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
【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一老师们同学们: 大午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目是《宪法在我心中》。
“国的家住在心里,家的国以和矗立。
“我们的国家因为和平,因为和谐,所以能够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我们作为一位炎黄子孙,有责任去维护我们祖国的和谐,而作为一名中学生,更应该去了解、去遵守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12月4号是我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同时也是宪法宣传日。
以宪法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就是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强化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观念。
宪法的意义在于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0XX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20XX年9月、20XX年1月、20XX年3月和20XX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XX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
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等。
遵守宪法,可以更好地维护我们的生命安全。
阻塞交通的道路,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总令我们痛苦不堪。
每年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数以万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几亿之多。
谁曾想过发展的背后竟会有如此残酷的数据?面对死亡的悲剧,我们在埋怨,我们在斥责,想想那些因失去亲人的痛苦,我们是否要深思?面对车祸的原因: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等。
这些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被无视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有人抱怨:“这禁止,那限制,没有了人身自由。
“可是我们不难发现不遵守宪法的背后等待我们的是什么。
只有遵守宪法,宪法才会保护我们。
我们作为中学生应该做到: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提高素质,全面发展;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为学校和班级争光;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听从父母教育,尽力承担家务劳动,体谅父母;诚实守信、热爱劳动、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真正做到宪法在我们的一言一行之中,宪法更在我们的心中。
我的讲话结束了,谢谢大家。
【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篇二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你们好: 我演讲的题目《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
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
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
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
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
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
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
祖国和人民盼望我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我们青少年学生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
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
为了我们更好的成长,国家制定了像《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来规范人们对青少年儿童的教育和保护。
有了这些法律还不够,我们应该好好地学习它们。
让这些法律法规不沦落为空话套话,而是,实实在在地在我们的生活中起到真正的作用。
下面我来给大家讲一个身边的小故事吧。
15岁的小张家境优越,父母都是做服装生意的。
当他因为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时,他的父母百思不得其解:儿子有吃有喝,从不缺钱,可是他为什么要到同学家去诈骗呢?儿子在监狱给妈妈写了一封信,描绘了这样一个场景:每天晚上,你跟爸爸两个人都在家讨论赚钱的事,吹嘘自己把衣服卖出了高价,把冒牌服装当名牌卖出去了,我听你们讲了这么多,觉得这事特别有吸引力,特别刺激。
我想如果他的家人都是知法守法的公民,小张也知道一些法律知识的话,这样的惨剧就不会发生了。
离我们生活最近的法律我想就是交通法了。
交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它就像一颗威力十足的炸弹,一时大意,这颗埋伏的炸弹就会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苦悲。
所以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不能酒后驾车,不能超速行驶,不能随意横穿马路,没有满12周岁的小学生是不能骑自行车上马路的。
就是这些简单的交通规则保护了我们的安全,但是总有些人不懂,不顾,肆意破坏它们,最后给自己带来的确实非常惨痛的后果。
爸爸妈妈和我说了这么一个故事,有一个小孩他的爷爷来接她放学回家,在马路边等红灯的时候,他看到他的妈妈就在马路对面。
于是挣脱了爷爷的手像马路对面冲去。
被左边驶来的一辆大货车撞压致死了。
一个幼小的生命就这样离开了人世。
如果每个人都能遵守法律法规,这样由鲜血酿就的惨剧就不会发生了。
为了祖国的明天,也为了我们自己,去学法、了解法,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吧!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学习宪法 尊法守法手抄报内容
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神圣,神圣的定义就是凌驾于一切之上不可侵犯的绝对。
所以,若是按此认识去认识宪法,是非常错误的。
原因很简单,宪法若是神圣,那将人民置于何地
简单的将宪法理解为“神圣”,并以此作为一个常识,那么法律将成为一个巨大的牢笼,整个社会则被装进这个笼子。
我们要切记,将权力装进法律的笼子,这里的权力很大意义上指的是个人的权力或者说不能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提着笼子的手叫做人民。
否则就类似于一些电影中出现的那种刻板的,毫无人性化的,机械化的世界。
这种神圣的说法,其本质类似于祖宗之法不可改。
不管是宪法还是其他的法律,其本质只是一个工具,人民统治社会的工具。
人民使用这个工具统治国家,就是依法治国,而不是法律指示人民治理国家。
