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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辩反方上议院演讲稿

时间:2017-04-25 20:03

请给一些有关英美法中判决先例拘束原则的资料

根本,是英美经验主义统和法官神圣的情结.下文摘自gongfa.com  普通法系,尉旨以英国普通法为主要基础的-类及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其中以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最具代表性。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海洋法系和判例法系。

普通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就是判例法传统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第一节 英国法的独特道路  在西方的谚语中,有条条大路通罗马一说,除中国外,罗马曾经是古代世界的-个中心,罗马法不仅在古代世界盛行-千余年,而且成为近现代大陆法系(包括中国现代法制)的基础。

然而,中世纪的英国法却走上了独立于欧洲大陆的发展道路,随着英国的崛起,英国普通法在整个世界法制史上独树-帜,并以顽强的传统力量发展至今,形成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形式的世界性普通法系。

  一、英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不列颠岛的土著居民是凯尔特人。

公元前1世纪,罗马帝国征服此地,统治达4个世纪,但仅有少数沿海城市受罗马控制,其他地区的凯尔特人仍保留其氏族制度。

①公元5至6世纪,日耳曼民族向罗马帝国境内进行民族大迁徙。

居住在北德意志易北河附近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和莱茵河附近的裘特人,先后入侵不列颠,建立起几个部族国家。

盎格鲁·撒克逊人带来的是属于本部族的日耳曼习惯法。

即使有一些制定法,也均是习惯法的记载。

总地来说,法律分散,因地而异。

到了公元9世纪,威塞克斯王国用武力征月阴池几个部族国家,在不列颠岛上形成了统-的英吉利王国,但法律的分散状态仍没有改变。

1066年,法兰西大封建主--诺曼底威廉公爵带领诺曼人征服英国。

诺曼人的入侵,完成了英国封建化过程。

当时,英国的法律制度很混乱,国王通过发布敕令,建立王室法院,并派遣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

巡回法官办案时除依据国王的诏书、敕令外,主要依据各地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习惯法。

巡回审判后,法官定期集中在中央机关所在地威斯特敏斯特讨论和辩论一些案例和法律观点,综合彼此依据的习惯和法律,在以后的巡回审判中加以运用。

巡回法官在审案时按国王的意志统-解释和适用各地的习惯法,由此逐渐形成一种在全国通用的习惯法,被称作普通法。

②这种习惯法是法官通过判决所宣布的,存在于判决中,其表现形式是判例。

公元12世纪后期,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革,规定:某些最严重的刑事案件统归王室法院受理:允许骑士、市民和自由农民直接向王室法院诉讼,无需经过领主法院:将原有的巡回审判确定为-种司法制度;建立陪审制,取消决斗、神明裁判等。

亨利二世的改革,确立了普通法的地位。

普通法的特点包括:(1)普通法的基本内容是传统的习惯规则,它是经过长期实践逐渐丰富和发展起来的。

(2)普通法的规则为普通法院所认可,是普通法院判案的依据。

(3)普通法是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逐步发展起来的,普通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对淘汰、废弃、发展习惯法规则起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4)普通法的规则是通过判例体现出来的,法官在作判决时把习惯法规则加以整理和筛选,然后精确地表述出来。

①英国自公元14世纪以后,经济发展迅速。

这时,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已经定型且系统化,因而呈观出保守性。

许多案件,或被普通法院拒绝,或被判决不公。

为了从法律上救济这些当事人,国王授权大法官以国王良心的保护人的身份,审理案件。

大法官按公平、正义即衡平原则判案,也逐渐形成-套法律体系,称衡平法。

⑧衡平法主要采用-些罗马法、教会法和商法的原则,弥补普通法的不足,但其表现形式也是判例。

英国于公元13世纪建立国会。

15-16世纪后,随着国会地位的逐步提高,国会的立法活动日益频繁,制定法不断增多。

此外,教会法通过教会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教会法原则对普通法的渗透,也影响英国法的发展。

公元17世纪起,英国政治日益腐败,并利用天主教会压制人民,由此激起资产阶级革命。

从1640年至1688年,资产阶级以国会为阵地与国王展开了反复、激烈的斗争。

经过内战、查理-世(1625-1649年)的被处决、克伦威尔的独裁统治(1653-1658年)、王朝复辟、1688年的妥协,君主立宪制在英国建立。

资本主义陛质的法律体系也逐步形成。

不过,法律形式依然是封建时期的普通怯、衡平法和制定法,法律内容则通过司法解释或新的立法,逐渐向资本主义性质过渡。

  从18世纪60年代起,英国开始了工业革命,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

欧洲法典编纂运动的积极响应者,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于1776年发表了《政府论》,1789年又发表了《道德与立法原理总论》。

他用功利主义标准衡量英国当时的法律,指责英国法的古老和不完善以及保守主义,全力鼓吹通过立法改革英国的法律,并极力创导法典编纂。

1832年英国国会颁布《改革法》,开始大规模清除各个法律领域的中世纪残渣,促进了资产阶级法制的进-步发展。

边沁的影响从19世纪-直存留到今天,导致了英国判例法的部分制定法化。

但是,英国判例法所具有的强大活力,妨碍了判例法全盘法典化的实现。

19世纪末以来,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急剧增加,使判例法的地位有所降低,但判例法依然是英国法的基础。

  二、英国法独立于罗马法之外发展的原因  公元1世纪至5世纪,罗马军队曾征服并占领不列颠,但当地凯尔特人的抵触晴绪和民族矛盾限制了罗马法的渗入。

在欧洲大陆复兴罗马法的时期,罗马法的影响进入英国, 16世纪在英国兴起的衡平法和商法都不同程度地吸收了罗马法。

但是,罗马法对英国的影响是在普通法的基6出上发生的,它没有大到足以改变英国法独立发展的方向。

当时的英国之所以没有像西欧大陆国家一样接受罗马法,主要是英国与西欧大陆国家在历史背景上存在着重要的差别。

  首先,与西欧大陆各国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不同,英国自诺曼征服后,就开始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普通法几乎和全国性的王室法院--晋通法法院同时出现。

