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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计演讲稿

时间:2013-11-29 14:40

关于隐私的演讲稿

隐私和隐私权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⑵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⑶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等。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

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

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来自: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国际人权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享有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一些区域性人权公约也有类似规定,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与国内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在基本内容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前者更偏重于对国家行为的规范:(1)政府机构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任何国家机关非法侵害本国公民隐私权的行为,都是应当受到禁止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国家作为公约或者条约的签字国应当通过国内具体法律制度之设定,使隐私得到切实的保护。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尤其是对居住不受非法侵扰、通信秘密受保护之规定很普遍。

宪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直接或间接规定,也是其他法律从不同角度对隐私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上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一条规定可认为是对隐私权的直接确认与保护,并且明确禁止两种侵害私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条规定,为刑法和民法对公民私生活安宁之分别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条观包括对公民通信两个方面的保护,一是对通信自由的保护,二是对通信秘密的保护。

前者属于自由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刑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等概念,但其中的几个条文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这是一条宣示性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一般态度。

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将隐私权解释为身权之一部分,隐私权也就当然受刑法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形之一种,对公民个人私生活的侵入。

刑法的这一条规定有利于公民私生安宁的保护,也可看作是对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化。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隐匿一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属于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

而私拆他人信件,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也毫无疑问侵犯了他人通信秘密的权利,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四、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法院开庭进行民事审判,是一种行使国家公权的活动。

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会提出一些证据,法院也可能依职权收集证据。

这些证据可能会涉及个人,包括当事人和案外人的隐私。

于此情形,有关当事人得请求“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人民法院也可主动裁定某些证据不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隐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多个条文涉及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控告人,检举人不愿公开姓名的,在侦查期间应为其保密;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第七十九至八十三条规定,搜查必须有合法手续。

五、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由于一般性地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一般认为,隐私权应当属于人格尊严的一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次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中有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一司法解释在总体上与前述司法解释相仿。

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包括:(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括非法搜查行为;(2)严重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3)有关专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或行业管理法规,泄露业务上知悉的他人隐私而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其他严重侵害隐私权造成受害人人格尊严重大损害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法律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从不同角度保护隐私权的规定。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予以特别保护;调整房东与承租人关系的法律法规对承租人的隐私给予保护;有些国家有关计算机与数据的立法对公民的隐私予以保护。

由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所以国家赔偿法中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由于新闻媒介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一些国家的新闻立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劳动立法应当对工作场所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此外,法律对医生、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规范也作出特别规定。

来自:金栋法律咨询网-----------------------------什么情况是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经bmk333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列出供大家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原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如何做好一名司法警察 详细??

法律职业生涯规划: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一、前言犹记刚刚踏入大学时,辅导员就要求我们进行一个职业生涯规划,并要求我们在假期的时候对自己选择的职业进行深入的调查。

初入大学的我,对一切都还自信满满,怀惴着对律师这项职业的向往,自然而然的把自己的职业理想定位于做一名律师。

但通过假期的深入调查,我深切的感觉到自己的理想远没有自己想像的那样轻易可以实现。

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法学就业的寒冰期已然到来。

这个学期选修了周老师的法律职业生涯规划的课程之后,我开始重新审视自己,“没有计划的人会被计划掉”,所以一个好的职业规划是非常重要的。

思而后行的行动才更有方向,更有价值。

因此,我就以下几个方面来规划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

二、自我分析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这也许是世界上最难回答的问题之一,很多人的一生都在无穷尽的做着对自我的探索却仍然无法准确的回答这个问题。

但是自己却又是这个世界上最了解自己的人。

在这种矛盾中,我试图找到一个最本初的自己,不断的完善自己,从而更好的规划未来的职业生涯。

我是一个比较外向的人,有些时候甚至有点小疯癫;外向的性格使我很容易和别人进行交流,很容易融入一个团队,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与团队合作能力。

但有的时候会显得不够稳重,很难让人信任。

而且我喜欢和不同的人打交道,尤其是喜欢和有能力的人打交道,从别人成长的历程,成功的经历里吸取经验教训。

但是在遇到比自己能力强的人时候会很容易产生一种自卑感,不够自信,因此若与他们一起做事的时候,就会不敢表现自己。

有时也会比较喜欢发呆,变得有些内向而不愿讲话,有点小小的多愁善感,会喜欢在安静的夜里听悲伤的歌,会喜欢临窗听雨,会喜欢在暖暖的午后捧一本书安静的读,会喜欢不停的写字。

