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演讲稿 > 函件专业演讲稿

函件专业演讲稿

时间:2015-06-17 01:56

以一名16岁男孩字的过去生活写一篇演讲稿1000字

那些过去的日子,早已被尘埃覆盖,作文那过去的日子。

阳光泻下,却再也找不到任何一点关于它的光芒,连存在过的痕迹都翻不到。

能见着的也只有那层披在身上灰暗,风起,也是随风飘扬向着那时间的尽头飞去,朦脓中淹没了记忆的那一抹灿烂,风再起,便什么都没有了。

或许,还有少许遗憾跟不舍残留在泪眸中。

眼前的模糊,看不清的画面,飞快的消逝在视野的尽头。

想抓住却不能,感受着它在指间留下的温存,在指尖滑落,散落一地的繁华,风干了忧伤、沉默、沉默,高中一年级作文《作文那过去的日子》。

是在哀悼,为那逝去的日子。

还有那卒了的美丽,一点一点化作灰烬在风中摇曳,散开。

某个春天的午后,停下忙碌的脚步走进一片草地,沐浴在阳光下,任清风拂过脸颊撩起几缕青丝,此一刻,最舒逸。

背倚一块石头,携一本小书,不时几缕苔香沁人心脾。

索性躺了下来,身下的嫩青软柔柔的,甚是舒服,头上的天蓝的有些不真实,几簇孤单的云没有着落的飘着,书一页一页的翻着。

不知秋天来的时候,是否天还这样蓝,草这般绿。

是否风景依旧,看景的人也依旧。

诚然,是不可能的,时间一直在流淌从未停过。

任由我们跳进去拥住它,却也只能看着它无情的从身边流过,头也不回。

而我们也只是随波逐流,或许在前方的某处停了下来,静静地停在了那,默默地看着时间走远走远——闭上了这一世的沉重。

成品保护措施?

成 品 保 护 措 施在施程中,有些分项、分部工程已经完成,其他工在施或者某些部位已经完成,其他部位正在施工,如果对已完成的成品,不采取妥善的措施加以保护,就会造成损伤,影响质量。

这样,不仅会增加修补工作量,浪费工料,拖延工期;更严重的是有的损伤难以恢复到原料,成为永久性的缺陷。

因此,搞好成品保护,是一项关系到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按期竣工的重要环节。

1成品保护管理机构成品保护管理组织机构是确保成品、半成品保护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

为确保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的落实,由项目经理、项目生产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施工员、施工班组长、各分包队伍负责人共同组成成品保护小组。

成品保护小组在业主或监理单位监督下,建立成品、半成品保护相关的奖罚制度,共同维护已完工程及成品、半成品的质量。

2成品保护措施2.1一般规定1.工程开工前,成品保护小组应对需要进行成品保护的部位列出清单,并制订出成品保护的具体措施。

2.成品保护小组在施工组织设计阶段应对工程施工工艺流程提出明确要求。

严格按顺序施工,先上后下,先湿后干,严格防止流水。

地面装修完工后,各工种的高凳架子、台钳等工具原则上不许再进入房间。

最后油漆及安装灯具时,梯子要包胶皮,操作人员及其它人员进楼必须穿软底鞋,完一间,锁一间。

3.上道工序与下道工序之间要办理交接手续,证明上道工序完成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4.各楼层设专人负责成品保护,结构施工阶段,安排2人巡检;装修安装阶段,每个楼层安排2人检查。

各专业队伍必须设专人负责成品保护。

5.成品保护小组每周举行一次协调会,集中解决发现的问题,指导、督促各单位开展成品保护工作,并协调好相互工作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

6.加强成品保护教育,质量技术交底必须有成品保护的具体措施。

2.2预制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措施1.预制成品或半成品如木门、铝合金窗、经加工成型的钢筋、预埋件、金属配件、装饰材料等,在运入工地现场后,均需妥善予以保护。

各种卫生器具要用聚苯板及木板加以覆盖。

2.堆放场地要求(1)堆放场地地基须平整、洁净、干燥、牢固、排水及通风条件良好、无污染、交通运输方便。

(2)堆放场地分室内场地和露天场地两种。

小型而比较贵重的预制成品或半成品,如木制品、铝制品、金属配件、装饰用成品等宜在室内堆放,金属结构制品、钢筋制品等宜在室外堆放,必要时用帆布或塑料布遮盖。

3.预制成品或半成品的堆放方法和堆放要求 (1) 须根据预制品的种类、规格、型号、使用先后次序等条件,有计划分开堆放,堆放须平直、整齐、下垫枕木或木枋,并设有醒目的标志。

