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网络信息的传播为题的演讲稿
急急急
1
同志们:今天召开这么一个打非工作会,主要目的就是对今年的打非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动员部署。
去年以来,我县按照省、市打非工作部署,不断加大打击非法生产力度,有效遏制了非法生产的死灰复燃,确保了全县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没有出现非法开采事故,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但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县的打非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春节过后,煤矿纷纷复产,非法小煤窑出现了死灰复燃苗头,前段时间县打非工作组对全县的非法开采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巡查,发现大部分乡镇都有非法开采的迹象。
对此,我们必须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关闭。
在此,我就打击非法开采工作强调几点意见。
一、要提高认识,坚定打非信心。
打击非法开采,一是维护政治稳定的要求:非法生产是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一大突出问题,打击非法开采行为,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当前,正值全国、全县“两会”召开的特殊敏感时期,打击非法开采,维护安全稳定,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们务必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从贯彻落实上级精神的高度,深刻认识打击非法开采的重要意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采取高压措施,全力打击非法开采行为,让非法生产真正得以杜绝。
二是落实上级精神的要求,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对打击非法开采有明确要求,忽悠不来,要求我们打击非法开采要强有力的手段,时刻保持高压态势;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打非工作都高度重视,要求把打非工作作为一项中心工作、重要工作来抓,要求对非法开采坚决倾底荡平,县里也将下发打非工作方案,明确打击标准、监管职责,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好。
三是谋求自身发展的要求。
算一算经济帐,会发现,从事非法开采是得不偿失的事,从矿主方面算,从事非法开采只能偷偷摸摸,不能规模化生产,产生不了多大效益,出了事还要赔钱甚至坐牢,以牢狱之灾换取小小的收入太划不来。
从乡镇方面算,非法矿井税收很有限,而且万一出了事矿主逃走了,只能是乡镇买单,更是得不偿失;从政治上来算,发展要有一个稳定的环境,要有一班齐心协力的干部,如果群众生命财产无保障,如何能安居乐业。
而且一个地方出了安全事故,麻烦常常接连不断,乡镇主要领导的政治前途也大受影响,更谈何发展。
二、要强化措施,集中力量抓打非。
县委县政府决定,在近3-5天时间里,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打非专项行动。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所辖区域非法开采进行一次全力打击。
在行动中:一是要抓好宣传动员。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回去后要召开会议,进一步统一班子成员的思想,统一全体干部的思想,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打非转;县国土局、安监局和有关乡镇这段时间要组织人员,采用喇叭、广播等形式,以坊楼、荷塘、南岭等产煤乡镇为重点,进村入户,向矿主和从业人员开展面对面的宣传,并与电视台联系,在电视上打出通告,宣传我县打击非法煤矿开采的决心和力度,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二是要按标准严打击。
关键是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组织实施要到位。
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工作组,充分调动乡镇干部参与打非工作的积极性,畅通打非信息渠道,在打非集中行动阶段,实施乡村干部总动员,形成打击非法开采的强大震慑力、打击力。
要用足用活政府可用的人才资源,把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作为我们开展工作“尚方宝剑”,对任何非法生产都要敢于进行严厉打击。
在工作中,我们还必须注意方式措施要得当,对那些地处偏远、打而不死的扁担井、拖箕井,要采取的灵活方式,跟其斗智斗勇。
二是打击关闭要到位。
要按照“六个标准”的要求,对非法矿井进行坚决打击,做到:炸毁井筒、填平井口、切断电源、拆除设施、清理现场、遣散人员。
炸毁井筒一定要由技术人员在场操作,对原来的挂靠井现在的所谓扩边井,一定要把有证井负责人叫来鉴别,认清虚实。
三是督查措施要到位。
县“打非”办将对各乡镇打非工作开展情况每周进行督查通报。
三、要落实责任,建立打非长效机制。
一是要落实打非巡查责任。
各乡镇和责任部门对自己要怎样履行好职责,要履行哪些职责都要心中有数。
乡镇监管人员要坚持每日一次巡查、县打非巡查组要坚持每周一次巡查,对非法矿点进行严防死守。
各有关部门要将全县所有矿区划分成若干责任片区,派专人负责监管,各乡镇也要将矿区监管责任划分到人,每天组织人员巡逻,一旦出事,追究这个人的责任。
二是要履行打非监管职责。
县国土局和县安监局要对工矿企业的火工用品用量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县公安部门要对火工用品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供电公司要坚持以矿核电,按规定安装线路和变压器,从根源上切断非法开采的电力来源。
发现有死灰复燃迹象和关闭不到位的矿井,立即实行乡镇和有关部门联合行动,按要求打击关闭到位。
三是要严格打非责任追究。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坚持“两个决心不动摇”:即严厉打击杜绝反弹的决心不动摇,使非法生产坚决不能在莲花土地上出现;严格执行文件精神不动摇,假如哪个乡镇因非法开采发生事故,县委县政府将按照“责任在谁、处理到谁”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责任。
同志们,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工作是事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
不将非法开采坚决彻底打掉,县无宁日,民无安全,国法不容,民意不许。
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再接再厉,持之以恒,全力以赴,扎实工作,再掀打击非法开采新高潮,就一定能够夺取打击非法开采工作的更大胜利
