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演讲稿 > 法治与德治的演讲稿

法治与德治的演讲稿

时间:2014-07-11 10:32

德治与法治的论文

摘要:法治在当下中国法学界中没有统一的定义,“、举措而已”、“君尊则令行”则是古代法家所述。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以德服人是传承的文化。

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

因此,、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

人类关于法、德的经验和原理,揭示了法治、德治的含义与构成,法治及德治的历史和实践表明,法治之法应具有道德性,法治离不开道德。

但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主流控制模式,是未来中国的必由之路。

而为了促成法治的实现,从中国的社会实际出发,必须加强道德建设。

从中国当今的实践出发,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找到德治与法治互相契合的现实合理性。

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控制模式引言: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运用什么样的社会控制模式来管理当今社会,来促进新世纪发展进程中中国的各项社会事业,概括起来讲,有法治和德治两种典型的模式。

用法来治理国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如果没有德治因素的存在,那样是否能够给我们带来理想的社会

本文主要对法治与德治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

一、法治的含义、特征和历史演变(一)法治的含义法治是什么,在当下中国法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

在英文中,与之相对应的常见词有:“rule of the law”、“rule by law”、“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

这些词的含义分别可以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的治理”。

由此,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二)中国古代法家提倡的“法治”古代中国法家曾提倡的“法治”,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的强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强调只要有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所立的法,并坚决贯彻实施,就能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即所谓“,举措而已。

”⑴基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他们认为必须依法为本,使法、势、术相结合;为了法律的推行必须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政权。

他们的“法治”是封建下的法治,尽管他们说维护君权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法治”,即所谓“君尊则令行”,但由于君主手执权柄,有权立法也有权废法,即便随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而对此法家只能晓之以利害。

因此,法家的“法治”根本不等同于后来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与民主制度相关联的“法治”。

而历史亦以秦王朝的迅速覆亡证明了法家“法治”的不可行。

(三)现代法治的特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来源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

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法治和宪政紧密相连,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而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

(四)法治的构成要件古希腊哲人曾对法治作过相当经典的解释:“法治应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要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⑵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

由于生活于并且也赞成将人分等级并视之为公平、合理的社会,所以我们应赋予他法治构成的框架以新的内容。

在现代社会,所谓法的普遍性,即是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是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实质是法律至上;法的优良性应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民主、公平、自由、人权等这些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也即法的正义性。

随着法治的实践展开,后世学者对的法治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有了扩充。

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统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法治的实质要件则外化为以下制度和原则,即权力控制与制衡、国家责任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同时,法治还有以下精神要件: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等。

⑶(五)法治的历史及其发展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形成于近代西方,但其精神和传统可以上溯至古希腊。

古希腊尤其是雅典的城邦民主和法治达到了古典世界的辉煌,其在公民范围内实现了较为彻底的民主和法治,但人的等级性划分和奴隶制度的存在,又使它与现代世界的民主和法治有了分野。

⑷然而古希腊已在思想上和传统上为后来所有类型的西方民主和法治奠定了基础。

罗马继受了饱含法治精神的希腊理性法思想。

罗马从王政到共和到帝国初期,不仅创制了庞大的法律体系,而且将法制的精神贯彻于法律之中,其中体现人的理性的平等、意思自治和权利的私法可谓是对集中体现于公法领域的希腊法治精神的弘扬和拓展。

⑸进入帝国后,皇权对法制精神的破坏和干扰很大,但历史形成的传统未曾消失。

中世纪,西方的理性思想和法治精神被笼罩于宗教的帷幕之下,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依然在历史和大众中流传。

⑹近代以来,思想家们对权力本质的深刻认识推动着西方法治理论走向完备。

“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邪恶的,不论其行使者是谁。

”⑺但有组织的人类社会又无法取消权力,所以减轻权力对人的伤害的最佳途径就是给权力划分界限即“以权力制约权力”;而这一切都需要在体现民意的法律基础上和框架内展开,也即将权力纳入法律,从而使人的安全、财产、自由、尊严等得到法律的保障。

