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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事物管理局演讲稿

时间:2018-01-03 20:23

政府雇员面试问题

第一 放平心态 树立信心 不要给自己太大的压力 相信自己第二 如果实在没有头绪可以报个辅导班 给自己一些心理安慰 也可以看看别人什么情况的第三 礼仪一定注意 从等待区 到场外等候 敲门进门 鞠躬 坐 答题 与考官 等等都需要注意礼仪 买本辅导书 里面就有教 你要在家里自己一遍遍的模拟礼仪 让你家里人或者朋友给你当考官 看看你有什么小毛病 小动作第四 考题了解 对你们当地公务员今年真题进行了解 看看都靠什么方面的东西 有什么规律可循第五 练习答题 每天都要把各个题型的题目都练习上几道 看着时间答题 最好每天做一次真是演练 注意语气语调 可以拿mp3录下来 听听自己哪里有缺陷第六 知识的积累 多看一些名人名言 官方表述 充实自己的大脑 到时候穿插在回答中第七 考前买件正装 这个很重要哦 基本就这些吧 不要害怕 面试重在“面 ”,通过“试”来看你的“面”看你的整体素质 反应能力自信满满的 积极向上的回答 就没问题了 就当是自己的一次能力展现有问题可以再问 我是今年5月份面试的成绩是我们那场的第一名90+

会计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范文  一.前言  不少人都曾经这样问过自己:“人生之路到底该如何去走

路漫漫其修远兮”记得一位哲人这样说过:“走好每一步,这就是你的人生。

”是啊,人生之路说长也长,因为它是你一生意义的诠释;人生之路说短也短,因为你生活过的每一天都是你的人生。

每个人都在设计自己的人生,都在实现自己的梦想。

在当前大学生所面对的就业压力十分的大,特别是我们这种未经世事的大学生

我们如何在以后严峻的就业形式面前做的更好,在以后应聘时从众多的应聘者中脱影而出

我们以后到底做些什么

我们以后往那些方面发展

我们所以我们有必要提前规划我们的未来,为我们以后的发展做好规划,也就是我们的职业生涯设计

  现在社是一会个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也是一个充满竞争的社会,提前做好自己的规划对我们更好的适应社会打下基础,作为新时代的大专生,就应该对社会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现在的就业形式,社会的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等等,对自己的性格能力都应有清醒的认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适应社会,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更好的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二.自我分析  我来自青藏高原东部昌都地区,高海拔的气候条件,炙热的紫外线,赋予了我坚强的意志、勇敢的心和随和的性格。

我待人真诚,总是把欢乐传递到周围。

我也是一个感性的人,喜欢音乐,喜欢阅读,喜欢散文,喜欢一切美的事物。

我也喜欢热烈,喜欢曼联、喜欢森林狼、喜欢加内特。

喜欢在闲暇时刻邀约几个好友一起运动或者喝茶聊天。

但是我的英语比较差,毕竟它是我的第三门语言,但是我很努力的再学习它。

  1.我的价值观  关于我的价值观,我觉得我是一个很中庸的人,或者是说与世无争。

既不低调,也不张扬,不尖锐,也不圆滑。

我很看重和谐,我追求物质与精神同步的丰富。

我希望以后我能生活在一个舒适、安静、充满朝气的小城市。

因为我始终认为,这才是生活的本质,而非永无止境的竞争。

  2.我的优势分析:  (1)积极主动,勤奋向上,只要我认为应该做的事,不管有多少麻烦都要去做,但却厌烦去做我认为毫无意义的事情。

  (2)实事求是,有目标有想法,追求具体和明确的事情,喜欢做实际的考虑。

  (3)与人交往时比较谦逊、有同情心,对朋友忠实友好,有奉献精神,喜欢关心他人并提供实际的帮助。

  (4)做事有很强的原则性,学习生活比较有条理,愿意承担责任。

  (5)口才比较好,因为比较喜欢看新闻,所以爱和朋友谈天说地,知识面比较广。

  3.自我劣势缺点盘点  (1)信心不足,特别是面试;对失败和没有把握的事感到紧张和压力。

  (2)脾气有时温和,有时暴躁,不过当情绪波动的时候我会努力克制自己,在公众场合不太敢展现自己。

  (3)作事情太过武断,总是不经过思考就做一些很冲动的事情。

  三.我的专业职业分析和前景调研  1、职业状况:律师作为社会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