谁能帮我找一篇关于上网益处和坏处的演讲稿,急死我了,要求不少于200字不高于500字,感激不尽
新闻 网页 贴吧 知道 MP3 图片 视频 百科 文库 帮助 | 设置 百度知道 > 教育\\\/科学 小学生上网聊天好处多还是坏处多 辩论会 浏览次数:1643次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10-6-14 17:16 | 提问者:乖囧猫_ 我们班明天要开辩论会 主题:小学生上网聊天好处多还是坏处多 我是正方(好处多)但是找不到合适的资料 但是 一定是上网聊天的 不是上网玩游戏之类的 是聊天的!!明天就要开辩论会了 急呀!!!!!!!!!!!!!!!!!!!!!!!!!!!!!!!!!!!!!!!!!!!!!!!!!!!!!!!!!!!!!!!!!!!!!!!!!!!!!问题补充: 我要资料!!!是上网聊天的 聊天的!!! 最佳答案 各位老师、同学: 大家好,我方的论点是小学生上网好。
网络带给人类的好处可谓数不胜数,网络的出现是现代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的标志。
现代意义上的文盲不再是指那些不识字的人,而是不懂电脑脱离信息时代的人。
在科学不发达的古代,人们曾幻想要足不出户,就晓天下事,如今信息高速已将此幻想变为了现实。
作为二十一世纪的小学生,难道还能只读圣贤书,而不闻天下事吗
我方认为上网的好处有许许多多,上网可以开阔我们的视野,给我们提供了交流,交友的自由化,玩游戏的成功,让我们知道了要不断的求新,赢了我们就会有一种成就感。
其一,小学生上网,有助于早期智力开发。
十指与电脑的配合联动,孩子对计算机网络多种功能的运用,有助于提高孩子的智力、技能和智能,而智力、技能和智能是体现人的素质的三大要素。
因此,中小学生上网本身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只要引导和控制得当,确实大有好处。
其次,上网有助于拓展孩子的知识领域,通过网络获取广泛的新的知识。
长期以来,我们比较重视专门人才的培养,而忽视各种知识的整合,因此,素质教育战略很难完善,在许多领域,缺少复合型新人文学者,直接影响各行业的发展。
因此,从小培养我们对多种知识的复合,不仅有助于素质教育的提升,而且对21世纪的人才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还有,上网人口比例提高,有助于加快社会信息化进程,而这个进程,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上网发E—mail,使我们从小树立电子信函、电子商务、电子写作的意识,可节省大量木浆纸,提高环保水平;作为祖国的未来的我们,能树立电子商务意识,利用电子货币的意识的提高,是全民族素质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有助于推进货币电子化进程,提升整个民族的素质。
学好电脑,还有助于激发我们的创造性。
其三,小学生上网可以知道很多的丰富资源和信息。
网络也是一位很好的老师,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脑会越来越先进,用途也越来越广泛。
它的出现给我们带来许多变化,人们可以用电脑运算书写精确书写。
这些都是上网的好处。
小学生上网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陈述辩论 正方一辩:各位老师、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
人类将步入信息时代,网络越来越强烈地介入我们的生活,越来越贴近我们小学生。
小学生上网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呢
我方坚信:小学生上网利大于弊。
我将从4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 1. 必要性。
这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信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膨胀和爆炸,未来的世界是网络的世界,要让我国在这个信息世界中跟上时代的步伐,作为21世纪主力军的我们,必然要能更快地适应这个高科技的社会,要具有从外界迅速、及时获取有效科学信息的能力,具有传播科学信息的能力,这就是科学素质。
而因特网恰恰适应了这个要求。
爷爷不是说:计算机要从娃娃抓起吗
2. 实用性。
网络世界资源共享,它就像一个聚宝盆,一座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富金山,谁勤于在这座金山上耕耘劳动,谁就会有所得。
你可以从中最快地查找学习资料,可以学会更多课堂外的知识,并灵活地运用课内知识,促进思维的发展,培养小学生的创造力。
上网还可以超越时空和经济的制约,在网上接受名校的教育,有什么问题,你也尽可以随时通过网络得到老师的指导。
而且互联网上的交互式学习、丰富的三维图形展示、语言解说等多媒体内容,使得学习变得轻松、有趣,这可是任何教科书都不可能具备的哦
另外,网络上以英语的使用率和内容为最多,分别为84%和90%,这将会促使我们更积极地去学习英语,这难道不好吗
3. 现实性。
每所中小学建立电脑教室,普及网络知识,推动小学生家庭上网,实现远程教育与知识共享是为了培养小学生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的兴趣与意识,培养我们获取、分析、处理信息的能力,这已成为势在必行了。
再看看我们身边,学校的网站不正搞的红红火火,王老师不也建议大家多多去学校的网站看一看吗
班级的网站不也都在紧锣密鼓的制作吗
如果上网不好,为什么要建这些网站呢
的确,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我们相信,网络存在着一些弊端,但小学生处在学校的教育之下、在老师的正确引导和家长的指点下,必能使我们以一个正确的心态来应用网络这种工具。
21世纪将是信息时代,我们将会是祖国未来的栋梁。
了解和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就是闯荡未来信息时代的最强有力的武器。
让我们相信,我们今天所付出的一点一滴的努力,终将会聚沙汇塔,终将会获得回报。
所以,我再一次陈述我方观点:小学生上网利大于弊
正方二辩:各位老师、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
网络带给人类的好处可谓数不胜数,网络的出现是现代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的标志。
现代意义上的文盲不再是指那些不识字的人,而是不懂电脑脱离信息时代的人。
在科学不发达的古代,人们曾幻想要足不出户,就晓天下事,如今信息高速已将此幻想变为了现实。
作为二十一世纪的小学生,难道还能只读圣贤书,而不闻天下事吗
对方辩友举出了种种例子来证明网络对我们小学生的弊端。
但是,我要说任何事物在新生阶段总会产生一些不适应弊端,如果我们只因为它一点小小的瑕疵而扼杀它,那我们岂不是少了很多现在必不可少的东西
网络的快捷同样也有它的优势,通过网络,我们可以及时地知道一些最新的新闻;通过网络,我们可以在短短几小时内访遍全国各地的小学,在网络图书馆里查询我们所需资料,借助网上的资料,从容地完成学业,考试后可以马上知道成绩,有了问题可以随时通过电子邮件请求老师指导。