多变的我,也有时会给人一种阴晴不定的感觉。

我是一个对事认真的人,力求把自己做的事情做到最好,好胜心强,但是有的时候会因太偏执而不能灵活处理事情,做事情显得有些呆板而缺乏创新意识。

大多数时候逻辑性比较好,组织能力较强,但执行力较差,很多时候有想法却久久未能实现,只能空等想法变成空想。

至于价值观,之前一直觉得这是个比较空泛的词语,但是我一直都认为,女子未必不如男。

现实生活中,我也很厌烦那种男权主义,厌烦只想依赖男人、婚姻而获得钱或地位的女人。

正如我经常对妈妈说的那句话:我只希望将来,无论我想要什么,一个冰淇淋也好,一幢别墅也罢,我都可以不依靠任何人,只凭自己来获得。

我希望自己是独立不受拘束的。

三、法律专业就业方向及前景分析(一)就业方向法律作为一门人文学科,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就业方向是比较广阔的,高校法学毕业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就业方向:1、 通过考公务员进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机关。

2、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进入律师行业,典型职业道路为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3、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至少需要硕士以上的学位。

4、 公司法务,典型职业道路为助理→主管→高级法律顾问。

5、 做法律“边缘人”如做媒体跑法律线的记者,在知识产权公司做知识产权业务代理,销售类或者外贸类的工作。

(二)前景分析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

法学专业作为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

从法律系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他们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就业前景非常广泛。

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对于经济类、财经类等一些专业就业难度来说,法学类就业出路较窄。

甚至是重点大学的毕业生,也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进入法律系统的。

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社会对法律人员素质要求非常高,再加上法院、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法治部门无法接受这样大批的学生涌入,多数学生毕业后只能转行。

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

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

随着近年来对法学人才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法学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

但高学历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特别是与经济、国际交往相关联专业的研究生,就业前景广阔。

法律专业的学生其职业发展方向就是在转行时,大多数也选择在与“法”相关联的行业,或在企业任职做法律顾问、或做媒体的法制版编辑、记者等。

有的根据其个人性格特点、专业特长转换专业,在“法”岗位对其紧闭大门的时候,他们没有挤独木桥,而是独僻蹊径,在企业、公司的商务部任职,他们的专业知识在商务合同的签订、谈判、维护企业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而比专门从事管理、销售的人员更具有任职优势。

四、职业选择分析(一)职业选项与实现路径在详细的查阅了有关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和前景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我在职业选择中第一目标定为涉外律师;第二目标定为公司法务;第三目标定为公务员。

在确定了目标之后,我充分认识到这三个目标的实现难度都比较大,前两个目标对专业的要求极高,不仅需要系统完整的法律知识,严谨的逻辑思维,还需要十分灵活的机变能力,熟练驾驭语言的辩论能力,以及其它的专业知识。

无论是涉外律师还是公司法务都需要极其丰富的经验,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达成的目标。

而第三个目标公务员,众所周知,近些年来,公务员考试人数日趋增多,公务员职业因其稳定性得到越来越多毕业生的青睐,据报导2009年国家公务员报名通过审核的人数创纪录地超过了105万人,各职位平均竞争比例为78:1。

竞争可谓异常激烈。

本科毕业生在扩招的浪潮中,早已不再是时代的宠儿,本科的知识也不能够完全的满足职业的需求,所以我选择出国留学深造或者继续读研。

由于选择了涉外律师这个目标,我初步的计划是留学读国际商法的项目。

初步计划是加拿大的YORK UNIVERSITY。

(二)决策理由及因素(主要运用SWOT分析对第一职业选项进入分析)优势(S)1、喜欢与人交流,团队合作比较好2、做事比较认真,踏实肯干,有毅力,好胜心强3、英语的基础比较好4、喜欢写作,写作能力不错5、家庭条件不错,可以负担出国留学或读研等继续深造的费用劣势(W)1、 有时不够稳重,比较急躁2、 执行力不强3、 英语口语一般4、 专业学习成绩一般,学习深度不够5、 知识面比较窄,对经济类、管理类的知识不够多机会(O)1、中国入世,法制逐步完善,人才需求大2、首都的信息资源比较丰富,学习、实习机会比较多3、对这个行业比较了解,可以更好的融入 也有例可循4、新兴空间大,就业通路多威胁(T)1、法律类人才的扩招2、同地区竞争激烈(例如,北大,人大等)3、司考通过率低,律师行业入行门槛高4、整个社会的就业形势比较严峻,法学专业更是近几年来就业率较低的专业。