加入WTO,律师是最大的受益者之一。

懂英语和国际法的律师的职业前景十分看好。

但由于现阶段国内法律本科人才供给过多,而且社会对本科法学毕业生的质量认同程度下降,因此就业情况不是很好,但优秀的毕业生特别是研究生的需求还是比较大的。

  2. 薪酬水平:律师的收入构成可分两种计算,一种是拿工资式的,事务所付工资,律师负责打官司,根据能力大小,高的年薪能拿到30万元甚至数百万元,低的可能年薪只有1万多元;另一种是律师不拿工资,但挂靠律师事务所,律师得自己去找客户,根据业务提成,一般在30%至70%不等。

并且,根据经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的专项不同,收入也会有差别。

总体来说年轻的见习律师一个月一般只有千元左右,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案源的增加,收入就跟个人的能力直接挂钩了,若干年后,天上地下的差别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3.职业类型:  A.公务员  法学毕业生有很大一部分会选择考公务员,毕竟公务员工作稳定,待遇也好,但是竞争激烈,大有千军万马挤独木桥之势。

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公务员考试后一般可以进入公检法部门,或者其他相应政府机关。

总的来说,法学专业对口的公务员职位还是很多的。

期中司法部门的公务员必须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

  B.律师  相信有很多学生选择法学专业就是源于对律师这个职业很感兴趣。

要想成为一名律师,首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才能进入律师事务所成为律师。

当律师需要口才好,思辨能力强,逻辑思维能力强。

一名优秀的律师必然是专业知识扎实,且经验丰富的。

优秀的律师收入是很高的。

但是,律师这个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对律师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

要想成为收入丰厚的律师,我们需要作出很多努力  C.公司法务  打开各大招聘网,总能发现很多公司都在紧急招聘各类法务人才。

很多外资企业需要涉外法律服务。

有关资料显示,自从我国加入WTO,内资企业与国际市场联系日益密切,也有大量涉外法律问题。

迫切需要既熟悉基础知识,又懂得专业知识;既熟悉国内法律法规,又熟悉国际法律知识以及国际经贸、外语等方面的知识;既有坚实的理论功底,又有极强操作能力的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

显而易见,这类人才是稀缺的。

虽然每年有几万名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但是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的需求远没有达到饱和。

  我们都知道,大公司的招聘法务人才都是本着高新高素质原则。

所以有意向的法学毕业生应当夯实法学基本功,还要学好外语。

  D,其他职业  其他职业,比如教师。

很多法学精英都会考虑当大学教师,在我看来,大学教授是一种严谨而高雅的职业,若想胜任此位,一般至少要取得博士文凭。

再比如,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也可以从事一些企事业单位其他职位,如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等。

另外,我们也可以选择某些媒体报业,如电视台法律栏目,法律类杂志期刊等等,都可以称为我们的选择。

总之,法学专业的就业前景还是可观的。

  专家建议: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工作经验很重要。

建议学生可以利用休息时间,去一些律所和外企的法务部兼职(实习),这些对毕业时找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如果干得好,毕业后很可能就留在那里。

  律师任职资格:  1.参加并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之后取得律师资格证;  2.申请律师实习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1年期满后,由律师事务所向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证。

  3.律师岗位职责  (1)、爱党、爱国、爱人民、模范遵守法律和纪律。

  (2)、遵守律所各项规章制度。

  (3)、尽职尽责、全面完成本职岗位的工作内容。

  (4)、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妨碍他人工作。

  (5)、服从分配,主动接受律所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6)、及时填写各项工作记录,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7)、敬业爱岗,诚实守信,树立和维护律所形象。

