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的深圳政治体制改革是怎么回事?
200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或许也将成为经济特区政治体制改革的“元年”。
最近,一份《深圳市近期改革纲要(征求意见稿)》在深圳政府在线上公布,里面公布了市委、市政府正在酝酿的多项重大改革:区长差额选举、区人大代表直选、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这些名词听起来就让人兴奋不已。
今年3月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到深圳调研。
在讲话中,汪洋特别强调深圳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争取在这方面为全国树立样板。
一番话给深圳指明了新的方向,深圳就是要在民主法制方面有更大的创举,才能进一步树立特区的样板。
汪洋深圳调研之后,深圳市委、市政府立即布置相关部门和理论界研究深圳进一步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方向,并要求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给出一个改革“菜单”。
深圳理论界、学界对此次探讨十分兴奋,认为深圳特区鼓起勇气,明确了改革的突破口———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法制建设,而给深圳这个勇气的,正是汪洋的一番话。
浏览《深圳市近期改革纲要(征求意见稿)》,你会发现很多令人兴奋不已的关键词。
在党内民主方面,党内选举引进竞争机制,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选范围;在基层民主方面,在区政府换届中试行区长差额选举;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探索将城市管理职能交由警察执行的新体制…… 《纲要》明确,深圳将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健全完善的市场体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力争走在全国前列,努力探索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制度模式。
积极发展党内民主 重大决定无记名投票 要点:全面实施区级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探索试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
完善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在党内选举中引进竞争机制,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选范围,完善市、区两级党委差额选举制度,并适当扩大差额数量,允许参选人(包括自荐和党员联名推选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竞选活动。
各级党委的常委会和行政机关党组的重大决议,逐步实行无记名电子表决,以真正体现多数人的选择意志。
点评:前不久一次基层党组织选举中,一名有着60年党龄的老党员说:“没有党内的民主,就没有人民的民主。
党内民主要给人民民主做榜样。
”党代会常任制,在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探索。
目前党代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全会,使党代表成了五年一次的“表决工具”,实际作用有限。
实行常任后,扩大了民主,也有利于调动党代表积极性、进一步发挥其作用。
在完善党内选举方面,目前深圳市已经在探索社区一级党组织直选,但这样的直选层次毕竟太低、范围太小。
“直选”能否向上一级党组织“扩散”,还需要探索。
推进基层民主选举 区长差额直选 要点:在区政府换届中试行区长差额选举,扩大副区长选举的差额数量,候选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演讲、答辩,由同级人大差额选举出区长、副区长,为以后条件成熟时进行市长差额选举积累经验。
点评:1999年,深圳龙岗区大鹏镇镇长差额选举曾引起国内学界的广泛关注,有人甚至大胆地猜想:什么时候深圳的区长、市长能够差额选举
根据《选举法》规定,区长应实行差额选举,但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在实际操作中,区长从来都是等额选举。
如果真能实现“区长差额选举”,将是一个不小的突破。
充分发挥人大职能 探索区人大代表直选 要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人大内设机构,围绕立法、监督和服务常设机构及代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逐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比例,完善人大常委会工作机制。
在区级人大换届或代表补选中,开展部分区人大代表的直接竞选,增强民意基础。
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设立人大代表工作站,及时反映基层群众的诉求,畅通民意反映渠道。
点评:尽管从1980年开始,已把直接选举范围从原来的乡级扩大到县级,但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均由间接选举产生。
不少学者认为,经过乡级直选45年的“学习”,我国公民已基本具备比较完全的直接选举的知识和经验。
目前,城乡公民对提高和扩大直选层级和范围的呼声日渐高涨,提高和扩大我国直选层级和范围的各方面条件均已日趋成熟。
推进廉政体制创新 学习香港“廉政公署” 要点:借鉴香港廉政公署模式,研究创新反腐廉政的工作机构和运作模式。
通过特区立法赋予其必要的权限,拓展监督的范围和职能,授予必要的手段,加大反腐廉政工作力度。
加快舆论监督的立法工作,确保新闻媒体在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时的应有采访权和自主权。
充分发挥网络监督作用,探索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事先通过各种媒体征求社会意见。
点评:2006年以来,深圳纪检监察等部门已数次前往香港廉政公署取经,调研内容主要围绕投标人资格预审、低价中标、工程担保等问题。
但如何在廉政制度框架上进行改革,也是有关部门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尤其深圳是全国唯一一个纪委和监察局没有合署办公的城市,许多人曾猜测,这是否为了让监察局扮演类似“香港廉政公署”的角色。
这种猜测是否能成真
正如《纲要》所说,要利用特区立法权,扩大“监察部门”的权限。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区和部门一把手“公推公选” 要点:逐步实现各区党政一把手、市政府各部门一把手由市委常委扩大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人选,票数较高者和自荐、联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公开演讲和答辩,最终由常委会进行差额票决。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定期轮岗培养制度,加大市、区两级政府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跨部门交流,推动其他层级相同类别公务员跨部门岗位交流。
点评:“公推公选”由仇和在江苏燃起第一把火,这对一向以“敢为天下先”的特区是一个不小的“冲击”。
很多人在问:为什么深圳不敢
如今深圳也要进行“公推公选”的尝试,如何才能比当初的仇和走得更远