这条思路引导出来的政治法律制度或者社会控制模式就是法治。

为了让法治成为现实,西方思想家拿出了“分权与制衡”的实施方案,将专制集权制度改造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体制,通过分权和制衡来实现法治和人权。

建构法治的思想和方案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

它一方面源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契约化,⑻同时又植根于希腊的理性文化和宗教文化中的人性恶论。

人性恶的文化促成人们优选客观公正的法律而不是主观性强的道德作为解决纠纷的社会控制方式。

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形成人们事实上的平等和独立,这构成法治经济基础。

在人类文明史上,这两者的充分发达和结合仅限于西方,应该说是世界的特例而不是通例。

⑼近代以来,法治文明随西方文明来至世界各地。

现在法治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社会控制模式。

但显然各国的法治程度并不相同且各有特色,因而不能简单地用西方法治的经验和标准来衡量已发展了的现代法治。

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更广泛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与传统相结合的理性文化之上的,西方的经验和标准只是特定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或惟一。

二、德治的概念和在中西方实践中的困境(一)德治的含义如同法治一样,什么是德治也有不同的见解。

笔者认为,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

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rule of morality)。

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二)道德的特征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道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它的内容与评价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首先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

不同于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道德主要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动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

道德调整的意义在于要求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取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

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的基础之上,它主要通过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遣责来保证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

⑽(三)德治在中西方实践中的困境道德以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来协调相互间的关系。

但由于人类艰于自律易受本性影响,由于德和人的品质相联系,道德特别是个人美德和公共道德便具有了高尚情怀,从而德治也成为一种理想。

中国自孔子开始,儒家思想在理想层面上始终以德治为目标,西方哲人柏拉图在一书中揭示他对德治的向往。

但德治在现实中屡屡陷入困境。

在中国,孔子的仁政德治从到汉初能竞争过“重刑轻罪”的法家学说;虽然接受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的政治献言,推行“礼法结合”,但实质上是“外儒内法”,德治的实质已不存在;即使是名义上的德治在晚清变法修律中也不敌西方法治而被取而代之。

在西方,柏拉图中年以后虽然内心固守但实际已放弃理想国的追求,改为第二等的选择:法律和秩序。

他在中说:“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首先考虑这些,然后考虑公正和善德。

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

如果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行动,他们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

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

”⑾尽管柏拉图的仍受推崇,但理性的西方文化总将其视为乌托邦,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国是人类最理想的国家成为西方的传统。

中西的历史实践揭示出人类在法治与德治问题上的一个基本经验: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德治是一种理想,现实中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

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德治虽不能作为主要模式与法治相竞争,但法治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重要作用。

相反,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持,这部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部分是由于道德和法律具有不可替换的互补功能。

举几个最惨痛的例子:一个是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是在完全符合雅典法治的前提下,依据当时的法律以民主投票的方式判处死刑的。

另一个例子是西塞罗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未能阻止罗马共和国的蜕变,甚至他自己也被残杀。

还有一个例子是在世界公认的优秀的《魏玛宪法》制度框架下,希特勒通过法定选举程序上台执政实施专制独裁。

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种弊端。

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操作困难。

法律的这些缺欠部分源于其保守的倾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僵化呆板因素,还有一部分源于与其控制作用有关的限制方面。

⑿此外,法律乃至法治还有一个更根本的缺陷,即法律不能治本。

所以,法律至上但法律并不万能,因为法律只关注人们的外部行为而无法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

仅此就奠定了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况且如前所述其互补性并非仅此而已。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源于法与道德的关系。

第一、法治之法应该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

法治是奉行法治国家人民的目标,但不是终极目标,终极目标是人们理想社会的实现。

这势必牵扯涉到人们对理想社会的评判,而人类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与道德相抵触。