  (8)、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不计个人得失  (9)、珍惜时间,争分夺秒,提高工作效率。

  (10)、爱护律所财产,讲究卫生,文明节俭。

  四、个人职业选项  对自己的兴趣以及能力进行了一番分析,首先,我的逻辑思维能力比较强,英语水平也很好,其次,我也是一个比较爱学习的人。

所以我认为,就我个人而言,我的第一目标是公司法务,并且这个公司我希望是世界500强公司;第二目标是当一名律师;第三目标是考取国家公务员,能进入北京市区的人民法院工作。

  选择路径  其实纵观我的目标,可以看出我的理想并不是很好实现的,需要我付出很多很多的努力。

我希望自己可以留在北京工作,我们知道,北京最不缺的就是人才,要想成功地留在这座我热爱的城市,我必须让自己更加优秀。

对我来说,大学本科文凭是绝对不够的,我的第一设想是留学,去美国读LL.M(Master of law),然后考Bar。

所以,首先我要学好专业课,争取每年都拿到专业奖学金,然后更重要的是学好英语,尽我所能使自己的托福成绩在105分以上,争取可以申请到美国法学院排名前50的学校。

我的第二设想是考取国内的研究生,当然首先我会争取保研,保研不成,就背水一战去考研。

无论如何,本科结束后,我会选择继续深造。

  选择理由  SWOT分析:  S(strengths优势):a,爱学习  b,爱生活  c,阅读面广,擅长写作  d,有亲和力,擅长与人沟通  e,逻辑思维能力强,有应变力  W(weaknesses劣势):a,容易眼高手低  b,时常胆怯,不敢展示自己  c,难以持之以恒  d,专业知识太局限于课本  O(opportunities机会):a,各公司每年都要招收很多法务人员  b,法律知识在法制社会中越来越重要,懂法的人在各行各业都会更受欢迎  c,研究生扩招,考研机会变大  T(threats威胁):a,想留在北京的人太多,北京人才日趋饱和,竞争激烈  b,学习法律的人越来越多,而且很多来自名校,形成强大竞争力  c,很有能力的全才也越来越多,天外有天,人外有人  d,这个世界很难做到绝对的公平,不公平竞争绝对存在  综合所有的影响因素来看,影响我职业选择的决策因素应该还是个人的性格,能力,以及一些社会需求因素。

比如,我的性格绝对不适合去做教师,容易急躁,缺乏耐性。

我也不适合做一些枯燥的职业,但是,当然我也明白,我不能让社会去适应我,我应该适应社会。

  第一职业目标选项的工作内容和胜任条件  关于法务人员的工作内容,一般主要包括,参与公司规章制度制订,以及参与公司相关决策讨论;建立以及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流程;组织并具体负责公司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应诉、应对工作;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组织对公司重要合同进行法律审核;组织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参与公司有关经营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负责与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联络;负责公司的全面法务工作,负责重大决策的法律支持,完善公司法律平台;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等等。

  如何才能胜任法务人员这一职

一般情况下,好一点的单位至少会要求本科以上文凭,可能还会对法学专业的教育背景有要求;大多数职位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一般要求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如果是法务部经理则会要求更多年限的工作经验;一般要求通晓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等相关法律事务与法规;另外,很多岗位都会要求要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以及很高的英语实际应用能力。

关于具体的胜任条件,要视不同单位而定,一般不同的工作单位不同的岗位会有各自不同的要求。

  与职业选择目标的差距  .自身差距  1.熟练掌握并运用法律的能力。

作一名律师,最重要的无外乎对法律条文的精通,现在老师的授课多是围绕原则和方法论进行,因而自身对法条不熟悉,认识不深,对其中包含的含义也不甚了解。

  2.实践能力。

所谓实践出真知,律师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职业,平时只停留于书本,不注重案例分析,只是与现实三脱节的。