一是在“公推”上扩大民主,不但党委有提名权,群众也应该有联名提名的权利,深圳就计划增加自荐和“联名推荐”的方式;二是在公推公选官员的层级上,在实现了局长、区长“公推公选”后,还能让更高级别的官员“公推公选”吗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探索建立“城管警察” 要点:学习香港、新加坡的经验,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适当分离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深入研究、合理界定各级行政管理事权,进一步优化“大部门制”管理体制,推进政府法规起草、城市规划、产业政策等决策事项相对集中的改革。
借鉴国际先进城市管理经验,探索将城市管理职能交由警察执行的新体制。
如何加强基层团支部建设
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得力助手和后备军,班团支部是对青年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是共青团员履行团员义务的主阵地,10级计算机三班团支部作为一个由来自五湖四海的共青团员组成的集体,把它建设成一个先进、优秀的团支部显得尤为必要,半个多学期以来,我们团支部积极组织班上的团员,认真对待和配合院分团委的工作,并成功举办了班级秋游,做文明网民,创和谐网络的团日等活动。
很多工作取得显着成效,但是我们会继续努力,积极落实工作,切实地为同学服务,不浮夸成绩,争取建设一支实干、优良的团支部。
一:团支部经常性工作1、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思想,新时期尤其要组织团员、青年学生学好理论,组织团员、青年学生上好思想教育课、形势任务课,坚持开展正常的团活,使团员、青年学生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良好的政治自觉性,引导团员、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2、认真完成党和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帮助班委会抓好班级的各项工作。
根据不同时期团员、青年的思想特点,有针对性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注重做好后进青年的转化工作。
3、教育帮助团员、青年学生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明确学习目的,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立志成才。
4、定期做好班子的换届改选工作,建立完善团的工作秩序,做好团员的奖惩、新团员的发展、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团费的收缴和团内的各种报表工作。
教育团员、青年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关于对团代会和团委的认识的资料。
急、
团代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代表大会的简称,团代会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并讨论党中央和团中央的文件精神,以及团委委员的换届选举等等。
团代会是按照团章规定从团中央到各级行政区域的各级地方团委、各具体基层单位团委团总支委、每年定期或者特殊情况下不定期召开的共青团团员代表大会。
一、团内民主选举制度 团内民主选举制度是共青团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组织规程,是团内民主选举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等规定的总和。
其中,《团章》中关于团内民主选举的条文是团内民主选举制度的总则,团有关选举工作的条例、规则、办法、意见等都是依据团章确定的原则制定的。
团内民主选举制度是团的一项重要法规。
二、团的代表大会制度 团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共青团组织体制的根本体现,是团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组成方面。
团的代表大会是团的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
为了保证团代表大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团内选举规则根据团章规定,对各级团代表大会的届期、职权、规模、代表构成与产生办法,召集会议方式及召开会议的报批程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的总和就成了团的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它是团内重要的组织制度。
团章规定,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
这是因为,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团员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他们集中反映了全国或该地区广大团员的意志。
团的代表大会,不但要听取和审查同级团的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有关团的工作的重大问题,而且要选举团的同级领导机构。
但是,由于团的代表大会几年才召开一次,不可能成为团组织的日常领导机关,因此,在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只能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作为全国或该地区的领导机关。
这样,团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就成为团的各级领导机关。
三、团的代表大会的职权 根据团章规定,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暂行)》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的指导思想 制定两个选举规则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团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改进和完善团内民主选举制度,尊重和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使团的民主选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这个指导思想贯穿于两个选举规则的各项条款中。
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团内选举必须坚持和体现党的领导。
这是从共青团组织的性质出发,健全和完善团内民主选举制度的基本立足点。
选举规则规定,团的各级组织拟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候选人人选及其选举办达等重要问题,在报告上一级团组织的同时,必须报请同级党组织批准,取得党组织的领导。
(2)团内选举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选举规则规定了团员女团内选举各环节中享有的民主权利。
同时规定,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反复酝酿讨论;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他人;团内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3)团内选举必须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就是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
它较之于等额选举为团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的代表和领导人,提供了更为广泛的选择余地,它是团内选举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始于团十二大通过的《团章部分条文修正案》,成为团内民主选举的一项基本要求。