自成体系的普通法的存在,使英国不像西欧大陆国家那样存在着接受罗马法的急迫性。

普通法院的法官是在英国特有的普通法的熏陶下成长起来的。

到了16世纪,尽管普通法本身趋于保守,但这些普通法院的法官已自然形成了-种社会力量。

由于自己的既得利益和传统信念,他们顽地坚持普通法传统。

普通法的既有地位和普通法院法官的守旧思想,致使在罗马法复兴的浪潮企图越过英吉利海峡这道英国和欧洲大陆的天然屏障而冲击英国法时,显得为时过迟且软弱无力。

16世纪法国的罗马法学家赫特曼受聘为英王的法律顾问,并在英国讲学,曾与英国法学家科克展开了长达30余年之久的论战,结果普通法声威大振,罗马法却在英国屡屡受挫。

①因而,当西欧大陆割据纷纷接受罗马法时,英国仍能保持自己的法律传统。

  其次,在17世纪同专制王权的斗争中,普通法成了议会政党手中的强大武器。

由于普通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某种韧性,它的繁琐的和形式主义的技术,使它能够顽强地抵制来自王权的压迫。

自那时起,英国人便把普通法看作基本自由的保障,用它保护公民的权利,对抗专制权力的肆虐。

普通法的一些原则,成为英国不成文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普通法院的法官逐步倾向于与英王进行斗争的国会-边时,英国法传统势力的排他性就更为强大了。

第三,西欧大陆各国的法院,-般地说,在一开始对所有诉讼都有管辖,汉,也不受令状和诉讼形式的限制,因而它们可以较容易地接受罗马法。

但英国的普通法法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处理地方法院案件之外的特殊案件的法院,同时每-类案件又都各有自己特殊的诉讼程序,这些因素都阻碍了英国对罗马法的接受。

以后,在普通法法院事实上已发展成为具有-般管辖权的法院后,它的机械的复杂的程序仍是-今严重的障碍。

  第二节英国的普通法传统  一、英国普通法的传统特色  英国普通法是英国中世纪普通法院法官通过司法判例创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普通法的传统通过遵循先例原则、判例法主导性、判例法方法和诉讼救济中心主义表现出来。

  普通法是法官通过司法判例创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这意味着普通法是与作为先例的司法判例相联系的。

-般意义上的先例是指,可以用来作为后来事件或案件范例或规则的先前事例,或者可用于支持或证明某些相似情况或行为的先前事例。

人类行为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各民族都有尊重甚至迷恋本民族传统的倾向。

因此,特定社会中的人们在处理问题时往往参照前人的解决办法,是十分自然的。

同时,各民族都有尊重和崇拜权威的自然倾向,因而,在处理相似的情况时,普通人常常仿效具有较高权威的做法,也是极自然的。

这两种行为倾向在司法上贝慷现为,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参考先前的司法判决,下级法院常常遵循上级法院的司法判决。

可以说,各个国家和民族的司法审判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司法先例的影响。

  但是,英国的司法先例却是-种有直接拘束力的法律,也就是说,对于司法先例,法官在审案时不只是参考和可以遵循,而是必须遵循;先例不只是示范的模式,而是对后来案件具有拘束力的判例。

这就是英国的所谓遵循先例 (stare decisis)规则。

②  在英国,(1)上议院的判决是有拘束力的先例,其他所有法院都必须遵守,并且,直至撮近,它对上议院本身也有拘束力;(2)上诉法院的判决对于除上议院以外,包括自身在内的所有法院都是有拘束力的先例;(3)高等法院所作的判决,对郡法院有约束力,它通常也被高等法院的不同分院智和正直就是要高度重视他们的判决的原因。

②英国的法律人士-般都反对任何法典化的企图,他们或是辩称时间还未成熟,或是认为法典化的程序过分刻板,势必妨碍英国普通法随经验而成长的精神。

时至今日,制定法在英国的比例已大大增加,实际作用也大大提高,但这些变迁并不能动摇判例法的基础地位,对判例法的先天宠爱之隋仍蕴藏于人们深层的法律观念里,蕴藏于英国深层的法律文化中。

判例法方法是遵循先例规则的自然演化。

判例法方法是法官从涉及相同事实的案例中归纳出法律原则,并尽量巧妙地适用于后来的案例。

英国法律是成文的判例法,它和法典法的唯一不同之处,只在于它是用不同的方法写成的。

③遵循先例规则导致了适用判例法的一系列技巧。

英国法学家应区别判决的必要根据即判决的'决定理由'与'附带意见'即法官所述对判决并非绝对必要。

'决定的理由'构成判例规范,今后应予遵守。

反之'附带意见'的内容则无这种权威,其价值仅仅是说服性的……④这种决定理由和附带意见又都和案件的具体事实交织在-起,养成了英国法官和法学家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他们习惯于运用分析、比较具体事实来处理案件,习惯于通过归纳推理的思维方式,从具体事实和具体规则中归纳、抽象出-般的原则和制度。

英国的著名法学家梅因曾经说过,英国法是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的,可以说,英国普通法是作为切实解决各种争讼的一整套方法而产生的,奉行诉讼救济中心主义。

在英国,总是从司法救济方法的有无来看待实体法的权利,程序优先得到推崇。

凡按一套清楚公正的程序得出的审判结果,必须看作为公正结论。

英国中世纪普通法院审理案件,是根据国王的令状开始的,这种令状决定诉讼方式和司法救济方法,而没有司法救济的方法,也就没有权利。

为了补充普通法院的不足,产生了衡平法院,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给予司法救济。

但是,如果衡平法院没有司法救济的方法,那些在普通法院没有得到司法救济而向衡平法院求援的人也就依然没有权利。

尽管19世纪已废除了这种诉讼方式,但由于这-历史的传统,直到现在,普通法系的法学家仍然从司法救济的有无来看待实体法的权利。

程序优先于权利的原则一直是英国普通法的根基之-。

  二、英国普通法的生命力  普通法具有历史性。

普通法是源于11世纪以来的数百年间英格兰法院判例所累积产生的法律规范。

判例在历史上的反复适用、不断说理与自证,使普通法产生了极强的生命力。

普通法具有某种超然性,它被西方学者誉为人类完善理性的自然表达,在英国人眼里,从法是情理这个观念引出某种符合传统的法的超国家或更确切地说非国家性质的意识。

①普通法中法与法律相区别的观念,使普通法本身具有-种近似于自然法的天然魅力。

普通法具有开放性。

一方面,普通法的一个固有原则就是在所谓的殖民地开拓地区推行普通法。

随着英帝国势力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张,普通法推行到美洲、亚洲、非洲和澳洲的许多地方,这样就形成了世界性的普通法系。

