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演讲稿 > 农村文化管理员演讲稿

农村文化管理员演讲稿

时间:2018-05-24 11:16

竞选大学组织委员的演讲稿

1。

写清楚自己的姓名、班级==(身份) 2。

写清楚要竞选的职位 3。

说清自己理解的该职位都干什么 意义 4。

自己就任该职位的优势 5。

自己任职后做什么 6。

如果自己做的不好 任何人都有权利弹劾罢免== 7。

最后的结束语 范文: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事: 大家好

首先感谢镇党委政府给予我这次展示自己的机会

中层干部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上岗,我一是坚决拥护、二是积极参与。

本着锻炼自己,为大家服务的宗旨我站在了这里,希望能得到大家的支持。

; 我叫XX,现年X岁,2002年毕业于XX,同年十月分配到 今天,我竞争的职位是镇团委书记。

理由有三点:第一点,我认为这有利于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全面发展自己。

我觉得越是新的工作新的环境越富有吸引力和挑战性,越是能够学到新知识,开拓新视野,挖掘新潜力。

挑战与机遇同在,压力与动力并存,这次竞争新的岗位,目的在于锻炼自己,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从而在今后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第二点,我认为自己具备担当该职务所必须的政治素养和个人品质。

首先,我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

尤其是一年多来的农村基层工作经历,培养了我严明的组织纪律性,吃苦耐劳的优良品质,相信这是干好一切工作的基础。

其二,我兴趣广泛,思想活跃,接受新事物能力较强,工作中注意发挥主观能动性,具备一种勇于接受挑战的信念。

锐意进取精神的十足,这将有利于开拓工作新局面。

第三,我办事稳妥,处世严谨,信奉“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工作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懂得及时征求他人意见,相信集体的力量,而不会盲目的独断专行。

; 第三点,我认为自己具备担当该职所必须的知识和能力。

首先,我认为自己具有较好的的理解判断能力。

自参加工作以来,通过不断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对上级指示的理解能力、对偶发因素的应变能力不断加强。

其次,具有较扎实的语言文字功底。

学校里所学的专业知识加上参加工作以来,几次上台演说的机会及一年多来联村工作的实践锻炼,使我懂得了一些与人交谈、演讲演说、主持会议的语言艺术。

不断增强了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

其三,我信奉诚实、正派的做人宗旨,善于将心比心,善于联络感情,能够与人团结共处,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相信这将有助于我更好的深入青年,听取青年的呼声,表达青年的愿望,切实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赢得他们的拥护。

综上所述,我自认为已具备了担任镇团委书记的条件,如有幸竞职成功,我将迅速找准自己的位置,在党委政府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坚持一个“原则”,实现“两个转变”,抓好“五项工作”。

具体的讲: (一)要坚持“一个原则”那就是坚持“紧密联系党组织、紧密联系青年,扎扎实实开展工作“的办事原则。

(二)要实现“两个转变”; 首先是实现角色的转变,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和所有团员青年们,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事业上同干。

发挥整体优势,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

; 其次是实现思维方式的转变,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工作方式上不仅要学习前辈的经验,更要结合实际,不断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把工作做细致,做全面,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抓好“ 六项工作”包括: 1、抓好队伍建设,打造极聚向心力、战斗力的团组织。

; 首先根据我镇特点,按照抓好两头、发展中间的方法,狠抓整个镇的团组织工作。

其次,解决好团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问题,强学习强培训,狠抓团干队伍建设。

其三,通过推优入党、树典型示模范、强管理狠抓团员队伍建设。

; 2,选准载体,大力营造宣传氛围。

依托简报、宣传窗、互联网等载体,结合重大节日,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我镇团工作的宣传力度。

3、推进阵地建设,创新活动,切实增强团员青年的凝聚力。

切实做好服务青少年的工作。

着力推进爱心助学行动,加大对困难 学生的救助和服务力度;维护青少年权益,积极推进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工作的开展;努力服务农村青年就业创业,培养青年兴业领头人。

、深入推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切实帮助困难青少年群体,开展送钱物、送技能和送信息等活动,助困难青年群体解决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5、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团建工作。

通过党建带团,使各企业团建工作上水平、上档次。

最后,协助、配合党委政府做好各项党政重点工作,切实当好助手的角色。

各位领导、评委、同事们,古人说:“不可以一时之得意,而自夸其能;亦不可以一时之失意,而自坠其志。

”竞争上岗,有上有下,无论上、下,我都将以这句话自勉,一如既往的勤奋学习、努力工作。

最后我只想说一句话,那就是:给我一次机会,我将还您一个满意

谢谢大家

议论文与策论文的区别

申论中的文章写作,名称不一,按体裁分类,最基本的有两类:普通文章和应用文。

其中,名目不一的策论文、对策文、评论文、议论文等,均包括在普通文章内,属于广义的议论文种类;按其内容性质,则应划分到议论文之下的政论文一类里。

  申论试题中典型的文章称呼方式有以下几种:  文章。

如:以《从“怒江水电开发”说开去》为题,写一篇文章。

(2008年国考第4题)又如:以“人与自然”为题,写一篇文章。

(2008年国考第6题)再如: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一篇文章。

(2008年山东省考第5题)这是申论试题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种文章叫法,历年国考中除应用体文章外,无一例外地统称为“文章”。