但是,神圣的宪法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没错的。
因为人民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其具体所指实为国家的统治阶级。
而统治阶级,正是用宪法,将自己人民的身份进行确认。
一个统治阶级实质上只有一部宪法,在这个意义上人民和宪法是一体的。
若宪法出现本质性更改,其实际意义所指,乃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更替,也就是国家主权的掌握出现更替。
所以,当宪法出现根本性改动的时候,其本质就是政权的交替,其意义类同于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改朝换代。
没有神圣的宪法,只有神圣的人民。
神圣的宪法,更进一步来说,神圣的法律的认识,会使人陷入教条主义。
法不容情的情是私情,而不是“人情”,这个世界上只有徇私枉法,徇公是没办法枉法的。
法律原本存在的意义就是出于“人情”,我们常说的以德报德、以怨报怨,所谓的“报”就是人们对法律的原始渴求,其产生的土壤就是“人情”。
总的来说,宪法其本质的属性就是民心所向,人情所系。
概念的产生“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
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
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世界各国的早期宪法形式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日本式的君主立宪。
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以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世界上最早的宪法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
它是17世纪中期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争夺政权过程中互相妥协的产物。
通过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宪法性法律,如《权利法案》《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国会法》等,这些宪法性法律同政治惯例、司法判例一起构成了英国宪法,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政体和议会内阁制。
美国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胜利后,于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参加的制宪会议草拟了《邦联条例》,经各州批准后于1781年3月生效,成为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一个成文宪法时代。
1787年9月通过的《美国宪法》于1789年4月生效,这部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制度和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总统制。
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把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在这部宪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内容上有“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组成。
关于女儿向警方报道父亲高速公路上接电话作文
这个是高考题目,目前有两篇。
致小陈的一封信:在行动前多一些思考 小陈: 女孩子长得好看与否不重要,性情厉害与否也无妨事。
关键是生之为人,需要珍重生命,崇尚原则;仁厚礼信,世事洞明。
然而世事往往纠结,彼此冲突,难求周 全。
你以珍重生命的名义,举报高速路上打电话又屡劝不止的父亲,且不论高速-电话-劝说-举报是否是唯一合理的逻辑链,至少你让我看见了一个人由蒙昧天然 而被社会深刻格式化的过程。
我不知道该祝贺你,还是为你悲哀。
你需要知道,父亲是你与世界最牢靠的联系。
你是一株花,你的根须一直牵连到他的心土里去。
它究竟扎了多深?你看不见。
但是风吹草动,它即使不被连根拔起 来,也会牵一发而动全身。
记得有一次,我叛逆父亲。
在长时间谈话后,我看他拿一把刀子,用力地削一只苹果。
他把大片的果肉,赌气似地刀削斧劈下来。
我僵化 着表情,眼睁睁地目睹他触目惊心地表达爱……随着我们长大,血的热度由烫变温。
多年以后的我们,也会变成他们。
我是想说,父亲、母亲,除了是血脉之源,更 是安全、温暖、信任之所在。
世界全是变的,又冷,又荒乱,嗅着血腥味的野兽出没,我们需要互相依存,让心暂时安歇,人们管这笼统叫爱。
这世界什么最恒久? 只有血缘是恒久的。
因此不要轻易怠慢爱之根源。
会不会,你父亲原先看你的眼光如轻抚婴儿,在你的作为之后,他看你的眼光会像看一匹一样,带着隔绝和警惕?因此,小陈,我觉得你在劝止和举报之间,还可以有很多工作可以做。
这既解决问题,又符合社会规范。
小陈,你珍重生命是对的,而我们的社会规则也以尊重生命为第一要旨。
当然泛泛就规则而言,它们不过是多年以来公共意志的积习,由一些不知姓名的人发明、 修订和完善。
他们陆续死了,而你必须尊崇着他们的意志活下去。
除非你成为一个,否则你将永远无法颠覆规则。
因此,一个自然人必须进入社会化的 流水线,必然打上规则的烙印,必须遵从群体的指令,也必须摆正小自我与大社会的位置。
但这种必须,要以理性和自觉为前提,而非随性和懵懂。
你更需要知道, 在所有的规则中,举报是社会化程度最高的。
它本身除了具有沟通、劝阻、规范之属性外,更有追究、惩戒、警示之意味。
它是理性、无情和冰冷的,更是严峻的。
举报在上,其来有自;尤其在中国当代史上,发生频仍。
我相信,你在速度带来的恐慌中,别无他法,寻求外援,使本可在家庭层面解决的问题投放于 社会层面。
这是你的超常,也是你的欠妥。
我看你正分身做着两个人。
你在面对世间最艰难的悖论。
至于这个世界,变化日新月异,发展无所不在。
我们随着大时代的巨轮,耳旁生风,身不由己地呼啸和翻滚。
这世界要快起来,我们却要慢下去;这世界的技术和 艺术每天都在变化,我们却在变化中寻求恒久;这世界无“微”不至,我们却努力把破碎的时间捡拾起来,整合成一个全新的自己。
但是无论科技如何更新,社会怎 样发展,人性天然不会改变,它正在得到我们日趋完善的社会规则的尊重和维护。
懂得了这些,你完全可以做得更好一点。
你很年轻,还有思考和抉择的时间。
致老陈的一封信:做孩子的榜样亲爱的老陈: 我们素不相识,听说了你的故事,我决定给你写这封信。
跟你一样,我对你的女儿怀有复杂的心情。
她都读到大学了,还没有学会“”的道理,反而去揭发自己的父亲,令人痛心,更令人担心——如果这傻孩子走入社会后仍是这个样子,人情世故半点不通,动辄批评这个、举报那个,怎么在这复杂的世界立足? 对你的遭遇,我非常同情。
本来只是一件小事,却弄得沸沸扬扬举国皆知。
不就是开车时接个电话吗?谁敢赌咒发誓自己开车时没接打过电话?电话响了,领导找 你、同事问你、朋友约你,接慢了都不合适!跟乱闯红灯的行人、野蛮变道的汽车、防不胜防的还有半夜里轰隆隆飞驰的“”飙车党们相比,我 们只不过是接个电话,简直应该算是模范好吗?影视剧里天天出现开车接打电话的场景,可也没见编剧们立马派个警察去制止啊。
老陈,我知道你最近一定听了不少大道理。
已经跻身当今人类几大“杀手”之列、伤亡率逐年上升……拿那些遥远的数字吓唬谁呢?癌症倒是头号杀手, 不也得听概率论的吗?我相信,一定也有人跟你唠叨过“规则”意识。
什么是规则?过去,“圣旨”是我们中国人奉行的圭臬。
后来没了皇帝,有了宪法,法定的 “规则”逐渐成了体系,国家已经宣示,“人治”要变“法治”。
道理我们都懂,但是我们也都清楚,“潜规则”的根须在这片土地扎得更早、太深。
你只不过开车 接个电话就要挨罚,“特权车”什么时候能够依法上路?规规矩矩参加高考,别人给孩子明目张胆找人替考;千辛万苦考入大学,别人神不知 鬼不觉把孩子从差校转入名校。
,总有一些“别人”待在我们身边,你说,我们手里的方向盘到底该往哪个方向转? 老陈,不管怎么说,不希望你过多责备女儿。
她还只是个孩子。