另一方面,虽然英国普通法被虚构为固定并根植于中世纪英国的惯例上,但它并非静止的。

事实上,它是根据英国社会的政策需要和价值而不断进惭口演变的。

普通法还具有统一性。

Common Law这两个词一般在使用时是无标签的。

人《门不愿把普通法看成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它是'各英语国家的共同遗产',作为共同遗产,要求它起罗马法直到编纂法典时代在欧洲大陆起过的作用。

普通法原本是中世纪英国为统一英国司法权而力图普遍推行于整个英国的统一习惯法,而普通法的发展及普通法系的形成,则使普通法发展成为各英语国家牙口地区的统一法。

在普通法系内,英国法院的判例被视为最正宗的普通法,常常得到优先适用。

此外,普通法系内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常互相参考、援引法系内其他国家的判例法,而英伦普通法就是把这些不同国家的法制连接在一起的因素。

普通法的统一性,集中地表现在普通法的传统特色为普通法适用地区所共有,这包括遵循先例规则、判例法方法和诉讼中心主义等。

  普通法的统一性,还表现为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为普通法适用地区所共有,这包括:(1)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均为允许; (2)任何人的利益因判决而受到损害时,应得到公正的聆讯;(3)在民事法中,受到损害的人应得赔偿。

普通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公、私法领域的许多方面,普通法的上述基本原则,保证了普通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在各个普通法适用地区趋于一致。

  英联邦的存在,对于加强普通法系国家之间的联系和维护普通法的统-性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英联邦的30多个成员中,绝大多数属于普通法系,并在整个普通法系中占绝大多数。

自1931年英联邦成立以来,在审判程序上取消了对英国枢密院的上诉,但仍有一些国家保留了这种做法。

此》卜尽管英国上议院和高等法院的判决在英联邦成员国的法院中不再像以前那样具有拘束力了,但仍具有说服力。

  英国判例集,即判例的汇编,是由第三者将法庭审理案件的经过写成的报告汇集而成的,它与判例的拘束力之间存在着-种互为表里的关系。

英国判例集的发展经历了中世纪的《年鉴》时代、16~19世纪的私人报导者时代和19世纪后期开始的真正判例集时代。

1863年,英国为改革判例集成立了一个由22人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设立了一个由律师协会、律师理事会、律师学院代表人员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判例集编纂委员会。

从1865年起,以任何法院的判例集非经英国判例集编纂委员会认可不得出版为名,开始刊行判例集,判例集出版、发行的混乱状况得到改变。

到20世纪初,判例汇编已达1800卷,并且以每年10卷的速度增加。

判例集中辑录的是那些作为新的先例的判决。

原则上,上议院75%的判决予以公布,上诉法院25%的判决予以公布,高等法院10%的判决予以公布。

不被公布的法院判决事实上已不具有先例拘束力了。

第三节 美国对英国法的继承  17世纪初,美国开始了殖民时期。

当时各殖民地之间接触很少,英国对它们的控制也较松。

由于那时殖民地居民在实际生活中迫切需要法律,又鉴于英国普通法的复杂、保守,存在着普通法继受方面的许多困难,因此,大多数殖民地都制定了具有最低限度必要规则的法律,英国法不过是填补其缺欠的次要法源。

18世纪后,随着英国对殖民地统治的加强及在殖民地熟悉英国法的人数增加,英国法在北美殖民地的影响显著增长。

18世纪中期,美国爆发独立运动,美国人以英国普通法为武器进行了斗争,1774年的《权利宣言和怨由陈情书》就是公开主张美国人在普通法上权利的文件。

随着美国独立,美国法成为一个独立国家的法律,其后,几经曲折,至19世纪,终于确立了普通法传统。

  直至19世纪中叶以前,在美国明显存在着英国普通法和法典编纂的两种倾向。

19世纪中期在纽约州围绕法典编纂所展开的激烈争论就集中体现了英国法与大陆法传统之间的冲突。

当时,纽约州宪法规定要起草成文的、系统的法典。

律师菲尔德作为法典编纂派的代表,坚决主张法典编纂,认为法典能使法律具有固定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反对法官像英国那样成为立法者。

美国律师公会会长卡特则领导了反对法典编纂的一派,他认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来自习惯,判例只表明公众对社会习惯的认可,因而法官只是发现法律而不是立法,相反,法典编纂会妨碍法律的成长。

这两种倾向的斗争,以普通怯传统-方取得而而告终,美国在整体上确立了普通怯传统(除路易斯安纳州)。

  虽然英美两国均以判例法为主要法源,但就判例法的主导性地位而言,美国不及英国。

英国是普通法系判例法的发源地,长期坚守判例法传统,判例法的主导性地位不曾受到来自制定法的有力冲击。

美国虽以判例法为基础,但建国初期就显示出比英国更加重视制定法的倾向,在后来的发展中也出现过欧陆式法典或法规取代判例法的倾向。

19世纪末以来,美国的制定法远比英国多得多,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虽然,美国全盘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但美国对待判例法的态度与英国并不完全相同。

在美国,尽管某-辖区内的下级法院认为要受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但各州的最高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早期有错误的判例,或过时的判例,均采取了比英国法院较为灵活的态度,认为法官可以背离或者推翻讲判例。

甚至美国的各中级上诉法院大多也行使这样的权力。

它们主要以理由不充分、先前法院对判决的误解以及与新建立的社会伦理道德观不符等理由,大胆推翻不适当的先例。

同时,各级法院的法官,对忽视约束性的先例,普遍拥有较广泛的权力。

  对于遵循先例原则之运用,英国-般认为判决理由可经由正式的法律程序下予以明确的原则来形成,或在判决意见中将法官的附带意见区分开来,并认为判决理由应以相对狭义的形式存在,即不得逾越确切的议题与实质的案件事实的范围;美国则认为判决理由必须是先前判决的实质理由,并不赞成判决理由只能以相对狭义形式存在的主张。

