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官两学一做教育活动中学什么怎么学演讲稿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尽其责,做到认识到位、行动到位,务必使学习教育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力求一个“真”字,突出一个“实”字,求真务实抓好学习教育。
笔者认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过程中必须重视处理好“学”与“做”的关系,使学做互促,相得益彰。
通过认真的学习党章党规、学习系列讲话,结合自己在基层检察院工作的这个最大的实际,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工作的干警,我认为,在新形势、新阶段,新的历史条件下,作为zd机关的党员干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身修养,历练提高自己的综合和素质,使自己能够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时代脉搏,使自己能够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坚定理想信念,不负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希望,努力完成好自己的使命。
在认识上:首先要在政治上要成熟。
作为一名在基层检察院工作的党员干部,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一定要头脑清醒、明辨是非、立场坚定、态度鲜明、行事果断,具备较强的政治敏锐力和洞察力。
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
特别是要注意在大是大非面前,在突发事件中,在紧急情况下要有大局意识,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要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那么,就要在平时,做好主要领导的参谋助手,狠抓思想教育,包括自己的思想教育,还要力促全院干警学习提高良好的思想意识。
通过大量的学习党章、党规,学习系列讲话,学习党的政治理论,深刻查找和剖析思想、组织、作风、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自觉性,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强信心。
其次,中国演,讲网品德作风要端正。
良好的品德作风,对于一个检察官来说特别的重要,由于检察官所处的特殊的工作岗位,他的品德作风如何,会直接影响到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队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古语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有令不行”,这就要求我们,立身行事品行要端正,否则就会毁损掉我们的形象,葬送自己,乃至亡党亡国。
所以,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光明磊落,襟怀坦荡,内无妄想,不断地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武器,自觉消除各种乌七八糟的不良东西,严格自警,不辱使命,不负厚望。
第三,要敢于接受监督。
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和内部的监督。
第四,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良好的心理素质对检察官来说特别的重要。
现阶段,处在改革阵痛期,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复杂,压力大,遇到的困难多,只有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应对裕如、遇事淡定不慌。
在具体学习上:一要坚持以学促做。
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是路径,“做”是目的;基础在学,关键在做。
要防止为学而学、学做脱节,力求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以学促做。
“学”要带着问题学,“做”要针对问题改。
各行业各岗位的具体情况不同,学习重点应该有所区别。
要针对不足、联系实际学,紧扣做合格党员学。
在学习形式、方法、时间安排上要考虑到岗位特点、文化层次、年龄差异等情况,注重实际效果,坚持学为了做、以学促做。
二要坚持边学边做。
做合格党员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细微处做起。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做一名真正合格的共产党员并不简单、并不容易,必须以党章党规为准绳,以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牢记宗旨,笃学笃行。
要“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立足岗位,着力日常,慎独慎微,从点点滴滴做起,边学边做不等待,边做边学再提高。
三要坚持常学常做。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面向全体党员,体现了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寻常普通党员拓展、向基层延伸。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是集中性教育、不是一次活动,要突出正常教育、经常性教育。
要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用好“三会一课”等党组织生活基本形式。
“学”与“做”都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非常学常做不可。
要坚持学在经常,做在日常,力求常学常获益、常做常提高。
四要坚持真学真做。
首先要真学。
要逐字逐句地学,有的放矢地学,有针对性带着问题学,反复比较学,多种形式学,务求掌握精神实质。
笔记要作真笔记,记下重点,记下不懂存疑有待研究探讨的问题,记下有共鸣被感动的真知灼见。
如果为了完成字数、应付检查而作笔记,恐怕就不是真笔记了,记了什么怕是连自己也不清楚,徒费时间精力笔墨而已。
要通过真学而真信,解决好信仰和遵循问题。
要通过真学促真做,解决好如何做合格党员的问题。
做是落脚点,是归宿,是重点中的重点,必须下苦功夫,花大力气。
学的效果怎么样,要靠做来体现,要看做得是否合格来检验。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走不得过场,必须真学实做、真学真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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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和隐私权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⑵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⑶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等。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
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
