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总工会的部室、产业工会职责
群工作部是公司党直接领导下的综合办事机构绕企业中心工作开展党的组织、干部管理、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工青妇工作,发挥参谋助手、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的作用,是企业党群工作的中枢和纽带,也是党群工作对外联络的窗口。
各模块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建设: 1、负责拟定公司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制定组织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并检查落实情况; 2、指导直属党组织开展党的组织工作,督促检查其换届选举工作; 3、负责党员发展、教育,党费收缴管理及党务信息维护、统计工作。
二、宣传思想: 1、负责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及企业内外宣传工作,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2、作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秘书,负责起草学习计划,组织学习活动; 3、负责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弘扬主流思想和主流意识。
三、纪律检查: 1、负责党员、干部党纪党风和廉洁自律教育;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及法律法规行为,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3、负责党员及群众来信、来访投诉、控告的接待、转送和督办处理工作。
四、效能监察: 1、负责组织效能监察和协助开展审计工作,参与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等工作的监察; 2、负责就公司重点工作对各部门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监察督办。
五、企业文化: 1、负责企业文化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的组建及有效开展工作; 2、协调各级党群组织,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企业文化建设规划,重点做好企业价值观体系的提炼、传播和落地工作。
六、工青妇工作: 1、负责公司工青妇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工作的全面开展; 2、负责指导直属企业工青妇组织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3、负责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4、负责公司工会、共青团经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七、综合文秘: 1、负责党群会议的组织,有关文件的草拟、印发和上传下达工作; 2、协调起草党群工作总结、报告以及领导在重要会议或场合的讲话稿; 3、党群组织有关印章、信笺的制作、保管和部门内务工作。
《档案法》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哪些
《档》第十条规定:“对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在《档案法》颁布以前,一些单位或个人以种种借口或不进行立卷工作,或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长期不先进归档或拒绝归档。
《档案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立卷归档及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其范围主要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政党以及国家领导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本单位工作活动的并且具有查考利用和研究价值的文件材料。
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它主要包括: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级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党和国家领导人、人民代表、上级机关领导等视察、检查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象等材料;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上级机关转发本机关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二、本机关的文件材料。
主要包括本级人代会、政协、党、政、工、青、妇领导机关召开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工作会议的全套会议文件,以及各种声像材料(由召开机关收集归档);本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材料;本机关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刷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级机关的批复文件;本级机关及其内部职能部门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本机关形成的财务报表、凭证、帐簿、审计等文件材料;本机关制订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本机关(本行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机关(本行业)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照片、录音、录象等文件材料;本机关(包括上报和下批)干部任免(包括备案)、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党员、团员、干部、工人名册、报表,纪律检查,治安保卫以及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离休、复员、转业、评残、抚恤、死亡等工作及干部奖惩等的文件材料;本机关及本机关办理的干部、工人的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本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本机关编印的情况反映、简报等刊物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本机关与有关机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本机关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定书、协定、合同、换文(正本、副本)和机关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记录、声象材料、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主要包括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有关业务机关对本机关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与本机关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主要包括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典型材料、统计报表、财务预算、决算等文件;直属单位报送的重要的科技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法规性备案文件。
对以上范围之内的文件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按规定进行立卷,并向档案室或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归档,不得据为己有。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有什么规定
现阶段的委托审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从社会审计组织或其它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审计人员或工程、法律等方面专家,编入审计机关审计组;二是委托中介机构执行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的部分子项目。
对于第一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2003年,审计署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下发的《审计署关于能否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参与审计问题的批复》(审法发[2003]52号)也引用了该条款。
这种情况无疑是符合《条例》明文规定的。
第二种情况作为正常的行政委托符合现代行政法法理,但仍无法规明确规定,而国家在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立法方面也确实存在一定空白。
目前,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已经制定了委托审计的相关管理办法,如《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苏州市审计局组织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政府公共工程审计暂行办法》等,建议审计署应先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加强管理和引导,并逐步上升到立法层次。
三、委托审计涉及的具体法律事项 社会中介组织与国家审计机关的工作性质有很大区别,其工作人员身份也截然不同,行政委托也不同于一般商业上的委托行为,必须严格加以监督和规范。
外聘审计人员或专家,应调查了解其个人专业技术资格,并就有关工作标准、人员管理、保密事项、违约责任及付费标准签订责任书,费用由审计机关承担。
审计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委托中介机构以审计机关的名义组成审计组,可以采用招投标、邀请招标或者指定委托等形式选择适宜的中介机构。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制定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履行法定程序。
审计机关应严格审查中介机构的资质,充分利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及其它信息,了解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和其他背景关系。
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能有资本纽带、不能有重大经济业务往来和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行政法的公正原则,双方也不能有同业竞争关系。
选定的中介机构后,审计机关应与其签订委托审计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具体包括审计事项、范围、质量标准、完成时限、审计资料和证据的移交保管、保密责任、付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出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的配合方式以及双方其它各项权利和义务。
书面委托书的实质是审计机关委托受委托人实施某种特定行政权的书面合同,是行政委托成立所必须的形式要件。
此外,为妥善处理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审计机关也可以对中介机构签发委托审计授权书,指明委托和受委托单位,规定委托事项范围和时限。