如果社会的每个成员都像她这样尊重公共秩序,尊重其他个体,也许压根儿就不会有今天的这场风 波,而中国人呈现给世人的面目,也不会总与“插队”、“随地吐痰”、“全球扫货的土豪”和刻在名胜古迹上“到此一游”的题名联系在一起。
我想,女儿对你的 举报,是一代人对另一代人的质问和挑战——问题在于,这个国家今天的国民,愿意选择谁的一边? 亲爱的老陈,听了你的故事,我的感受一言难尽,期待与你进一步交流。
结合自己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培养法制思维
1 学习并熟知法律知识 2 在学识和实践中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提高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 3 增加社会阅历,基础知识的积累 4 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法律信仰 5加强实务操作技能(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 6 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保持自己的思想自由,人格独立,坚定的服从法律
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对加强我国法制建设提出了哪些要求
1.“法治”精神新要求 今年1月7日,他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法治”精神,综合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了新的法治建设目标。
法治中国,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结合体;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中国。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之日,便是法治中国建成之时。
他于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2013年2月23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都反复强调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方针,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本标准。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防线,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
四者缺一不可。
比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新“十六字”方针有了三大发展。
一是,立法从解决“有无”问题,转变为解决“科学”问题。
30多年前,中国面临的是“无法可依”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的今天,其主要问题已是“立法是否科学”。
二是,将“司法”列入“法治元素”,将“公正”明确为司法的价值目标。
三是,提出和强调了“全民守法”的要求,没有全民守法的基础,法治是空中楼阁。
新“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是我们党对30多年来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体现,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从基础打造到系统建构的演进。
从重点突破向全面展开的战略推进,是实现“中国梦”“法治梦”的重要步骤。
2.科学立法——法治中国的前提 他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
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他强调,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这体现了对立法结果与立法过程的双重要求。
科学立法,首先要求继续立法。
虽然中国于2010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立法任务已全部完成。
有许多重点领域还需加强立法,个别领域尚有“立法真空”。
当前,特别要重点加强在深化体制改革、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网络监管等重点领域的立法。
科学立法,还要求所立之法必须符合“科学性”,追求“立法结果”的科学性,即所立之法必须符合正义性、规律性和可行性。
同时,科学立法,要求我们追求“立法过程”的科学性。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我国立法法对立法程序作了严格规范,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立法的公众参与。
为了科学立法,必须坚持民主立法,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途径,广泛听取各种利益群体的意见,建立起事先和事后的立法评估机制。
要学会“立法先行”,只要有条件的,都要“先立法、再行为”,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可以预期,让各种社会主体在有序的轨道内各行其道,和谐相处。
3.严格执法——法治中国的关键 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的关键。
他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这是针对当前执法不严导致法律形同虚设等情况,所提出的新要求。
执法不严,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弱作为。
地方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执法者的腐败,执法者的执法手段不足,执法者人身安全保障不力,都是导致执法不严的重要原因。
针对中国的现状,重点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建立交叉执法制度。
对于一些重要领域,如食品、药品、环境等问题严重的领域,可以实施异地交叉执法,由外地执法部门来本地执法,本地执法部门到外地执法,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第二,为执法者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要提高对执法者及其家属的有效保护,对于报复执法者及其家属的违法者要予以严惩,使其不敢想不敢为。
第三,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权利,要做到尊重、保护、规范、限制并举。
而有的地方还存在“两手软”:对于公民的权利尊重、保护不够,规范、限制也不够;或者“一收就死”、“一放就乱”。
第四,要树立政府的权威。
法治政府必须是个严格执法的政府,是有效执法的政府。
应该看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力,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放任,都会导致社会成员安全感的丧失,导致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乃至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同时执法者无视公民的合法权利违法执法、粗暴执法,与执法者自身人身安全保障不力,都不是法治状态。
4.公正司法——法治中国的防线 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的防线。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首次提出“确保”司法“依法独立公正”,体现了党中央的决心。