选举规则规定了团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并根据团的地方和基层组织的不同的特点规定了实行差额选举的具体方式。
(4)团内选举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民主程序。
一、议程 1、预备会议。
(团代会正式举行前,由上届团委会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
) (1)听取筹备工作报告; (2)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3)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主席团一般由各代表团团长、团代会筹备机构负责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
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团代会代表。
) (4)通过大会议程。
2、正式会议。
(由团代会主席团主持) (1)宣布大会开幕,奏《国歌》; (2)致开幕词 (3)少先队员代表献词 (4)领导致词; (5)作工作报告; (6)主席团向大会推荐新一届团委委员初步候选人; (7)代表团分组讨论:A工作报告;B酝酿新一届团委委员候选人; (8)主席团会议:A听取各代表团讨论情况;B确定新一届团委委员候选人名单; (9)投票选举新一届团委委员; (10)公布选举结果; (11)召开新一届团委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团委书记、副书记及进行委员分工; (12)通过工作报告决议; (13)致闭幕词; (14)宣布大会闭幕,奏《代团歌》。
二、团代会选举的一般程序 1.大会执行主席报告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 2.通过选举办法; 3.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4.宣布经酝酿确定的新一届团委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和出席市团代会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 5.监票人检验票箱; 6.分发选票; 7.代表投票; 8.投票完毕,由监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开箱验票; 9.计票; 10.宣布计票结果; 11.宣布选举结果。
学校团代会参会须知 一、发扬共青团、学生代表的优良传统,以饱满的政治热忱,严肃认真的态度,紧张活泼的会风,朝气蓬勃、团结一致地开好大会。
二、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大会各项制度,服从大会的统一安排。
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都应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因故不能出席者须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报告大会秘书处。
三、大会期间,代表应佩戴“出席证”和团微,如有遗失,要及时报告大会会务组;以代表团为单位统一整队进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坐;遵守会场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进场时各代表团团长要负责组好本团人员,清点人数并将到会情况报告主席团。
四、大会期间,请注意保密。
对尚未公布的会议内容勿外传、复制。
代表、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议文件,防止丢失。
凡规定会收回的文件必须按规定时间交由工作人员统一收回。
五、遵守大会日程安排,会议期间不得外出,不会客;开会时,请自觉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认真开会 六、要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注意安全。
团委: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是各级团组织的领导机关。
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县共青团工作,组织全县共青团组织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开展工作,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中发挥党的助手作用。
二、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推进全县青少年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县青少年的思想理论教育、宣传文化活动,培养、选拔、推荐、表彰优秀青少年;指导全县志愿者工作的开展。
三、负责全县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的理论研究;向县委、县政府反映青少年思想状况,参与协调处理各种与青少年利益相关的工作;对青少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参与有关全县性青少年法规的起草、实施、监督等工作。
四、负责研究指导全县团的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全县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指导全县共青团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青年人力资源开发工作。
五、负责全县青年统战工作。
六、负责全县共青团系统外事工作和青少年对外交流工作。
七、指导和帮助县青联、县学联、县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所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团县委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筹措青少年事业发展经费。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团省委、团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检举 首先明确校团委是团员组织,负责团员的自身建设和团组织建设; 其次,学生会是学生组织,二者在工作对象上有重叠,负责学生管理; 三是团委组织分为组织部、宣传部等;学生会分为学习部、纪律部等等。
四是学校团委机构设置、组织分工及干部岗位职责 团委机构设置及组织分工 团委书记:团委干事: 团总支书记:信息管理部团总支书记:综合部部长:宣传部部长:秘书部部长: 组织部部长:副部长: 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文艺艺术部部长:副部长: 职责: 1、根据校党支部和上级团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起草每学期团的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团委会和团总支工作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和情况反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布置、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研讨各团总支共青团工作;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2、积极开展对全校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及时了解团的工作动态,针对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研究教育内容、方法和途径,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他方面工作。
