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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律法规演讲稿

时间:2017-07-11 18:07

有关于法制的演讲稿

安全征文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的运输方式也越来越多元化。

这样一个庞大的运输体系必定需要一部合理的法规来调控,才能正常运作。

这便是《交通法规》,一部需要我们每个人用实际行动维护的法规。

除了我们自己要注意“过马路走斑马线”,“不骑车带人”等基本的交通法规外,还应提醒自己的父母安全驾车。

一部指导安全行车的《交通法规》并不是一纸简单的文字规定,它是人们从长期的交通实践中由几代人乃至数十代人的经验与血的教训中孕育而成,是指导每个驾驶员安全行车的宝贵财富,从广义上说,《交通法规》是每个交通参与者的宝贵财富。

有一句交通安全宣传语说得好:“交通法规生命之友”。

《交通法规》的作用是体现在方方面面的。

比如:在交叉路口,为了保证各方行经路口的车辆都能有序地安全通过,防止拥挤、堵塞、交通事故的发生,就在路口设置红绿灯及相关信号设施。

红灯是危险的信号,红灯是“鲜血”的象征、“死亡”的招唤,应该在我们的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红灯面前我们应该坚决地STOP。

只有绿灯才能带领我们进入安全的坦途,绿灯象征着“生命”与“平安”。

我们要牢记:没有红灯的约束,就没有绿灯的通行。

愿我们共同的努力,可以使交通更通畅,生活更安全。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

这是《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中的一句话,是保尔发自内心的感想。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在一系列交通事故中丢失了生命。

因而,遵守交通法规已经被人类广泛关注,让更多人了解、学习、遵守并运用交通法规已是刻不容缓。

据统计,上海市2005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8414起,造成1 248人死亡,8076人不同程度受伤。

看了这个数据,让人确实感觉得到“车祸猛于虎”啊

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近10年来始终是位于世界第一位的。

2006-01-11早晨 8时许,浦东源深路、羽山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一辆775路公交车在右转弯时,将一名30多岁的骑车女子刮倒并碾压过去,导致该女子当场身亡……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自行车、摩托车、轿车也已经进入了居民的生活。

但在此同时,一个个忍不惨睹的故事又时时提醒着人们生命的可贵。

那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不禁使人毛骨悚然,他无情的吞噬着人的生命。

一个生命的突然逝去,都会给一个家庭,甚至于多个家庭蒙上永远的阴影,给亲人,甚至于更多的相关者带来无限的痛苦…… 当你骑着车在马路上追逐,当你与伙伴在马路上玩耍时,你是否想过危险就在身边;当你的亲朋好友不顾一切乱穿马路、闯红灯的时候,你可想到这时的死神正在向他们招手……你知不知道这些会带来什么

是伤

是残

是死

是痛苦

是悲剧

是一个破碎的家庭

还是…… 生命是珍贵的,却也是脆弱的。

在中小学生的伤亡事故中,车祸造成的原因是第一位的。

着其中固然有驾驶员违章造成的因素。

但其中也不乏学生补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的悲剧。

交通安全就是生命的延续,就是家庭的幸福。

血的事实告诉我们: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为了你、我、他的安全,让我们行动起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永做文明交通的宣传者和实践者。

做一个文明,守法的青少年学生的演讲稿

遵纪守法 共迎美好明天 尊敬的各位领导,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常言到“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这句话的本意是指没有圆规和尺子就不能做出方和圆来。

我们生活的社会也是由无数个方和圆组成的,而做出这些方圆的便是法律法规。

  大家都知道,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

一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盛,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守法的国民,也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

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我们要做遵法、守法的好公民;触法、犯法迎接我们的便将是法律的制裁。

如果说道德是人们追求的较高境界,那么,不违法则是人们行为的底线。

  我们维护自尊,培养自信,实现自立,力求自强,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遵守法律。

遵守法律就是不能违法,而不违法,就要知法、懂法。

  古语有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呈日益上升的趋势。

其中,抢劫偷窃犯罪每年以15%上幅。

而值得注意的是,90%~95%的青少年犯罪都是由小偷、小摸行为发展而来的。

人们常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一语便言重了这些人不加强道德修养,不注意防微杜渐,小错不改而越陷越深,最终铸成大错的悲哀

  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虽然距离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还尚需一些时日,但却并不缺少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须的道德传承。

可是,当我们走过熟悉的街头,看到的是什么

一群十三四岁的小孩子嘴里却说着一些难以入耳的粗痞之言;当同学之间发生争执时,就用武力进行解决,而周围的同学竟然以此为乐

  我们不禁要问,是谁,到底是谁撕毁了这种古老而又神圣的传承

  人的行为是受思想道德观念指挥的。

当然,学生也不例外。

道德水平高,法制观念强,就会少犯甚至不犯许多错误,行为自然也就端正。

可是,道德水平的高低、法制观念的强弱与什么有关呢

  我想,这些情景大家一定不会觉得陌生。

在拥挤的昏暗的充满了烟味的网吧里,大群大群的青少年目不转睛的坐在电脑屏幕前。

他们在做些什么呢

他们没有人在查资料,没有人在看新闻,而几乎都在玩充满了暴力的网络游戏

这样,我们再打开电视看看吧

可是,电视里放着什么

所谓的充满了刺激的武打片、所谓的充满了悬疑的警匪片……可为什么

为什么在这些电视里的人总是与人说上一句话就大打出手

为什么这些电视里的人总是这样不在乎生命的存在

  此时,我们会不会又要产生这样的疑问,是不是正是这些网络游戏等“电子海洛因”、粗劣的电视节目等等的原因造成了现在青少年犯罪的频繁发生

  这就让我想起了一个离我们有些远却又很近的悲剧。

说它远,因为它发生在离我们很远很远的地方;说它近,因为它就发生在中学校园里。

在2005年的10月9日,某省某中学的三名初三同学因为与同校的初二同学玩网络游戏发生了冲突,将初二的同学绑架并且残忍的将这位同学。

  可是,是不是所有的青少年犯罪都是这些原因造成的呢

  大家一定还记得发生在2004年2月的马家爵恶性杀人案件吧

造成这次悲剧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呢

我记得当我问班里的同学时,他们毫不犹豫的告诉我是打牌起了冲突。

可是,为什么这么小的一件事情就可以让他就残忍的杀害了自己的好朋友呢

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他心理的严重扭曲。

而他心理扭曲的原因呢

我们可想而知,那就是他的父母只重视他优秀的成绩而忘记了他心理的健康。

  罪恶的双手最终将他们推向了深渊。

面对生活,面对理想,面对希望,留给他们的是无限的悔恨;面对社会,面对朋友,面对家人,留给他们的将是无边的失望与无助。

可悔恨也罢,失望也罢,那被撕裂了的纸已经无法复原,那些发生过的悲剧也无法再更改。

  同学们

21世纪是一个充满了激烈的竞争的时代。

在这个时代,我们不仅要重视科学文化素质的培养,更要重视培养高尚的道德修养。

当我们带着充满了豪情的壮志向理想奋进的时候,当我们带着满怀的自信积极奔跑在人生的跑道上的时候,请不要忽视了这位从早到晚伴随在我们身边的严肃的朋友——法律。

因为它的存在,我们的社会秩序才更加的井然;因为它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更加的自由;因为它的存在,我们攀登的脚步才更加坚实。