  3.英语能力。

英语日趋成为一门必不可少的工具,现在自己还只限于说英语,写英语而应用英语,这是远远不够的。

  4.敏捷的思维能力,临场发挥能力。

这一点我觉得自己还应该多加强,,  现在,我只是一名大二的学生,可以说,在法学的领域,我还只是触及了皮毛而已,我的专业知识远远不够,对法律的系统的学习,我还有很漫长的一段路要走。

或者可以说,选择了法律专业,我一生都不能放弃对法律学习,无论是理论学习还是实践学习。

再看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其难度可想而知,对此,我必须付出全部的努力。

另外,我的专业的逻辑思维能力也不够强,分析问题往往不能触及本质;我的英语水平也远远不够,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就更不用提,几乎无法动笔,这些都是我要加强学习的。

总之,我现在只是一个很稚嫩的学生,一切对于我来说才刚刚开始。

我需要一步一个脚印,坚定扎实地前进。

  而我 针对上述我的能力与目标岗位素质要求的差距,制定出以下计划:  1.每周保证至少上4次自习,作好预习复习。

以后三年我要坚持晚自习,同时利用好上午后早下课的时间,并且严格控制无用的上网时间。

  2.上网多留意最新法律案件的评论,并试着练习用专业的法律语言评述。

  3.上课多发言,积极思考,学会用法言法语来说话。

  4.多去图书馆看书,做到博览群书。

  5.平时学习时多结合司法考试的要求和难点学习,同时要有针对性的找到自己学习上的薄弱环节,多问多练。

  6.对于计算机考试和英语四六级,做到提前复习,胸有成竹,以期取得优异成绩。

  7.从现在开始就为考研下功夫,逐渐明确自己的研究方向,做到博而专,真正成为社会需要人才。

  结语  未来的路终归掌握在自己的手里,我现在觉得很幸福,因为我学着我所喜爱的专业,但是未来的路究竟怎么走还要靠自己这四年的努力,上了大学并不意味着学习到此结束,未来的生活才刚刚开始。

所作出的计划也好,目标也好,如果只停留在纸上的话,还是一事无成,我要扎扎实实地把它用自己的行动实践出来。

增强法制教育 共建平安校园 的演讲稿

增强法制教育 共建平安校园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国旗下演讲的题目是“增强法制教育,共建平安校园”。

  首先让我们来看这样一组数据,全国每年有近1.6万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原因非正常死亡。

非正常死亡的中小学生平均每天达40多人,而其中位居首位的,就是交通死亡人数。

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走在马路上,会时不时地发现有人闯红灯,有人逆行车,有人边骑车边听音乐,有人骑车带人等违反交通规则,而这些随意的忽视交通安全的行为,往往是酿成事故的隐患。

  青少年学生除了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以外,因防范意识和社会实践经验的缺乏,也还存在着违法犯罪的现象。

有一些青少年法律纪律观念淡薄,屡教不改。

认为:只要自己不去杀人放火就行了,犯点小错误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

“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小时偷油,大时偷牛。

”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会渐渐腐蚀自己的心灵,就会使自己经常情不自禁地犯错误。

仅仅依靠社会、学校、家长的保护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每一位同学都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时时刻刻把“安全”二字放在心中,随时随地为着我们的安全而约束自己的行为,机智勇敢地处置遇到的各种异常情况或危险。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

爷爷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

因此,我们每位中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同学们,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知法守法,与法同行,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经之路。

生命无疑是可贵的,它带给我们激情与活力。

同样,它给了我们展示一切才能的机会,让我们的生活可以绚丽多彩。

同学们,让我们全校师生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优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共同创建一个平安的校园。