英国法官在考虑判决或解释制定法条文时,习惯于综合许多与该案有关的判例,以形成-个综合所得的判决理由;美国法官则有时仅在列出几个权威性的判例后,直接从可成立的实质理由来考虑其判决。

英国法院的判决中较少出现不同意见,美国法院判决中较多出现表达不同意见或少数意见的情况。

  在英国,有统-严格等级的法院体系,下级法院有尊重上级法院的义务,这就为遵循先例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而遵循先例是英国判例法能维持稳定性和统一性而得以生存的最重要的因素。

因此,英国自然将背离判例的特别决定权赋予了享有最高司法权威的上议院和上诉法院,上议院和上诉法院则严格地控制遵循先例的例外情况,以保证英国判例法的稳定运行。

  而在美国,联邦与各州同时存在自成-体的法院体系。

联邦法院系统有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方法院。

各州的法院系统相当复杂,大体可分为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地方法院三类。

这种法院体系的双轨制使美国的判例法变得极为复杂,由于不同系统的法院之间不存在严格统一的等级制度,严格的遵循先例规则就无法实行,各级法院均有可能推翻先例或将其置之-旁。

  照此情形,若无严格的规定约束,美国的判例法便失去了它的生存条件。

但在事实上,美国的法官基本上还是遵循先例的。

美国极其明智地借鉴来法典化的优点,利用成文宪法来限制遵循先例的例外情况。

也就是说,无论是联邦法院的法官,还是州法院的法官,在作出背离先例的判决时必须以宪法为最终依据,若违反宪法,将会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

另外,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这样也就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监督下级法院遵循先例的权威性,从而使判例法能在美国以一种不同于英国的特色良好地发挥作用。

两者比较而言,英国判例法的稳定性强,但容易僵化;美国的判例法在稳定性上不及英国,但颇具灵活性,刑社会变化的适应力较强。

高中历史题

伊丽莎白二世(Elizabeth II,1926年4月21日—),全名伊丽莎白·亚历山德拉·玛丽·温莎(Elizabeth Alexandra Mary Windsor),现任英国君主,是英国,英联邦(The Commonwealth) 以及15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同时也是英国国教会的最高首领。

她的头衔全称为“托上帝洪福,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其属土及领地之女皇伊丽莎白二世,英联邦元首,(基督教)信仰的保护者(Elizabeth the Second, by the Grace of God,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of Her other Realms and Territories Queen, Head of the Commonwealth, Defender of the Faith)”。

她于1952年2月6日加冕,是目前在位时间第二长的国家元首,在她作为国家元首的国度中大约生活着1.25亿人。

宪法地位在英国,伊丽莎白二世的皇位是根据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继承的,她是一名基督教新教徒,并且也未嫁给一名罗马天主教徒。

尽管英国的皇位一般是血缘继承,但是英国的国会自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就一直有权决定谁来继承王位。

(见英国王位继承)在认可伊丽莎白二世为国家元首的15个英联邦国家中,她作为国家元首的地位是受到宪法承认的。

原先这些国家都曾是英国的殖民地或自治领。

早先的《威斯敏斯特法令》(Statute of Westminster)用来区分英国的殖民地和英帝国的自治领,根据该法令,“任何可能改变王位继承和王室头衔的法律都必须在获得英国议会和所有自治领议会的同意后才可实施。

”而这15个在独立后继续承认女王(或国王)为其国家元首的国家事实上取得了近似于这种自治领的地位,虽然根据《威斯敏斯特法令》这些国家并非自治领,也无权单独决定改变继承方法。

当伊丽莎白二世去世后她的后人将根据这些国家的宪法成为其国家元首,而非根据继承原则。

因此事实上并不能将加拿大人、澳大利亚人等称为“女王的子民”。

伊丽莎白二世为国家元首的16个国家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加拿大格林纳达牙买加新西兰 (自1981年,作为新西兰国家元首的英王,兼任库克群岛的元首)巴布亚新几内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所罗门群岛图瓦卢英国早年生活伊丽莎白二世出生在伦敦的外祖父母家中,她的曾祖母是亚历山大王后,祖母则是玛丽王后。

她的父亲是乔治五世(原为约克公爵)的第二个儿子,艾伯特·弗雷德里克·阿瑟·乔治·温莎。

伊丽莎白出生后在其母亲伊丽莎白‧鲍斯-莱昂夫人的督导下在家中接受教育。

她的历史老师C·H·K·马丁是伊顿公学校长,除此之外她还学习各种语言(她的法语讲得很流利)。

坎特伯雷大主教为她提供神学方面的指点,她一直是名虔诚的圣公会会员。

1936年伊丽莎白的伯父爱德华八世退位,她的父亲继位为国王,成为乔治六世,她也立即成为王位的继承人。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时伊丽莎白13岁,她与她的妹妹玛格利特公主都到苏格兰的巴尔莫勒尔避难。

当时有人建议两位公主应该到加拿大避难,遭到他们母亲的反对:“孩子们不能在没有我的情况下离开,我不能在没有国王的情况下离开,而国王不能在任何情况下离开。

”1940年伊丽莎白公主首次发表了广播,针对的是所有避难中的孩子。

1945年伊丽莎白公主说服了她的父亲,允许她直接参与协助打赢这场战争。

她参与了一个支援战争的妇女团体,在那里她的编号是第230873号伊丽莎白·温莎第二中尉。

这是她第一次与其他孩子共同受训。

据说她本人非常喜欢这次经验,也正是因为这次的经验,使她之后将自己的孩子送到学校上学,而不是让他们在家学习。

1947年伊丽莎白首次外访,她与她的父母亲到了南非。

在她21岁生日那天她对英联邦和帝国做了广播,宣誓将终身投入到对英联邦和帝国人民的服务中。

1947年12月20日伊丽莎白与希腊的菲利浦王子结婚。

菲利浦是伊丽莎白女王的第三个表哥,他们的曾曾祖母都是维多利亚女王(菲利浦王子在结婚前宣誓放弃希腊王位的继承权,在爱丁堡公爵这个头衔之前他没有头衔,就叫作菲利浦·蒙巴顿中尉)。