5、“公检法”用人需求趋于饱和另外,我个人性格比较不喜欢太过安定的生活,不喜欢太过理论的东西,所以研究性的工作并不适合我,也不能激起我的兴趣。

涉外律师是高薪职业,社会地位比较高,能够满足我自身对未来生活的期许。

虽然这是一个比较难实现的目标,但是目标必须具有一定的难度,才更能激起奋斗的意志,才更有可追求性,实现的时候才更有成功的快感。

而且我觉得就我自己的能力和目前的情况而言,这并不是一个不可以实现的目标。

(三)涉外律师的工作内容(资料来自于百度知道)涉外律师主要指从事以下两方面业务的律师:一是为中国公司进入国际市场提供法律服务;二是为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投资经营提供法律服务 其具体的工作内容有:代理国内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   提供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参与WTO争端解决;   代理参与各类涉外诉讼及仲裁,并与海外律师行合作,策划、参与国际诉讼及国际商务仲裁;   负责外商在华投资项目的法律论证;   帮助外商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和三资企业,起草、审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文件,并协办报批手续;   为外商投资企业重组及参与国企收购等提供全面法律服务;   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提供包括外汇、税收、劳工、购销、进出口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咨询;   代表企业或银行参与国际银团贷款、项目融资、融资租赁及涉外债券发行等各类涉外债务性融资项目;   代表境内企业参与海外股票上市、股权转让及吸收风险投资等涉外权益性融资项目;   协助建立中外合作基金及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为境内企业的境外贸易、投资项目进行法律论证及协调; 为外贸企业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信用证及托收等国际支付、提单及国际风险防范等提供咨询,并协助外贸企业进行海外账款追收。

(四)涉外律师需要具备的素质和能力——更好的认识自己的不足目前中国的高端涉外法律人才根本不足以应付日益紧缺的需求,至少需要5倍于现在的人才规模才能缓解紧缺的现状。

我国的律师从整体上讲,由于历史原因,专业程度还不高。

很多涉外律师一般是由律师助理发展而来的。

1、熟练掌握并运用法律的能力,一般要求国际法、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相关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就目前的学习而言,我的专业学习远远达不到一名涉外律师,甚至是一名普通律师应有的水平。

大学里轻松的环境让我没有放太多的时间与精力去关注自己的学习。

学习的内容不成体系,没有完整、连续的法律思维。

而且只是理论学习,很少去接触案例,使得学习变成了空中楼阁。

基础的不扎实导致我的学习呈现出一种边学边忘的状态。

2、敏捷的思维,具有非常强的分析、处理、应变及解决法律问题工作能力。

在这一方面,我虽然自认为有比较不错的处理问题的能力,但是我觉得我分析能力不够强,不能很快的清晰的认识到事物的本质,思维不够敏捷。

这就提醒我遇事一定要多思考,从而锻炼自己的思维。

3、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根据资料,涉外律师区别于普通律师,涉外律师的团队合作比较多,因此必须有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我觉得这方面我做的还不错。

但是我是个思维懒惰的人,有时做事略显呆板不灵活,因此,从现在起我要勤思考,多学习,多提出自己的意见。

4、扎实的公文写作能力与外语能力。

我虽然热爱写作,但是对公文写作的接触不够多,所以在今后的学习中,我一定要发挥自己写作的优势,力求把公文写作掌握好。

另外我的英语基础比较好,但是离熟练的交流和阅读英语公文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也必须改进。

5、丰富的知识。

从涉外律师的工作内容可以看出,涉外律师的工作不仅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比较丰富的经济、管理类的知识,所以我应该在日常的学习中对这类知识更加关注,了解其基本的体系。

6、丰富的经验也是很重要的,各行各业无不如此。

因此我应该多寻找实习的机会,即使只是在律师事务所端茶倒水,整理资料,也可以更近距离的接触到律师的工作流程、工作模式等。

从一点一滴做起,罗马城不是一日就可以造就的。

就如做一名律师,也要踏实的从律师助理做起,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为自己的腾飞做好准备。

