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安全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早上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
伴随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互联网正有力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人们在网上交流、交往、交易,话在网上说,钱在网上花,事在网上办,已经成为一种习惯、一种常态。
同时,网络安全问题也相伴而生,网络攻击、网络恐怖等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侵犯个人隐私、窃取个人信息、诈骗网民钱财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然猖獗,所有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公共安全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打击网络有害信息和不法行为的呼声非常强烈,维护网络安全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强调要加强全党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培养,发动全社会参与维护网络安全,培育“中国好网民”。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网络安全不仅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也直接关系到每一个网民的切身利益。
只有保护好每一个网民的安全,才能让网络安全落地生根,用坚实的一砖一瓦,构筑起国家网络安全的坚固长城。
作为我们小学生也要做一个“中国好网民”,要有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现在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小学生一放学或一放假,就长时间地呆在电脑前,其实,上网就像步入社会,你可以在这个虚拟网络空间里,学到有益自己身心健康成长的东西,学到课本里没有学到的东西,在这里你可以得到世界上成千上万的网友的帮助。
但在这里也可能会受到一些不健康内容的影响,思想受到的侵害
以如何正确使用手机为主题的演讲稿
土豆土是地瓜,土豆土豆我是地瓜,听到请回答。
延安851,延安延安我是851,为了胜利向我开炮。
这些经典的过去战争中的通信是多莫的落后啊,进入了互联网时代,手机是多么的先进,只要有了手机,信息无不畅通,只要有了手机,上级的命令第一时间就能得到,只要有了手机,军官发的指令谁时都能听到,只要有了手机,家人就能知道我的现状,手机手机无处不在,手机手机我的情人和亲人。
这不是演讲,这是事实。
但请不要高兴的太早,战争一旦爆发,卫星就会被打掉,通信会瞬间中断,任何对手都会第一时间先打掉你的通信,手机就会成为废品,到那时,断电断水是家常便饭,最落后的通信还会起死回生。
到那时:土豆土豆我是地瓜,土豆土豆我是地瓜,听到请回答,我现在在美国洛杉矶,我准备成立中国军团,下一步请指示。
延安延安我是851,延安延安我是851,为了胜利向我的4号阵地(白宫)发一颗导弹。
嘻嘻呵呵。
安全在我心中演讲稿400
【摘要】安全问题与我们每个人都密切相关,特别是对风险系数较高行业的生产一线员工关系更为密切。
因此,提高一线员工的安全意识至关重要。
基于此,本文笔者首先分析了生产一线中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然后为提高一线员工的安全意识提出了具体化的建议。
【关键词】安全;一线员工;提高所谓安全意识,就是人们头脑中建立起来的生产必须安全的观念,也就是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各种各样有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外在环境条件的一种戒备和警觉的心理状态。
安全意识的负面类型有以下几种:“混沌性”:工作消极被动,浑浑噩噩地生产,思想深处存在生死由命的想法,这种安全意识于文化水平低下有直接关系。
“自恃型”:多为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老”字辈员工,自恃久经沙场,在工作中无所顾忌,他们发生事故可能性很大。
“任务型”:为了保生产,赶任务,加班加点连续作业,超负荷运转,以至安全意识每况愈下,导致发生事故。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生产一线的安全形势亦愈发严峻,近年来,一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像石油管线爆炸、煤矿爆炸、化学气体泄漏等,这些事故严重威胁着普通群众的人身安全。
下文将分析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并提出了提高一线员工安全意
小学二年级演讲稿《做好每一件事》
关于母爱的名言名句、赞美母亲的名言警句来源:人生格言 | 时间: 2012-10-16 19:071、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
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
心,报得三春晖。
2、我之所有,我之所能,都归 功于我天使般的母亲。
3、母爱是世间最伟大的力量。
——米尔4、一位好母亲抵得上一百个教 师。
——乔治·赫伯特5、我的母亲是我见过的最漂亮 的女人。
我所有的一切都归功于我的 母亲。
我一生中所有的成就都归功于 我从她那儿得到的德、智、体的教育 。
——乔治·华盛顿6、慈母的胳膊是慈爱构成的, 孩子睡在里面怎能不甜
——雨果7、成功的时候,谁都是朋友。
但只有母亲———她是失败时的伴侣 。
——郑振铎8、我很幸运有爱我的母亲。
贝多芬当母亲逝世时,我身心交瘁9、 ,简直要垮掉,我几乎不知道如何生 活下去。
——希思(英国前首相)10、母亲对我的爱之伟大让我不 得不用我的努力工作去验证这种爱是 值得的。
——夏加尔(绘画大师)11、世界上无论什么名誉,什么 地位,什么幸福,什么尊荣,都比不 上待在母亲身边,即使她一个字也不 识,即使整天吃‘红的’(注:指高粱——季羡林 饼子)。