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来自: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国际人权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享有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一些区域性人权公约也有类似规定,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与国内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在基本内容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前者更偏重于对国家行为的规范:(1)政府机构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任何国家机关非法侵害本国公民隐私权的行为,都是应当受到禁止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国家作为公约或者条约的签字国应当通过国内具体法律制度之设定,使隐私得到切实的保护。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尤其是对居住不受非法侵扰、通信秘密受保护之规定很普遍。
宪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直接或间接规定,也是其他法律从不同角度对隐私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上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一条规定可认为是对隐私权的直接确认与保护,并且明确禁止两种侵害私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条规定,为刑法和民法对公民私生活安宁之分别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条观包括对公民通信两个方面的保护,一是对通信自由的保护,二是对通信秘密的保护。
前者属于自由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刑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等概念,但其中的几个条文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这是一条宣示性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一般态度。
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将隐私权解释为身权之一部分,隐私权也就当然受刑法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形之一种,对公民个人私生活的侵入。
刑法的这一条规定有利于公民私生安宁的保护,也可看作是对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化。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隐匿一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属于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
而私拆他人信件,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也毫无疑问侵犯了他人通信秘密的权利,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四、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法院开庭进行民事审判,是一种行使国家公权的活动。
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会提出一些证据,法院也可能依职权收集证据。
这些证据可能会涉及个人,包括当事人和案外人的隐私。
于此情形,有关当事人得请求“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人民法院也可主动裁定某些证据不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隐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多个条文涉及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控告人,检举人不愿公开姓名的,在侦查期间应为其保密;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第七十九至八十三条规定,搜查必须有合法手续。
五、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由于一般性地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一般认为,隐私权应当属于人格尊严的一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次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中有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一司法解释在总体上与前述司法解释相仿。
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包括:(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括非法搜查行为;(2)严重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3)有关专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或行业管理法规,泄露业务上知悉的他人隐私而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其他严重侵害隐私权造成受害人人格尊严重大损害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法律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从不同角度保护隐私权的规定。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予以特别保护;调整房东与承租人关系的法律法规对承租人的隐私给予保护;有些国家有关计算机与数据的立法对公民的隐私予以保护。
由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所以国家赔偿法中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由于新闻媒介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一些国家的新闻立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劳动立法应当对工作场所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此外,法律对医生、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规范也作出特别规定。
来自:金栋法律咨询网-----------------------------什么情况是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经bmk333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列出供大家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原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劳动筑梦未来的演讲稿
篇三:筑梦路上演讲稿500字历史文献纪录片筑梦中国,系统回顾了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在屈辱苦难中奋起抗争,为实现民族复兴进行的种种探索,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光辉历程,充分诠释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道路的正确性和必要性,也充分证明了只有中国道路才能筑梦中国。
“雄关漫道真如铁”,中国道路挽救中华民族。
1840年开始,鸦片战争、中法战争、八国联军侵华,中国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条约,中华民族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凌辱。