(2)应做好对预制品的防腐、防霉、防污染、防锈蚀等防护措施,叠高堆放的预制品须加设支撑,以防倾覆。

4.预制成品或半成品的运输成品运输时要做到车厢清洁、干燥、堆放合理、绑扎牢固,装车的长度、高度及宽度须符合道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2.3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成品保护1.钢筋保护(1)防止钢筋污染在浇筑梁板混凝土前用钢筋套管套在每一根竖向主筋上(高度不小于500mm),以防止墙柱钢筋污染(如右图),如有个别污染应及时用棉纱布清理混凝土浆,保证钢筋表面清洁,同时也要防止脱模剂污染。

(2)板筋绑扎时的成品保护必须架设跳板操作,禁止在板筋上踩踏,禁止碰动预埋件及洞口模板。

安装电管或其它设施时不得任意切割和碰动钢筋。

绑扎成型后,应将多余钢筋扎丝和垃圾清理干净。

(3)支立模板、安装预埋件及浇注混凝土时,不得随意弯曲和拆除钢筋。

(4)梁板钢筋绑扎成型后,作业人员不能在钢筋网上踩踏、堆置重物,以免钢筋弯曲、移位或变形。

(5)模板隔离剂不得污染钢筋,如发现钢筋受污染,应及时清洁干净。

2.模板保护(1)模板支立完毕,应及时将多余材料及垃圾清理干净。

(2)预留孔和预埋件的安设工作应在支模完成之前进行。

支模后,不得任意拆除模板或用重锤敲打模板及支顶,门窗框模板严禁用大锤或撬棍硬撬,以免损伤混凝土表面及棱角。

(3)浇注混凝土时,不得用振动棒或其他物件撬动模板预埋件,以免模板变形或预埋件移位。

(4)在支好顶板模上焊接钢筋(固定线盒)要垫起,并在模板上加垫铁皮或其它阻燃材料;在支好顶板模上进行预埋管打弯走线时不得直接以模板为支点,须用木方作垫进行。

(5)模板安装后,须仔细检查校正 ,并派专人值班保护。

(6)模板拆除后,立即对模板的板面及缝隙进行全面彻底清理,保证下次使用不出现粘模现象。

模板使用后要进行维修清理,如模板清理、变形的校正、模板配件的更换等。

3.混凝土成品保护(1)混凝土浇注完毕,应将散落在模板上的多余混凝土清理干净,并覆盖养护。

雨天浇注混凝土时,应按雨期施工要求遮盖,使混凝土免遭雨水冲刷。

(2)混凝土结硬之前,不得踩踏混凝土表面。

并按要求洒水养护混凝土至少7天。

(3)在楼板上堆放周转材料和装饰材料时应均匀且限量轻放。

不得集中超量堆放,以免损害或破坏混凝土楼板。

(4)建筑用油漆、涂料等物质,应用桶盛装。

施工操作之前,应将操作面上的混凝土表面覆盖,免其外泄污染混凝土表面。

(5)不得在混凝土成品上随意开槽打洞。

不得用重锤锤击混凝土。

(6)须在混凝土表面上安设临时施工设备时,应在安设位置铺放垫板,并应作好覆盖措施,以防油漆污染混凝土。

(7)楼梯踏步可采用废旧的木模板保护,墙体及柱阳角用胶带纸粘贴PVC板做护角保护(如下图)2.4砌体成品保护1.水电管路铁件及门窗框预埋件应在砌体砌筑过程中留设。

砌体完工后,不得随意在砌体上开槽打洞,或用重锤锤击。

2.砌体砌筑完毕,应及时进行保护,使其免遭碰撞受损。

3.雨天砌筑砌体,应按要求覆盖保护。

4.用于门洞上方的临时模板及支撑,应在砌体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才能拆除。

2.5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1.一般规定(1)所有室内外,楼上楼下等,每一个装饰成品成活后,均应按规定清理干净,及时进行装饰成品保护。