其特点是没有体裁、格式等形式方面的要求,但按照论述的对象和内容来判断,只能是政论文章,以分析论述理论性或事实性政治话题为基本内容,阐述作者的观点。

由于没有特定要求,可全面包括问题、原因、影响和危害、解决的必要性、对策思路、发展趋势预测等内容,也可有所侧重,如侧重说明理论上的原理、意义,更多的仍然是侧重解决问题,即提出并论证对策,具体阐述解决的原则、思路、方法、措施,作答者应依据自己的理解,结合给定资料和题目的提示条件选择论述的侧重点。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名称仍然是“文章”,但限定写作内容,间接提出体裁、格式要求,如:写一篇文章,就广州市公交改革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2007年广东省考第2题)提示要写出建议,内容只能以对策为主,同时还要兼顾“建议”类文章应有的内容和写法要求,尽管无须依照公文中“建议”这种形式写作,一般也应做到观点明确,虚(理论)实(实例、经验做法)结合。

  议论文。

比如:结合材料,联系实际,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写一篇议论文。

(2008年北京市考第4题)这种题目,在体裁、格式方面没有特殊要求,但限定写作内容——主要论述对象是如何解决问题,间接要求须以对策为主,而“议论”则要从理论上说清问题的性质、影响、解决的必要性和理论、政策依据。

又如:以“科学发展观与政府绩效评估”为主题写一篇议论文。

(2008年上海市考第4题)这种题目限定了主题,只能是政论性的议论文,决不是普通的杂文或社会现象、理论观点的议论文。

还有一种特殊形式,如:就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000字左右的篇幅,自选角度,自拟题目进行论述。

(2006年浙江省考第3题)这种题目没有文章名称和体裁要求,甚至没有出现文章字样,但有写作对象和任务——“就……问题进行论述”,有论述字样,由此判断只能是议论文。

  议论性文章。

围绕“建设生态文明”这一主题,自拟题目,自选角度,写一篇议论性文章。

(2007年天津下半年市考第4题)“议论性文章”与“议论文”名称略异,实质完全相同,内容必须包括对问题的理论分析和解决的对策。

  评论性文章。

比如:以“别再摁下葫芦又起瓢”为题写一篇评论文章。

(2004年山东省考第2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就电力工业的科学发展,自拟题目,写一篇评论性的文章。

(2007年四川法院、检察院系统考试第3题。

)评论和议论,从字面上理解没有本质的不同,但在写作实践中,具体的形式有所区别,差异就在“议”与“评”的侧重点上。

议论,可以空对空,没有引起议论的事物,凭空阐发作者的思考、设想、创见,虽然其常规写法是针对具体问题起笔;评论,必须有可评、所评之物,必须由具体问题引起评说,对特定的对象进行叙述、说明、评价和议论,我们评论事物,不可能没有对象而凭空评论。

由此看来,议论文写作有更大的自由度,可以由抽象的概念展开议论;而评论文相对限制较严,重虚实结合,由实际存在的问题引发评议。

  策论文。

比如: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的对策”为题,写一篇800字左右的策论型文章。

(2008年广东省考第3题)“策论”一词在公务员申论考试中的时代意义是:以对策内容为主的议论文。

  对策性文章。

比如:根据给定资料,自选角度,自拟标题,写一篇对策性文章。

(2008年安徽省考第3题)又如:针对所有材料反映的问题,自拟标题,就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提出对策并进行论证。

(2008年云南省考第3题)有一类考试题目要求的文体属于特殊形式的对策性或“对策型”文章,比如:阐述政府应该从哪些方面采取措施,才能有效解决汽车超限超载问题。

(2005年广东省考问题2。

)还有一些试题没有明确体裁要求或提示,但阐述措施,很明显属于对策范畴。

面对新的形势,乡镇政府要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工作的着重点应放在哪儿

如果要在某一乡镇推广这一做法,该如何确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合理、有效地开展工作

(2008年山东省考第4题)论述的内容是如何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指出工作重点,以及推广农村公共服务社区化做法的具体要求,按其内容,显然是对策性文章。

  经过上面的整理,可以看出,申论文章无论采取哪一种文体或称呼方法,其内容都是分析、论述与对策的结合,并以对策为主,同时理论方面的分析也是不可缺少的环节,无论分析问题还是提出对策,最终都要指向问题的解决,没有不解决问题、只是指出问题和分析问题的申论文章。

在写出提出对策的理论、政策、法律等依据,解决问题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实行对策的具体办法、保障措施之外,还可论证采取对策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用性,预测其实行后的趋势,表明问题必然解决的前景。

可见,各种名目不同的申论考试中所要求写作的文章,实质都是普通文章之下特殊的议论文——政论文,是理论分析与对策论述的统一,是观点与事实的统一,是抽象论述与具体现象陈述的统一,其基本要求是解决问题。

有关受教育权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国人民代会第四次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怎样写我8年的成功之路

无限扩大你在问题里所说的就可以了。

我可以教你写,前提是给我的答复评为最佳答案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