这桩婚事非常适合一位即将继承王位的女性,因为她的夫君接受过王室训练,却又不会继任另一国的王位。

但是这桩婚姻却不是刻意安排的,两人的关系经历了许多考验,最终也是在伊丽莎白本人的坚持下达成的。

这些考验包括菲利浦不忠的流言,和伊丽莎白祖母和父母对于菲利浦的母亲是德国籍公主所引起的猜忌。

婚后夫妇两人居住在伦敦的克莱伦斯宫(Clarence Palace)。

他们育有四个孩子(见下)。

虽然英国的王朝被称为温莎王朝,夫妇两人同意他们的孩子应该使用蒙巴顿-温莎(Mountbatten-Windsor)作为他们的姓氏。

从1951年起乔治六世的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伊丽莎白开始代替父亲出席在公开场合中。

那一年她访问了希腊、意大利和马耳他(当时菲利浦随军驻扎在此)。

10月她又访问了加拿大和华盛顿。

1952年1月伊丽莎白和菲利浦又访问了澳大利亚与新西兰。

2月6日他们在访问肯尼亚时得知伊丽莎白的父亲已经去世。

在她继位的那一刻她正在一个树上旅馆中。

她的加冕典礼于1953年6月2日在西敏寺举行。

女王生涯在加冕之后伊丽莎白和丈夫菲利浦搬到了伦敦市中心的白金汉宫。

但是像之前所有的国王一样,伊丽莎白并不喜欢居住在白金汉宫。

对她而言,位于伦敦西部的温莎城堡才是她的家。

她也有相当一段时间是在苏格兰的巴尔莫勒尔城堡度过的。

伊丽莎白女王是历史上外访最多的国君。

1953年至1954年她和菲利浦花了半年时间周游世界,她也成为第一个访问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斐济的在位君主。

1957年10月她对美国做了国事访问,1959年则又访问了加拿大。

1961年她首次访问印度和巴基斯坦。

她访问过大多数欧洲国家和许多欧洲以外的地区,并经常出席英联邦首脑会议。

在伊丽莎白继位初期有许多人认为一个“新伊丽莎白时期”即将到来。

但是事实上她必须面对英国的是一个分崩离析的落日帝国、逐渐衰弱的军事与经济强权和逐渐瓦解中的松散组织英联邦。

她不断努力试图保持前殖民地与英国的特殊关系,在一些时候——例如南非——她为保持这种关系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伊丽莎白在宗教、道德标准和家庭事务上非常保守。

她对待宗教责任十分严肃,并将她的加冕誓言看得很重。

这是为什么她不太可能退位的原因之一。

像她的母亲一样,伊丽莎白女王从来没有原谅爱德华八世选择退位,因为在她看来他抛弃了自己的职责,并迫使自己的父亲负担其这个责任,而这一责任又被视为是缩短其父亲寿命的罪魁祸首。

她利用自己的权威阻止了她的妹妹玛格利特嫁给一个离过婚的男人。

而多年来她也拒绝承认她的儿子查尔斯王储与情人卡米拉·帕克·鲍勒斯的关系。

政治上,她的立场则比较模糊,虽然她并非从未在公开场合上表达过她对政治的看法。

她与所有政党中的许多政治人物都保持着友好的关系。

一般认为她最喜欢的首相是温斯顿·丘吉尔、哈罗德·麦克米伦和哈罗德·威尔逊。

她最不喜欢的首相当然是玛格利特·撒切尔。

她与她目前的首相,也是第一位在她继承王位后出生的首相托尼·布莱尔的关系则相当不错。

女王只有在那些可能影响到英国统一的议题上公开她的立场。

她曾表示支持英格兰与苏格兰继续保持统一,因此激怒了一些苏格兰民族主义者。

她对北爱尔兰《贝尔法斯特协议》的赞誉也引起了很多联邦主义者的反对。

王室成员们在女王母亲葬礼上,从左开始:女王、爱丁堡公爵、威廉王子、查尔斯王储、哈利王子、约克公爵虽然王室其他成员经常引起许多争议,特别是女王的孩子们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所经历的婚姻问题,女王本人较少引发争议,并基本上受到英国人民的尊敬。