一旦法律变成缺德的东西,法治也会成为压制人类理想的东西,很难想象,这样的法律能被人们接受,这样的法治能实现它自己的目标。

历史表明,缺德的法律即使在强权保护之下,也只能行用一时,最终不免背上“恶法”的骂名;而那些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都具有悠久的历史。

例如,民法中关于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刑事法中制止邪恶、保护善良的各项规范;宪法中关于尊重人格的人权规范;社会立法中体现人道和仁爱的福利法等,都是符合人类道德要求的良法,因而有坚韧的生命力。

第二、法律应具有道德性,并不意味着道德可以直接成为治国的依据,进而将德治与法治在治国层面上相提并论。

国家特别是现代国家机构庞大、事务繁多。

按西方的设置,立法、司法、行政每一部分都是复杂的系统。

这些系统自身内部及其相互之间要保持有序运转,才能确保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稍有紊乱和冲突便有陷国家和社会于混乱之中的危险。

避免这样的危险靠道德是很危险的也是很困难的。

首先道德是有争议的。

不同的人对道德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一个社会中同时存在着不同的道德,即使同一个人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对同样的人不同的事同样的事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现道德评判上的变化。

其次,道德还是不确定的。

道德有部分表现为以信仰、意识、心理和习惯的方式存在,没有明确成形的表现形式,呈现出不确定性。

再次,凭藉舆论和内心,道德虽有一定的甚至强大的压力,但这种压力缺乏强制性,这使它的效力受到限制。

道德的这些属性使它难以担当治国重任。

这是因为治国要以制度为依据,国家行为才能达到某种程度的统一性、确定性、连续性和有效性,将社会控制在有序和可预见的范围内,人们也因此才可能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计划。

而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化的设置,它在一国主权内的惟一性、同一性、确定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它独有的强制性,保证了制度的规范和有效,从而成为治国的依据。

正如罗斯科庞德所说:“社会控制是需要权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为的那种权力。

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

但法律绝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

”⒀法律的制度化、系统性和强制力,使它在与道德、宗教、行政、教育等的竞争中, 成为最有效的治国之具。

⒁第三,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着它未参与治国,虽然就制度而言,道德确实无法成为法律这样的治国之具,但间接来看,道德一方面可以转化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人的塑造而参与治国。

良法具有道德性,是从法律角度说的;从道德方面说,法律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表明这部分法律是由道德转化来的。

人类历史上相当多的法律是这种情形,传统中国在这方面最为典型。

法律化的道德虽然在形式上已不同于道德,但我们也不能断然地说道德没有参与治国;当然我们也不能认为这就是德治,毕竟法律化的德已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德,法律的属性已使之与道德有了形式和本质的区别。

同样,接受道德教育和影响的人成为法律职业者,也在一定程序上促成了道德对治国的参与,但我们同样不可以说这就是德治。

第四、道德法律化既指部分道德也是指部分法律。

并不是所有的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而法律更不能完全道德化。

道德特别是特定社会中的主流道德与法律,在物质基础、指导思想、社会任务和终极目标上都相一致或相近,因此,它们的内容和功能就有了交叉和重叠,这恰好构成道德向法律转化的基础。

脱离这个基础将道德强行上升为法律,不只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造成功能上的错位,最终也将牺牲双方。

道德是对人的上位要求,建立在人一定的品质之上并以培养高尚的人为目标;法律是对人的下位也即最起码的要求,隐含对现实中人的理性认识,仅以人的守法为目标。

甚至有一种说法:道德的底线即是法律的常规。

例如,我们在道德上有乐善好施的义务,但法律上只禁止人们欺诈和伤害他人。

又如,婚姻在道德上最好不要离异,但法律上还是允许人们自愿离婚。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法治之法虽需要有道德性,但绝不是全部的道德化。

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

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

论法治与德治

关于依法治国的演讲稿1000字左右

关于依法治国演讲稿一尊敬领导、评委大家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法治经济是按照经济规律运作的经济,它是有法可依的;法治经济的另一面是信誉经济,要减少交易的成本达到双赢的目的,交易双方必须诚实守信。