五、未来三学年的学习计划(一)时间安排 大二上学期,这个学期已经过去一半的时间了,就目前自己的状况而言,大二上学期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好民法和刑法。

在学习民法和刑法二的时候,有计划的将民法和刑法总论复习好,建立起完整的民法与刑法体系。

并在课余的时间多做一些司法考试的实题,多接触案例多思考。

定期购买一些和法律相关的杂志、报纸,浏览与法律相关的网站,让自己视野变得开阔,不是只局限于课本。

并且让自己习惯用一名律师的思维去思考问题。

大二的寒假,利用春节前的时间去新东方进行雅思的补习。

利用春节后的时间巩固。

大二下学期,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新东方的课程,如果认为基本可以,就去报名雅思,如果认为还需要再学习,就继续新东方周末的雅思的课程。

另外需要利用课余时间进行英语四级考试的准备。

大二的暑假,去律师事务所实习(已经联系好),在实践中获取经验,巩固自己学习的内容。

同时利用这个假期,通过一些中介和网上资料去了解更多的留学的情况。

作物质和心理的初步准备。

大三的上学期,一部分时间用来复习英语六级。

另外一部分进行雅思的最后冲刺(前提是如果之前没有通过),并且开始向钟意的学校投放OFFER。

并适当的准备考研。

大三的下学期和暑假,主要利用这段时间进行司法考试的冲刺准备,并利用全面复习之际适当的对专业知识进行梳理,为考研也作初步准备。

大四主要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实习机会的寻找,若没有拿到国外学校的OFFER,就进行考研的最后冲刺。

(二)态度转变要改变之前松散的生活状态,让自己紧张起来,努力把专业课学好,整理体系,多预习多复习,多去上自习,争取拿到奖学金。

理论联系实践,多接触时政,课余的时间多学习一些关于经济、管理的知识,让自己的视野开阔起来,勇于把握机会,踏实的把每一步走好。

有人说:“计划不如变化快”,的确未来是多变的。

但一个人一旦有了方向,就有了前进的动力。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多说无益,只有努力和汗水才可以见证我们曾经的努力,见证一路而来我们披荆斩棘的坚强。

为了未来,奋斗吧,努力吧

通知,通告范文

通知 营运本部明日早晨9点来我店视察工作,请各商场积极的把卫生。

营运部 2010年4月16日

公司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人代表发言稿

①目标和信心挑战一本,你用毅力与拼搏追寻梦今天的收获是你昨日不惜付出的回报远的目标和不断的超越将使你的明天更加辉煌

你是本年级的排头兵,你是雁群中的领头雁,你是2011年高考大军的先行者,你承载了老师和家长太多的期待。

期待你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以本次成绩为起点,再增斗志,再添干劲,再创新高

升入一类名牌大学的理想一定会变成现实

② 学业上,她以笔做剑,笑洒笔墨;实践中,她披荆斩棘,勇往直前。

她努力着、奋斗着、执着着,用信念播撒希望,用汗水收获成功。

她不屈的身影留下坚定的脚印,走向远方。

③ 执着、自信地学习;微笑、乐观地生活。

耕耘着充满希望的土地,撒播着快乐学习的种子,收获的定是累累硕果。

他就是xx班的阳光男孩——④ 一个执着的青年,一颗求知的心;一个坚强的身影,一则奋斗的历程。

他不畏艰难,开拓向前;他不辞劳苦,启航扬帆。

用学识与素养打造辉煌的人生,以实践和勤快增添自己的经验。

他,是我们的榜样,是我们的楷模⑤她刻苦努力、勤奋踏实,是学习上的巨人,她团结同学、真诚善良,是生活中的强者。

一个学生能赢得众人的钦佩,不仅因为她成绩优异,更因为她无私、真诚

她已将自己的纯朴,真挚溶于生活中,以公平待人、以诚信服人。

她就是我们心中的完美班长——⑥ 台上,她是优雅的精灵,举手投足间散发着知性的魅力;台下,她是善良的天使,用自己的滴滴努力换取爱的传递。

她将艺术融入生活,把幸福带给人们,她的微笑,是这片土地上的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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