大学でもっとも顽张ったこと以此为题目 求一篇400字的日语作文或演讲稿

尽管许多人认为法律程序很重要,但真正重要的问题,并且为人们一直关心的,一直是有关实体问题的法律判断。

到底张三是自然死亡还是被谋杀

如果是谋杀,谋杀者又是何人

李四称王五借的自己的钱,但没有借条,也没有其他目击者;这个借贷真的发生过吗

凭什么我们相信发生过

王五历史上有过借钱不还的历史

或李四的一贯诚实

并在当地有口碑

但如果李四是本地人,而王五是外地人呢

所有这些问题都是执法和司法中的大问题,正确或准确的裁决需要了解事实,需要证据,需要证据隐含的诸多的信息。

  事实上,程序之所以在今天的法律中变得逐渐显著起来,重要原因之一是,至少有不少法律人对人们在多大程度上有能力准确发现事实真相有怀疑,因此转向严格的细致程序,或某些其他机制,例如古代的神判法、民间的抓阄、以及陪审团等推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希望借此来裁断那些有关事实的难题,摆脱不确定性和自我怀疑。

即便如此,这些程序或机制也并没有解决人们渴求到达的事实问题,它们最多只是将这些问题以某种当时社会可以接受的方式掩藏起来了。

这些机制的存在本身恰恰例证了这些问题的永恒,以及对裁判者的永恒折磨。

  然而,我们通常所说的事实问题,更准确地说,其实是一个信息问题,我们其实不可能完全复原并看到已经过去的事实,当我们说看到事实真相之际,我们说的其实是,依据各种相关的信息,在我们现有的知识体系中,我们可以确信我们的关于必须裁断的事实问题。

由于信息的数量以及与相关事件的相关性不同,因此不仅一个人对不同的问题的确信程度会有差别,而且因为个体之间的各种差别,不同的人面对同样的信息,也仍然会有不同的确信,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有相反的判断和确信。

  相关的信息不仅在司法个案中对实现校正正义非常重要,在广义的立法,行政决策和执法中,乃至当个案对未来具有示范意义之际的个案判决中,相关信息也同样格外重要。

这首先因为,立法和行政决策涉及各种资源或价值物品的分配,影响面不但更为广泛,而且持久。

也还因为立法和行政决策的效果都发生在未来,而政治责任要求立法者和行政官员在此刻做出效果良好的决策和行动,这需要大量的精确的信息,需要了解政治决策引发的众多社会变量的互动可能产生的实际后果。

例如,劳动合同法会更有效保护劳动者吗

保护了哪些劳动者

“对违反交通规则者,撞了白撞”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机动车主负全责”,会取得设想的社会后果吗

  基于往昔的经验和知识积累,人们有可能在一定限度内对未来做出比较准确的预测。

但过往的知识和经验,无论如何,都不足以精确预测并有效应对未来,仍然需要不断地获得新的信息,新的知识,并做出相应的法律和法律行动的调整。

在这个意义上,随着现代社会对相关信息的获取和处理能力的加强,就立法和行政而言,今天的法治已经不再是,不可能仅仅是,依据规则的治理,事实上更多是依据信息的治理。

  也正因此,早在250年前,休谟就指出,如果所有的事实\\\/信息问题都能解决,那么社会甚至不会存在有任何道德争议。

而获得各种信息和有效处理信息的基本手段和平台是科技。

  为了便于讨论,首先必需对科学技术做出界定。

如今人们习惯将科学技术联系起来使用,但是这两者实际上并不必然相联系,在历史上两者曾长期分离。

科学一般以系统地理解世界为目的,是对人类知识的一种系统的整理和思考,在古代往往专属于有限的贵族哲学家;科学因此并不总是等同于真理。

而技术是在人类在制造工具的过程中产生的,往往以便利为目的,尽管人们获得的技术可能符合科学原理,却与科学理论没有直接的关系。

只是到了近代以后,由于商业制造业的发展,由于信息交流的增进,科学与技术的关系才密切起来,技术逐渐以现代科学实验和科学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

进入20世纪下半叶,科学技术已经有了高度的发展,两者的关系日益密切。

今天,人们一般认为科学是以实验观察为基础的、以系统地发现因果关系为目的的社会实践,侧重以认识世界为目的;而技术则是人类改变或控制客观环境的手段或活动,以改造世界为目的。