他多次强调,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他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要实现司法公正,应当让司法成为真正的司法,让司法回归司法,既不能让司法机关变成立法机关以司法解释代替国家法律,更不能让司法机关成为行政机关。
让司法机关真正地从事司法工作,实现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建立起社会监督机制。
要实现司法公正,还要建立司法权威,不让一份判决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5.全民守法——法治中国的基础 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础。
他指出,“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
” 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公民的守法意识、守法程度有关。
中国是在13亿人口中搞法治,任务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重。
况且,中国人长期以来重礼轻法,法治意识相对薄弱,各种违法犯罪案件、各类不信法不守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全民守法,要继续抓好法治宣传和教育,扎实推进“六五普法”活动。
要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严格规范公民自身行为,引导公民学会在享受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尊重别人的权利和自由。
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使每一个普通群众都真正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更为关键的是,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切实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唯有加快推动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社会进程,才能为构筑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以法律至上为题写一篇800到1000论文
公民法律素养的,是衡量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程度的标准之一。
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将直接影响当前和未来一个阶段我们的法制建设,影响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所谓素养,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具备一定的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素养。
只有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某种素养。
重视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
通过大学法律教育,使大学生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这对于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我国法制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又必须看到法律教育内化为法律素养的诸多制约因素一是功利性极强的就业至上评价体系。
扩招后,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加,一些高校为给非法律专业学生挤出更多时间应付各种有利于就业的资格证考试,主动降低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软素质课程的教学与考查标准,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对于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由于将主要精力放在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上,忽视对个人法律素养起综合性、潜质性作用的哲学、史学、文学和自然科学等课程和知识的学习,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的学生虽然十分熟悉各种法律条文和案例,但法律素养不高。
二是泡沫化明显的法律专业重复建设。
近年来,受高校扩招、合并和人才市场需求拉动等多方面影响,法学教育泡沫化倾向相当明显,不少院校匆忙建立的法律系,师资力量薄弱。
一些所谓的法学专家从未参加过法律实践,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
这些学校本来法学渊源不深,加上法学教师素质不全面,无法引导学生将所学法学知识内化为深厚的法学素养。
三是现实社会尚不健全的法制环境。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建设尚待进一步健全,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严肃性较差,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和特权观念还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
大学生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成型成熟期,对外界信息吸收能力强、反应周期短,严肃性较差的现实社会法制环境对他们还相当薄弱的法律素养的消解作用也十分明显。
基于此,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是: 首先,高校法律教育要回归重在素养的本位。
即教育和人事部门必须努力破除就业至上的评价体制,要科学定位就业与学业、知识与素养的关系,重建就业与学业并重、学业优先,知识与素养并举、素养优先的评价体系。
高校不可随波逐流,应坚持独立的学术精神和办学理念,消除学术泡沫,始终将素质教育摆在首位,高度重视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素养的培养和提高。
在法律教育内容的安排上,要更加注重与哲学、史学及其他人文和自然学科知识的融合,更加注重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规律的层面来解读法治文明和法的精神,将法律至上等法的原则融化在大学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中,内化为一种素养。
其次,法律文明要对行为习惯起到培育作用。
知识内化为素养要经历一个不断积累、逐渐形成行为习惯,由自在转变为自觉的过程。
因此,提高法律素养要重视法律文明建设,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注意借鉴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和优良的法的传统,努力营造有益的法治文明氛围,促进法律知识与法治文明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促使当代大学生养成包含法律素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再次,法律环境要形成无所不在的外部约束。
法律素养的形成并不是封闭的、单向的,而是开放的、交互式的。
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关联。