  什么时候,我们的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而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遵守的一种公共时尚的时候,中华民族的实力才能软硬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多想有那么一天,我们可以不再高唱“谁能告诉我,是对还是错

”而是高唱“我能告诉我,是合法还是违法”,多想有那么一天,连五岁的小孩子也能够脱口而出“这是违法的”;多想有那么一天,在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时候,公民可以说“我相信,法律会为我主持公道”……   如果那一天到来,我相信,正是遵纪守法成为我们时尚追求的那一天

  我也相信,对于一振兴中华民族为己任而不懈努力的炎黄子孙来说,这一天一定会到来

  同学们,为了自己,为了家人,为了社会,让我们携起手来,遵纪守法,共同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规范化语言文字演讲稿

语言规范化 语言规范化 语言规范是指使用某种语言的人所应共 同遵守的语音、词汇、语法、书写等方面的标准和典 范。

语言规范化指根据语言发展的规律,在某一种语言的 语音、词汇、语法等方面分歧或混乱的现象中,找出甚至 确定大家都应遵循的规范,指出那些不合规范的东西,通 过语言研究的著作如语法书、词典、语言学著作等明文规 定下来,并通过各种宣传教育的方法,推广那些合乎规范 的现象,限制并逐渐淘汰那些不合规范的现象,使人们共 同遵守语言规范而进行有效的交际,使语言循着一条统 一的正确道路向前发展。

语言规范化是语言规划的一个 重要内容,其具体工作有:标准语的确定,制订正音法,术 语的规范化、标准化,出版规范词典,制定正字法,字母或 拼写法的改革,字符改革,出版规范语法等。

在标准语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方言渗入,其 他语言影响,古语残存以及使用语言的人常常在习惯爱 好、语言修养等方面的差异等原因,语言中往往存在一些 不合规律的分歧和混乱现象,直接影响人们之间的交际 活动,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不合规范的现象。

不规范现 象首先表现在语音上。

在汉语普通话里,读音上分歧很 多,如:血xiě——xuè,削xuē——xiāo,剥bāo——bō,秘 mì——bì等。

不合规范现象也常常出现在词汇方面。

首先 表现在一个意义的不同说法,如“暖瓶”可以说成“热水 瓶”,“看”可以说“瞧”、“瞅”、“?”,“星期日”可以说“礼拜 日”。

其次表现在异体词上,如:煞车—刹车,稀罕—希罕, 朦眬—蒙眬,毋宁—无宁,执勤—值勤,相片—像片,爱滋 病—艾滋病等。

最后词汇方面的不规范现象还表现在生 造词如某些小说中出现的“哑静、期盼、楞生、路道、土尘、 拉躺、克抑”和乱简称如“男牛鞋”(男式牛皮鞋)、“政攻” (政治攻势)等方面。

不规范现象也表现在文字上。

其中最 突出的是使用繁体字和生造简化字,如将“建”写成“■”, 将“展”写成“■”等。

语法方面也存在不规范现象。

如“除非 ……”格式有两种用法,既可以说“除非男女双方同意,才 能离婚”,也可以说“除非男女双方同意,不能离婚”,形成 毫无益处的分歧。

此外,如“和、同、跟、与、及”等词在用法 上怎样详细分工至今没有解决。

英语中也存在类似的情 况,如lingerie一词,仅美国出版的《韦氏三版新国际英语 词典》就标注了25种读音;forget的过去分词可以是for- got,也可以是forgotten;语法方面也有许多分歧,如既可 说There is some paper,a dictionary and two notebooks on the desk。

也可以说There are some paper,a dictionary and two notebooks on the desk.由于语言中存在着分歧 和不规范现象,因此需要进行语言规范化工作。

语言规范化工作具有悠久的历史。

公元前四世纪印 度语言学家波尼尼就是一个语言规则的制订者,他在《梵 语语法》即《波尼尼语法》中,用3996(■说4000多)条规 则,描写梵语的语音和语法,对梵语的规范化起了很大作 用。

在中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书同 文”政策,采取李斯的建议,统一规定以小篆为正字,淘汰 通行于六国的异体字,对汉字规范化起了重要作用。

在欧 洲,文艺复兴以后,拉丁语的地位下降,代之而起的是各 个新兴民族国家的本地语。

为了“保卫”和“纯洁”这些本 地语,许多欧洲国家相继建立了学院。

1582年,意大利的 佛罗伦萨就成立了旨在净化意大利语的秕糠学会,它帮 助多斯岗方言成为意大利语的基础方言,并在1612年出 版了有名的《秕糠学会词典》。

不久法国也相继成立了法 兰西学院,该机构的章程宣称“本院宗旨是:全力以赴规 范我们的语言,使其纯洁、富于表现力,并对文艺和科学 进行充分描述。

”并经过多年努力编成了《法兰西学院词 典》(1694年)。

实际上,19世纪以前所有的语言学都是注 重规范的。

希腊和拉丁语法学家是教科书的编写者,他们 希望建立一套正确地用自己的语言写作和说话的永远不 可改变的规范准则。

这也许是人们总是把他们的工作轻 蔑地称为“前科学的”的原因。

但甚至在19世纪,许多杰出 的新语言科学的奠基人也都深深地卷入了语言规范问 题。

丹麦的拉斯克花了许多时间为丹麦语设计了更合理 的拼写系统,并且就此题目于1826年出版了整整一部书。

德国历史语言学派的奠基人,象格里木和施莱赫尔,就德 语的正确性这个题目写了许多文章。

19世纪下半叶,新语 法学支配着语言学,他们对这个问题也做出了重大贡献。

保罗在其《语言史原理》一书中,用一整章来探讨标准语, 而诺林写了一篇透彻的文章,研究语言的正确性问题。

在 英国,语言学伟大的奠基人斯威特终生都活跃于“拼写改 革协会”。

在20世纪,梅耶详尽地考虑过这个问题,而叶斯 柏森在其《人类、民族和个人》一书中,以两整章的篇幅讨 论“正确性的标准”这个题目。

语言规范不能凭个人的主观好恶,必须要有客观根 据,特别是在选择标准语时,更要注意这点。

标准语是一 个民族的经过加工、规范的共同语。

它是在某个方言的基 础上形成的。

这种作为共同语的根源的方言叫做基础方 言。

在同一语言的诸方言中,究竟哪种方言能成为基础方 言,并不决定于人们的主观爱好,而决定于该方言在整个 社会中所处的地位。

通常有下列因素使一个方言成为标 准语的基础:1.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所在地;2.通行地 区广,使用人口多;3.代表整个语言发展的趋向;4.如果 有文字,往往有用这个方言写成的大量文献。