12、母爱是迷航的灯塔,指引着 前进的方向;母爱是冬日的阳光,温 暖着赤子的心灵;母爱是尽职的卫士 ,保护着幼小的生命;母爱是春天的 细雨,滋润着干涸的土地;母爱是秋 天的金黄,展现着丰收的喜悦。
13、我的第一个启蒙老师是我的 母亲。
——茅盾14、慈母爱子,非为报也。
刘安母爱是多么强烈、15、热地占据我们整个心灵的感情。
邓肯16、从母亲那里,我得到的是幸 福和讲故事的快乐。
17、母爱是明澈的山泉,洁净而 碧澈。
她纯而不梁、无瑕,她能洗涤一切污浊。
18、世界上一切其他都是假的, 空的,唯有母亲才是真的,永恒的, 不灭的。
记忆中的母亲啊
最心爱的19、 恋人啊,您是我所有的快乐,所有的 情谊。
20、成功的时候,谁都是朋友。
但只有母亲——她是失败时的伴侣。
——郑振铎21、母爱是一条长长的路。
你走到哪里,她都伴你延伸、顺畅。
那悠悠的牵挂,那谆谆的叮咛,为你 指点迷津,护你一路走好。
22、我的生命是从睁开眼睛,爱 上我母亲的面孔开始的。
略特23、母爱如一杯浓浓的香茶,饥 渴时给我们带来芳香;母爱如一加光 十色的彩虹,失落时给我们带来希望 ;母爱如一轮火红的太阳,寒冷时给 我们带来温暖;母爱如一盏明亮的路 灯,迷失时给我们指明方向。
24、记忆中的母亲啊
最心爱的 恋人啊,您是我所有的欢乐,所有的 情谊。
如果说世界上还有哪一种爱25、 是无私的话,那就是母亲对于儿女的 爱;如果说世界上还有哪一种爱可以 让我们泪流满面,那也只有母亲对儿 女的爱;如果说世界上还有哪一种爱 可以让我们放弃一切,那也只有母亲 对儿女的爱。
26、世界上有一种最美丽的声音 ,那便是母亲的呼唤。
27、母爱如春夜无人知晓的细雨 ,如黄昏穿过林间的晚风,如清晨的 每缕阳光,陪伴在你不经意的时候。
母爱是盎然的绿地,芳菲而28、 宜人。
她使空气清新、蝶飞舞。
她是唯一没被名利污染的一 方净土。
29、世界上的一切光荣和骄傲, 都来自母亲。
30、全世界的母亲多么的相像
他们的心始终一样。
一颗极为纯真的赤子之心。
曼31、母爱是温暖心灵的太阳,母 爱是滋润心灵的雨露,母爱是灌溉心灵 的沃土,母爱是美化心灵的彩虹。
32、母爱是多么强烈、热地占据我们整个心灵的感情。
邓肯33、倘若我是跋涉千里的夜行者 ,母亲必是那重重夜幕里一盏温柔的 灯光,远远的为我亮着,轻唤我迟疑 的脚步;倘若我只是自怨自艾的蹩脚 演员,母亲必是那热烈的掌声,呼唤 我自信,鞭策我努力;倘若我是条嬉 戏的小游鱼儿,母亲必是那一汪碧绿 的湖水,在包容我顽皮任任性的同时 ,也将我的快乐涟漪般一圈圈的扩散 了去……34、人的嘴唇所能发出的最甜美 的字眼,就是母亲,最美好的呼唤, 就是“妈妈”。
35、母爱是一缕阳光,让你的心 灵即使在寒冷的冬天也能感到温暖如 春;母爱是一泓清泉,让你的情感即 使蒙上岁月的风尘依然纯洁明净。
36、在孩子的嘴上和心中,母亲 就是上帝。
37、母爱是体贴、理解、善良、慈祥的源泉。
母爱之情 ,惊动天地,感泣鬼神。
38、母爱是慷慨的,她把爱洒给 了春露,洒给了秋霜;留给了晨曦, 留给了暮霭;分给了弃婴,分给了遗 孤;而惟独忘了她自己。
39、母爱是一片大海,让你的灵 魂即使遇到电闪雷鸣依然仁厚宽容。
40、母爱深明大义、当你啼哭于襁褓时,母爱是温馨的怀 抱,当你呀呀学语时,母爱是耐心的 教导;当你熬夜备考时,母爱是暖暖 的热茶;当你远行时,母爱是声声的 呜咽;当你取得成绩时,母爱是激动 的泪花;当你病卧在床时,母爱是布 满血丝的双眼;当你沾染恶习时,母 爱是苦口婆心的劝勉;当你如履薄冰 而屡教不改时,母爱是撒在你伤口上 疼在她心上的那把盐。
41、母爱就是一生相伴的盈盈笑 语,母爱就是漂泊天涯的缕缕思念, 母爱就是儿女病榻前的关切焦灼,母 爱就是儿女成长的殷殷期盼。
42、母爱是世间最伟大的力量。
没有无私的,自我牺牲的母爱的帮助 ,孩子的心灵将是一片荒漠。
尔基43、人生最美的东西之一就是母 爱,这是无私的爱,道德与之相形见 拙。
44、母爱就是一幅山水画,洗去 铅华雕饰,留下清新自然;母爱就象 一首深情的歌,婉转悠扬,轻吟浅唱 ;母爱就是一阵和煦的风,吹去朔雪 纷飞,带来春光无限。
母爱像火红的 太阳,母爱像黑夜里的油灯,母爱像 冬天里的毛衣。
母爱是一种巨大的火焰。
45、—罗曼·罗兰46、母爱是永恒的,不管风雨如 何剥蚀,她总是完美无损、永不褪色 ;母爱是质朴的,她总是心清如水、 原汁原味;母爱是执著的,不管命运
关于隐私的演讲稿
隐私和隐私权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⑵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⑶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等。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
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
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来自: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国际人权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享有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一些区域性人权公约也有类似规定,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与国内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在基本内容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前者更偏重于对国家行为的规范:(1)政府机构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任何国家机关非法侵害本国公民隐私权的行为,都是应当受到禁止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国家作为公约或者条约的签字国应当通过国内具体法律制度之设定,使隐私得到切实的保护。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尤其是对居住不受非法侵扰、通信秘密受保护之规定很普遍。