就拿大家印象最深的非典来说吧,非典时期,广州、北京一些学校不得不停课,为了实行同步教学,人们发明了网校,每周网校教学内容全部和学校课程进度保持一致,我们在全国各地通过上网都可身临其境地接受全面教育。
这难道不好吗
因为上述的种种观点,我方坚信:上网利大于弊
自由辩论 我方可问问题: 问1:现在学校里装了“班班通”,如果上网不好的话,学校为什么要装“班班通”呢
问2:既然对方辩友觉得上网是不好的,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有哪一位没有上过网
既然要坚持自己的观点,就要带头
如果对方辩友认为上网不好的话,那为什么你们要上网呢
问3:如果上网不好的话,那么当初为什么要发明网络呢
问4:我们小学生仅仅是针对找资料、学习这方面来上网,难道这也有错吗
对方可能会问的问题: 问1:现在因为上网过度而引发的疾病并不少,像“上网综合征”等等,对方辩友对此又如何解释呢
答辩:诸如“上网综合征”等等疾病的确是有一些,但是,对方辩友,你们难道没有上过网
你们上过网,又为什么没有得“上网综合征”呢
我们小学生还是有一点自制力的,不会上网过度,因此,这类的疾病不会发生在我们身上
问2:请问对方辩友,你们口口声声说上网是为了查资料,那么你们在网上用来查资料的时间究竟占总时间的百分之几呢
答辩:诚然,我们上网并不一定是去查一些资料,但是难道游戏就没有好处了吗
不知对方辩友是否玩过一款名为的游戏,在这款游戏里,你需要自己经营一个牧场。
这样从小培养我们的责任感,难道有弊处吗
问3:请问对方辩友,你们上网究竟是为了干什么
难道仅仅是查资料,从来没有去BBS上灌水、去泡泡堂玩过吗
答辩:我们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对方,我们在查资料,有时也玩玩游戏。
但请对方辩友明确今天的辩题: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上网利大还是弊大,而不是玩游戏好不好
游戏可以寓教于乐,在玩游戏的同时,我们依旧可以得到许多启示。
游戏就像一个童话故事,请问对方辩友究竟是喜欢三字经呢还是喜欢听童话
总结辩论 正方四辩:谢谢主席
对方辩友、老师、同学大家好
首先,我想针对对方辩词做一些分析。
不可否认,对方辩词精彩绝伦,但真理不是修饰而成的,对方辩词中的漏洞依旧清晰可见:今天,对方辩友罗列了大量的例子,不惜夸大其词地说小学生上网如何坏,如何坏
可对小学生上网带来的一系列利处轻描淡写,甚至像蜘蛛网一样轻轻的抹去
这种不尊重事实,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或者说一叶障目的态度,的确无法令人恭维
其次,我想针对此次辩题做如下分析: 一、我们将成为明天的建设者,我们肩上担负的是托起未来的重任。
我们的任务是跟上时代的脚步。
及时掌握科学技术。
我们的年龄也使我们对新生事物既充满好奇,又缺乏自制力。
因此,他们的生活离不开老师、家长的领导,他们的世界时时处处受到来自社会、学校、家庭的保护。
二、网络有着其他事物所不可替代的优势:它可以打破时空界限,使人们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能进行相互交流,可使信息处理更系统,全面。
使信息流通更及时、便捷,所以教育选择了上网,世界选择上网。
这是一个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人才竞争成为世界竞争的主流,教育面临改革。
而网络的出现,无疑成了教育改革的好帮手。
面对网络这个五彩缤纷的空间,我们可以轻松自由地听名师讲座,可以身临其境地畅游奇妙太空,我们学习不再仅限于书本,我们也逐渐拥有了更高的科学素质。
当然,我方也不否认网络存在弊端。
因为任何一个新生事物都有利有弊,但正如我方辩友所证明的,如果人们更广泛接触到的是事物有利的一面,我们又怎能说是弊大于利呢
这就像吃鱼一样,我们有时会被鱼刺卡住喉咙,但我们就不吃鱼了吗
不会。
因为鱼刺卡喉咙只是偶尔,如果小心,可以避免这些情况。
小学生上网也一样;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也有信心地说:小学生上网利大于弊
谢谢
关于隐私的演讲稿
隐私和隐私权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⑵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⑶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等。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
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
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来自: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国际人权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享有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一些区域性人权公约也有类似规定,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与国内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在基本内容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前者更偏重于对国家行为的规范:(1)政府机构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任何国家机关非法侵害本国公民隐私权的行为,都是应当受到禁止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国家作为公约或者条约的签字国应当通过国内具体法律制度之设定,使隐私得到切实的保护。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尤其是对居住不受非法侵扰、通信秘密受保护之规定很普遍。
宪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直接或间接规定,也是其他法律从不同角度对隐私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上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一条规定可认为是对隐私权的直接确认与保护,并且明确禁止两种侵害私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条规定,为刑法和民法对公民私生活安宁之分别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条观包括对公民通信两个方面的保护,一是对通信自由的保护,二是对通信秘密的保护。
前者属于自由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刑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等概念,但其中的几个条文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这是一条宣示性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一般态度。
