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帮忙写一篇演讲稿 主题是:明是非,辩美丑,做合格中学声生.难度不要太大,三分钟左右.
学校之所以敢拿荒唐的“发型不合格”跟学生说事,追根究底,是有《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规定作后盾。
但值得质疑的是,作为校规的“剪短发”在法理上讲得通吗
有法律专家说,学校这一做法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是违法的,就是学校有这个规定也是与法律相违背的。
法理不通,情理上也说不过去,有专家如是说,能否专心学习与头发长短没有联系,学校这一要求不是人性化的做法。
尤为可怕的是,学校一厢情愿地搞“剪短发”,这件事涉及到了学生的人权问题。
因为“剪短发”必然导致头发的损伤,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制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剪头发的法律。
头发属于公民人身的组成部分,学校不能以任何借口来迫使学生剪头发,最大的权限也只能止于引导。
国家和政府都没有这样的权力,学校更没有这个特权。
教育本该是以人为本的教育,学校教育必须以学生的成长成材为根本目的,一方面,应以育人为本,促进每一位学生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必须满足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包括人格、尊严等方面的需求。
心理学家威廉杰姆士说:“人类所有的情结中,最强烈的莫过于被人重视。
”对学生而言,他们渴望父母的重视,更渴望能得到教师的认同、欣赏和喜爱。
因发型不合格而强制学生统一发型,再次为我们的教育体制敲响了警钟,也再次为我们改进现行的教育理念提出了挑战。
笔者以为,不是学生头发长的问题,而学校见识短的弊病积重难返。
“一切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是当前我国教育正在推行的教育改革的最高宗旨和核心理念。
中国的教育处于变革期,随着硬件的完善,急缺的是与现代教育思想基本一致的优秀教师,把教育的本质还归教育自身。
必须指出,学生虽然是受教育者,但也有自己的自由和隐私。
学校动辄“劝导”学生发型问题,影响了学生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和教育法相违背的。
但愿此事能够警示那些无知无畏者,我认为:“那种“视学生为私产”的观念和做法,是该抛弃的时候了
求篇奉献赤诚爱心,维护社会责任的演讲稿。
谢谢各位老师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丹心奉献保平安,赤诚付出构和谐》。
瞿秋白曾经说过: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对于谁都是宝贵的。
人生数十载,何其漫长,然而弹指一挥间,便如秋后枯草,过境云烟。
我时常思考,应当如何走过人生历程
如何才能更有意义
古有诸葛亮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今有人民公仆孔繁森,治沙英雄焦裕禄,巴山红叶王瑛。
感悟他们的人生历程,追随他们的奋斗脚步,每一件感人的事迹,映衬出一个高大的形象,激励着我、感动着我,而在我的脑海里跳动最多的便是“奉献”
作为昌乐县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一名普通干警,我的内心洋溢着自豪、感动和赞叹
我自豪,因为,我们通过开展自己的工作为人民排忧解难;我感动,因为,我的同事、我的同行们正在任劳任怨,风里来雨里去,用真情谱写着司法行政事业的伟大;我赞叹,因为,无数的司法行政人,正冒着严寒酷暑,默默无闻,为社会的平安和谐、人民的幸福安康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和汗水。
法制宣传,我们讲法条、析法理,润物无声。
人民调解,我们化干戈为玉帛,演绎人间真情。
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我们传递爱心火炬,让希望和信心燃烧。
法律援助,我们让绝望的人看到希望,让逝去的生命得到告慰。
当我还是小孩子,我耳闻了“平安是福”;长大一点我知道了“和谐建家”,当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努力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共同目标以后,平安与和谐就成为了家喻户晓、美好生活的象征。
祖国的富强、民族的复兴,工业的崛起、农业的丰收,经济的繁荣、科技的发展无一不与平安与和谐唇齿相依。
但是朋友,您认为是谁维护了人民的平安,是什么创造了社会的和谐呢
我想这与司法行政,这个国家血脉的滋养是密不可分的,有“司法行政”这个社会稳定与平安的调节器,你才可能看到更多美丽画卷、更多和谐美景、更多祖国的朝气与活力
还记得一位领导说过:正因为我们是司法行政人,在维护社会和谐的道路上才更要坚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才更要坚守“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信念;才更要坚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悔誓言。