宪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直接或间接规定,也是其他法律从不同角度对隐私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上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一条规定可认为是对隐私权的直接确认与保护,并且明确禁止两种侵害私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条规定,为刑法和民法对公民私生活安宁之分别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条观包括对公民通信两个方面的保护,一是对通信自由的保护,二是对通信秘密的保护。
前者属于自由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刑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等概念,但其中的几个条文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这是一条宣示性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一般态度。
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将隐私权解释为身权之一部分,隐私权也就当然受刑法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形之一种,对公民个人私生活的侵入。
刑法的这一条规定有利于公民私生安宁的保护,也可看作是对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化。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隐匿一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属于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
而私拆他人信件,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也毫无疑问侵犯了他人通信秘密的权利,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四、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法院开庭进行民事审判,是一种行使国家公权的活动。
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会提出一些证据,法院也可能依职权收集证据。
这些证据可能会涉及个人,包括当事人和案外人的隐私。
于此情形,有关当事人得请求“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人民法院也可主动裁定某些证据不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隐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多个条文涉及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控告人,检举人不愿公开姓名的,在侦查期间应为其保密;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第七十九至八十三条规定,搜查必须有合法手续。
五、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由于一般性地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一般认为,隐私权应当属于人格尊严的一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次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中有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一司法解释在总体上与前述司法解释相仿。
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包括:(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括非法搜查行为;(2)严重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3)有关专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或行业管理法规,泄露业务上知悉的他人隐私而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其他严重侵害隐私权造成受害人人格尊严重大损害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法律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从不同角度保护隐私权的规定。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予以特别保护;调整房东与承租人关系的法律法规对承租人的隐私给予保护;有些国家有关计算机与数据的立法对公民的隐私予以保护。
由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所以国家赔偿法中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由于新闻媒介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一些国家的新闻立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劳动立法应当对工作场所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此外,法律对医生、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规范也作出特别规定。
来自:金栋法律咨询网-----------------------------什么情况是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经bmk333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列出供大家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原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