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将隐私权解释为身权之一部分,隐私权也就当然受刑法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形之一种,对公民个人私生活的侵入。
刑法的这一条规定有利于公民私生安宁的保护,也可看作是对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化。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隐匿一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属于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
而私拆他人信件,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也毫无疑问侵犯了他人通信秘密的权利,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四、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法院开庭进行民事审判,是一种行使国家公权的活动。
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会提出一些证据,法院也可能依职权收集证据。
这些证据可能会涉及个人,包括当事人和案外人的隐私。
于此情形,有关当事人得请求“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人民法院也可主动裁定某些证据不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隐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多个条文涉及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控告人,检举人不愿公开姓名的,在侦查期间应为其保密;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第七十九至八十三条规定,搜查必须有合法手续。
五、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由于一般性地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一般认为,隐私权应当属于人格尊严的一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次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中有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一司法解释在总体上与前述司法解释相仿。
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包括:(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括非法搜查行为;(2)严重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3)有关专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或行业管理法规,泄露业务上知悉的他人隐私而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其他严重侵害隐私权造成受害人人格尊严重大损害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法律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从不同角度保护隐私权的规定。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予以特别保护;调整房东与承租人关系的法律法规对承租人的隐私给予保护;有些国家有关计算机与数据的立法对公民的隐私予以保护。
由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所以国家赔偿法中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由于新闻媒介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一些国家的新闻立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劳动立法应当对工作场所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此外,法律对医生、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规范也作出特别规定。
来自:金栋法律咨询网-----------------------------什么情况是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经bmk333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列出供大家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原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反对暴力恐怖发声亮剑发言稿100
我们应该树立起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神圣使命。
我们是炎黄子孙,我们是一家人,我们谁也离不开谁.暴力恐怖分子制造了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在全国人民心中留下了巨大的创伤。
越是在这样的时候,我们越要珍惜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社会稳定局面,不让暴力恐怖分子的分裂阴谋得逞。
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清醒认识这些事件的真相,充分认识到这些事件的发生不是民族宗教问题,我们应该自觉地、主动地站到反分裂、反暴力斗争第一线,义不容辞地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的重任。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华夏儿女自古以来就自觉背起国家民族安定团结的重担。
相信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下,我们的民族伟大复兴的胜利曙光就在不远处
让团结伴随我们,今天的中国需要团结明天的中国更需合作,让我们共同建设美好的祖国,和谐的新疆
关于隐私的演讲稿
隐私和隐私权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⑵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⑶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等。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
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