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29条对于中国宪政体系的意义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上的这条规定看似清楚,其实并没有得到真正贯彻。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强化法律监督”作为自我定位,言下之意,也是要强化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做一个名副其实的法律监督机关。
然而,到底什么是法律监督机关,怎样才能从制度上强化法律监督,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对宪法第129条进行专门的研究,以阐明法律监督机关到底应当是一个什么样的机关,它在当代及未来中国的宪政体系中,到底应当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
一、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但不是司法机关在学术理论界,尤其是在法理学、宪法学、诉讼法学等领域,主流观点大多认为,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
譬如,权威的《法理学》认为:“在我国,按照现行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司法权一般包括审判权与检察权,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因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便是我国的司法机关。
”[1](P237)有的宪法学著作也认为:“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两个方面。
”[2](P287)相比之下,从诉讼法学、检察理论的角度论证检察权属于司法权的论著,则更为常见。
[3]的确,
司法考试或者懂宪法学的指教:是不是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任免,全国...
不完全对。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没资格任免。
地方各级的检察长和院长由同级人大任免。
政法委,是管公检法的
有没搞错,宪法是怎么说的
好像说的是检察管着所有的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广西的公务员考试中,检察院的专业知识大概都考些什么内容
只考检察院部分吗
还是宪法、刑法等
检察院考试肯定是要侧重于检察专业知识,刑法、刑诉,要关注,尤其是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院立案标准规定,检察官法,检察职业道德,检察院组织法要特别关注。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怎样?
在刑事诉讼中安机关查机关,法审判机关,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然,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有侦查权)。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与法院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检察院。
案件的一般流程是公安对刑事案件立案后报检察院批捕;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侦查监督权(通过立案监督、提前介入、发检察建议等形式实现);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审判监督权(主要通过抗诉实现)。
所以,检察院在宪法中的地位是最高的。
但在历史形成的观念上,老百姓都认为公安是最大的,而检察院的职能一般人很不了解,所以有一句口头语“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
”但是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作用是终局的,案子的最终定论都要有法院来判决,所以一般而言,现在法院的影响是最大的。
宪法规定“检察院接受人大的监督”,在一次侦查过程中,有一名热大代表要求查看你的侦查记录,该怎么办
不让看.因为案件在侦查阶段是要保密的.泄露了就有可能是失职或是犯罪.还有一点就是检察院接受人大的监督,法律规定了一定的形式,人大可以要求检察院出报告,并不是一位人大代表去看什么侦查记录.
我国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上下级人民法院
从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表述上看, 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人民法院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 《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从对哪一个机关负责来看,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宪法》第128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宪法》第133条)。
从有关司法人员的选举、任免程序看来,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在任期内,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撤换院长,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第10条、第35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但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22、23、24、25、26条)
请教律师: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
在案件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在法院审理阶段: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你的理解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