一种标准语 的基础方言如果分布很广,各地语音有差别,应该选一个 最有影响的地点的语音作为标准音。

例如,现代汉语的标 准语即汉语普通话是在北方方言的基础上形成的。

这是 因为我国的北方是历史上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主要地 区。

著名的古都北京、西安、洛阳、开封等都在这个地区。

由于旧的书面语——文言跟口语日益脱节,十二三世纪 以后,形成了一种与北方口语紧密结合的书面语——白 话。

许多重要的文学著作如《水浒》、《儒林外史》、《红楼 梦》等都是用白话写的。

不仅说这个方言的人占70%,通 行地区也约占说汉语的地区的四分之三,而且许多方言 区的人也看得懂白话文,会写白话文。

所有这些因素使北 方方言成了汉语标准语的基础方言。

北方方言分布很大, 各地语音有差别,于是选择了北京语音为标准音。

这是因 为近六七百年以来,元、明、清三代都建都于北京,所以北 方方言里的北京话影响最大。

“五四”以来的白话文运动 使北京语音成了“国音”。

解放以后,我国定都于北京,北 京成了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北京话的威信进 一步提高。

党和政府根据汉语发展的客观规律,明确规定 汉语标准语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 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

又 如,意大利的共同语是建立在多斯岗方言的基础上的。

这 是因为当意大利还没有绕一以前,著名的文豪如但丁、彼 特拉克、薄伽丘等人就是用这种方言写作的,他们整理、 锤炼、丰富了这种方言,并使它随着许多脍炙人口的作品 传遍了整个意大利半岛。

意大利的标准语就在多斯岗方 言的基础上形成,而标准音则选多斯岗的首府——佛罗 伦萨的读音。

现代维吾尔标准语的词汇和语法以伊喀方 言为基础,语音则以乌鲁木齐伊犁话为标准音。

语言一般 只有一种标准语,但也有两种或多种标准语的,如傣语就 有西双版纳和德宏两种标准语。

标准语的规范不能全部 照搬基础方言和标准音的全部内容。

如汉语普通话的语 音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的,因此,凡是不符合这个标 准的,都是不规范的。

这是就整体说的,但不是说北京话 任何一个语音成分都是标准的,都是普通话成分。

在北京 语音里,由于各种原因,也仍然存在着一些分歧,例如异 读和土语成分等等。

对于这类异读词,普通话审音委员会 曾经加以审订。

又如北京语音里,轻声和儿化特别多,普 通话没有必要全部吸收进来,应该吸收哪些,也要进行调 查和研究。

普通话的词汇是以北方话词汇为基础的。

北方 话词汇有极大的普遍性。

但不是说,凡是北方话所有的词 都可以进入普通话。

北方话里一些地方色彩特别浓厚的 成分,说出来只有较小地区的人能懂,如北京话的“老爷 儿”、“取灯儿”、“老儿子”就不能吸收到普通话里。

为了丰 富词汇,标准语还应从其他的方言和与本民族具有直接 或间接联系的语言中吸收语言成分。

如果一种语言早就 有了书面形式,标准语还经常从古代文献中汲取有用的 成分。

此外,标准语还从专门的政治用语、科学术语和行 业语中吸收它所需要的词。

如汉语中的“瘪三”、“垃圾”、 “名堂”、“搞”、“扯皮”、“尴尬”、“把戏”“门诊”、“教案”、“排 版”、“黎明”、“和尚”、“消极”等。

语言规范是一个历史范畴,规范不是一成不变的。

它 不仅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而且还是历史发展到一定 时期的产物。

语言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是合乎规范的,在另 一个历史时期就可能发生变化,不再是规范的了。

这是因 为语言在不断变化和发展,不论什么时候凡是符合发展 规律的现象都是规范的。

确定语言的语音、词汇和语法的 规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既要考虑到它的稳定性和继承 性,又要看到它的发展和变化。

语言在不断发展,新质要 素在逐渐积累,旧质要素在逐渐衰亡,必须重新肯定经过 考验的语言成分,淘汰过时的东西,而新的语言现象的出 现,一般是从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使用开始的,在开始时 可以是不规范的,但大家都跟着用,用得广了,时间长了, 也就约定俗成了,也就成了新的规范。

从少数人的使用到 多数人使用,又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则它一般是合乎语言 的发展规律。

不论是新出现的语言现象,还是衰退消失的 语言现象都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逐渐的,要有一个由量 变到质变的过程。

这样就出现一种中间过渡的现象,或是 两种现象并存,这就需要确定哪种现象是发展的,是上升 的,是有生命力的;哪种是衰退的,无生命力的,必将消失 的现象,并把前者定为规范,大力推广。

如现代汉语普通 话一些词的读音的变化,新的读音是发展的趋势,但旧的 读音还没有消失。

例如:“缔结”原来的读音是tī,现在是 dì;“秘密”原来的读音是bì,现在是mì;“收获”原来的读 音是hù,现在是huò;“说客“原来的读音是shuì,现在是 shuō;“暴露”原来的读音是pù,现在是bào等,现在经过 审音,确定后一个读音为规范音。

制定语言规范必须符合语言发展的内部规律,否则 不能促进语音正常的发展。

如我国1977年12月20日发 表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由于事前调查研究 欠周,没有认真贯彻“约定俗成”的原则,把一些未在社会 上广泛流行的简体字也吸收进来,破坏了汉字构造的规 律,容易造成用字的混乱,公布试用以后,群众议论纷纷, 各方面意见不少,不久也就由国家语委报经国务院批准 停止试用了。

语言规范不像法律那样,强制人们遵守,而主要是通 过宣传、提倡、争鸣的形式,引导人们自觉遵守,因此要特 别注意对人们的语言规范有极大影响的大众传播媒介和 学校教育。

语言规范化首先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一)书 面语言的规范化;(二)广播语言的规范化;(三)电影和戏 剧语言的规范化;(四)学校教育语言的规范化,尤其是要 加强学校里的语文教育,使它能够依照规范化的道路来 进行。