3、抓好团的基础工作。
建立健全团内各项规章制度;作好团员发展及管理工作,做好超龄团员的离团工作;抓好年度对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先进团支部的表彰工作,推动全院形成倡优争先的良好风气;及时对违纪团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4、维护和代表青年学生的正当权益,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在学习、生活、课外活动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有关部门搞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5、指导和帮助校团总支开展各项工作。
努力做好青年教职工团员的工作。
6、抓好每学期团校培训班的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办好团校。
7、配合党校组织部做好推荐优秀团员的入党工作。
8、积极做好团的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团内动态,反馈各种信息,加强与兄弟院校的工作交流。
9、做好学校党团之窗的橱窗、教室板报、校报等校园文化的各项工作,做好学校重大活动的策划、指导以及落实等工作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校团委干部岗位职责 一、 团总支职责 1、在团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团的规章制度,结合本部实际,充分发挥团结团员、教育团员,管理团员和服务团员的核心作用。
2、积极开展团员意识教育,加强广大团员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教育、法制教育和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增强团结互助的责任感和光荣感。
3、坚持请示汇报制度,了解掌握青年学生的学习、生活、工作情况,反映青年学生的思想动态、建议和要求,定期向校党支部和校团委汇报工作,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4、根据工作计划,指导团支部开展工作,认真做好学期总结汇报。
5、做好团员的注册、登记工作,负责团费的收缴和上交工作;对团员进行党性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发展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分子,推荐他们参加党校、团校学习。
6、根据团员的特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诸如报告会、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参观访问等,不断丰富团员的业余文化生活。
7、要深入学生,有针对性地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加强心理健康和心理素质方面的咨询与辅导。
8、建立全团内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团员发展、奖惩、管理和超龄离团工作。
9、完成校党支部、团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 团委书记岗位职责 1、主持团的全面工作。
2、主持召开团委会议,传达党支部和上级团委的指示、决议,研究确定团的工作任务。
3、负责团工作的计划、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总结工作,经常向学校、上级团组织反映情况,汇报并请示工作。
4、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熟悉团情,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及时反映情况,汇报团员青年中存在的思想问题,并积极地、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5、学习、掌握共青团工作的理论知识、业务知识、工作方法,了解团史,研究团的工作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6、抓好团委班子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关心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开展好工作。
7、参与学校党政有关青年学生问题的研究。
8、积极完成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其他事情。
三、 团委干事职责 1、协助书记处理日常工作。
2、具体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3、完成书记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 秘书部职责 1、负责团委、团的上级组织及有关部门文件、通知、简报等的收集、整理、存档;负责团委各种数据资料保管存档(需要存档的资料包括:团中央、团省委、团市委、党委、行政及其他部门的文件、通知、简报、团委的文件、通知、简报及其他数据资料、会议记录、各种名单、交流材料)。
2、负责团委信件的收发、处理;日常工作的协调、安排;会议的通知、记录考勤。
3、负责团委各种文件、通知、简报、材料的撰写、打印及下发。
4、负责团委各种物品及办公室用品管理,团的经费财务管理;团委办公室内务、内勤工作。
5、负责团委对内对外联络,建立对内对外联络簿。
6、负责团委各种例会记录。
7、负责“团委大事记”的记载。
五、组织部职责 1、负责管理发展团员,监督团的组织关系转接,办理超龄团员离团手续及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2、负责组织制定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考核执行。
3、负责统计并掌握团组织的基本数据资料。
包括:青年数、团支部数、团干部数,团员、团干部受团内奖励人数,办理超龄离团手续人数,团员中男女比例等。
4、对团的活动,组织生活安排提出设想和建议,负责做好团内奖励工作,协助抓好团校的培训工作。
5、负责文件的收发、传阅、登记、归档、立卷和保管发行工作。
六、宣传部职责 1、及时反映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交流团的工作经验,宣传团的先进典型。
2、积极收集、撰写有关教育资料,为基层开展教育活动提供参考。
3、负责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
及时向有关单位(团的上级领导和部门、新闻机构等)提供材料,扩大影响,赢得广泛的了解和支持。
4、负责收集、保管有关活动的录音及文字资料(报刊、杂志报道);负责校团委各种图书、报刊、杂志及其他各种内部刊物的管理及宣传设备的保管。
5、负责学校广播室、记者协会的日常事务。