为此,一要努力优化法律环境,有法必依,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二要十分注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屈服于特权,努力消除司法腐败。
以此,让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真切感受到法律权限内自由自在、超越法律必受制裁的外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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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职权。
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职权,是法治社会里重要的国家权力,它是法律生命的具体表现,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正常运作的基本保障和最后一道屏障。
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刑事、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等各项审判工作,调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产生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新时期,人民法院要紧跟时代发展,对行使的审判职权再认识,认真思考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履职,在树立良好形象、确立司法权威和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上,作出更大贡献。
一、法院职权的内容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着国家的审判权,为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赋予和确认。
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这是国家根本大法对人民法院职权的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职权的具体内容。
按照法律部门分,人民法院目前承担着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承担着民事审判工作,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还承担着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力地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以积极的工作,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了公民权利。
二、法院职权的社会性 审判权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它是为解决社会上的利益纠纷而设立,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调节。
人民法院是重要的国家机关,是国家上层建筑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以人民法院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对经济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办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通过个案的办理,有效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主体行为,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对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给予了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审判权为国家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裁决,并予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和威慑力,这是其他国家职权没有的强制力,是保证裁判实现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审判职权的社会性,是人民法院审判职权的重要特征,是人民法院开展好审判工作、实现公平正义、实现审判目的的基础。
审判权的社会性特征,一段时间里被忽视了,但不久就得到了改善,面向社会实际开展审判工作,面向社会实际搞好审判调研,更加注重应用法学研究,以有效指导审判工作,指导审判工作有效开展。
三、法院职权的中立性 审判权的中立性,由人民法院职权特性决定,是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也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期待。
唯有真正保持审判工作的中立性,人民法院在实际的案件办理中,才能公平适用法律,公平作出判决。
不可想象,一个不信守中立的法院,人民群众怎么会给予信任,这个法院怎么能建立起真正的司法权威,这样的法院怎么会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平正义如何得以实现。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表述。
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保持中立性,宪法上、体制上多作了保障。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立性问题,这几年已有很多论述和探索,已经牢固树立起了审判中立的理念。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一直按照中立性要求,努力排除各种不当干涉和干扰,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努力实现着公平正义。
审判中立的理念,已经内化为各级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的核心价值,也为社会各界普遍接受。
四、法院职权的有限性 法院职权的有限性,是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
一般来说,国家权力由立法权、行政权、军事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等构成,在中国审判权来自于立法权并为立法权负责。
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只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部分。
司法权在各种权力中历来是最不起眼的,只是在近现代,由于人格观念的确立,人权思想的兴起,司法权在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事业上的重要作用凸现出来,司法权才被提高到了应有的高度和位置,也越来越为社会各界重视。
即使这样,由于人民法院审判职权设置的要求,行使职权的手段和调整范围的限制,掌握社会资源有限,审判工作本身具有的被动性和中立性要求,其对社会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仍然有限,也必须有限,法院职权有限性特点仍然突出。
法院不是万能的,对社会事务绝不能大包大揽。
一段时间里,法院洞开立案大门,各类社会纠纷和矛盾大量涌入,很多都转化为诉讼案件形式。
同时,也引发了社会的好诉现象。