是啊,正因为我们是司法行政人,我们才更要创先争优,做先锋,永远在前;当模范、乘势而上,当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忠贞卫士,牢牢把守平安和谐的第一道防线
2009年,乔官镇桃王村一男孩在某石场玩耍时不慎触到高压线,后脚跟严重灼伤,伤者家庭贫困,无力治疗,其亲属在与石场场主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纠集20多人到镇政府上访,并扬言,如不给予解决,立即进京上访。
我们司法所的同志们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积极会同综治维稳中心工作人员对伤者家属进行劝说教育,理顺他们的情绪,经过对石场场主耐心细致的劝说,石场场主当即赔偿了5万元,受伤男孩得到及时救治,该事件也得到圆满解决,从而避免了一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临近2010年春节的时候,某村一村民因违法建筑,夜里偷盖厂房致两个工人一死一伤,受害人家属纠集了三四十人找到房主,要求房主立即赔偿死者、伤者经济损失50余万元,否则就让死者在房主家过春节,双方剑拔弩张,一场械斗即将开演,是我们人民调解员不顾安危、义正辞严,引导他们走法律途径,从而制止了械斗,化解了矛盾。
繁杂的司法行政工作,听起来或许有些平凡细微,但我们正是在平凡中、于细微处,为百姓做“小事情”、处理“小问题”、调处“小矛盾”、化解“小纠纷”,才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才维护了社会的平安和谐。
有人说,公安是利剑,具有斩断罪恶的锋芒。
惊天动地固然壮美,但在我看来,润物无声也具回味
司法行政就是这样一剂传承千年、润物无声的“中药”,是呀,司法行政工作没有刀光剑影,没有冲锋陷阵,作为普通的司法行政干警,可能终生也不会有惊天动地的伟业和催人泪下的事迹,但是,我们每一次法制宣传就能教育一大批群众,我们每办一件法律援助就能安抚一颗受伤的心灵,我们每调解一件纠纷就使一个群体和谐,我们每帮教转化一颗曾经扭曲的心灵,就能给社会增添一份平安,所以,我们无怨无悔
因为,我们知道更多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了,平安就有保障了,发展就有希望了
如今,政法系统开展了“坚定信念、发扬传统、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热潮,作为司法行政干警,我们将继续在这个平凡的岗位上尽心尽责,紧紧围绕县委“一三六三”的任务目标和思路举措,始终坚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坚守“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信念,坚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悔誓言,继续奉献我们的青春,奉献我们的热血
我没有美妙的歌喉去讴歌那些平凡而又伟大的司法行政人,但我愿用爱,用情,用赤诚去演绎我心中神圣的司法行政事业,因为我,也是追逐标杆,奉献和谐,平凡而又伟大的司法行政人
谢谢大家
求新鲜的法律小故事300-500字,用于演讲,谢谢 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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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理人情 传说中,戈涅是一个小,她有一个哥哥,在反对国王争中死亡了。
国王克里奥颁布法令:将叛军阵亡者暴尸城下,谁也不准哀悼、不准殓,任凭乌鸦野兽啄食他们。
但安提戈涅却不听这一套,她勇敢地推开一众卫兵的阻挡,来到兄长的尸体面前,按照古老的习惯,拜祭和安葬了她的哥哥。
看守的士兵大概对国王的不人道的“恶法”也心怀不满,没有阻拦她,只是职责所在,还是把她带到国王的面前。
当国王咆哮着问:“你知道你犯了法吗
”安提戈涅却反驳说;“你的说话也能算是法律吗
宇斯并未宣布过这样的法律,正义之神也从未定下过这样的法律要人们遵守,因此我也不认为你的说话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 法律是什么
对这个简单问题的答案,全人类已寻找了几千年,而安提戈涅给出的答案却是如此的简单——法律即是天理与人情
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喜怒和随意的咆哮。
在安提戈涅看来,尊敬和爱护兄长,是做弟妹的首要任务;而人死了就要埋葬,这也是人之常情。
即使是叛国者,死已经是最大的惩罚了,不准安葬就是显失公平;掩埋死尸,是对人的一种尊重和保护,是天理,是神制定的自然法则。
而国王制定的人的法律,如果不符合自然天理,违反人性公理,那就是不好的法律。
不好的法律就不是法律。
