得珍惜美好事物等。

  16.创意表达。

重点是具有艺术表达和创意表现的兴趣和意识;具有生成和创造美的能力;能在生活中拓展和升华美,提升生活品质等。

  七、学会学习。

主要表现为个体在学习态度、方式、方法、进程等方面的选择、评估与调控。

  17.乐学善学。

重点是有积极的学习态度和浓厚的学习兴趣;有良好的学习习惯;能自主学习,注重合作;具有终身学习的意识等。

  18.勤于反思。

重点是对自己的学习状态有清楚的了解;能够根据不同情境和自身实际,选择合理有效的学习策略和方法等。

  19.数字学习。

重点是具有信息意识;有数字化生存能力;主动适应“互联网+”等社会信息化趋势等。

  八、身心健康。

主要是个体在认识自我、发展身心、规划人生等方面的积极表现。

  20.珍爱生命。

重点是理解生命意义和人生价值;具有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掌握适合自身的运动方法和技能,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等。

  21.健全人格。

重点是能调节和管理自己的情绪;有积极的心理品质,自信自爱,坚韧乐观;积极交往,有效互动,建立和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等。

  22.适性发展。

重点是能正确判断与评估自我;依据自身个性和潜质选择适合的发展方向;有计划、高效地分配和使用时间与精力;具有达成目标的持续行动力等。

  九、实践创新。

主要是学生在勤于实践、敢于创新方面的具体表现。

  23.热爱劳动。

重点是具有积极的劳动态度;广泛参加各种形式的家务劳动、生产劳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具有动手操作能力等。

  24.批判质疑。

重点是具有好奇心和想象力,敢于质疑;善于提出新观点、新方法、

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弘扬中华优秀文化 演讲稿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历史上,民族之间、民族内部各成员之间的交往与合作大都以诚信为标准,以情义为根本,“莫问人待我,就看我待人”,“为人之道,情义为本”。

这质朴的语言说明了一个基本的道理:做人做事,诚信二字。

诚信,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为诚实守信、善良质朴、公正无私、既不自欺,亦不欺人。

《大学》有云:“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

”孔子也说,“信以成之,君子哉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先贤们是从道德的层面加以说明的,而事实上,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诚信能带来良好的声誉和良好的效益,因此我们说诚信也是一种资源,是能够创造价值的实实在在的资源。

在此以美国凯姆朗公司老板迪克·杜克为例,50年代初,杜克为生计所迫卖起了圣诞树,为防被偷,他每晚睡在车中,一天,他实在冻得受不了,便回到家中,第二天一看,圣诞树少了一棵,但同时多了一张便条,当天晚上拿树的人主动找他付了款。

这件事使杜克对诚信有了新的认识,他感叹说:“我对人们的诚实可信感到十分惊讶

”正是这件事改变了他一生的经营理念,他要用诚信作为资本回报客户,在他后来创办的凯姆朗公司中也一直实践着这一理念。

公司专为客户养护草坪,他们工作时客户一般都在上班,养护与否实在难以看出来,唯一能看到的便是一张字条:“药液未干以前,请不要在草坪上坐卧。

”员工在维护过程中对客户造成的任何损失及时给予赔偿,且从来都是先干活后付款,这一切靠的均是诚信二字。

靠这诚信二字,杜克的公司从4万美元起家,15年后的营业额竟高达3亿美元。

据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诚信既有道德层面上的意义,也有物质层面上的意义。

反观今日之现实,有的人歪曲了市场经济的本质,把对利润的追求和商品交换价值规律绝然对立起来,错误地认为只要我的利益得到了满足,至于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至于采取什么手段来达到这一目的则无关紧要。

于是乎,三角债清而不结,骗贷骗保花样迭出,假冒伪劣烽烟四起,数字泡泡越吹越大等等,把他人的劳动成果揣进了自己的腰包,把非法所得变成了实实在在的利润,将他人的痛苦变成了自己的享乐。

这一切的一切,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国家利益构成极大的威胁。

面对如此毒瘤,我们不得不思考,原因到底是什么

原因固然很多,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教育的缺失,诚信理念的淡漠,诚信调控的失范,诚信精神的萎靡。

怎么办

除了继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进程,还应从转变观念入手,进一步加大诚信教育的力度,从思想根源上解决问题。

诚信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从民族优秀文化中挖掘、整理、弘扬诚信观念的合理内核,从民族优秀文化中汲取营养,使之应用到诚信教育之中是一条重要的途径。