由于自身地位和功能上的局限,使得很多转化为诉讼案件的社会纠纷、矛盾,不能在人民法院审判环节得到有效化解和解决,客观上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威信。
针对法院陷于缠诉、缠访这一社会难题,开展了全国性的涉诉信访化解专项活动,举全社会之力,通过做艰苦细致的工作,大量的社会矛盾和涉诉案件才得以化解和解决。
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历史时期,都不可能赋予法院太多的职权,这是审判机关的性质和职责决定了的。
唯有更加深刻认识法院职权的有限性,才能使司法权归位,而不是越位和缺位,人民法院才能更好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加有效通过审判服务社会。
五、法院职权的宪法性 司法权是宪法性权力。
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报告工作,人民法院机构和职权的设置、运行,由宪法、法律规定和保障。
宪法赋予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并付强制实施。
审判权本就属于国家权力的一个部分,并有强制执行力,它也是其他国家权力有效行使的强制力后盾,保障着自身和其他国家机关职权的有效行使。
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赋予,具有宪法性,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起这一神圣的职责,行使好这一宪法性权力。
六、法院职权的权威性 社会需要秩序,矛盾纠纷需要化解,社会关系需要调节,社会行为需要规范,这一切很多都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实现。
必须确立司法权威,以推进人民法院的裁判得到切实的执行,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贯彻落实,社会秩序得到维护。
不可想象,法院判决不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不能得到很好执行,其损害的不只是法院自身的威信,更将严重损害社会秩序、民众利益和国家的权威。
近年来,社会各界更加认识到了司法权威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事业上的重要作用,司法权威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来认识,并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
司法权威不只是关涉法院一家的问题,而涉及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各方面支持,通过内外多方用力,才能真正确立和加强。
一是把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整体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彻底解决执法不严、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影响司法权威的问题。
二是强化人民法院内部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完善再审制度,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三是坚持依法纠错与维护既判力相统一。
既要坚持依法纠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维护财产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维护司法权威。
四是不断增强司法能力。
法官的司法能力越强,司法水平越高,就越能实现公平和正义,司法权威就越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尊崇。
五是进一步普及和弘扬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断提高和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起全民尊法、守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社会风气。
如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实现良法之治的基础。
因此,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程中,必须切实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每一部法律法规制定的全过程,使立法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不断拓宽民主立法的渠道,使立法准确反映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
要通过立法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让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成为全社会奉行的基本准则。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坚持严格执法。
依法行政是对依法治国的深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总书记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执法者必须忠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进程。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坚持公正司法。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基本目标,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改革司法管理体制,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规范各种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坚持全民守法。
建设法治中国,人民群众是基础力量。
要通过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深入人心,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信任法律、尊重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和法律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武器。
依法办事就是依法维权,自觉履行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就是有效地保护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
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形成一个“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从而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党在依法执政的过程中,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同时,坚持运用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才能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使党始终成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坚强领导核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