虽然与过去相比有所放松,她在公开场合中表现得依然十分正式。

由于她在公开场合中不愿表达自己的情感,使得英国公众无法对她产生更深的感情。

伊丽莎白二世从来都没有不受到欢迎,至少没有比维多利亚女王在其统治时期更不受欢迎。

唯一一次引起公众不满的是在1997年戴安娜王妃去世后,女王和王室其他成员并没有参加公众悼念活动。

这引起许多一般都是亲王室的小报的批评,让英国人觉得王室冷漠、不近人情。

许多人认为,女王不太喜欢戴安娜,认为她对王室产生破坏作用。

最后由于巨大的公众压力全体王室成员不得不在王妃的灵柩经过白金汉宫时向它鞠躬。

女王也罕见地以电视直播的形式表达对戴安娜去世的哀悼。

伊丽莎白二世的这种改变可能是女王母亲和布莱尔游说的结果。

1997年以后伊丽莎白二世就重新获得了之前那种受人尊敬的国家元首之形象。

2002年全国为她庆祝登基50年大典,当年她巡游了全英国,对多个英联邦国家做了国事访问,还出席了多场游行活动与音乐会。

6月,数千人聚集在白金汉宫外参加名为“王宫派对”的活动,全英各地的许多音乐家都云集在此表演。

令人伤感的是庆祝活动期间女王母亲却不幸去世。

在她的母亲和妹妹去世后,她与她的子女的关系有所亲近。

她与她的媳妇威塞克斯公爵夫人的关系特别融洽。

不过她与她的儿子查尔斯王储还是很少见面。

虽然她不支持王储与卡米拉的关系,最近她曾多次公开暗示已经能够接纳卡米拉。

另一方面她与她的孙子孙女之间的关系非常亲密,特别是威廉王子和扎拉·菲利浦斯(Zara Philips)。

2003年,一向身体健康的女王进行了三项手术。

1月她动手术移除了右膝盖破碎的软骨,12月又在左膝盖进行了类似的手术,并又修补了脸部的器官损害。

外界曾经猜测这是由于皮肤癌引起的,不过白金汉宫表示女王并无大碍。

最近的一系列手术让人担忧78岁的伊丽莎白女王操劳过度,应该多加休息。

虽然女王已经年界80,她本人已经公开表示无意退位。

许多接近伊丽莎白的人说女王不可能自行退位。

但是她同意让她的子女负担更多国事活动。

她也开始减少外访次数(一般来说她每年都会做两次国事访问和两次英联邦国家的访问)。

但像她的母亲,她只有到身体无法负荷的那天才会停止工作。

最近几年公众发现伊丽莎白女王在公众场合表现出更多的情绪。

虽然她大多数时候还是保持国君的庄严形象,她开始在公众场合微笑,并在为911事件死难者举行的西敏寺悼念会上流泪。

政治角色1950年代伊丽莎白二世与英联邦国家的首相们的合影,靠女王左边的是丘吉尔在英国,女王是立法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她与上议院和下议院共同构成了整个立法机构。

但在实际上,女王的权力只是象征性的。

女王能够合法地批准或否决法案,但是自1707年以来就从来没有一个英国君主曾经否决过法案。

在每年新一届议会开幕是女王也按惯例需要发表讲话,勾画该年度的立法议程,但是这些讲稿都由她的大臣们负责撰写。

女王在行政机关也拥有象征性的角色。

英国政府被称为“女王政府”(Her Majesty's Government),技术上是由女王负责任命大臣。

但事实上女王不能任命或罢免大臣、官员;首相一职一般由下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然后由首相“建议”女王任命其他内阁成员。

而且英国政府也不向女王负责,它必须向下议院负责,即间接地向英国选民负责。

女王也参与到国家的司法体制中,法庭以她的名义行事,政府也为了女王提起公诉。

但是女王不能作为国家元首被起诉或控告,她也不能作为个人被控告(虽然君主作为一个法律实体是可以被控告的)。

不过在英国法律中女王却是一个自然人,必须像其他所有人一样遵守法律。

但是女王是否能够在触犯法律时被控告却是未定的。

在17世纪的英国革命期间,议会曾经控告查理一世叛国,但在查理二世上台后整个过程被宣告非法。

首相必须每周会见女王,这种会面是十分正式且严肃的。

对首相来说,与女王的会面可能要比接收下议院质询更加重要,因为首相给女王的汇报往往更加详细、坦诚。

即使是反对君主制的首相们也十分看重与女王的会面。

女王也经常会见苏格兰首席大臣(Scottish First Minister)。

曾经是苏格兰君主们居住的王室宫殿荷里路德宫(Palace of Holyroodhouse)也重新得到利用,现在一般都有一名王室成员居住在此(往往是威尔士亲王)。

女王也查阅威尔士议会的报告。

虽然传统上女王不得直接介入政治,已经在位多年的女王是自丘吉尔以来所有首相的密友,再加上她对世界领袖们的良好关系,使得她所表达的每一点意见都会被首相们仔细斟酌考虑。

祖先伊丽莎白二世的祖上就都是英国君主,最早可以追溯到7世纪的威塞克斯王朝。

她与苏格兰王室也有血缘关系,最早可追溯到公元9世纪。

她与欧洲历史最悠久的丹麦王室也有关系,她的曾祖母亚历山大王后就是丹麦的公主。

她还与欧洲大部分王室都有血缘关系,与她是表兄妹的国君包括挪威国王哈罗德五世、西班牙国王胡安·卡洛斯一世和瑞典国王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而比利时国王艾伯特二世更是她的堂弟。

此外她与之前的希腊王室、罗马尼亚王室、德国王室和俄国王室也都有血缘关系。

女王从未接受过媒体采访,因此除了少数曾与女王对话过的外国元首外很少有人知道她的政治立场与观点。

据报导女王的朋友很少,她宁愿与马和威尔士柯基犬作伴。

女王的着装十分保守,喜欢单色外套和各种不同的帽子。

她很少改变自己的外形,例如在她继位后她的发型就很少改变。

她的个人形象与公众疏远,因此经常成为漫画家和模仿演员讽刺的题材。

虽然女王经常出席各种文化活动,据称在她的私人时间内她对艺术不太感兴趣,宁愿将整个晚上的时间花在拼板游戏上也不愿从事其他艺术活动。

她对音乐和绘画的冷漠招致许多文艺评论家的批评,他们形容女王为“没有审美感的国君”。

外交场合上女王非常正式,与她会面时的礼仪繁多。

虽然一些会见英国君主时传统的礼仪(如鞠躬)已经被取消,任何较亲密的交流,例如触碰,都是不被允许的。

因此,前澳洲总理基廷在一次女王访问澳洲时轻轻搂着女王的腰,尽管他个人辩称是一种对长者的尊重表现,亦被保皇派指为“对女王不敬”。

不过在私底下有报道却称女王非常喜欢一些“有伤风化”的幽默,她的侍女们还经常向她“报告”王宫内新的小道传闻。

私底下的女王非常平易近人,并且真心关切为她工作的侍从们。

几乎每一位与她工作过的首相都给予女王极高的评价。

自她登基的那天起她每天平均花3个小时在国事上,阅读各个部门和首相府送来的文件。

正因如此,她可以向首相布莱尔提供许多有益的忠告。

[编辑]女王的后代女王的孩子们和第三代子孙:查尔斯·菲利浦·阿瑟·乔治(1948年11月14日出生),威尔士亲王,1981年7月29日与戴安娜·斯宾塞女士结婚,1996年8月28日离异,再在2005年4月9日与相恋多时的卡米拉结婚。