很多语言规范,特别是新词新语,都是首先在大众 传播媒介中使用而逐渐推广的。

如“创收、抢手、紧俏、新 秀、歌星、集资、拼搏、创汇、倒爷、商业网点、公关”等。

文艺作品的语言规范问题也值得注意。

文艺作品的 语言用的是文学语言,也是合乎规范的语言。

但是文艺家 们为了艺术的需要,为了塑造人物的典型,会选择使用生 活中常见的、或有可能发生的不合乎规范的语言现象,甚 至于故意不正确地使用词语和语法,尤其是在喜剧和相 声的语言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不能把这种现象看作是新 生的,有发展前途的,只能把它当作一种艺术手段。

规范并不是约束和限制语言的发展,而是促进语言 在正常轨道上发展。

规范化也不是使语言简单化,把一切 规定得很死板,叫人说话写文章都按一个模子,不许有个 人的风格和创新。

规范只是把语言中无用的东西、有碍纯 洁健康的成分淘汰掉,把不必要的分歧格式加以统一,而 那些在不同的文体上具有不同修辞色彩的成分都予以保 留。

这样,标准语就可以沿着纯洁、健康、统一的大道更好 地丰富发展了。

解放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现代汉语规范化的工 作。

1951年6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正确地使用祖 国的语言,为语言的纯洁和健康而斗争》,1955年10月教 育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召开了“全国文字改革 会议”,接着中国科学院召开了“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 会议”。

当时中央确定了“促进汉字改革、推广普通话、实 现汉语规范化”的语言文字工作三大任务。

经过三十多年 的努力,语言文字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在普通话推广方面。

1955年召开的全国文字改革会 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确定了民族共同语的 标准,给普通话下了科学的定义,制定了“大力提倡,重点 推行,逐步普及”的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方针。

1956年国务 院向全国发出《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成立了中央推 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和普通话审音委员会。

后又出版了 《普通话异读词三次审音总表初稿》。

各省、市、自治区也 相继成立了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机构。

教育部、广播局、中 央人民广播电台联合举办了“普通话语音教学广播讲 座”。

教育部、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联合举办了普通话 语音研究班。

从1958年起,多次召开“全国普通话教学成 绩观摩会”。

1978年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学校普通话和 汉语拼音教学的通知》。

1985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 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正式公布了《普通 话异读词审音表》。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 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使普通话的推广有了法律依据。

在文字方面。

1952年2月5日成立中国文字改革研 究委员会,1954年12月23日改组为中国文字改革委员 会。

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公布《第 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淘汰重复多余的异体字1055个。

1956国务院公布《汉字简化方案》,分批公布的简化字共 2238个,经过几年的实践,于1964年又总结、归纳成《简 化字总表》。

1958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拟订的《汉语拼 音方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推行。

1965年,文化部 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公布《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规 定了6196个汉字的通用字体的标准字形(包括笔画数目、 笔画形状、结构方式和笔顺),为现代通用汉字提供了字 形标准。

此外,在汉字常用字、字频统计、汉字标准代码方 面做了不少工作。

1952年6月教育部公布《常用字表》收 一级字1500个,二级字500个。

1981年5月国家标准局 公布《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收一级字 3755个、二级字3008个,共6763个。

80年代初,国家标准 局和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组织力量用电子计算机对现代 汉语字频进行统计,1985年3月,得出《现代汉语用字频 度表》。

1988年1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汉字处公布 《现代汉语常用字表》,收常用字2500个,次常用字1000 个。

在词汇方面。

1958年文字改革出版社出版中国文字 改革委员会词汇小组编《汉语拼音词汇》,收录以词和词 组为拼写单位的现代汉语词汇,收词20100多条,包括单 音词、双音词、三音词、三音节以上的词、词组和成语。

词 条按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列,同音字都排在一起。

能提供 同音词资料和正词法初步规范。

1963年出版增订本,收词 59100多条。

1973年9月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以记录普通话语汇为主, 同时也收录一些常见的方言词语、常见的文言词语和常 见的专门术语等,共约56000余条。

1978年12月商务印 书馆出版修订本。

这本词典是一本规范词典,对现代汉语 词汇的规范化起了很大作用。

在语法方面。

1951年6月至12月,《人民日报》连载 吕叔湘、朱德熙《语法修辞讲话》推动了语法知识的普及 和规范化。

1954年由人民教育出版社草拟,经过不断试 教、讨论、修改,于1956年最后修改拟定《暂拟汉语教学语 法系统》,这是中国第一个统一的语法教学系统,它适应 了建国初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为中学语法 教学提供了共同遵循的语法系统,对普及汉语语法知识、 提高语法教学及语文教学质量起了很大作用。

1981年7 月在哈尔滨召开了“全国语法和语法教学讨论会”对《暂 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进行了讨论和修订,产生了《中学 教学语法系统提要》。

建国四十年来,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取得了很大成 绩。

形势变化了,五十年代确定的语言文字工作三大任务 也必须作适当调整。

1986年1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 议,规定了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和当前的任务。

新 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 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推 动文字改革工作,使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 更好地发挥作用。

”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做 好现代汉语规范工作,大力推广和积极普及普通话;研究 和整理现行汉字,制订各项有关标准;进一步推行《汉语 拼音方案》,研究并解决它在实际使用中的有关问题;研 究汉语汉字信息处理问题,参与鉴定有关成果;加强语言 文字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做好社会调查和社会咨询 服务工作。

”这几项任务中,最重要的是促进语言文字规 范化、标准化。

今后我国的语言文字工作就要围绕这个中 心进行。

关于依法治国的演讲稿1000字左右

关于依法治国演讲稿一尊敬领导、评委大家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法治经济是按照经济规律运作的经济,它是有法可依的;法治经济的另一面是信誉经济,要减少交易的成本达到双赢的目的,交易双方必须诚实守信。

所以,这种经济实质上是法治与德治统一的经济。

没有诚实守信相伴的法治经济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诚实守信的失落则会导致社会凝聚力的涣散,市场效率降低,风险增大。

法治与诚实守信,它们共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价值取向,在潜移默化中成为一种社会经济秩序和为社会大多数人认同的自律准则,二者共同作用、相互促进。

诚实守信是道德约束的核心,它要求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经济往来交易中讲信用,杜绝欺诈行为。

市场竞争是公平的竞争,是在规范的经济秩序中进行的,它拒绝欺诈,排斥投机取巧,鄙视一切不守信用的行为。

这就是说,法治经济在本质上是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所有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没有诚实守信,法治的作用就难以发挥。

当人们不讲诚实守信的时候,法治经济就失去了信誉的基础。

诚实守信和法治经济是相互支持的,一方面,许多复杂的交易需要法律和道德同时起作用,缺少任何一方都是不可行的。

另一方面,法律制度越健全,不讲道德的成本就越大,人们就越讲道德;反之,只有在一个人们比较重视道德的社会里,法律才真正发挥作用。

法治和诚实守信这种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情况我们从契约承诺中可以看得更加明晰。