尽管安提戈涅最后仍是被处死了,但“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的自然法学思想,以及”恶法非法“的念头,却在希腊人、罗马人以及整个欧洲人的意识里面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2、一个萝卜的法律故事 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 某一天,我们故事的主角--萝卜降临到了世界上,可是,世界上却有两个人甲和乙都看上了这个萝卜,于是故事开始了...... 第一种版本:甲和乙争执不下,都说这个萝卜是自己的,这时候,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这个萝卜是自己的,并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
这个时候,甲和乙之间发生的诉讼,就是民事诉讼,这种案件叫民事案件,我们老百姓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指这种案子。
这种案件发生在两个平等的主体之间,甲和乙是没有高低之分的,无论甲是公司CEO还是政府部门的局长,他在这个案件中,同乙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一样的,不因为自己的身份获得法律上的特殊照顾。
在这里,甲如果想胜诉,想让法院判决这个萝卜归他,就必须向法院提交证明萝卜是他自己的证据,如果他的证据不足,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二种版本:甲向行政机关(就是我们常说的“政府”或“政府部门”,但又有所区别)申请了行政确权,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作出了行政确认,确认萝卜是甲的,乙不服。
这时候乙该怎么办呢
他应该以作出行政确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确权,然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萝卜是自己的。
这个过程中,乙起诉行政机关的诉讼就是行政诉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告官”案件。
第三种版本:假如,甲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了萝卜属于自己,乙不服气,这时候,乙采取了极端措施,在一个夜深人静的夜晚,头戴丝袜、手持尖刀、脚踏风火轮,跑到甲的家里,在甲正在无限深情的观赏自己的萝卜时,突然从窗户里跳了进去,用一把生了锈的、缺了口的、卷了刃的、异常锋利的、吹毛断发的屠龙宝刀威逼着甲,抢走了那个伟大的萝卜。
甲对失去这个伟大的萝卜十分伤心,当即拨打110报警,警察以讯雷不及掩耳盗钤儿响叮当之势将乙抓获,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后报请检察院批捕,并检察院依法对甲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乙有期徒刑三年。
以上发生的就是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的一种诉讼活动。
萝卜的上面三种经历,向我们解释了三种诉讼的基本形态,至于抽象的法律概念,这里就不说了,因为这不是本文的任务,大家通过这个故事,先有个形象的认识吧。
3、性别鉴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但在基层农村,由于存在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不生儿子不罢休之风日盛,超生现象屡禁不止,最近更有上升趋势。
大学生村官李晓英在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时,给大家讲述了一个怀孕女子做性别鉴定的案例—— 已生一女孩的周某于2008年3月再度怀孕,她通过关系找人做B超,发现所怀又是女胎,遂到镇计生办以计划外怀孕为由引产。
为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其做胎儿性别鉴定的非法行为罚款5000元。
周某不服,在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周某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结合这个案例,李晓英告诉广大农民朋友:在我国,由于之前一度放任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女胎流产率极大提高,造成社会人口结构非正常发展。
因此,我国明令禁止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擅自进行或介绍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均属违法行为。
4、承包期内,村里无权单方收回果园 近几年来,随着农民外出打工和进城做生意,溧水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矛盾十分突出。
2005年,甲村王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果园,承包期为15年,每亩每年承包费为100元。
后来王某做木材生意,于2008年搬到城里居住,根本无暇顾及果园。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于2008年12月以每亩每年260元的价格将果园转包给同村李某,转包期以果园剩余承包期为限。