(2)不得在装饰成品上涂写,敲击,刻划。

(3)晴天应开启门窗,以保持空气流通。

风雨天气应关闭门窗,以防装饰成品受风雨侵袭受损害,或产生霉变。

2.地面成品保护(1)地面铺设水磨石地面或块料面层后,应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并及时设置防护栏杆进行保护,直到成品强度达到规定后,才能拆除。

(2)地面铺设后,应做好防雨淋的保护措施。

(3)地面铺设后,不允许在其上面堆放带棱角的材料或易污染楼地面的材料。

(4)地面铺设后,若下一道工序进场施工,须事先对楼地面铺塑料布,以防污染或损坏已完工的楼地面成品。

3.门窗成品的保护(1)木门及门框等木制品放置在干燥的地方,下部用木方垫起,上部用塑料布覆盖,以防止木材受潮变形。

(2)木门框安装完毕,应按规定设置拉档,以免门框变形。

(3)木樘子的保护方法:按照常规施工,从立樘至油漆,有一段较长时间,因为室内还有大量湿作业未完成,这段时间木樘子极有可能损坏或污染,所以樘子安装后,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樘子保护对象是竖挺,见下图。

(4)木门油漆施工前应对五金用纸胶带进行保护,门锁用塑料布捆绑保护。

(5)门窗框安装后,包裹门窗框的塑料保护膜要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拆除。

(6)搭设或拆除施工脚手工艺架时,不得碰撞或挤压门窗。

(7)涂刷油漆等涂料之前,应事先对门窗进行复盖,以防其遭受油漆污染。

(8)不得在门窗上敲击、涂写、打钉或挂重物。

4.一般抹灰成品保护(1)小车或搬运物料时,不得碰撞墙角、门框等。

压尺等工具不要靠在刚完成抹灰的墙面上。

(2)保护好墙上已安装的配件、电线槽盒等室内设施,对被砂浆粘上、污染的要及时清刷干净,特别是粘在门窗框上的砂浆要及时清理干净。

(3)抹灰层凝结硬化前防止水冲、撞击、振动和挤压。

(4)保护好地漏、粪管等处不被堵塞。

(5)搭铺平桥板不得直接压在门窗框上,应在适当位置垫放木方(板)将平桥板架离门窗框。

(6)搬运料具时要注意不要碰撞已完成的设备、管线、埋件及门窗框和已完成粉刷饰面的墙柱面。

(7)砂浆水平运输及垂直运输装在固定容器中,运输前将容器边沿擦洗干净,不得溢洒。

(8)严禁在地面上拌制砂浆及直接在地面上堆放砂浆。

5.涂料工程成品保护(1)墙面刮腻子滚刷涂料过程中,用纸胶带、旧报纸、塑料布对消防箱、配电箱、开关、插座进行粘贴遮盖保护。

(2)对已完成地面,在地面铺塑料布,以防涂料污染地面。

(3)油漆施工前将地面清理干净,各种五金管件做好保护。

油漆未干前,应设专人看护防止触摸。

2.6防水成品保护1.屋面防水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屋面的杂物,做到屋面干净,排水通畅。

2.不得在防水面上堆放材料和机具。

3.不得在屋面上敲打,或在屋面上用火。

4.如需要在屋面上进行施工作业,应事先铺设铁皮或木板覆盖屋面,以免屋面受到污染或损害。

5.不得穿钉鞋在防水层上行走。

2.7水电安装成品保护1.预留预埋管或预埋件时,应及时作出标记,以备水电安装时便于查找。

2.混凝土浇注时,应避免振动棒接触预埋件或预埋管,以免其发生位移。

3.箱盒在拆模后应及时清理干净,刷好防锈漆,盖好临时盖板。

4.开关、线槽、灯具等安装后,应采用封闭膜,封闭罩进行保护。

5.管道安装完毕后,应防止管道被其它专业施工破坏。

如安装给水管道接卫生器具甩口加以临时固定,不被土建专业后砌墙或抹灰破坏甩口正确性,如下图。

6.明装U-PVC管安装完毕后立即加以保护,如用塑料布缠裹,以免其它专业施工污染。

7.管道安装完成后,应将所有管口封闭严密,防止杂物掉入堵塞管道,严禁利用塑料管作为脚手架的支点,吊顶的吊点等。

8.管道接口粘接后外溢粘接剂应及时清理干净。

9.电缆敷设完毕后,应及时清除杂物,盖好盖板,必要时,尚应将盖板缝隙密封,以免水、汽、油、灰等侵入。

2.8交工验收前的成品保护1.在装饰和安装工程分层完成后,应组织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成品保护。