委托审计应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形式,应由审计机关发出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和其他业务文书等。
审计工作方案应由审计机关制定或认可,并应加强对审计过程的监督,严格保证按照方案实施审计。
中介机构如在审计中遇到重大问题需调整方案应经由审计机关同意。
审计机关应将委托审计项目视同一般审计项目,组织严格的审计复核,应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就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以及进行处理处罚。
此外,除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书面结果外,应将招标资料或直接委托中介机构的决策会议记录、委托审计协议书以及受委托单位、人员的资质、资格、付费凭证的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总之,委托中介机构和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准则和各项准则,切实将社会审计作为政府审计的有益补充,并通过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弥补审计人员专业结构的不足,使委托审计成为加强审计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冮苏省纪委几个处室
(一)办公厅了解、综合全省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组织起草全省纪检监察工作计划、报告、总结、领导讲话等文稿;承担机关秘书、文印、档案、机要、保密、保卫工作;编印工作简报,编写省纪委、省监察厅大事记;负责省纪委常委会的议程安排、会议记录及会务工作;处理和督办省纪委负责同志的专门信件;管理机关财务和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对外接待工作。
(二)监察综合室协助领导处理监察厅日常事务;负责综合全省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协助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监察厅名义发布的文件,负责起草有关领导讲话稿和其他文稿,会同有关部门筹备、组织以监察厅名义召开的会议,配合有关部门筹备委厅有关会议;组织、协调、办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建议、提案的答复等工作;负责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督办工作;负责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工作的联系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行政监察事务的新闻发布事宜;对系统监察综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法规研究室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及其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提出省行政监察立法规划,拟定行政监察法规;参与或配合立法机关和监督部门制定有关地方法规;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调研工作和省纪检学会、省监察学会的日常工作,参与办公厅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协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汇编有关文件资料;管理机关资料图书室。
(四)宣传教育室宣传党风、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宣传在改革开放和反腐败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通过报刊、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渠道,对党员、干部进行遵纪守法、反腐倡廉的教育,组织和指导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管理《党的生活反腐倡廉版》刊物。
(五)信访室(省行政监察举报中心)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对党政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综合分析和反映检举、控告、申诉情况及突出的问题;依据规定向有关单位移送、交办检举和控告、申诉信访件,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承担举报中心的具体工作。
(六)案件审理室审理由省委、省纪委批准查处的违犯党纪的案件。
报送中央、中纪委审批的案件;审理由省监察厅自查并直接作出行政处理的监察对象违犯政纪的案件,报监察部审批的案件;审理下级纪委、监察机关报送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备案案件;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受理按规定应由省监察厅复审、复核的案件;受理县团级以上党员干部不服党纪处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的案件审理工作。
(七)执法监察室监督检查党政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以及省委、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的情况;对执法、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在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错误行为,协同有关室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
(八)干部管理室对各省辖市纪委、市监察局及省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领导干部进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见;了解各市纪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情况;掌握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工作指导;保护纪检监察干部合法权益,受理并调查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检举控告;负责机关人事及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
(九)第一纪检监察室负责苏南五市的纪检监察工作。
负责联系、指导各市纪检监察工作;检查分管地区省管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检查监督分管地区的市级党组织及省管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
负责对分管地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督促;协同省委组织部了解各市委民主生活会情况;负责对分管地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督促、协查和业务指导。
(十)第二纪检监察室(案件管理室)负责全省案件情况的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工作;负责重要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承担查办案件的协调、保障工作;承担上级机关和领导以及本委领导批办、交办件及有关事项的督办、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的案件管理工作;承担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委办案点、办案经费、违纪暂扣款物进行统一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第三纪检监察室负责苏中苏北八市的纪检监察工作。
负责联系、指导各市纪检监察工作;检查分管地区省管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检查监督分管地区的市级党组织及省管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
负责对分管地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督促;协同省委组织部了解各市委民主生活会情况;负责对分管地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督促、协查和业务指导。
(十二)第四纪检监察室负责省级政府部门、党群、人大、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检查监督省级机关各部门的党组织及省管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协同省委组织部了解分管部门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情况;负责对分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督促、协查和业务指导。
(十三)第五纪检监察室负责省直企事业单位并联系、指导在宁中央有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四)第六纪检监察室(纠风室)协调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中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综合全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情况;承办国务院纠风办和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负责协调省审计厅配合省纪委(省监察厅)开展的专项审计、经济案件审计有关事宜;参与国有企业、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办理执法监察中的财务监察事项;协助其他室组织开展经济案件审计查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党风廉政建设室对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开展专项治理提出部署建议;调查研究拟订有关制度和规定;组织推广各地经验,草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通报;协调党风廉政建设中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综合全省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承办省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十六)效能监察室负责全省效能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指导;对效能监察对象转变职能、履行职责、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勤政廉政以及执行行政效能建设规定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对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提出效能监察意见或建议;受理和查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效能监察对象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的投诉;负责调查处理效能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十七)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党务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