所以,这种经济实质上是法治与德治统一的经济。

没有诚实守信相伴的法治经济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诚实守信的失落则会导致社会凝聚力的涣散,市场效率降低,风险增大。

法治与诚实守信,它们共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价值取向,在潜移默化中成为一种社会经济秩序和为社会大多数人认同的自律准则,二者共同作用、相互促进。

诚实守信是道德约束的核心,它要求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经济往来交易中讲信用,杜绝欺诈行为。

市场竞争是公平的竞争,是在规范的经济秩序中进行的,它拒绝欺诈,排斥投机取巧,鄙视一切不守信用的行为。

这就是说,法治经济在本质上是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所有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没有诚实守信,法治的作用就难以发挥。

当人们不讲诚实守信的时候,法治经济就失去了信誉的基础。

诚实守信和法治经济是相互支持的,一方面,许多复杂的交易需要法律和道德同时起作用,缺少任何一方都是不可行的。

另一方面,法律制度越健全,不讲道德的成本就越大,人们就越讲道德;反之,只有在一个人们比较重视道德的社会里,法律才真正发挥作用。

法治和诚实守信这种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情况我们从契约承诺中可以看得更加明晰。

市场交易要通过契约来实现,因此,必然要制定实施有利于契约履行的各种规则,这是法治的表现。

然而,仅止于此还是不够的。

任何契约的履行,无不是建立在诚实守信交易的观念上。

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讲信用、不守信义,再好的契约也只能是一张白纸。

就契约本身来说,它具有平等的品质,在平等的基础上它要求缔约人意思表示真实明确,诚实不欺。

正是在契约中才确证了自身的人格,体会到做人的品位和实现着做人的价值。

从“重合同、守信用”,“信守”契约只能存在于有道德的人之间。

契约所要求的道德是合理的道德,“人而无言,不知其可”, “人无信不定”,契约所要求的道德是立己立人,平等待人,利己利人,诚实生活,各得其所,不害他人。

契约的核心是承诺,没有承诺就没有契约,承诺消除当事人的恣意妄为和任性变更。

诚信是人们内在意志的坚定信念和外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诚信集中表现在承诺上。

在法治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交易始于“诚实守信”终于 “诚实守信”,从而才能生意兴隆事业发达,这正如人们常说的“誉从信中来,利从信中来”。