2.工程成品保护人员应按质量保证计划中的成品保护职责与方法,执行成品保护工作,直到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后终止。

3.在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移交手续之前,任何人不得在工程成品内使用楼房内的任何设施。

职业英语水平分几级

中国职业英语水平等级 美国ETS\\\/TOEIC考试成绩分数 备注 010 – 215 ETS\\\/TOEIC成绩无对应等级 职业英语水平五级 220 – 465 基础级 职业英语水平四级 470 – 725 初级 职业英语水平三级 730 – 855 中级 职业英语水平二级 860 – 990 高级 职业英语水平一级 860 – 990加其他高级综合能力测试合格 专业级 职业英语水平等级标准(试行标准)鉴定中心 2002年12月 职业英语水平五级(基础级) 等级界定: 在日常生活和熟悉职业场景中有限地运用英语进行最基本的沟通和交流。

标准要求: · 能够阅读和理解简单的文字说明和公共标识; · 能够书写简单的信件或填写简单的表格; · 能够听懂简单问题、简短对话并做出相应的反应; · 能够做简单的自我介绍、简单提问或提出要求; · 能够一对一地,或者在小范围内把简单信息提供给本单位其他员工、客户和消费者。

能力描述举例: ――读写能力 · 看懂和识别商店类型(如超级市场、邮局、书店等), · 看懂和理解商店关于其服务内容的说明和标识, · 看懂快餐的价格表, · 阅读火车、汽车或飞机的时刻表, · 看懂交通, · 在电话目录中查找所需要的信息, · 列出旅行或购物所需物品清单, · 编写简短的感谢信, · 编写简短的通知和留言条, · 编写内容简单的明信片, · 填写有关个人信息的简单表格, · 标出简单的旅行线路图。

――听说能力 · 听懂产品价格的介绍, · 听懂以较慢语速讲解的行车线路, · 在电话中听懂对方的名字, · 听清关于开会时间和地点的说明, · 使用恰当的问候语和告别语, · 做简单的自我介绍并与人交流个人基本信息, · 介绍家庭成员及其最基本的情况, · 描述日常生活习惯(何时起床,何时何地用餐等), · 表达最基本的态度(赞同或反对)和要求。

适用职位岗位举例: 需要使用英语的一般机构,特别是服务性行业和机构的接待人员。

例如: 旅店饭店的大堂和服务员,客房预定员,售票售货服务员,机场服务人员,出租汽车司机,企事业单位的前台服务人员等 职业英语水平四级(初级) 等级界定: 在日常生活和熟悉职业场景中有限但比较有效地运用英语进行初步的交流和沟通。

标准要求: · 能够阅读和理解熟悉领域中的一般性文字资料; · 能够编写常规性的信件和简单的报告; · 能够在熟悉场景中听懂一般性的问题并做出回答; · 能够在客户和其他同事面前进行有效的发言; · 能够参与所熟悉场景的话题讨论。

· 能力描述举例:(除上一级别能力描述举例中全部内容之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读写能力 · 阅读电子邮件信件, · 阅读客户或消费者的致谢信, · 阅读简单的办公备忘录, · 阅读和理解简单的, · 阅读和理解简单的设备操作步骤指导, · 填写与工作有关的表格, · 编写简要的工作日程, · 编写、应聘函件和休假申请书。

――听说能力 · 听懂关于怎样完成日常工作的说明, · 听懂同事间正在讨论的简单工作问题, · 在步行或行车时听懂他人指路, · 听懂列车和飞机的班次时刻广播, · 在他人问路时给人指引, · 定餐、点饮料、买单和简单评价饭菜。

适用职位岗位举例: 需要使用英语的一般机构员工,服务性行业和机构的营业人员。

例如: 商店营业员、企业技术员、办公室职员和银行职员等。

职业英语水平三级(中级) 等级界定: 在一般社交环境和职业场景中有效地运用英语进行交流和沟通。

标准要求: · 能够阅读和理解一般专业性的文字资料; · 能够书写报告、商务信件和工作程序手册; · 能够听懂专业性会议所讨论的问题和所熟悉的社会场景中的大众话题; · 能够向管理者、客户、消费者和大众提供专业性信息并回答疑问; · 能够参与所熟悉的社会场景中的大众话题的讨论。