威廉王子(1982年6月21日出生)哈利王子(1984年9月15日出生)安妮·伊丽莎白·爱莉斯·路易斯(1950年8月15日出生),王家长公主,1973年12月14日与马克·安东尼·彼得·菲利浦斯结婚,1992年4月28日离异,1992年12月12日又与蒂姆西·劳伦斯结婚彼得·菲利浦斯(1977年出生)扎拉·菲利浦斯(1981年5月15日出生)安德鲁·艾伯特·克里斯汀·爱德华(1960年2月19日出生),约克公爵,1986年7月23日与莎拉·玛格利特·弗格森结婚,1996年5月30日离婚比阿特丽斯公主(1988年8月8日出生)欧吉妮公主(1990年3月23日出生)爱德华·安东尼·理查德·路易斯(1964年3月10日出生),威塞克斯伯爵,1999年6月19日与苏菲·利丝琼斯结婚路易斯公主(2003年11月8日出生)注意女王的两个孙子和孙女,彼得·菲利浦斯和扎拉·菲利浦斯没有王室头衔,这在英国历史上十分罕见。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英国的王室头衔是从父亲继承的,而安妮公主的前夫马克·菲利浦斯是一介平民,因此他的孩子们也就都是平民。

BP辩论各个角色简称都是什么

什么OG OO CO 都是什么啊

看不懂

OG=opening government 正议OO=openning opposite 反方上议院CG=closing government 正方下议院CO=closing opposite 反方下议院这四个词一般和对阵表里常出现,用明你的位置的

为什么苏格兰想独立就独立

不是,还是要被允许公投的第一,原来苏格兰和英格兰就是共主联邦,是联合王国嘛。

1603年不过是苏格兰王正好通过复杂的联姻和生殖关系(2个表亲玛丽女王之间的杀戮啊),同时继承了爱尔兰\\\/英格兰\\\/苏格兰的王位头衔,中世纪靠这种方式当上国王好多呢,(其实现在的英格兰王室原来也不过是汉诺威选侯)但这并没有从法律上把这3个头衔合为一个(即此时仅为共主,尚未联邦)。

完全可能某个地区的某些贵族伯爵公爵啥的联合成立个国会性质的组织,闹独立创造一个新的国王头衔独立出去,或者某个地区有其它更符合萨利克法的继承人选挑战你的子嗣对那个头衔的继承合法性,大家看过茜茜公主吧,系列第2部《年轻的皇后》就在表现这个问题,奥匈帝国也是共主联邦,奥地利虽然征服了匈牙利,但是一直没有从法律上合法继承匈牙利王国的王位,需要得到匈牙利国会的支持才行。

1848年革命时匈牙利就独立过。

所以弗兰茨一世继承2个王位后,通过了新宪法,明确了奥地利帝国国会和匈牙利国会之间的关系,才算建立了新的奥匈帝国,国旗也换了,原来的黑黄旗好像是哈布斯堡的家徽旗后来变成红白鹰徽旗了,而且合并后双方的重要资产比如海军也是分别要登记为匈牙利和奥地利的)。

所以要变成联合王国还需要从法律上把上述头衔合为一个,这样一个国王的子嗣就可以一次性继承所有头衔,那么才算成功建立一个合并的王国。

英国对苏格兰完成这个法律过程其实蛮巧合的,是由于1698苏格兰在巴拿马殖民计划失败,导致殖民公司破产(比照英格兰的弗吉尼亚公司盈利)结果所有苏格兰国会的主要成员都在那个公司中下了重注,也跟着破产了。

由于这事的影响,结果苏格兰国会才同意进一步与英格兰整合,把头衔合一,国会合一。

1706年双方通过了《合并条约》 Treaty of Union,才建立了大不列颠王国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完成了这个法律过程(相比之下爱尔兰就没那么顺利了,这个法律过程100年后通过一场叛乱,血腥的镇压Irish Rebellion of 1798 和被高压下的议会完成了Acts of Union 1800 ,但各朝各代都没少对爱尔兰剿抚,后来爱尔兰大饥荒其实也是7分人祸)至于威尔士,因为英格兰人征服比较早,地方小,但就算那样他们还想办法创了个威尔士亲王的头衔,让这事表面上合法(萨利克法)。

现在英国国会里好像威尔士民族党也是有席位的。

还在主张威尔士独立呢。

)而且即便如此,通过主张不同的人继承王位来达到苏格兰人(天主教徒)主导不列颠王国或者独立的努力也没有结束,很多人还主张由原苏格兰王室的詹姆斯家族的亲族继承王位,而反对由英格兰议会在“光荣革命“后拥立的现在的汉诺威王室。

而且 詹姆斯党确实在1745年组织起大军南下讨伐篡位者(女王曾祖)\\\/叛乱者(英格兰议会)\\\/异端(新教徒神马的)。

如果不是在科洛登战役戏剧性的失败,现在闹独立的就是英格兰了,他们得到了争取独立的爱尔兰和苏格兰人的支持,当然英国的老对头法国自然也掺了一脚。

所以,本次公投实际上是修约,对1706年条约的总修正。

而且如果独立成功,苏格兰还有个国体问题要决定(到底还是王国还是共和国,或者像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 那样国家元首是一个名义上的英王总督)从国旗看联合王国咋回事:明年苏格兰独立公投。

第二,实际上允许公投,是卡梅伦耍的花招,本来他想通过下放一些非核心权力(比如一上台就下放了终审权,本来苏格兰法和英格兰法就是很不同的,上议院的老爷们为了保留面子,每次面对苏格兰的上诉案件又要去翻各种古早苏格兰历史案例估计烦都烦死了。

)延缓核心问题的讨论(有关更多地区财政和地方自治等)后来欧元危机啥的,财政问题越来越严重,压不住了只好..........所以其目的是:减少你的选项,使你必须在一个更难达成的选项和放弃之间选择。

议题(选票)设计影响投票结果是常用的手法。

如果英格兰真的那么大方,干嘛不早点让有同样法律地位,更晚才并入,而且合并时更缺乏法律依据的,老是在闹事的北爱尔兰6郡独立或者公投一下呢

因为选UK首相时,苏格兰地区的选票多,北爱少啊,所以讨好苏格兰地区民意,又不用让出核心权力就很重要了。

如果卡梅伦真的想回应苏格兰民意,选票上应该至少有独立,不独立,和更多财政地方自治 3个选项,这样不独立的支持率就会大大下降了。

而且严格来说不是苏格兰独立,而是改变苏格兰在英联邦内的法律地位(类似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脱离英国,因为在二战时上述三国还和苏格兰处于相近的法律地位)下面引一段:面对苏格兰方面需要更大的自治权和财权等要求,Humphrey们不愿徒费口舌了,又开始了他们的惯常的伎俩: “英国政府的态度是“依法办事”——我不能打破惯例,额外给你独立的财政,军事等权利,但你可以通过完全脱离英国获得这些权利。

