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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系统常见岗位竞聘演讲稿竞聘岗位:拘留所副所长 检察院党组书记 法院中层干部 纪检监察干部 法庭庭长 法院院长 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法院经济庭长 检察院副科长 政府督查室主任 法院副院长 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检察院公诉处处长 政法系统办公室主任 法警大队长 法院执行庭长 司法宣传科长 法院监察室主任 检察长 市司法局局长 司法行政处长 法院研究室职务 法警 法院书记员 法院助理院长 监察院院长 检察院科长 司法系统其他职位范文地址: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 三者的关系及各自职能
在刑事诉讼中安机关查机关,法审判机关,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然,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有侦查权)。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与法院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检察院。
案件的一般流程是公安对刑事案件立案后报检察院批捕;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侦查监督权(通过立案监督、提前介入、发检察建议等形式实现);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审判监督权(主要通过抗诉实现)。
所以,检察院在宪法中的地位是最高的。
但在历史形成的观念上,老百姓都认为公安是最大的,而检察院的职能一般人很不了解,所以有一句口头语“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
”但是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作用是终局的,案子的最终定论都要有法院来判决,所以一般而言,现在法院的影响是最大的。
检察院 法院 公安局 的职责,区别,与联系
公安部是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 ;法院的职责是:(一)审判法律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辖和市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市法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判由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管理、协调法院执行工作。
(十)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负责指导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助管理法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法院监察工作。
(十二)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检察院是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惩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对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地点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笔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处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处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它们之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检察机关负责提起诉讼,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抓人,收集证据;法院复杂依照法律审判
公务员条件里人民警察评授警衔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第 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一九九二年 七月一日公布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指示,拟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 察。
凡不具有人民警察性质的单位和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 警衔制度。
(一)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门设在铁 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 教养管理部门中,从事指挥决策、监督保障和业务工作的人民警察;各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 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人员,由于目前有某种情况,如职务未定、出 国留学进修、已连续病休二年以上未恢复工作、工作不称职、因违纪违法 正在受审查等,暂缓评定授予警衔。
以工代警的人员,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后再评定授予警衔。
(二)不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已批准离休、退休或在一九九二年 六月三十日前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人民警察;不服从组织分配、拒不到 职的人民警察;已决定调离人民警察工作岗位的人员;企业单位的人员; 事业单位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群众性学术团体的人员;合同制 民警;所有工勤人员;其他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三)企事业单位中政企(事)职能不分的公安机构及其人员,待清 理整顿、理顺体制后,再确定是否实行警衔制度。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做好 思想政治工作,要求他们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继续做好维护治安秩序工 作。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评定授予警衔,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 和工作年限为依据,通盘考虑,全面衡量。
(一)“德才表现”,是指人民警察政治品质、思想觉悟、遵纪守法 、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英勇献身等表现和知识化 、专业化程度,实际工作能力,执法水平。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不 是指临时委派或暂时指定代理的职务。
“担任现职时间”,是指现任职务从其主管部门正式下达任命通知之 日起计算的任职的时间。
连续担任同一等级职务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时间的总和 。
工作满十二个月为工作年限一年。
(二)在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等事业单位从事专业 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已经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按照专业技术职 务等级评定授予专业技术警衔。
其中担任行政职务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 民警察,原则上按行政职务评定授予警衔,如低于按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授予的警衔,也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授予警衔。
鉴于目前国家机关未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公安部门、国家安 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民 警察,不论是否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均先按照行政职务等级评定授予警 衔。
关于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授予专业技术警衔的问题,另行研究确定 。
(三)各有关部门在执行评定授予警衔标准中遇有特殊问题,由主管 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安部组织研究、协调处理,或报经国务院同意后 办理。
(四)对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在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幅度内高评 一级警衔的,应当严格控制,并按批准权限单独报批。
三、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步骤安排 为有利于加强领导,保证工作顺利开展,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分期 分批进行。
第一批:公安部机关(包括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机关), 国家安全部机关,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机关,各省、自治区公安厅机关 、国家安全厅机关和劳改局、劳教局(处)机关,北京、天津、上海市以 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市和重庆、深圳、珠海、厦门市上述部门中行政单 位的人民警察。
第二批:地市上述部门的人民警察和各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 社、医院中的人民警察。
第三批: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属 于授予警衔范围,未安排在第一批和第二批的人民警察。
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步骤安排,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规定。
安庆有政法干警公务员考试辅导班吗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这位考生您好,中公教育很高兴为您服务
中公教育在安徽安庆有分校,分校地址:安庆中公教育地址:安庆市宜城路88号(老卫校斜对面、徽商银行隔壁)根据中央和省统一部署,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决定启动实施2013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工作。
招录公告拟定于2013年8月21日前后发布。
2013年安徽省共计划招录912人,其中面向退役士兵222人,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620人,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70 人。
按系统分,法院系统43人,检察院系统41人,公安系统727 人,司法系统101人。
招录培养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四个培养层次。
承担培养任务的为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安徽警官职业学院等院校。
招录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放宽到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经安徽省统一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退役士兵报考,须具有安徽省常住户口;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须是我省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选拔的人员,或中央及其他省组织选拔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不限生源。
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含试用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曾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名网站为安徽省人事考试网。
提交报名申请时间为8月26日9:00至8月30日17:00。
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并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9月2日17时前在网上缴纳笔试费用,于9月17日至9月19日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笔试包括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教育入学考试按试点班层次确定,即报考专科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试点班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笔试于9月21日—22日进行,省直考点设在合肥市,其他考点设在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地。
报考警察职位的要进行体能测评。
面试后,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
录取工作拟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拟录取人员于2014年2月底前入学。
招录的具体政策、职位设置、报考资格条件等信息,详见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
安徽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您也可以关注、登陆中公教育官方网站咨询,上面也有很多详细介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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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备考资料,
这个需要看当年的公告以及职位表,那里会有具体的详细的说明,一般限制户籍的还不是非常多的,你可以选择自己适合的岗位进行报考,祝您考试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