· 能力描述举例:(除上一级别能力描述举例中全部内容之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读写能力 · 阅读报刊文章和一般英文作品, · 阅读业务或专业资料时很少使用字典, · 编写工作流程, · 给商店或厂家写产品质量投诉信, · 编写服务项目或产品介绍, · 编写求职报告(提供求职目的、理由、个人发展方向等)。

――听说能力 · 听懂广播的新闻摘要, · 听懂他人讲述个人爱好、兴趣和周末计划等, · 听懂工作会议讨论, · 听懂他人对某事的看法和见解, · 谈论大众话题(如电影电视节目和体育比赛等), · 向同事讲解怎样完成一项日常工作, · 描述朋友的体貌特征和性格特点, · 描述受过的、、职业发展目标等。

适用职位岗位举例: 需要使用英语的行业或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主要使用英语的机构的一般员工。

例如: 服务行业领班,企事业单位的部门主管、高级主管、经理,主要使用英语的企事业单位、服务行业的一般员工等。

职业英语水平二级(高级) 等级界定: 在复杂社交环境和职业场景中熟练地运用英语进行交流和沟通。

标准要求: · 能够阅读、理解并分析专业性的文字资料及法律文件; · 能够按规定的风格和格式书写发言稿和文章; · 能够听懂各类会议及社会场景中的观点和争论; · 能够针对不同的交流对象选用不同的语言方式进行交流; · 能够引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并参与争论; · 能够进行正式的讲演。

能力描述举例:(除上一级别能力描述举例中全部内容之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读写能力 · 阅读理解报纸杂志上的复杂财经、科技、法律报道, · 正确领会报纸杂志上两种对立政治或经济观点间的矛盾或差别, · 书写一定长度(如5页纸)的项目报告书,讨论项目原则和要点, · 编写包括描述过去事件复杂顺序和可能性的会议纪要。

――听说能力 · 领会客户对产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 · 听懂广播中的讨论的焦点, · 做一场准备好的半小时的演讲, · 面试一位应聘人员, · 与同事讨论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

适用职位岗位举例: 主要使用英语的企业或机构的主管级人员和以英语为主要交流媒介的专业工作人员。

例如: 部门主管,副经理,经理,部门总监,以英语为主要媒介的销售人员等。

职业英语水平一级(专业级) 等级界定: 在高度复杂的社交环境和职业场景中自如地运用英语进行交流和沟通。

标准要求: · 能够阅读、理解、分析和解释极其复杂的专业性和其他文字资料; · 能够使用创新性的技术或风格书写发言稿和文章; · 能够运用恰当的结构、风格和词汇清楚地陈述或描述事实和结论; · 能够听懂各类复杂社会情景中的不同观点和争论; · 能够参与工作辩论并运用具有说服性的语言阐述自己的观点,参加国际会议并发言,就各种复杂的问题和感觉进行表述和解释。

· 能力描述举例:(除上一级别能力描述举例中全部内容之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读写能力 · 轻松阅读标准英语媒体(英国或美国)的全部重要内容(包括新闻或者娱乐), · 阅读理解并正确分析复杂的工作报告, · 能书面描述涉及、职业活动或者阅历的任何话题。

――听说能力 · 听懂英语广播和英语节目, · 听懂母语是英语的人们之间的争论, · 参加国际性会议并发言, · 谈论涉及个人工作状况,健康状况的微妙而复杂的问题(包括向医生解释病痛的详细症状)。

适用职位岗位举例: 主要使用英语的企业或机构的经理级以上人员和以英语为主要职业工具的工作人员。

例如: 高级销售代表,,首席发言人,首席代表,副总经理,总经理等。

傅雷主要成就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199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发布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一)陆路运输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三)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

(五)装卸搬运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二、建筑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一)金融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四、邮电通信业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

(一)邮政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1.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

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

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2.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

3.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4.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5.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6.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

(二)电信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1.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

2.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

3.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

4.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5.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的业务。

6.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一)文化业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二)体育业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

六、娱乐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一)歌厅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二)歌厅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三)卡拉OK歌舞厅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四)音乐茶座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五)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

