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在职工大会讲话稿 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的讲话 精品
找到一篇,你看看能不能借鉴安全是责任是幸福当我蹒跚学步时, 妈妈总说: 孩子, 别摔着了, 注意安全; 当我骑车上学时,父亲叮咛:注意安全,小心车辆;当我参加 工作时, 领导嘱咐: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的确, 生命是可贵的, 生命对我们只有一次, 在人生的漫长旅途中, 我们最需要的就 是安全。
人们歌颂生命,因为生命是宝贵的;人们热爱生命, 因为生命是美好的;人们祈盼安全,因为安全是生命的源泉
我们学习,我们生活,我们工作,都必须一直依靠着“安全”这 个拐杖,没有它,我们可能会摔跤,没有它,我们的事业不会 发展壮大,没有它,我们的国家也不会繁荣昌盛。
安全就如一 棵棵小树,把这些美好的期盼,连成一片生命之林,构成了一 幅美好和谐的画卷。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在您工作时,可否想过他人和 自己的生命价值,可否想过自己的行为和做法将会带来的结 果
在一些地方: 消防设备老化了没人管, 总拿资金短缺做盾 牌;林区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工作太忙成了理由;工作未按 规定完成, 也找各种原因当借口; 不注重安全生产的结果便是 各种事故的一再发生。
翻开厚厚的事故案例记录, 一幕幕悲剧在我们的心灵深处1形成强烈的震撼:2006 年的 11 月 7 日夜晚发生在金寨县天堂 寨白马峰的森林火灾,经 4000 多名军民奋力扑救,直至 10 日上午,才把明火扑灭。
熊熊烈火燃烧了三天啊,在这三天里 一批批灭火队伍前仆后继,多人被烧伤,白马峰海拨 1600 多 米,坡度达 75 度以上,多处是悬崖峭壁,未开发地区又无路 可行, 给灭火队员的生命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而事故的原 因却是一猎人因天冷违反规定在林区生火取暖。
2007 年 2 月 14 日,福建省邵武市一林场,因工人在林区违反安全规定烧 杂草引发森林火灾, 不仅烧毁了大量森林, 同时造成 8 人死亡 的重大事故。
一次次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人 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给林业发展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 更破坏 了我们每个人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然而,事故的背后,却是 那些伤亡者的亲人在苦苦支撑着一个个支离破碎的家庭。
伤亡 者家属的哭声渐渐远去, 鲜血却永远凝固在我们的记忆里。
难 道这些惨痛的教训, 不足以让我们负起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的责 任吗
难道这些擦肩而逝的幸福, 不足以唤起我们对林业安全 生产的重视吗
在这里, 我想对在坐的每一位说一句: 安全生 产, 是你我共有的责任, 我们有责任让每个生命都幸福美满地 生活,我们有责任把林业事业发展壮大,让天更蓝,水更绿, 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和谐美好
防范胜于救灾, 责任重于泰山。
我们无法回避事故之后的 现实,但是我们完全可以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从《安全工 作规程》的出台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国家、政府、企业 都把安全放在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
安全就是生命, 安全就是 效益,安全就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
而正是“安全生产”保 持着我们滁州市林业事业的健康发展,也正是“安全生产”让 我们滁州市林业事业不断走向发展壮大
滁州市林业局以安全月为契机, 加大安全隐患排查, 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为了将本次安全月活动落实到实处, 我们森林 警察更是经常下基层、 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我们坚持日常检 查、 周安全检查及专业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 针对工作中发 现的安全问题, 及时指导、 督促, 并认真落实隐患的整改工作, 保证了林业生产活动的正常开展。
据不完全统计,活动期间, 全市林业系统共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30 多次,共查出隐患 20 多项, 已全部进行了整改, 有力地推动了林业系统的安全生产 工作,为生产经营的稳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同时, 市林业局在 2011 年“安康杯”竞赛活动中,以“安康杯”为 载体, 通过积极组织全体职工参与竞赛活动, 不断增强全体职 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努力提升全市林业系统的 安全生产整体素质和安全文化底蕴, 我们采取悬挂横幅、 张贴3标语和举办安全规范学习考试等形式, 组织全体职工开展安全 生产、消防、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与竞赛,进 一步拓展“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主题内涵,并通过组织大 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体职工的遵章守纪意 识,切实实现安全生产。
追根结底, 安全是我们林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我们大 家要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 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在工作上真 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守纪、严格把关,竭尽全力的把 事故堵在门外。
我们要从工作的每一分钟入手, 从工序每一刻 安全入手, 从每个安全月入手, 最终实现我们的安全生产目标。
当然, 安全的目标也不是靠一个人、 一天、 一件事就能实现的, 而是靠我们长期的不懈坚持和大家的共同努力。
让我们以纪念 建党 90 周年为契机,以安全生产为抓手,努力实现更高的安 全目标,取得更好的安全成绩,创造更美好的生活环境,为我 们滁州林业事业发展添光加彩
为建设“绿色滁州” “和谐滁 州”而贡献新的更大的力量!