换届选举村委拟定一个主任,两个委员,是否可以增加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 《沈阳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备案审查同意(沈政法备字2010年第00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一月五日 沈阳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有序地行使民主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有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八条 为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法有序的顺利开展,其选举工作应当在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依法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九条 区、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开展选举试点,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五)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法,依法履行职责; (六)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控告和受理村民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和纠正选举违法现象; (七)设计、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和选民证、选举用的各种文书、统计报表等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核发当选证书; (九)组织检查验收,交流选举经验,拟定撰写选举总结,进行评比表彰; (十)承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当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从有原则性,事认真,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村民中推选产生。
其中担任村领导职务的不得超过半数。
投票结果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两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摸底; (二)宣传并组织选民学习有关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制定选举实施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五)组织推选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 (六)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委托投票,公布选民名单; (七)组织选民直接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宣传介绍候选人,组织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讲; (八)提名和培训监票人、计票人; (九)确定选举日期、投票方法和选举地点,委托投票手续; (十)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一)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举申诉; (十二)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举中出现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须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应当再次推选。
第十五条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内完成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止。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行使职责至本年度结束之前;超过本年度的应当重新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六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七条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的范围一般应以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前选举登记的选民为基数。
户籍不在本村,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登记: (一)在配偶所在地的村居住的; (二)转为非农业人口后仍在本村居住,且履行村民义务的;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其他能够对本村发展作出贡献的。
依前款规定在申请时,属于村民的,应当出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证明。
依前款规定在申请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不予登记,但在村民会议被推选为候选人时,应当确认村民会议的决定合法有效。
第十八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一年以上,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计人本次选举的选民人数。
第十九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之前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四日之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释或者调整。
选举日起不再受理对选民名单的异议咨询。
第二十条 选举日期确定后,推迟选举的,在推迟时间内取得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从奉公守法、廉洁正派,事公道,带头履行村民义务,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中推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自觉接受乡、镇(街)党委的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 (二)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致富技能,能够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三)热心为群众服务,勇于创新、甘于奉献,扎扎实实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公道正派,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村民委员会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三条 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并不得委托他人提名候选人。
每一选民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候选人的,提名无效。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在村民会议上以投票形式提名,按得票多少确定,并当场公布。