市场交易要通过契约来实现,因此,必然要制定实施有利于契约履行的各种规则,这是法治的表现。

然而,仅止于此还是不够的。

任何契约的履行,无不是建立在诚实守信交易的观念上。

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讲信用、不守信义,再好的契约也只能是一张白纸。

就契约本身来说,它具有平等的品质,在平等的基础上它要求缔约人意思表示真实明确,诚实不欺。

正是在契约中才确证了自身的人格,体会到做人的品位和实现着做人的价值。

从“重合同、守信用”,“信守”契约只能存在于有道德的人之间。

契约所要求的道德是合理的道德,“人而无言,不知其可”, “人无信不定”,契约所要求的道德是立己立人,平等待人,利己利人,诚实生活,各得其所,不害他人。

契约的核心是承诺,没有承诺就没有契约,承诺消除当事人的恣意妄为和任性变更。

诚信是人们内在意志的坚定信念和外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诚信集中表现在承诺上。

在法治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交易始于“诚实守信”终于 “诚实守信”,从而才能生意兴隆事业发达,这正如人们常说的“誉从信中来,利从信中来”。

信用是最重要的财富,同时又是进一步获取财富的财富。

所以,江泽民同志语重心长地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

”总之,法治经济讲法治也要讲诚实守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法治是外在的约束,诚实守信是内在的自律,两者是天然的依托与伴侣。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关于依法治国演讲稿二我们是生长在法制社会的儿童,我不知道没有法制的社会会是什么样子,今天我们放眼看去我们的社会有正常的秩序,我们有若干的法律法规,保护我们幸福快乐的生活.从小就听爸爸、妈妈说要学文化,要遵纪守法,那时不知什么是纪什么是法,后来上学了老师给我们讲了许多关于法律法规的很多知识,知道了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如果没有它的法律,那么就会乱做一团,矛盾和战争不断.妈妈告诉我,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法典是《汉穆拉比法典》,因为有了这部法典,希腊成为最早的文明古国.许多的国家参照了这部法典制定了他们自家的法律.法律应该是约束我们行为的一种规矩吧,我想就是因为有了法律,我们的社会才能得以和平吧,经过我一直的观察,我的结论是正确的,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尊重法律.作为一个公民,我们要遵守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老师告诉我们,我们国家的法律是越来越健全了,我们儿童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他们老师有《教师法》, 还有保护每个公民的各种法规,只有法制健全的国家,才是文明、发达的国家,我们都知道美国是一个发达国家,它就是有健全的法律法规,让人民的生活得以保护.因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小孩的生活更加自由和快乐,现在就是爸爸、妈妈也不能随意体罚我们的,要是伤害我们,我们就去告他们,他们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我们要学习法律,好让自己的人生权利得到保护.但是,我们有很多的人,却不愿遵守法律,做违反法律的事情,使自己和亲人难过.在我们家里, 我的舅舅就是不尊重法律,没有把法律放在心上,走上了吸毒的路,他不但违反了法律,而且自己的身体遭到了巨大的伤害,我们全家因为他吸食毒品,经常提心吊胆的,我的外公和外婆因为他也气坏了身体,他自己因为无视法律,被毒品折磨得不不成人样了,十年的青春都被那可恶的毒品吞食了,我从小看着他走上这条路, 让我吸取了深刻的教训,因此我深深的知道我们要遵守法律,不要让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律是我们行为的约束,也是我们自由的保障,这句话是我的妈妈给我说的,妈妈说,如果我舅舅受法律的约束,他今天就不会在劳教所里受狱,所以我们要尊重法制,心藏法制.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会拥有爱,当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不会刀光剑影,仇恨交加了,我们会依照法律解决一切需要解决的矛盾,化矛盾为友谊.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能自主的生活,大家都深藏法律在心中,就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端正的,没有摩擦,就没有战争,我们就有了自由,有了和谐.我们小孩就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做我们自己想要做的事情.法制在我心中,爸爸、妈妈就不再担心我们放学的路上遇到坏人;我们的美丽的家里就可以不再象金丝鸟住的鸟笼,四处都安有防盗窗;我们就可以广交朋友,不再害怕上当受骗.法制在我心中,快乐就在身边.关于依法治国演讲稿三人生如船,梦想是帆,每个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梦,把每个人的梦汇聚起来就组成了我们国家的梦,中华民族的梦,因此每个人的梦与国家民族的兴衰荣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只有实现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我们才能幸福和谐的生活。

现在是“法治”社会、文明时代,“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时刻规范着我们的行为。

我们只有学法、懂法,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一句话,对于法律,我们必须了解它、学习它、遵守它。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古人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而这“规矩”就是“法律”。

“法律”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

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

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

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

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

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

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

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

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

据报道:今年4 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

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

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

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 64.2%。

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

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

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

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

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扞卫它!只要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

我最大的骄傲是身为一名中国人,最大的自豪是外国人叫我“Chinese”,最大的幸福是生活在中国,最不想放弃的称谓是中国公民。

我想你们大家应该也是如此,在为自己是中国人而自豪,所以让我们一起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关于依法治国演讲稿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保障、公正司法是生命线,法治建设的成效如何则要看全民守法的情况如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同时强调,“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这些论述深刻阐述了守法意识、法治精神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性。

人类早期的成文法常常铭刻在石柱或铜表上,但铸鼎未必传世,勒石未必长存,真正流传下来的是“铭刻”在全体社会成员心中的法治精神。

历史发展表明,只有法律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的意义、法的精神才能真正展现出来,法治的理想才能最终落地。

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要达到“全民守法”的目标,必须以法治政府的建立促进法治社会的发育,以司法的严谨、执法的严格来培育公民守法的自觉性。

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建立对法治的信心、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他们对法律的态度才能由认识到遵守,由信任到信仰。

守法需要自觉,自觉守法要靠各行业、各领域的自我管理来培育。

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同时,也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使各行业、各领域的从业者,真正在实实在在的自律和自我管理中,一点一滴培养起社会责任意识和法治精神。

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建设,离不开类型多样的宣传与教育。

从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已经完成了以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的五个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六五”普法规划正在进行中,普法内涵不断丰富、领域不断拓宽,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我们要在全民教育基础上,继续推进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群体的法治教育,不断创新宣讲和教育方式,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以精准滴灌和春风化雨的形式,将法治教育送入街头巷尾、百姓人家。

只有经过多管齐下的法治教育、培育,遵法守法的意识才能蔚然成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才能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落地生根,并为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夯实坚实的社会基础。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演讲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原来封闭式的传统计划经济模式转向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在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社会问题也不断显现,其中之一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上升较快,成为令人瞩目的社会现象。