后来,村委会以果园属集体所有、王某无权转包谋利为由,将果园强行收回并转包他人。
王某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遂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裁决村委会有权收回王某的果园。
王某不服,又向县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果园并赔偿损失。
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娅一边讲故事一边讲法律: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自行和解,也可请村委会、乡(镇)政府等调解。
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二年。
不服仲裁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这个案子中,法院认为:在约定的承包期内,王某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承包金,村里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阻碍进城农民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判决村委会败诉,返还强行收回的果园,并赔偿因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不少村民收听广播后,放弃了因土地流转而无理取闹的念头。
“大学生法制讲坛”给农村带来一份和谐。
5、身边的法律小故事 法律是最公正的,它没有丝毫弄虚作假,如果你有什么事,就去找法院,法院会根据法律帮你申张正义的。
如若不信,就看看下面这个小故事吧
在我外婆的村子里,有一位爷爷,他姓张,大家都叫他张老汉。
张老汉在年轻的时候,没有娶妻,所以膝下无子无女,便去领养一个儿子来延续香火。
自从张老汉有了这个宝贝儿子之后,整天跑东跑西,忙里忙外去挣钱,只要能挣钱的活,再苦再累,他都干,张老汉这么苦为了什么呢
还不是为了能让他的孩子上好学,过好日子,将来能养他的老。
小的时候,张老汉的养子经常欺负村里的其他小朋友,可张老汉不管,无论他的儿子是对或是错,他都惯着他,他养子有什么要求,张老汉也一一答应。
当养子高中毕业后,张老汉又托人帮他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
后来,张老汉又借债帮助他娶了一个蛮漂亮的老婆。
当张老汉的养子日子一天天好过起来的时候,养子竟把张老汉一脚踢出门外,说自己没有义务赡养他,因为他们没有血缘关系。
这几句话,气得张老汉差点晕过去。
张老汉愤愤不平地回到村子里,到处诉苦,三番两次去找儿子要赡养费,可都被儿子轰出门外,有好心人劝张老汉上法院。
张老汉一狠心,把养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依照《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所以张老汉的养子对张老汉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法庭判定张老汉的养子每年必须向张老汉支付赡养费1600元整。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张老汉不是把儿子告上法庭,而是一味的去找儿子,缠着儿子要赡养费,那么张老汉会不会有这么好的结果呢
6、审判者的地位 金庸小说《射雕英雄传》有这样一个的情节。
铁掌帮帮主裘千仞作恶多端,终于被几大高手围于华山绝顶,眼看就要恶贯满盈了。
情急生智,于是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法学命题。
你们今天要打我杀我,说我罪该万死,可是作为审判者的你们,难道就没做过什么该死的事吗
如果做过,还好意思来审判我吗
于是那些正派高手一时都傻了眼。
前面我们讲的都是被裁判者的故事,这里说的却是裁判者的事。
西方法理有云: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意思是裁判者应该保持中立。
与双方利益无涉。
说到底,是一个裁判者地位的问题。
在我们中国,裁判者可以是各种人,包括路过的路人、村里的神汉巫婆、庙里的观音菩萨……都可以被找来“主持公道”。
当然,最常用的裁判方法,是让村子里德高望重的长辈来评评理——大家都不愿惹上国家机关。
为什么,因为国家的裁判者,常常要站在国家的一边。
他们甚至可以因此不考虑小民的生计。
有这么一个案例,说得是两个少女,因受骗参与了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最后的审判结果——死刑,而且立即执行
后来的事,是那些法学家、法官、学者、警察在荧幕面前撒了很多眼泪,说这两个花季女孩“糊涂”,直为她们“感到可惜”。
但是,从他们那坚决的判决上来看,我们却很难看到任何他们感到“可惜”的迹象,据我国刑法规定。
运送毒品法定数量之上,可判处的刑罚有三种,一是15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无期徒刑,三是死刑。
死刑里还可以判做死缓和立即执行,而这几位悲天悯人的法官,却直接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可以说,他们利用法律直接剥夺了两个“花季少女”的生命……