(六)游艺场游艺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

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七、服务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旅店业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三)饮食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四)旅游业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五)仓储业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六)租赁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七)广告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八)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转让商标权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四)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五)转让著作权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六)转让商誉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您好,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换证评鉴定审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你一切按这个文件办就可以了换证的话要把交工资料好好准备一是要的。

有问题继续问。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

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 资格许可条件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第八条 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

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

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

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 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

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如下要求:(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附件3,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业绩要求》的规定;(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第三章 资格许可程序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格;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法人”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行,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

取得许可的,其“法人”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范围。

制造单位申请施工资格许可,可以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

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的,其许可条件评审应在制造许可评审时按照本规则规定一并进行。

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客运索道施工资格申请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受理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九条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4.处于对办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评审(一)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

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

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3种:1.具备条件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2.基本具备条件基本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条件和要求,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3.不具备条件对不符合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

复评时仍不能达到具备条件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受理机构。

已经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对其另行申请《许可证》进行评审的重点是人员持证、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条件。

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日。

第十六条 审查发证受理机构接到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合格的,应核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评审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评审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二)评审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包含安装或改造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包括委托省局受理、审查的)。

仅有维修资格的《许可证》由省局发放,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的证书,并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方法编号。

省局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局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

评审机构应当保存许可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公告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及其许可的施工范围,由发证部门公告。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

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应专业国家级、省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二)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三)至少配备5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历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七)本地区有相当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家)的拟申请企业。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机电类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施工工艺流程;(二)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五)受聘于相关的评审机构,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制定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备案。

现场评审计划应当及时向受理机构报告,每年开展评审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在从事评审工作时,应自觉接受申请单位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并应加强对聘用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评审人员业绩档案。

对玩忽职守、丧失公正、以权谋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的处理。

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取证单位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一)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本规则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1.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或维修,并由承担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2.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必须按照本条第八款的要求更换产品铭牌,并由电梯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二)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可以接受产权单位委托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必须执行本条其他款项要求。

(三)安装或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相应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

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资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保障该设备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自有职工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五)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

(六)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

(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并严格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八)未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进行改造的特种设备,改造单位必须更换该特种设备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许可证》编号等。

(九)经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自检。

在用特种设备,承担维修或维护保养的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按下列期限进行自检: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的期限为6个月;2.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之外的起重机械的期限为1年。

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施工类别的划分,按照《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附件5)执行。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取证单位应及时上报:(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时);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原《许可证》;4.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

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许可证》。

证书有效期及作业项目许可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

(三)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取证单位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当按照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书》,向原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提高作业等级评审工作的重点是施工业绩考核及注册资金、人员数量等条件的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日。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相应施工的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与审查等必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

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即失去相应的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格。

过期的《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二)取证以来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设备的汇总表;(三)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四)原《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换证评审除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外,应当注重评审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施工的行为;(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四)按照《基本条件》和《业绩要求》考核施工业绩;(五)随机抽查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现场工作质量;(六)为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处理情况;(七)有无重大质量事故等。

第二十九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证机构应当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取证单位的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构注销其《许可证》:(一)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施工;(二)施工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并在限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检验或审查仍不合格的;(三)由其实施施工后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四)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许可证》,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五)由于施工质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设备事故的;(六)首次获得《许可证》的作业单位,取证后第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未能达到《业绩要求》规定的;(七)在组织施工和经营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资格的。

已注销的《许可证》必须交回原发证机构。

上述行为如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处罚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受理机构收到申诉函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单位。

对处理结论仍有异议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提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 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在进行评审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评审机构或责成评审机构对相应评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二)评审中发生较大失误的;(三)泄露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的;(四)向被评审单位索要额外钱物的;(五)从事相关特种设备经营性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检查。

发现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况或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时,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评审机构工作失误或错误,给申请单位造成的损失,由该评审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冒用《许可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秉公行事,公正廉洁。

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相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评审机构交纳评审费用,取得《许可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构交纳证书工本等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同一单位同时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本规则规定的《许可证》时,如按照规定其所申请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时,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其全部申请。

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应为多项许可条件评审的同时实施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 2.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 3.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 4.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 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相关资料下载:· 附件1: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级表.doc· 附件2: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doc· 附件3: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doc· 附件4: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doc· 附件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doc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