一是犯罪总量持续增长。

二是占刑事犯罪比率呈上升趋势。

全国判处占刑事犯罪比率由1998年的6.36%上升到2003年7.93%。

三是类型呈扩展式发展。

全国罪名由1998年的98个发展到2003年末的120个,增幅达22.45%。

整体上呈现出较为严峻的态势,其特点主要有: (1)从犯罪主体来看。

一是犯罪年龄呈集中性和阶段性分布。

2000年以来,14—16岁青少年违法犯罪增长率持续增高。

据统计,14—16岁比率从1999年的11.42%逐年递增至2003年的15.09%。

而16—18岁的青少年犯罪率始终居高不下。

二是性别分布上以男性为主,但部分地区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有所上升。

三是普遍较低。

2002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研究报告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小学以下占34.6%,而初中没毕业的占到了47.3%。

四是身份比较集中。

主要集中在城市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学生等群体。

一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调查中的数据显示,闲散未成年人犯占全部调查对象的61.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原来封闭式的传统计划经济模式转向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在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社会问题也不断显现,其中之一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上升较快,成为令人瞩目的社会现象。

一是犯罪总量持续增长。

二是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比率呈上升趋势。

全国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比率由1998年的6.36%上升到2003年7.93%。

三是青少年犯罪类型呈扩展式发展。

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罪名由1998年的98个发展到2003年末的120个,增幅达22.45%。

青少年犯罪整体上呈现出较为严峻的态势,其特点主要有: (1)从犯罪主体来看。

一是犯罪年龄呈集中性和阶段性分布。

2000年以来,14—16岁青少年违法犯罪增长率持续增高。

据统计,14—16岁未成年人犯罪比率从1999年的11.42%逐年递增至2003年的15.09%。

而16—18岁的青少年犯罪率始终居高不下。

二是性别分布上以男性为主,但部分地区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有所上升。

三是普遍较低。

2002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研究报告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34.6%,而初中没毕业的占到了47.3%。

四是身份比较集中。

主要集中在城市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学生等群体。

一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调查中的数据显示,闲散未成年人犯占全部调查对象的61.2%。

(2)从犯罪行为来看。

一是团伙性明显。

由于青少年主观独立性较弱,有渴望友情,乐于群聚,向往集体的心理需求。

二是“五性”突出。

青少年群体兴趣爱好广泛,情感丰富,常对许多人、事物和社会事件产生情绪反应,由于青少年情绪的冲动和不稳定,导致了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盲目性、冲动性、暴力性、模仿性和偶发性。

例如某中学两名13岁男生偶然翻到了家长藏在家中的黄色录像带,二人看完后即模仿录像中的行为将邻居的少女轮奸。

三是智能性趋向。

由于青少年文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和信息渠道的不断丰富,青少年犯罪行为开始由低级、简单、随意向高级、高智能发展,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科技手段进行的青少年犯罪开始显现。

(3)从犯罪类型来看。

一是从较为单一的犯罪类型向成人化犯罪类型发展。

有一个未成年人,仅仅因为自己的姐夫没有给钱买衣服,就起了歹意,他购买了绳子从窗户里爬进去把姐夫勒死,还伪装了现场。

二是随着青少年需求的泛化,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出现多样化,形成了犯罪类型的多样化。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1.主观因素。

一是心理上的不稳定性。

青少年处于少年期、青年初期阶段,神经系统处于不稳定状态,其认识、感情和意志上的变化,让他们变得容易兴奋、容易冲动、容易感情用事,极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当面临恋爱、婚姻、升学、就业、交际等实际问题时,产生了一些自我满足的需要,如与异性接触的需要、满足自尊心的需要、好奇和求知的需要等等,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他们就容易陷入青春危机。

如果在某些方面出现社会化障碍,这种危机就可能演化成犯罪危机。

二是生理上的不成熟性。

处于的青少年,身体发育明显加速,性机能开始成熟,这些对他们的心理、情绪、精神、行为等各方面都产生深刻的影响。

由于生理成熟与心理成熟的不同步,导致了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发展上的不平衡,加上青春期知与行的差距,形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生理因素。

三是犯罪机遇因素偶发性。

即诱发犯罪的最佳机遇和条件。

这是指青少年由于外界原因激情冲动或被动地、不自觉地卷入违法犯罪活动。

比方说,有的住宅、车辆的门窗没有锁好,青少年路过看到,激起了青少年的侵财欲望而引发盗窃犯罪。

2.客观因素。

(1)身边教育。

家庭不良环境往往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初原因。

家庭是青少年活动时间最长、受思想影响最深、联系最紧密的地方。

近年来,失和、失教、失德、失才等“四失”家庭逐渐增多。

据统计,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

不良的家庭教育环境是形成青少年高犯罪倾向的重要因素之一。

学校是继家庭之后青少年活动的重要场所。

素质教育理念虽然早已提出,但的影响在部分地区仍然存在。

此外,社区对青少年的帮助和服务还不到位,侵害青少年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2)社会大环境影响。

一些地方封建迷信、邪教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渲染暴力、色情、迷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及屡禁不止。

社会转型期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主要是城市化、人口流动及社会结构变动,造成就业、就学、福利、娱乐等各方面的一些不均等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有所滋长,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干扰社会生活。

在各种消极因素影响下,一些青少年思想偏差、行为失范,走上违法犯罪歧途的有所增多

有没有关于酒驾的演讲稿什么的 大概2到3分钟吧 例子多一点 最好是名人的例子 急

近期接连发生的“酒驾肇事”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也暴露出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严重缺陷。

基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我们应当积极寻求对“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对策。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通过修正现有交通肇事罪法条、增设新的罪名、完善刑罚设置等方式改进现有刑法立法规定,从而有效地遏制“酒驾”等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

  2009年9月8日,“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分别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对被告人孙伟铭和被告人黎景全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当天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这两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并支持这两起案件的二审判决。

这两起案件作为我国接连发生的一系列恶性“酒驾肇事”案件的典型代表,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酒驾肇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暴露出了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缺陷。

我们认为,为有效地惩治“酒驾肇事”行为及其他“酒驾”危害行为应当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积极寻求相应的刑法立法完善对策。

  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

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伟宁的另一双胞胎女儿珍珍因不在车上,幸免于难,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陈家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却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超速行驶,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陈家在本案中涉嫌四项交通违法,一是酒后驾车,二是闯红灯,三是肇事逃逸,四是超速行驶,以此为基础,检方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据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的刑期为3-7年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期则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一、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根据  对于“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完善的根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社会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增长势头强劲。