信用是最重要的财富,同时又是进一步获取财富的财富。

所以,江泽民同志语重心长地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

”总之,法治经济讲法治也要讲诚实守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法治是外在的约束,诚实守信是内在的自律,两者是天然的依托与伴侣。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关于依法治国演讲稿二我们是生长在法制社会的儿童,我不知道没有法制的社会会是什么样子,今天我们放眼看去我们的社会有正常的秩序,我们有若干的法律法规,保护我们幸福快乐的生活.从小就听爸爸、妈妈说要学文化,要遵纪守法,那时不知什么是纪什么是法,后来上学了老师给我们讲了许多关于法律法规的很多知识,知道了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如果没有它的法律,那么就会乱做一团,矛盾和战争不断.妈妈告诉我,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法典是《汉穆拉比法典》,因为有了这部法典,希腊成为最早的文明古国.许多的国家参照了这部法典制定了他们自家的法律.法律应该是约束我们行为的一种规矩吧,我想就是因为有了法律,我们的社会才能得以和平吧,经过我一直的观察,我的结论是正确的,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尊重法律.作为一个公民,我们要遵守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老师告诉我们,我们国家的法律是越来越健全了,我们儿童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他们老师有《教师法》, 还有保护每个公民的各种法规,只有法制健全的国家,才是文明、发达的国家,我们都知道美国是一个发达国家,它就是有健全的法律法规,让人民的生活得以保护.因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小孩的生活更加自由和快乐,现在就是爸爸、妈妈也不能随意体罚我们的,要是伤害我们,我们就去告他们,他们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我们要学习法律,好让自己的人生权利得到保护.但是,我们有很多的人,却不愿遵守法律,做违反法律的事情,使自己和亲人难过.在我们家里, 我的舅舅就是不尊重法律,没有把法律放在心上,走上了吸毒的路,他不但违反了法律,而且自己的身体遭到了巨大的伤害,我们全家因为他吸食毒品,经常提心吊胆的,我的外公和外婆因为他也气坏了身体,他自己因为无视法律,被毒品折磨得不不成人样了,十年的青春都被那可恶的毒品吞食了,我从小看着他走上这条路, 让我吸取了深刻的教训,因此我深深的知道我们要遵守法律,不要让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律是我们行为的约束,也是我们自由的保障,这句话是我的妈妈给我说的,妈妈说,如果我舅舅受法律的约束,他今天就不会在劳教所里受狱,所以我们要尊重法制,心藏法制.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会拥有爱,当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不会刀光剑影,仇恨交加了,我们会依照法律解决一切需要解决的矛盾,化矛盾为友谊.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能自主的生活,大家都深藏法律在心中,就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端正的,没有摩擦,就没有战争,我们就有了自由,有了和谐.我们小孩就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做我们自己想要做的事情.法制在我心中,爸爸、妈妈就不再担心我们放学的路上遇到坏人;我们的美丽的家里就可以不再象金丝鸟住的鸟笼,四处都安有防盗窗;我们就可以广交朋友,不再害怕上当受骗.法制在我心中,快乐就在身边.关于依法治国演讲稿三人生如船,梦想是帆,每个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梦,把每个人的梦汇聚起来就组成了我们国家的梦,中华民族的梦,因此每个人的梦与国家民族的兴衰荣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只有实现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我们才能幸福和谐的生活。

现在是“法治”社会、文明时代,“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时刻规范着我们的行为。

我们只有学法、懂法,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一句话,对于法律,我们必须了解它、学习它、遵守它。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古人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而这“规矩”就是“法律”。

“法律”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

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

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

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

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

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

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

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

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

据报道:今年4 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

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

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

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 64.2%。

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

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

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

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

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扞卫它!只要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

我最大的骄傲是身为一名中国人,最大的自豪是外国人叫我“Chinese”,最大的幸福是生活在中国,最不想放弃的称谓是中国公民。

我想你们大家应该也是如此,在为自己是中国人而自豪,所以让我们一起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关于依法治国演讲稿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保障、公正司法是生命线,法治建设的成效如何则要看全民守法的情况如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同时强调,“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这些论述深刻阐述了守法意识、法治精神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性。

人类早期的成文法常常铭刻在石柱或铜表上,但铸鼎未必传世,勒石未必长存,真正流传下来的是“铭刻”在全体社会成员心中的法治精神。

历史发展表明,只有法律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的意义、法的精神才能真正展现出来,法治的理想才能最终落地。

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要达到“全民守法”的目标,必须以法治政府的建立促进法治社会的发育,以司法的严谨、执法的严格来培育公民守法的自觉性。

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建立对法治的信心、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他们对法律的态度才能由认识到遵守,由信任到信仰。

守法需要自觉,自觉守法要靠各行业、各领域的自我管理来培育。

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同时,也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使各行业、各领域的从业者,真正在实实在在的自律和自我管理中,一点一滴培养起社会责任意识和法治精神。

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建设,离不开类型多样的宣传与教育。

从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已经完成了以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的五个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六五”普法规划正在进行中,普法内涵不断丰富、领域不断拓宽,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我们要在全民教育基础上,继续推进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群体的法治教育,不断创新宣讲和教育方式,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以精准滴灌和春风化雨的形式,将法治教育送入街头巷尾、百姓人家。

只有经过多管齐下的法治教育、培育,遵法守法的意识才能蔚然成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才能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落地生根,并为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夯实坚实的社会基础。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人治和法治的区别:法是人的。