可以这么说,我国各民族都有自己深厚的诚信文化底蕴,并在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普遍适用的教育价值。

在此,以土家族传统文化中的诚信观作简单描述,以窥全貌诚信最基本的含义是诚实守信,朴实无华,耿直公正,它在土家人的心目中是至为神圣的。

杜少陵《赠郑典设自施州归》诗曰:“有俗则醇朴,不知有主客,乃闻风土质,又重田畴辟”。

在现实生活中,土家人“其民质直好义,有先民之流”,凡是他们答应去办的事就一定会竭尽全力去办,决无欺骗戏谑之言,说话算数,“讲信用”的人才受人尊崇。

在待人接物方面,土家人也是坦诚相见,以信为本,对不义之财不取不占,他们始终认为“水清石头自然现,过后才能见人心”,以己之诚意换他人之诚心。

在日常人际交往中,土家人强调要交真朋友,不交假朋友,反对吃吃喝喝交狗肉朋友。

他们说:“宁交双脚跳,不交眯眯笑”,“酒肉面前知已假,患难之中弟兄真”。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土家族人对朋友大都以诚相待,朋友的事就是自己的事,跟朋友做事是一件快乐的事情。

如果有人背弃了朋友之信任,那么这个人将失去许多的朋友,是让人瞧不起的人。

诚信不光是嘴里说说,它已深深地融入到土家族人的精神之中,形成根深蒂固的诚信理念。

在土家先民的经济生活中,生产力极其落后,烧垦农业是其主要生产方式,土地成为重要的财产,因而,烧畲垦地变成获取土地资源的重要方式。

在开垦土地的过程中,谁开垦的土地归谁所有,只要“插手为界”、“插草为标”就无被侵占之虑。

即使出现边界之争,或“乡临忿争,或枉屈不得白”,只要“咸誓神前,立解释。

”他们相信诚实守信的道德力量,不做对不起先人的事情,因为先人们是用“诚实”、“信用”来规范自已的,诚、信是一个家族立足社会的重要资本。

民族优秀文化中诚信理念的价值取向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诚信教育要从日常生活中的一点一滴抓起,营造厚重的诚信文化氛围,重要的是培养一个民族的诚信精神。

而要做到这一点绝非易事,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当前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件事: 一是诚信精神的培育。

诚信是一个民族的立世之本,缺乏诚信根基的民族是没有立足之地的,是没有希望的民族。

因而,我们要从民族和国家的高度来认识诚信教育的重要意义,把民族优秀文化中的诚信理念融入到当前的教育工作之中,培育一个民族成熟的、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诚信精神,这一点是至为重要的。

二是契约理念的铸就。

契约理念是体现诚信精神的重要方面,一个守信的民族将把契约(文字的或口头的)看得如同自己的生命一般重要,倾力维护,依约践行。

记得有一本书里说过,如果你和犹太人做生意,哪怕是在饭桌上的口头承诺,他也会认认真真地去履行。

这种神圣的契约理念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缺少的,有的人不仅是签了协议不履行,甚至利用所签协议进行欺诈,以达到一己私利。

如武汉曾有一案例,某公司和一农民签订水果购销合同,待农民将产品运到后,以各种理由压级压价,变相剥夺,给该农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样的例子实在是太多了,铸就神圣的契约理念是刻不容缓的了。

三是依法治信的跟进。

市场经济也是诚信经济、法治经济。

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制体系对市场经济进行规范,则诚信找不到其应有的边界。

所以说,我们要进一步加快市场经济法制化的步伐,出台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规章,强化依法治信。

对那些不讲诚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者予以坚决打击,还市场经济的一片蓝天,留诚信文明的一片沃土。

四是诚信机制的建立。

建立诚信机制要着重道德机制、制度机制、文化机制和利益机制等几个方面,通俗地讲,每一个公民要把诚信当成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企业、公司等法人要把诚信作为对外交往合作的制度,是获取正当利益的保证,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则要将诚信放在安邦立国的战略高度,通过长期的教育和宣传,培植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高尚的诚信精神,以良好的形象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结合自己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培养法制思维

1 学习并熟知法律知识 2 在学识和实践中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提高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 3 增加社会阅历,基础知识的积累 4 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法律信仰 5加强实务操作技能(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 6 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保持自己的思想自由,人格独立,坚定的服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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