” 英国政府因为不愿失去苏格兰的部分利益,反而愿意把整个苏格兰都送出去。

典型的英国幽默。

当然这里有花招: 给苏格兰人仅提供是否独立的单项选择而不附加更大的自治权,而且知道独立派的选票目前不够,所以松口同意并促使尽快选举,独立派是选不赢的。

典型的humble civil service的玩火作风。

------------------------------------------------------ 苏格兰首席大臣亚历克斯·萨尔蒙德11日说,苏格兰议会有权就是否独立决定全民公决的时机和内容。

一些政治分析师认为,萨尔蒙德不满英国政府要求苏格兰尽早公投,有意拖延至有利时机,以赢得更多准备时间。

■辩权力 萨尔蒙德告诉英国广播公司,苏格兰议会有权按照苏格兰民众的意愿组织公投,不需要看伦敦的“眼色”。

他说,伦敦没有权力为苏格兰独立公投设定程序。

“我们的条件相当明确:公投必须在苏格兰举行,由苏格兰民众决定,接受苏格兰议会问责。

” 前一天,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内阁成员、苏格兰事务大臣迈克尔·穆尔告诉英国议会,英国愿意赋予苏格兰“特别法律权力”,允许苏格兰就是否脱离英国举行“合法、公平和决定性”的公投。

苏格兰1707年根据《联合法案》与英格兰合并,成为大不列颠王国的一部分,同时保持相对独立。

苏格兰议会1999年成立,设在苏格兰首府爱丁堡,代替英国政府苏格兰事务大臣部分职能。

苏格兰议会并非完整意义上的独立机构,位于英国首都伦敦的英国议会有权否决和解散它。

去年5月,萨尔蒙德领导的苏格兰民族党赢得苏格兰议会多数席位,着手为争取独立启动公投进程。

穆尔10日说,苏格兰议会无权决定公投,公投计划须经英国议会批准。

■论时机 路透社10日以与英国政府关系密切的人士为消息来源报道,伦敦方面认为公投“宜早不宜迟”,希望在18个月内举行,以尽早结束纷争。

卡梅伦说,一些投资者为苏格兰独立担忧,有损英国经济利益。

萨尔蒙德希望2014年秋季公投,为更充分准备争取时间。

他说:“这可能是苏格兰300年来最重要的决定。

” 民意调查显示,大约30%苏格兰民众支持脱离英国。

一些分析师推断,萨尔蒙德之所以“咬定”2014年,是希望以苏格兰城市格拉斯哥举行英联邦运动会和班诺克本战役胜利700周年为契机,煽动民众情绪,赢得支持。

1314年,苏格兰军队在小镇班诺克本击退英格兰军队进犯。

英国前财政大臣、苏格兰人阿利斯泰尔·达林11日告诉法新社记者:“把公投推迟到2014年的原因只有一个:亚历克斯·萨尔蒙德认为他现在不会赢,正在争取时间。

” ■争利益 除公投日期,苏格兰和英国当局就公投内容同样没有达成一致。

英国政府希望公投只涉及是否赞成苏格兰独立一个议题,反对涉及英国政府是否向苏格兰下放部分权力。

苏格兰议会现掌握卫生、教育等事务,国防、外交、财政等事务由英国政府掌管。

萨尔蒙德所属苏格兰民族党认为,苏格兰一旦获得财政权,可凭借北海石油和天然气获得可观收益,实现苏格兰经济繁荣。

法新社报道,北海石油和天然气产业每年缴税大约88亿英镑(约合144亿美元)。

苏格兰长期抱怨这笔税收直接归属英国政府。

英国:公投“宜早不宜迟” 苏格兰民族党执掌苏格兰议会后,承诺在其任期结束前举行全民公投。

而目前的民意调查显示,只有大约30%苏格兰民众支持脱离英国,因此外界普遍认为苏格兰民族党将在2014年发起公投,因为2014年也是班诺克本之战700周年纪念,在700年前的这场战斗中苏格兰国王罗伯特·布鲁斯击败了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二世的入侵军队。

苏格兰独立党希望利用这一历史事迹挑起苏格兰人的民族情绪,使他们更愿意脱离英国。

而英国政府则认为公投“宜早不宜迟”,他们提出,希望公投在未来18个月内举行,以尽早结束这场纷争。

英国首相卡梅伦说,公投迟迟不进行,会导致投资者为苏格兰的前景担忧,损害英国经济利益:“那些企业时时刻刻都在问这些问题,苏格兰是否还会是英国的一部分

我应该投资吗

”对此苏格兰副首相斯图尔贞指责英国议会试图干涉苏格兰,他认为英国催促尽早公投是为了避免苏格兰的民族情绪影响公投结果,毕竟目前多数苏格兰人并不愿意独立,而公投如果在此届联合政府任期内举行多半会独立失败,这是目前执政的保守党为下次选举增加筹码。

在斯图尔贞提出指责之后,卡梅伦表示英国政府不会对苏格兰的公投时间提出强行要求。

外界预测,苏格兰民族党将在2014年苏格兰举办共和联邦运动会,或庆祝班诺克本战役700周年之际举行独立公投。

3. 还有个问题,推动一个明知道不可能成功的公投,可以让这个问题沉寂好一阵子,因为一般这种公投30年内只能举行一次。

等30年后已经换了一代人了。

这也意味着可以把财政下放的问题一拖30年所以,苏格兰公投是个笑话,研究它,还不如花点时间研究前几年的 魁北克独立公投呢,那次是真的有可能的,独立的支持者达到45%以上(最终结果,前期民调超过50%的)。

而且因为魁北克在加拿大的人口和经济地位,一旦独立,加拿大很可能解体。

事情要真那么简单,巴斯克,巴登,巴伐利亚,加泰罗尼亚,科西嘉,布列塔尼,还有弗兰德斯地区都排队要独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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