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演讲稿,领导要的,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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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述职演讲稿范文篇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是**市第十一届、**市xxx镇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作为一名村书记,人民赋予我的不只是一个“人大代表”的名称,而是一种极大的责任和一种崇高的使命。
几年来,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工作和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履行代表的职责,密切联系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工作,带领全村农民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共走富裕之路,共创和谐社会。
一、认真学习,切实增强履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农村党支部书记,肩负广大群众的利益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任,要胜任代表职务,就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为此,我把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法律和法规作为首要任务,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实践,用科学的世界观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把握方向,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不断增强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到心里时刻想着人民的重托,工作中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努力当好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履行职责,建言献策,做群众的传声筒 提好人大代表建议和议案,是代表履行职责、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内容。
会议期间,我认真审议各项工作报告,立足大局,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提出建议和意见。
在日常工作中,我坚持深入群众听取反映,密切联系群众,掌握了解群众生活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在**市第十一届人大一次、二次会议上,分别提出了《关于要求解决温莪术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建议》、《关于要求**市人民政府牵头协调“跨县市道路建设”的建议》、《关于要求解决**市桐浦乡至瓯海区丽岙镇上坦村联网公路政策处理问题的建议》、《关于加快高桐公路瓯海段建设的建议》、《关于要求解决温莪术的种植研发销售问题的建议》等5件建议,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被采纳。
闭会期间,我与陶山的**人大代表走访视察桐浦乡各个村居,发现桐浦乡里10个行政村与丽岙镇上坦村仅一山之隔,但一直以来,乡民不管是生活用品的采购、生产物资的购买、外出打工,还是农产品的出售,都和丽岙镇联系密切,交通不便利影响着两地之间的友好交往,也严重制约着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
修造桐浦至丽岙镇上坦村的联网公路势在必行,也是桐浦乡一万多老百姓多年以来心愿。
我在建议中不仅说明了公路修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还充分分析了公路建成后将会对两地带来的巨大的好处。
建议提出后,得到了瓯海区政府的肯定和答复,我也欣然看到这条公路路面已基本竣工,现处于对路面设施完善阶段。
三、心系群众,走共同富裕道路 人大代表要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带领群众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我们沙洲村原来是出名的穷村,为了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我抓住建设新农村这个机遇,克服困难,立足实际,发挥优势,向高科技要效益。
在我们村,温莪术种植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为了促进该产业的更快、更好发展,我组织村民于2002年10月份成立了**市沙洲温莪术专业合作社,作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我四方寻求帮助和指导。
争取到了**医学院专家和教授的指导。
合作社在镇政府、供销社等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下,充分利用“三位一体”的扶农政策,温莪术的产品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合作社的良好运行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现我们正着手力致于沙洲村温莪术国家gap基地认证,下一步,我们将探索高质量、高产栽培技术,寻求有关的研发单位开发新产品,进一步促进农民的增收。
几年以来,沙洲村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
如今的沙洲村一改往日的贫穷和落后,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作为村里的带头人,既享受到事业成功的喜悦,也感受到群众支持信赖的特有乐趣。
为村民多办实事,多办好事,带领全体村民建设文明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我努力实践“当好代表为人民”这句承诺的生动体现。
最后,我忠心感谢大家对我工作的关心和帮助,希望大家对我过去的工作多提批评和意见,促使我更好地履行职责。
谢谢。
关于一些默默奉献人的事例 最好是感动中国人物
获得2008年《中国》荣誉的人物■奔忙在冰雪地震灾害前线的志愿者十三位农民;颁奖辞不是归途,是千里奔波,雪中送炭;不是邻里,是素不相识,出手相援。
他们用纯朴、善良和倔强的行动,告诉了我们“兄弟”的含义。
■累死在救灾前线的青年战士武文斌;颁奖辞山崩地裂之时,绿色的迷彩撑起了生命的希望,他树起了旗帜,自己却悄然倒下,在那灾难的黑色背景下,他26岁的青春,是最亮的那束光。
■临危不乱带领群众抗震救灾的北川县长经大忠;颁奖辞千钧一发时,他振聋发聩,当机立断;四面危机时,他忍住悲伤,力挽狂澜
他和同志们双肩担起一城信心,万千生命。
心系百姓、忠于职守,凸显共产党人的本色■冒着生命危险在救灾前线抢险的消防队员李隆;颁奖辞火场、废墟,有多少次出生入死,就有多少次不离不弃。
他用希望扩展希望,用生命激活生命。
■向世界展示中国文化的张艺谋奥运导演团队;颁奖辞长卷舒展,活字跳跃;圣火激荡,情感喷放。
他们用人类共通的语言,让五千年文明跃然呈现,那一夜,中国惊艳世界。
■维护奥运圣火尊严的残疾人火炬手金晶;颁奖辞那是光荣的一刻
她以柔弱之躯挡住残暴,她用美丽的微笑,传递力量。
她让全世界读懂了奥运的神圣和中国人的骄傲。
■把圣火送上地球最高点的藏族火炬手吉吉;颁奖辞白的雪,红的火,刺骨的风,激荡的心。
鹰失去了同伴,但山的呼唤让她飞得更高,她,是高山上绽放的雪莲。
■成功实现中国首次太空行走的“神舟七号”航天员团队;颁奖辞中国人的足迹,从此印进寥廓而深邃的星空,当他们问候世界的时候,给未来留下了深远的回声。
■扎根悬崖小学18年的支教夫妻李桂林、陆建芬;颁奖辞在最崎岖的山路上点燃知识的火把,在最寂寞的悬崖边拉起孩子们求学的小手,19年的清贫、坚守和操劳,沉淀为精神的沃土,让希望发芽。
■照顾瘫痪女友34年的苏州市民韩惠民。
颁奖辞他用百姓最朴素的方式,回答了生活中最为深奥的问题:有比爱情更坚固的情感,有比婚姻更宏伟的殿堂,34年的光阴,青丝转成白发,不变的是真情。
特别奖授予全体“中国人”组委会认为,2008年的中国经历了太多悲怆和喜悦,在抗击暴风雪、抗震救灾、举办奥运会、“神七”航天员太空漫步等事件中,中国人用坚韧、勇敢、智慧向世界展示了令人震撼的民族力量
《生命的意义》演讲稿
了生命的起源,我们就知道了生命的意义。
没宙,就没有生没有生命,也就没有宇宇宙为生命而存在;生命为宇宙而存在。
我们建造一座大楼,其目的是为人提供活动环境,若无人在这个大楼里活动,这个大楼就毫无价值,有人在大楼内活动,这个大楼就可以相对长久地存在,若无人到大楼内活动,这个大楼很快就会坍塌。
地球上若没有生命活动,太阳系就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太阳系就不会诞生;银河系中若没有生命,银河系也就不会诞生,整个宇宙中若没有生命,宇宙就毫无价值,宇宙也不可能出现。
以上是从广义的角度谈生命的意义,从狭义的角度讲,微生物和细菌的意义在为昆虫和草木服务;昆虫和草木的意义在于为动物而生存;动物生存的意义在于为人类服务;人类生存的意义在于为仙界的仙服务;仙生存的意义在于为神服务;神存在的意义在于为上帝服务;上帝存在的意义在于为所有生命服务。
归根结底一句话,生命的意义在于为上帝服务,上帝的意义在于为整个宇宙生命服务。
森林防火演讲稿
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责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 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 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 协调解决、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 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
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
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奸商,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
护森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烧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地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的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有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
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
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情了望台; (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 (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第二十一条 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为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珍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的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六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七条 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为分: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本条例条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的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出项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时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在成绩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林区,由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