读梁慧星《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有感
读完梁星慧教授的演讲稿《怎样进行法律思维》后,给我最深的感受是法律人怎样进行法律思维关键还是对法律知识及法律精神的系统地掌握和灵活地运用,并且要葆有一个理性自然人最淳朴的正义感和公平感。
构成法律思维主要因素或者说决定法律人与其他职业人的区别的主要因素在于能否正确认识法律的规范性、社会性、逻辑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等在法律思维中的作用,而要正确地认识以上的各个因素,关键还要有系统的法律知识的沉淀和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的理解。
关于法律规范的作用,正如《怎样进行法律思维》一文中所述,一方面的作用是指引法官裁判案件,另一方面的作用是约束法官裁判案件。
这是最容易看得到的,但是法律规范的作用不仅在于指引法官和约束法官,也当然地指引着和约束着律师进行相关的法律从业活动。
律师在代理案件的从业活动中,在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先要弄清楚本案的事实并为在法庭上证明本案事实准备各种证据,然后就要从现行法律、法规中找到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建议审理本案的法官采用这一法律规范,作为裁判本案的裁判基准。
此项法律规范,理论上称为“请求权基础”。
而具体的请求权有哪些,如果同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请求权的情况下,主张哪种请求权、如何主张才能更好地维护被代理人的权利则考验着律师是否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有着系统且透彻把握。
法律思维是所有“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授、企业法律顾问等)区别其他职业人士的思维。
如果说法律的规范性约束着所有的法律人,那么法律的社会性更多地表现出对法官和仲裁员的约束。
什么是法律的社会性,“法律的社会性,就是说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
简而言之,因为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所以具有社会性。
法律的社会性与法官裁判的关系,首先表现在认定案件事实的阶段。
”法律的社会性要求裁判者在对案件进行裁判时具有一定的社会常识,要求裁判者在全面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熟练运用各种裁判规则的同时还要注意案件的裁判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不要机械地为运用法律而做出裁判,要全面地考虑到案件的判决对社会的引导作用。
关于法律的逻辑性与法律思维,主要也是强调对相关法律体系的正确把握的问题。
如何正确地把握运用法律的逻辑性,主要表现在能否正确地理解和运用“特别法优先适用”这一法理上的原则,该原则从根本性地对法律条文或者部门法的适用的顺序作出了理性的安排,但是该原则也不是万能的,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决定着案件的复杂性,因此,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当要用到“特别法优先适用”的这一原则时,裁判者要注意变通,不要僵化,要时刻结合法律的正义性与公正性等基本的法律精神来对案件作出检讨,以尽可能避免因为机械地运用“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而作出不适当的判决。
法律的概念性要求在法律对有关概念有着明确的界定的情况下严格的适用法律的规定,这体现出了法律对裁判者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但是法律的前瞻性也是有限的,在法律对相关的概念没有做出界定的情况下,裁判者要结合相关的社会经验、历史背景和朴实的正义感,透过现象看到案件的本质,以做出理性的判决。
法律的目的性和法律的正义性与法律思维也主要体现出对裁判者的要求,法律的目的性和正义性要求裁判者透过法律的条文而对条文背后的法理和历史背景有着准确的把握和理解,只有对条文的背后所蕴含着的法理有了准确的理解,才能对案件做出更符合正义的判决,这也是体现一个裁判者的法律素养如何的关键。
一个优秀的裁判者应是一个精通法理的智者,而不是法律条文和规则适用的机器。
简而言之,在梁慧星教授的演讲稿《怎样进行法律思维》一文中,虽然主要讲的是民法意义上上的法律思维(这或许是因为个人研究领域所致),但是法律思维对于各个部门法应该是相通的,对于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梁慧星教授强调得更多的是在对法律知识有着一定程度的掌握的同时还要时刻注意对相关的法律精神要有着准确的认识和理解,通过智慧从法理的高度和朴实的正义感来把握案件,以避免因为教条主义而沦为法律条文和相关的法律规制的奴隶,从而做出偏离法律的最基本的正义精神的判决或者得不偿失地为被代理人制造诉讼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