第二十五条 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候选人职务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确定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按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公布选举日公告发布之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候选人的,应当辞去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填写《候选人公正竞选行为规范承诺书》并公示。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额出现缺额的,从提名结果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如遇有票数相等的情况,由村民会议投票决定。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之前,由原村民委员会组织推选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因故不能按期进行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重新确定选举日期,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一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提倡采取无候选人方式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十二条 同一选票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选举无效。
第三十三条 选票经检验,可区分为整张有效选票、整张无效选票、整张弃权选票、局部有效选票、局部无效选票。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同一张选票或者无候选人方式投票选举在计算选票时可采取上票下移的法,将同一候选人在上级职务的得票数统计在下一级职务得票数内的方式计票。
但不得采取下票上移的法计票。
采取上票下移的法须在村选举方案中明确提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 提倡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投票前进行演讲,介绍治村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演讲可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利用广播的形式进行。
演讲稿须经村选举委员会审核把关,演讲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诋毁、侮辱他人。
第三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时,应当召开村民选举大会。
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同时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票站。
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
不便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
是否使用流动投票箱应当严格掌握。
使用流动投票箱的对象和人数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
每个投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
第三十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监票人、计票人,并经选举大会通过。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或者投弃权票,还可以另选他人。
任何人不得干扰、影响选民填写选票。
第三十九条 选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条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须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共同到选举委员会,委托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选民委托投票证,注明被委托人姓名和委托理由,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后,委托选举有效。
被委托人必须是候选人以外的选民。
投票时凭委托证和委托人的选民证,领票、写票、投票。
第四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所有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并当众开箱。
由监票人、计票人认真核对选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算票数,当场宣布计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相等票数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
任何组织或者任何个人均不得另行确定候选人。
第四十三条 经过两次投票,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当选人数已经达到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
主任暂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当选的副主任或者委员中确定一人临时组织工作,在一年内进行补选。
第四十四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在选票上填写与选举无关的文字、图画及其他符号的为无效票。
第四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保管期限至下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
第四十六条 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在选举结束后的十日内完成村民委员会印鉴交接、工作交接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分工。
第四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应当做好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工作,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竞职承诺的监督。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接到罢免要求后,应当对村民联名名单和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三十日之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多数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在表决罢免要求时,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九条 参加投票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的有选举权的村民的确定,应当依据选举村民委员会时确定的选民范围进行增减。
第五十条 经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未获得通过的,自表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村民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一个月以上未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且未说明理由,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应视为自动辞职。
第五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选举程序在三十日内组织补选。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三)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由查处机关宣布当选无效。