法的适用也要靠人,不足以自行。

因法治也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法治”本质上也是要靠“人”去“治”的。

从这个角度看,法治也是人治。

那么,权治和法治,人治和法治,最大的区别是什么?在学者看来,有三大区别。

第一个特征,法治是多数人之治,法律是大家合意的表示,全民意志的表示;而人治是一个人的意志,凭批示,我这个领导要怎么办就得怎么办,这就是人治。

多数人之治和个人之治,都是治理,但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一样。

这是法治和人治的最重要的区别。

第二个特征,是事先之治还是事后之治。

法治是按照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十二铜表法”,“商鞅立信”,都是事先立了规矩,向社会宣告颁布,令出必行。

包括立法者自己,也要坚决遵守,这都是事先立法。

而人治是事后立规,便宜行事。

发生事件之后,再随机出台处理原则,随势而为,政策治国,跟着社会状况,随时变化。

第三个区别是理性之治,还是运动之治。

法治是将矛盾带上法庭,理性管理国家。

让国家按照秩序,以法治的渠道来解决,稳妥而恒定。

而人治是搞运动,像到处游行,把嫌疑人拉到广场上宣判,公开处理,一下子从重打击,一下子从轻放过。

我们强调法治,就是要限制那种不受制约的随心所欲的权力。

即习 近 平 总 书 记多次说的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来源网址:(标题:人治和法治有三大区别)

师德建设主要靠自律还是他律,我抽到的是他律。

希望有辩论经验的朋友们给予指点,应该从哪个方面说

做一个守法的好少年四年级老师们,同学们:早上好

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同学们,遵纪守法听起来似乎离我们很远。

但仔细想一想,找一找,其实他就在我们身边。

你是不是遵守学校纪律,你是不是热爱学习主动思考,你是不是按时完成作业,书写工整,你是不是诚实勇敢,从不撒谎。

你有没有在公交车上主动为别人让过座,有没有在家里主动为父母洗过一次碗。

如果有,你就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少年,如果没有,就从现在起,从自己做起,加入到这个队伍中去。

这是为了使我们的学校变得更美好,使我们的国家变得更强大。

法律与道德、习惯、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有了法律,这个社会才变的有序。

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中学生的我们,我们的任务是学习,想好好的学习,前提必须要遵纪守法,而遵纪是基础。

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

“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

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后悔呢

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个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同学们,要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就要从以下三方面做起:一、学法。

通过学习法制知识,才能迈好人生的第一步。

我们广大的青少年只

急需以“创新和谐发展”为主题的演讲稿

地方政府管理创新与和谐发展 (作者简介:张学栋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全国县级行政管理研究分会秘书长、九三学社中央委员、社中央参政议政研究中心副主任、社中央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 理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20多年来,改革开放与政府创新的经验表明:一个地区是否能够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关键是看地方政府是否敢于和善于推进其制度创新。

进而从理念、体制和机制等方面探索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管理新手段、新方式、新模式。

在创新进程中,始终体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帅全局、以打造服务型、法治型政府为目标的地方政府,其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发展所呈现出的是科学与和谐、持续与健康的新气象。

地方创新战略与行动可以各有千秋,但创新的结果首先应有利于对涉及地区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更准确更深入的把握, 应有利于对决定影响地方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更具体更透彻的统摄。

事实上,地方政府创新的突破,如果真正体现在产业结构的优化、产业集聚的加快,产业发展层次与水平的提升,以大开放的思路,做大、做强成长性强的骨干龙头企业,并以增强产业集聚度和关联度为重点,建设好有高成长性的工业园区上。

如果真正体现在有利于探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不断拓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新局面,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

如果真正体现在有利于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力和县域经济的活力,进而提高城乡发展的融合度,促进进制造业,坚持传统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并举,大力发展城市第三产业,提升城市发展的层次。