仅就北京市而言,近年来机动车的保有量保持较高增长速度,2006年小汽车增长量就超过40万辆。

目前虽有降低,但今后仍将以10%的较高速度增长。

[1]同时,人口增长并没有停滞,目前北京市人口数量已经达到1633万,并以每年40万至50万人口的速度增长。

[2]再加上我国城市交通设施基础建设滞后,设计不够合理,驾驶员及行人的交通安全观念缺乏,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这就为交通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大程度规避交通风险成为社会经济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3]我国1997年《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来说虽然有所发展,但是对于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和恶性交通事故的频发预见不够,需要及时调整。

  (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仅2008年1至9月,全国营运车辆肇事共导致1.9万余人死亡。

尽管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16%。

[4]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而酒后、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如广东佛山黎景全案、四川成都孙伟铭案等均属严重醉酒驾驶造成多人死伤的恶性案件。

而我国现有立法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过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一般的酒后驾车处罚只是暂扣一到三个月的驾照。

对于醉酒驾车,也只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1997年《刑法典》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仅限于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最高也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

现有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也没有预见到交通肇事后连续冲撞情况的出现,以及类似案件的频繁发生。

各地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并不完全一致,亟需立法统一规范。

  二、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原则  治理“酒驾”危害行为,刑法立法的完善主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于现实需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应当以经济为基础。

完善“酒驾肇事”案件的相关刑法规定,有效地治理“酒驾”危害行为首先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考虑,从我国当代交通状况与交通安全背景下以刑法遏制“酒驾”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

  (二)总结既往的司法经验  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应当注意总结以往的司法经验。

当前,我国在“酒驾肇事”案件的司法处理上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

如根据主观心态的不同,对“酒驾肇事”案件分别按照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和“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的二审终审判决为契机,统一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审理标准,强调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典》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5]因此,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应当反映司法实践经验,强调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予以不同的认定。

  (三)适当参考借鉴国外立法例  关于惩治“酒驾”危害行为,国外已有一些成功的立法经验,我们应当适当参考借鉴。

如日本在刑法中规定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该罪主要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和无视信号致死伤罪。

[6]韩国于2009年修订《道路交通法》,新增加了醉酒驾驶车辆罪和拒绝酒精检测罪两项罪名。

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

警察在有相当理由可以认定当事人属于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酒精检测。

测定驾车人是否属于醉酒驾驶的标准是其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含量是否在0.05%以上。

[7]在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情况下,乌克兰专家和议员也提出应当把交通安全提高到国家安全层面。

2008年9月乌克兰议会通过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界定了处罚和判决的行为主体、处罚行为的界定和权限的划分。

2009年5月乌议员再次提出修改交通安全法的提案,直接提出要对酒后驾车和拒绝进行酒精测试者追究刑事责任。

[8]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中也规定有酒后驾驶罪,主要包括由于酗酒或吸毒不适宜开车时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预定标准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以及在上述不适宜状态下疏忽驾驶致死罪。

[9]此外,芬兰、德国等国的刑法也都规定了类似的罪名。

这些规定对于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给本国公共安全带来的威胁起到了明显效果,我国在治理“酒驾”危害行为而完善刑法立法时,可以适当借鉴。

  三、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构想  我们初步思考,为了有效地遏制“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修正现有交通肇事罪法条  我国1997年《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设置整体较轻,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即使致人重伤、死亡,也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部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还可以适用缓刑。

而其他国家对于交通肇事行为设置的法定刑一般较重,如在日本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在英国,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因此,为了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考虑提高我国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规定:将交通肇事罪基本构成的刑期由现在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高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由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设新罪名  针对我国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威胁公共安全、现有交通肇事罪不能应对的现状,有人提出应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

但有人认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增设应当慎重考虑,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应以事先预防为主,不一定非要增加“危险驾驶罪”。

也有人认为,可以考虑通过增加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档次,细化交通肇事罪的内涵,将该罪纳入到重罪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10]  我们认为,上述主张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基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遏制“酒驾”危害行为的需要,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可以考虑增设新罪名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调控。

这是因为:  第一,降低社会风险的需要。

现代化的发展给社会共同体的生活带来各种风险,刑法须对这种应受处罚的风险状态及时地进行否定性评价,尤其是在涉及公众安全的交通等领域刑法应根据需要提前介入。

现阶段我国“酒驾”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控制“酒驾”给社会公众带来的风险而及时进行刑罚威慑应当成为立法完善的首要理由。

  第二,交通肇事罪的规制范围和效果有限。

在“酒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心态多为间接故意,在性质上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

所以,通过调整交通肇事罪刑罚的方式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此外,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判缓刑率高达90%以上,这会给民众造成“以钱买刑”的错觉,刑罚的威慑力有限,难以满足预防和控制“酒驾肇事”犯罪的需要。

  第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置“酒驾”案件不具有针对性。

现有立法对于“酒驾肇事”行为虽然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惩治,但该罪并不是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专门设立,对于多数危害结果并不是特别严重的“酒驾”肇事行为来说,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罚明显过重。

而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也有“口袋罪”之嫌,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尚有争议。

  第四,国外有关于惩治“酒驾”危害行为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酒驾”案件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常见多发,在世界各国皆然。

一些发达国家对此问题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刑事政策和刑罚对策,多设置行为犯或危险犯,刑法介入时间较早且法网严密,效果也显著。

因此,合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有助于我国刑法的完善。

  第五,危险驾驶行为多样,亟待刑法全面调整。

实践中危险驾驶的行为不仅有醉酒驾驶行为,还有吸毒驾驶、严重超速驾驶等,这些行为同样危害到公共安全,应当将其纳入到新增罪名中来。

实践中危险驾驶后拒绝检测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外国也有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

所以我们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增设危险驾驶犯罪,将酒后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以及以其他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将抗拒检测的行为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造成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这显然不利于对“酒驾”危害行为案件的处理。

虽然我国过去强调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但是《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动妨害植物防疫检疫罪中则包括了“危险”状态,反映出刑法立法对于过失危险犯的接纳倾向,在理论上被认为是我国刑法对危险犯立法的新进展。

立法如此规定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危险驾驶行为所危及的公共安全就更涉及到公共利益保护问题。

因此,可以考虑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醉酒驾驶、吸毒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严重违规(如闯红灯)等行为规定为危险犯。

当然,危险犯的范围不宜过大,只应限于醉酒等危险驾驶行为,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酒后驾驶行为,按照交通管理法规处罚即可。

  由此,我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

其基本犯为危险犯,只要危险驾驶,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危险驾驶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为结果加重犯。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在《刑法典》第115条后增加1条:  “第115条之1:有下列危险驾驶行为之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一)醉酒后驾驶的;  (二)吸食毒品后驾驶的;  (三)严重超速驾驶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危险驾驶行为情节严重的。