其处罚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结束。
第五十五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核实。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后的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予以制止,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定程序调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沈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村主任在脱贫攻坚
全国集中连片贫困地区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会提出的6项重点任务是\ \ 1.切实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
\ \ 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关键是要发挥乡镇党委的“龙头”作用,重点是选优配强乡镇党政正职。
结合乡镇领导班子换届,进一步优化班子结构,注重选拔业务能力强、基层经验丰富、与群众打成一片的本乡本土“老乡镇”进入乡镇领导班子。
优先从具有乡(镇)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注重选配好贫困地区乡(镇)党委书记,保持相对稳定。
坚持老中青相结合的梯次配备,注重选拔熟悉现代农业、扶贫攻坚、村镇规划、环境治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大乡镇干部选拔使用力度,形成比较合理的年龄、知识、专业和来源结构。
全面落实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刚性要求,切实把政策用好、把好事办实。
\ \ \ 2.集中抓好贫困村带头人队伍建设。
\ \ 加强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特别是贫困村党组织书记,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中之重,对推动贫困村脱贫致富至关重要。
结合贯彻落实全国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座谈会精神,集中精力抓好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顿,重点调配好党组织书记队伍,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基础。
借助“两学一做”重要载体,对全省软弱涣散村级党组织进行了新一轮全面摸底。
通过查班子是否齐全、查是否团结、查战斗力是否强盛,把村基层党组织的问题查清、查实,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突出“两力、两率”标准,按照配强班子治“软”、维护稳定治“乱”、发展经济治“穷”、完善制度治“散”的思路,坚持省市县乡四级联动,对软弱涣散村打了一次“攻坚战”。
及时调整配强贫困村党组织书记,对班子不齐的特别是书记出缺的,采取民主选举、组织选派等方式配齐配强;对班子软弱涣散的,采取领导包抓、部门帮扶、下派第一书记、派驻工作组等措施集中进行。
\ \ \ \ 3.全面加强下派“第一书记”工作。
\ \ 选派“第一书记”工作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脱贫攻坚、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小康目标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对促进村级组织建设、推动精准扶贫、发展村级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
联合省扶贫办,举办全省“第一书记”示范培训培训班,解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及脱贫攻坚政策,分析精准扶贫形势与任务,进一步明确“第一书记”职责和要求,促使“第一书记”尽快进入角色。
按照省委要求,在充分调研、听取意见和建议、吸纳外省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对驻村第一书记和联户扶贫工作对人员加强管理激励的意见》,明确提出下派第一书记每人每年1万元的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按5:3:2比例分担;生活补助每人每天40元,由派出单位承担。
目前,已为4003名贫困村第一书记安排不低于1万元的工作经费。
在全面加强第一书记管理的,夯实选派单位的职责,要求做到责任捆绑、项目捆绑、资金捆绑,把职能优势、资源优势用到帮扶上。
目前,派出单位已落实责任、项目、资金帮困的村5980个。
各级从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帮扶经费31244.3万元,集中助推脱贫攻坚。
\ \ \ 4.强化村干部教育培训。
\ \ 按照省上示范培训、市上重点培训、县上全员培训的模式,不断加大农村基层干部培训力度。
每年对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进行一次全员轮训。
省委组织部先后组织一类村党组织书记赴江苏、山东沿海发达地区学习先进,开拓眼界,增长见识;突出地域特色和基层干部需要,分陕北、关中、陕南三个片区,举办后进村党组织书记示范培训班。
\ \ \ 5.加强基层基础保障工作。
\ \ 全国农村党建工作座谈会后,省委把加强基层基础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强力推进抓好落实。
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厅5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保障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规范村干部补贴的意见》,村级办公经费按大村每村每年2.5万元、小村每村每年2万元核定;规定大村按7名、小村按5名村干部发放补贴,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的补贴为每月2000-2300元,“一肩挑”的为每月2500-3000元,其他村干部补贴标准原则上为支部书记的40%-60%;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40%、20%、40%的比例分担。
村干部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0%、30%、20%比例分担。
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村干部补贴标准提高后,省、市、县三级财政共投入21亿。
全省镇村综合改革以来,一些合并后的村级活动场所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改建、扩建、新建。
另外,由于灾害损毁、移民搬迁、城镇改造,全省仍有2119个村无村级活动场所或面积不达标。
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召开各市建设工作部署会议,明确提出实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清零行动”。
\ \ \ 6.夯实各级脱贫攻坚责任。
\ \ 省委在市县乡换届中,把脱贫攻坚实绩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把一大批年富力强、堪当脱贫攻坚重任的干部选配到贫困县党政班子;严格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确保脱贫攻坚一张蓝图绘到底。
同时,采取挂职一批、充实一批、储备一批的办法,选派138名金融、科技专业干部挂任贫困县副县长,选派460多名优秀年轻干部到贫困乡镇挂职,为脱贫攻坚注入新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