那么,这种创新必然有生命力。

需要有特别提出的是县(市)地方政府创新,是最重要的基础性创新,因此在推进地方政府创新时, 应着力把握创新的时机、态势、力度和策略,使创新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真正有利于促进县域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研究表明,凡是能把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特色经济的培育,走出一条适合本地实际、具有鲜明特色的发展路子的地区,其地方政府管理创新必然是因势应时,因地制宜,和谐推进。

相反,只顾一味追求县域经济发展不管社会事业发展,不注重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不注重环境是最大的品牌的意识,不注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发展后劲,不注重推进科技创新,完善鼓励创新的政策体系,不注重提高资源的节约和利用水平的所谓创新,不管其多么标新立异、花样翻新。

结果是既要不到金山银山,又痛失绿水青山,不亦悲乎

因此,在地方政府管理创新的不同进程和阶段,按照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对地方政府创新必须加强领导,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协调好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执政素质和领导水平。

使政府创新真正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而真正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和谐发展道路。

推进政府管理创新与和谐发展进程中,必须适应时代变化的内在要求。

在和平与发展、互动与双赢、竞争与冲突、开放与流动、改革与创新、科学与民主、法治与德治交融互渗的时代。

地方政府创新的推动者、参与者、决策者们能否认清困难、抓住机遇与应对挑战,对每个县(市)、每个组织、每个省、市的政府都是极其严峻的考验。

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不失时机地对政府管理观念、政府职能、体制、方式等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着力构筑一个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政府管理体系,才能真正履行好新时期经济调节、社会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面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确立,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格局正在形成,以及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有利条件。

政府创新应特别注意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注重解决好经济结构、分配关系、农民收入、就业矛盾、资源环境等方面的问题。

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逐步构建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党的十六大报告已经明确提出从建设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从管理型政府转变为市场服务型政府,从控制型政府转变为依法行政型政府的具体要求。

通过政府创新,把逐步主要职责转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方面,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实现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同步进行、和谐发展。

树立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理念,通过更新政府理念,为政府管理创新提供正确的导向和动力。

不仅要从政府基本职能和事务出发,建立一站式服务、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社会公示制、听证制、责任追究制和电子政务等具体制度。

而且要逐步建立社会整体优化度,人民生活美满度,社会环境和谐度,经济指标完成度,群众民主参与度,政务公开度,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地方政府创新绩效评价体系,进而,探索出一套有利于量化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的科学评价标准,促进政府效率提高 ,把制度由资源配置的环境变成了资源配置本身。

最后,政府管理创新与和谐发展的关键是能否真正拥有并充分发挥好高层次、高素质的政府管理人才。

因此,只有用好正确把握政治方向、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能够忠诚的职业操守,具备处理和应对复杂局面、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的各类政府管理人才。

地方政府创新才能取得更大辉煌成就。

辩论:中国社会更需要法治还是德治(我方观点是法治)

改革创新 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已有30多年了,改革创新是中华大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每个人的价值观是不曾变化的,那就是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祖国是一个人对自己祖国的一种诚挚的热爱和深厚的情感,是一个人最原始的感情之一。

千百年来,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在波诡云谲的时代浪潮中扬帆前进,经历历史沧桑而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是因为有这么一种坚如磐石的改革创新精神,有征服体育界一举夺得六枚金牌被誉为“体操王子”的李宁;有“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他们都是勇于拼搏敢于创新人,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我们应该为拥有这样的先辈而感到光荣、自豪和骄傲。

但我们不能安于现状,在充满机遇和挑战的企业大环境里,铸造出与企业共有的一片辉煌。

社会主义改革创新的行动来自于情感的无畏。

虽然如今的社会是一个奋进的社会,我们要从小树立一个爱社会主义的思想,努力学习,掌握本领。

自信自强,无私无畏。

只有这样,长大了才能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改革30年成绩喜人,让我们行动起来吧,让我们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我们的祖国更加繁荣昌盛,成为世界大国做出一点点的贡献吧

我们有权利,更有这个义务去做这件事,相信祖国的明天会更好,也相信自己一定能做到,社会主义改革创新属于我们,加油吧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