根据这个初步的界定,我们可以分别从科学和技术这两个方面讨论对法律的影响。

  科学对法律的影响  世界万物之间有普遍的联系,这一点人类很早就意识到了。

然而,这些现象是如何具体联系的,却不是人们一眼就可以看穿的。

因此,尽管人类从很早就有了因果关系的概念,但是在某些具体的事物现象之间究竟有无因果关系,以及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这些问题却是人们至今一直在探讨的,并将持久地探讨下去。

必须指出,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由或自动为自然的因果关系所决定;但是,关于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的某种因果关系的确认往往会影响法律制度的运作。

因此,如果说科学是基于实验观察基础上发现因果关系的一种系统努力,那么,因科学发展而引发的对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解和把握就常常会对法律制度,并对通过这一制度完成的责任分配产生重大影响。

  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许多问题。

中国古代文献有一条不很起眼的记载,“奸宄杀人,历人宥”;意思是说歹徒杀人与过往的行人无关。

这一纪录看起来很简单,但是仔细琢磨起来,却可能反映了当时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变化,而这一实践的变化是由于人们对歹徒杀人的因果关系有了一个重要的具有转折性的判断。

这一记载之所以重要、值得记载,很可能在于,此前,歹徒杀人时,路过的人会受到处罚。

这种做法,在今天看来当然是极其荒谬的;但是,古代人无法如同今天的人们那样科学地确认事件的因果关系,他们认为这种杀人的发生与过路的行人很可能有某种神秘的因果关系,并因此对路人施以惩罚。

这并不是因为当时的人们要有意制造冤案,而更多是因为他们在这一问题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有错误;这两个现象的相继出现很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虚假的、然而在他们的世界中被视为正常的因果关系。

正是在经验基础上对事物因果关系的追究和发现,这种虚构的因果关系逐渐从人类生活中排除出去了,逐步确立起一种以经验观察和验证为基础的、在我们今天看来是真实的因果关系。

“奸宄杀人历人宥”之所以是一段重要的历史文献,就在于它标志着人们对于以前共同分享的那种虚假因果关系的否定。

尽管今天看来这一因果关系的否认,太微不足道,但是对于中国法律史,这一个是具有空前重要意义的事件。

它的意义不是认识论上的,而是法律制度上的,它对于当时的刑事法律制度运作以及刑事责任分配都具有根本的意义。

甚至这一意义不限于当时,它对此后中国社会这类刑事案件的责任追究和分配都具有了导向性和指导性的意义。

因此,这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因人们对因果关系的探索和科学理解而引发的法律制度上的一个重大事件,一个重要转折。

  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理解科学地认识因果关系对于法律发展和制度变迁的重要意义。

在很大程度上,古代世界各国的许多在今天看来荒谬的法律制度和责任分配制度之所以发生,很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因为当时的人们对事物的因果关系缺乏科学的理解,甚至是无法获得科学的理解。

例如在西方古代,如果树木、动物、物品给人带来了伤害,就会对树木、动物或物品进行惩罚;又如,在西方中世纪,当瘟疫流行时,或出现其它天灾人祸之际,往往会迫害一些离群索居、行为怪异的人,指控他\\\/她们搞巫术,或者将这些人流放;在许多社会中,都大量使用了神判、决斗的方式来分配刑事责任。

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缺乏对科学地因果关系的理解。

而随着人类在无数次错误地认定因果关系之后,人们逐渐累积起一些科学的因果关系判断,因此,法律制度也就随之发生了重大变革。

今天,人们已经不再惩罚动物、树木或物品,不再有虚构那种骑着扫帚满天飞、散布瘟疫的巫婆,不再将“针扎面人”之类的迷信的咒人做法——即使被诅咒的人确实在此期间得了病甚至死亡了——作为一种犯罪,不再以神判或决斗之类的方式来分配法律责任、实施惩罚。