求演讲稿:员工主人翁意识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
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责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 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 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 协调解决、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 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
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
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奸商,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
护森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烧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地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的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有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
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
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情了望台; (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 (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第二十一条 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为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珍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的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六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七条 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为分: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本条例条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的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出项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时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在成绩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林区,由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
裁判员宣誓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第 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一九九二年 七月一日公布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指示,拟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 察。
凡不具有人民警察性质的单位和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 警衔制度。
(一)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门设在铁 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 教养管理部门中,从事指挥决策、监督保障和业务工作的人民警察;各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 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人员,由于目前有某种情况,如职务未定、出 国留学进修、已连续病休二年以上未恢复工作、工作不称职、因违纪违法 正在受审查等,暂缓评定授予警衔。
以工代警的人员,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后再评定授予警衔。
(二)不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已批准离休、退休或在一九九二年 六月三十日前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人民警察;不服从组织分配、拒不到 职的人民警察;已决定调离人民警察工作岗位的人员;企业单位的人员; 事业单位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群众性学术团体的人员;合同制 民警;所有工勤人员;其他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三)企事业单位中政企(事)职能不分的公安机构及其人员,待清 理整顿、理顺体制后,再确定是否实行警衔制度。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做好 思想政治工作,要求他们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继续做好维护治安秩序工 作。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评定授予警衔,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 和工作年限为依据,通盘考虑,全面衡量。
(一)“德才表现”,是指人民警察政治品质、思想觉悟、遵纪守法 、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英勇献身等表现和知识化 、专业化程度,实际工作能力,执法水平。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不 是指临时委派或暂时指定代理的职务。
“担任现职时间”,是指现任职务从其主管部门正式下达任命通知之 日起计算的任职的时间。
连续担任同一等级职务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时间的总和 。
工作满十二个月为工作年限一年。
(二)在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等事业单位从事专业 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已经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按照专业技术职 务等级评定授予专业技术警衔。
其中担任行政职务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 民警察,原则上按行政职务评定授予警衔,如低于按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授予的警衔,也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授予警衔。
鉴于目前国家机关未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公安部门、国家安 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民 警察,不论是否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均先按照行政职务等级评定授予警 衔。
关于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授予专业技术警衔的问题,另行研究确定 。
(三)各有关部门在执行评定授予警衔标准中遇有特殊问题,由主管 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安部组织研究、协调处理,或报经国务院同意后 办理。
(四)对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在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幅度内高评 一级警衔的,应当严格控制,并按批准权限单独报批。
三、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步骤安排 为有利于加强领导,保证工作顺利开展,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分期 分批进行。
第一批:公安部机关(包括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机关), 国家安全部机关,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机关,各省、自治区公安厅机关 、国家安全厅机关和劳改局、劳教局(处)机关,北京、天津、上海市以 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市和重庆、深圳、珠海、厦门市上述部门中行政单 位的人民警察。
第二批:地市上述部门的人民警察和各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 社、医院中的人民警察。
第三批: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属 于授予警衔范围,未安排在第一批和第二批的人民警察。
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步骤安排,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规定。
幼儿园运动会裁判员宣誓词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今天,我园第2011年春季运动会隆重开幕了
作为本次大赛的裁判员,我们感到十分荣幸。
在此,我代表全体裁判员对领导及全校师生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了确保本次比赛顺利进行,我代表全体裁判员庄严宣誓:在本次运动会中,我们将以强身、健体、提高素质为宗旨,认真履行裁判员职责,坚决服从裁判长指挥,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裁判员纪律,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尊重参赛选手,文明裁判,严肃认真,不循私情,秉公办事,为运动员创造佳绩提供良好的条件。
同时我们也希望各位参赛运动员能够拿出你们最好的水平,努力拼搏,勇争第一,取得优异成绩,为班级争光,为学校添彩。
最后预祝本届运动会取得圆满成功。
宣誓人: 2011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