  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危险驾驶致人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过失犯第二款罪的,处……。

  过失犯第三款罪的,处……。

  危险驾驶人员抗拒检测的,从重处罚。

  犯本条罪者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11]”  其中,“情节严重”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主要指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超速过高等情节。

科长演讲稿

竞选科长演讲稿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下午好

首先,非常感谢委党组给了我这次竞选科长的机会。

同时,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和同事们,多年来对我工作的支持、关心和帮助表示衷心地感谢

我叫XXX,中国共产党党员,XX学历,工程师,现任XXX科负责人。

我竟聘的职务是XXXX科科长。

我的主要工作经历是XXXXXXXXXXX。

在这次科长职位竞争准备工作中,我对如何当好科长进行了思考,根据我多年观察一些优秀科长的工作方法、以及在与科长共事中的体会,还有自已担任办事员、科员、副科长对一个好科长的希望和要求,我感到,当好一名称职的科长,应该做好以下几点:第一,要定好位。

科长属于行政职务的”第一线”,背靠领导,面向群众,介于领导和群众之间,所起的作用是承上启下,紧密联系上级和下级的作用。

作为科长,对上,要做好领导的左膀右臂,把握上级的指示和精神,深刻领会领导意图,将领导布置的工作落实到位;对下,要最大限度地调动科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完成好工作任务。

第二,要用好人。

作为科长,不是简单地支使别人干工作,也不是一味地事必躬亲,而是要发挥每个人的特长,只有这样,才能更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要做好事。

作为一名科长,做好工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创新,要善于动脑,善于从工作中总结规律、把握规律,运用规律。

第三,具有坚定的党性原则。

多年来,我养成了良好的工作风格,讲党性、讲原则、讲纪律、守规矩

法在我心中伴我演讲稿100字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正如我们所知,法律是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准绳,依法治国也是我们国家坚持的治国政策之一。

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中,法律是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

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宪法,在此基础上派生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国家专门为我们青少年所设立的。

那么,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约束不到我们,只要遵守校纪就行。

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

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因为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请问,如果法律作用甚微,为什么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因他的《石柱法》——即众所周知的汉穆拉比法典而流芳百世?请问,如果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为什么拿破伦会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

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历史不会说谎。

法律,无疑是一个国家国泰民安的先决条件。

它的重要性更是无庸质疑。

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的规定和精神。

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在这个经济社会,道德的约束在不断的被人们所淡忘,甚至开始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

这促使我们更加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社会的秩序。

纽约,这个世界最繁华的都市,却也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

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

犯罪,无疑永远在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

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的是正义。

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和不完善。

也不可否认,有一些人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

为的只是金钱,只是一个“利”字。

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的健全,完善中。

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

并学会捍卫它,这也是在捍卫国家的尊严,捍卫自己的尊严。

而作为中学生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

可见,遵纪是基础。

从认真听课做起,从保证每一节自习课纪律开始。

从同学之间的互相监督,到能够做到严格自律。

从被动的受约束到主动的养成遵纪的习惯。

从杜绝抄袭作业开始到自觉抵制社会不良思想。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一次大的失足。

何苦要等到体会到法律制裁的威严才悔恨呢?因此,让我们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有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让我们大家共同携手,在成长得到律上与法同行吧!!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演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规矩与方圆”。

  或许是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发展的太迅速,或许是我们生活的这个地球太拥挤,或许是我们生活和工作的节奏太快。

  回首我们的生活,你会发现,我们无时不刻地都在面对一些事故和灾害。

或是电视新闻中、或是报刊杂志中、或是上下班途中、从空中到海洋,从交通运输到工矿企业,空难、海难、煤矿透水、交通事故、电力事故等等几乎每天都在发生。

或许是耳闻或目睹的太多的缘故,我们已没有了面对事故的恐惧、害怕和退却,有的只是一种事故后的警醒、痛惜和感悟。

面对许多事故,我常常感悟这样一句古老的俗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什么是规矩

人类在长期的生活和劳动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或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而共同遵守的约定俗成的制度。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这些制度有的被陶汰,有些则被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发展,比如,今天我们国家所颁布和制定的许许多多的法律、法规和法令,这些法律、法规、法令就是今天人们行为的准绳,就是老百姓所说的规矩。

在现代企业中,特别是我们电力企业,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已日臻完善,这些制度既是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途径,也是规范员工行为的规矩,在众多的制度中,安全工作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既是确保企业发展和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主要手段,也是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的重要途径。

  电力安全规范,是我们的前辈们在长期的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中,用“鲜血”凝聚而成的。

他们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总结出了许多科学的能避免各种伤害事故发生的经验,这些经验的汇聚,就是我们每个职工都要严格遵守的安全规范。

  可以说,安全规范句句是生命的价值,字字是血的教训。

然而,为什么仍然有那么多的单位或个人以自己的鲜血和生命去尝试安全规范呢

  在高压线路施工中,新栽的电杆不打拉线就登杆作业,造成人身伤亡的责任事故;变电站值班人员在开关解备操作时,不唱票,不复诵,违犯《电业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下母三相短路,致使变电站全站失压;据统计,1995年以来,仅供电企业在线路作业上下杆过程中发生高空坠落造成的死亡、重伤事故就达21人次,国电公司专门召开过防高空坠落现场会;交通规则规定行人、车辆靠右行,但总有一些人酒后驾车,横冲直撞,轻者造成交通堵塞,重者车毁人亡等等,这些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给无数的家庭带来了灾难。

在这里我想问一问,为何流淌这么多鲜血仍唤不起我们对安全的觉醒

为什么这么多人的生命还不能阻止一些人继续奔向灾难和死亡的深渊

我们为死者痛泣、悲愤、鸣冤,为幸存的孤儿寡母、老弱病残、破碎的家庭呐喊,人人都要爱惜生命,人人都要注意安全生产。

  在这些事例中,有不遵守操作规程的,有操作失误的,也有盲目蛮干的等等,但总的来说,都是不遵守安全规范所造成的,这一切对于稍有安全常识的人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但毕竟发生了,就发生在我们电力企业,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

  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为了保护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为了保证电力职工的人身安全,许多人根据血淋淋的教训,制定了这许多看来“让人烦”的规矩,可能正是这些“规矩”束缚了某些职工的行为“自由”,他们不惜用生命作为压宝来换取行为上的“自由”。

那一桩桩一件件血淋淋的事故已充分证明:任何人都不可因为规矩束缚人,而去践踏它,那样只能是自食其果,给国家、企业和家庭带来灾难。

  同志,为了美好的明天,为了家庭的幸福,请你珍惜自己的生命,请你一定要守住安全生产的“清规戒律”,请你永远记住老祖宗留给我们的这句老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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