这些法律规定或法律制度的变化并不是由于如今的人们变得更仁慈了,而是人们对这些问题有了更多科学地因果认识。

  必须指出,引发这些法律制度变化的并不仅仅是自然科学发现的因果关系,同样也包括社会科学发现或构建的因果关系。

一个重要例子就是法律家首先发现,而首先由经济学家首先系统明确表述的在损害相互性问题上的因果关系。

在因相邻权而发生的许多侵权案件中,例如工厂机器的噪声影响了隔壁医生的诊断工作,许多人习惯于认为这里造成伤害的因果关系是厂家造成了对医生的损失,因此法律责任应由厂家承担,厂家应当停止使用机器,应当搬迁。

但在大量的司法案件,法官实际发现并确定了,这类伤害实际上具有相互性;因为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如果一味要求厂家变迁,实际上就剥夺了厂家自由使用地产的权利以及由于这一权利带来的收益,给厂家带来伤害。

因此,按照边际原则,这里的伤害——无论对于哪一方来说——都是双方造成的。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许多法官并没有用简单的、人们习惯的因果律分析处理这一问题,而是在司法过程中按照这种关于伤害相互性的因果关系来处理的。

这实际上是采取了财富最大化的进路对相互冲突的权利进行了配置。

正是根据这些古老的司法案例,美国经济学家科斯通通过他卓越的分析,更加明确系统地表述了这一原则。

从而使得当代法律家对侵权制度、特别是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度都有了更为系统的理解,深刻地影响了与此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制度运作。

  我在此仅仅是举了两个例子说明对因果律的科学探讨和研究及其研究结论对于法律制度变革的深刻影响。

但这并不是全部影响。

人类在社会发展中对因果关系的认识一直在不断深入,深刻地影响了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

例如,社会学和犯罪学的研究使得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在处理犯罪问题时已不再仅仅依赖刑事惩罚,开始注重其他社会工作,注重对犯罪根源的防治;对于成人和青少年的心理、行为因果性研究,不仅使得青少年法庭成为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组织机构的一部分,而且监狱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方面的例子是大量的,但是如果可以对这些变化作出一种法理学的概括的话,这就是——至少部分是——由于对因果关系的重新认识导致了这种法律制度和原则的变化。

  科学因果关系在法律上的限制  我们强调科学地因果关系对法律制度及其运作的深刻影响,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科学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必然导致或应该导致法律制度的变迁。

我们必须指出,科学发现的因果关系仅仅是指出了事物现象之间的联系,这种因果关系并不能直接而且也不应当直接决定法律责任的分配。

这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

  首先,科学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即使完全正确,也往往会形成一个无限的链条。

一个人犯杀人罪可能是由于父母离婚,由此造成了家境贫寒,从小无人管教,受人歧视,因此误入歧途,最终杀人犯罪。

在这里,每个原因都可能是另一个或诸多原因的结果;如果不断追求因果关系,可能无法判定法律责任。

法律必须在某个地方切断这种因果链,仅仅考虑或着重考虑这其中的某一个因果关系,并以此为基础确定责任的分配。

因此,法律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总是要受到社会其它因素的制约的,科学发现的因果关系并不可能决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我们还必须充分意识到,科学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并不可能穷尽世界的因果关系,甚至有些通过实证科学研究发现的,并为当时人们所接受的因果关系也完全有可能是错误的。

例如,龙勃罗梭曾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犯罪与人的体型、脑容量、性别等因素之间有某种“因果关系”,这一观点也曾一度为不少人分享。

但是,这种实证研究所确认的因果关系后来乃至今天看来有很多问题,如果依据这种自然的因果关系来分配责任或设计刑事惩罚制度,那么就可能出问题。

科学永远没有完结,科学总是处于不断地发展中,因此我们无论如何不应当假定我们今天关于世界的某些具体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认识已经是“真理”,是一切法律判决的唯一可靠基础。

现实的科学研究及其发现都具有某种局限性,因此,不能完全依据或仅仅依据现有科学发现的因果关系来分配法律责任。

如果科学自身还不是非常坚实,那么建筑在这个不坚实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就有可能坍塌。

对此,我们——社会和法律界——都必须保持高度的清醒。

因为法律是代表社会在分配责任,可能具有很强的压迫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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