为救民族于危难,来自不同阶级的仁人志士用自己的鲜血和生命探索着救亡图存的真理,但始终没能找到光明之路。
此时,历史的浪潮将改变时代的重任交给了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带领着人民踏着自己开辟的道路冲出荆棘,最终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得以新生。
这条路,就是中国道路,是具有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人间正道是沧桑”,中国道路创造中国震撼。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道路的指引下,我们总结经验,不断探索,以30年的时间实现了经济的腾飞。
中国的 GDP在世界上独一无二地以每年接近于10%的速度增长,中国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的纯收入大幅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没有战争侵略,没有资本掠夺,中国道路用自己的方式创造了一个“文明型国家”崛起的中国震撼。
“长风破浪会有时”,中国道路助力中华复兴。
人们对道路的探索和选择,不会是随意而为,道路更不会凭空而来,它一头连接着国情,一头连接着理想,中国道路的理想就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中国道路引领中国取得了巨大成功,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还将继续指引中国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筑梦中国足以让全国人民对中国道路有更多信心和期待。
我们有理由相信,正因为有了中国道路,“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演讲主题《我的专业我的未来》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演讲稿亲爱的老师、同学:大家好
我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2班的肖宇翔,很荣幸能进行这次演讲。
今天我站在这里开始了我的演讲,我知道我已经是一名大学生了,“大学是一个人人生中最后的免费试验田
”所以我很感谢老师给我的这次机会,让我把想法说出来,谢谢
今天演讲的主题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不仅仅是一门必修课,他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就我在大学以来的学习和实践中的收获和感悟,与大家交流一下。
知识的缺乏才是阻碍我们发展进步的最大障碍。
思修这门课正是弥补我们思想上的不完善与法律知识的缺乏的重要课程。
我们是当代大学生,是21世纪的开创者,我们不仅要掌握丰富的科学知识,拥有健康的体魄,还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通过理论学习使我的思想有了很大进步,对待一些问题及社会现象有了新的理解。
一个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得有价值,有内容,也只有通过不间断的学习,只有学习才会使自己真正发展起来,我们都痛恨自己无知无用,所以只有这样才能不做一个无知无用的人。
道德与法律,二者缺一不可。
道德的重要性,我想没有人回去怀疑。
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却是部分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很不过关,或是被独生子女家庭娇生惯养得宠坏,或是学习教育的忽视,使他们目前的思想道德水平很不容乐观。
例如,少年犯罪的比例一直在上升,无数惨案发生在懵懂的青少年身上。
让人痛心和惋惜的背后,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高尚的道德品质并不是一夜之间就可以形成的。
现在学校为我们的人格素质着想,开设了思修这门课,我们不是更应该好好把握吗
现在还有多少大学仍然这样细致得一切为学生着想,一切为我们的整体素质和我们的未来计划呢
没有人是一生下来就什么都懂的,正是这门课,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提高自我修养,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同学们,就让我们一起努力去做吧
同时,当今社会,不懂法是寸步难行的。
同学们,你们对我们国家的法律有一个怎样的认识呢
你认为你已经是一名合格的大学生了吗
中国是实行法制的国家,并且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我们更是要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自觉遵法,守法,护法。
法律在每一位人民心中的地位一直在不断上升,很多家长也在期待自己的孩子成为一名司法界的良材。
现在,我们的思修老师丁老师是一位多么优秀的老师啊,我们学校法律基础不是就更有信心了吗
我们是很幸运的呀
道德与法律到底是怎样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呢
下面我将举出我们身边的具体事例与大家分享。
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药家鑫,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
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
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5月20日电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药家鑫事件绝非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表明我们的制度和社会,出现了某种“神经症性紊乱”。
健全的人性与制度的腐败从来就不共戴天。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漠视人的生命和尊严,危机就隐藏在一系列社会事件中,如宜黄事件等种种强拆悲剧、赵作海冤案、跨省追捕等。
一些部门在制定法律、政策的时候,往往千方百计规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留给自己的是权利和无责任。
权力出了问题,聚敛财富并按亲疏远近分配资源,就会撕裂社会的道德和人与人的关系——而它们又把其效应“传导”给人性,使人性出现大规模的败坏。
河北传媒学院08级播音主持专业学生李启铭(于2008年6月正式毕业,在保定某单位实习),于2010年10月16日开车在河北大学校区某超市门口撞倒两名女学生后,不但没有停车,反而若无其事一脸轻松,继续开车接其女友而被网友谴责。
10月24日,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保定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这些案例都是在我们大学生身边发生的。
与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知识的谅解息息相关。
因此,我们更应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知识的学习。
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被社会接纳。
现实总是走在法律前面。
一般情况下,立法机构只有在一个问题已经造成广泛的不便、引起巨大的争议的时候,才可能考虑对其立法。
相应地,司法也总是滞后于社会的急迫需要,对于大量的不当行为,一些法院束手无策。
既然体制上仍有缺陷,时时有变化,时时有需要,我们更应该积极努力地去认识和学习,以求将漏洞降到最低,将伤害降到最小。
既然有了方向,我们就要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该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
举起“道德”与“法律”两面大旗,做一名优秀的大学生,一名优秀的公民,那将无愧一生
与大家共同分享与交流是件快乐的事,我的演讲完毕,谢谢
你根据自己的情况修改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