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演讲稿 > 自治法治德治演讲稿

自治法治德治演讲稿

时间:2015-01-15 12:01

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相辅 相互促进 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法律和道德都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

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尽管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

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

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

所谓“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

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

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发生重要影响。

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

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正确对待中国古代的“德治”思想 在中国历史上,法治和德治一直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既汲取它的合理的、正确的方面,又抛弃其不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错误的内容。

构建“德治、法治、自治”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

总书记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只有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才会安定有序。

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的重要精神,就必须紧紧围绕“人”这个核心,积极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理念和模式,推进“德治、法治、自治”建设,不断探索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

创新基层社会治理,首要的是推进德治建设,提升人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促进人心良善道德是一切良治善治的基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城乡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精神文明建设却相对滞后,不敬不孝、知法犯法、赌博滋事、网上任意中伤诽谤等道德滑坡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与居民幸福感的提升。

对这些社会问题,如果不从提高人的道德素质、强化道德自律方面入手,而只是就事论事、就矛盾论矛盾,社会治理的成效会非常有限。

事实上,纵观历史,我国始终十分注重发挥

什么是法治什么是德治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德治,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

德治与法治的论文

摘要:法治在当下中国法学界中没有统一的定义,“、举措而已”、“君尊则令行”则是古代法家所述。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以德服人是传承的文化。

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

因此,、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

人类关于法、德的经验和原理,揭示了法治、德治的含义与构成,法治及德治的历史和实践表明,法治之法应具有道德性,法治离不开道德。

但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主流控制模式,是未来中国的必由之路。

而为了促成法治的实现,从中国的社会实际出发,必须加强道德建设。

从中国当今的实践出发,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找到德治与法治互相契合的现实合理性。

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控制模式引言: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运用什么样的社会控制模式来管理当今社会,来促进新世纪发展进程中中国的各项社会事业,概括起来讲,有法治和德治两种典型的模式。

用法来治理国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如果没有德治因素的存在,那样是否能够给我们带来理想的社会

本文主要对法治与德治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

一、法治的含义、特征和历史演变(一)法治的含义法治是什么,在当下中国法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

在英文中,与之相对应的常见词有:“rule of the law”、“rule by law”、“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

这些词的含义分别可以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的治理”。

由此,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二)中国古代法家提倡的“法治”古代中国法家曾提倡的“法治”,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的强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强调只要有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所立的法,并坚决贯彻实施,就能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即所谓“,举措而已。

”⑴基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他们认为必须依法为本,使法、势、术相结合;为了法律的推行必须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政权。

他们的“法治”是封建下的法治,尽管他们说维护君权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法治”,即所谓“君尊则令行”,但由于君主手执权柄,有权立法也有权废法,即便随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而对此法家只能晓之以利害。

因此,法家的“法治”根本不等同于后来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与民主制度相关联的“法治”。

而历史亦以秦王朝的迅速覆亡证明了法家“法治”的不可行。

(三)现代法治的特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来源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

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法治和宪政紧密相连,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而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

(四)法治的构成要件古希腊哲人曾对法治作过相当经典的解释:“法治应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要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⑵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

由于生活于并且也赞成将人分等级并视之为公平、合理的社会,所以我们应赋予他法治构成的框架以新的内容。

在现代社会,所谓法的普遍性,即是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是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实质是法律至上;法的优良性应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民主、公平、自由、人权等这些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也即法的正义性。

随着法治的实践展开,后世学者对的法治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有了扩充。

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统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法治的实质要件则外化为以下制度和原则,即权力控制与制衡、国家责任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同时,法治还有以下精神要件: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等。

⑶(五)法治的历史及其发展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形成于近代西方,但其精神和传统可以上溯至古希腊。

古希腊尤其是雅典的城邦民主和法治达到了古典世界的辉煌,其在公民范围内实现了较为彻底的民主和法治,但人的等级性划分和奴隶制度的存在,又使它与现代世界的民主和法治有了分野。

⑷然而古希腊已在思想上和传统上为后来所有类型的西方民主和法治奠定了基础。

罗马继受了饱含法治精神的希腊理性法思想。

罗马从王政到共和到帝国初期,不仅创制了庞大的法律体系,而且将法制的精神贯彻于法律之中,其中体现人的理性的平等、意思自治和权利的私法可谓是对集中体现于公法领域的希腊法治精神的弘扬和拓展。

⑸进入帝国后,皇权对法制精神的破坏和干扰很大,但历史形成的传统未曾消失。

中世纪,西方的理性思想和法治精神被笼罩于宗教的帷幕之下,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依然在历史和大众中流传。

⑹近代以来,思想家们对权力本质的深刻认识推动着西方法治理论走向完备。

“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邪恶的,不论其行使者是谁。

”⑺但有组织的人类社会又无法取消权力,所以减轻权力对人的伤害的最佳途径就是给权力划分界限即“以权力制约权力”;而这一切都需要在体现民意的法律基础上和框架内展开,也即将权力纳入法律,从而使人的安全、财产、自由、尊严等得到法律的保障。

这条思路引导出来的政治法律制度或者社会控制模式就是法治。

为了让法治成为现实,西方思想家拿出了“分权与制衡”的实施方案,将专制集权制度改造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体制,通过分权和制衡来实现法治和人权。

建构法治的思想和方案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

它一方面源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契约化,⑻同时又植根于希腊的理性文化和宗教文化中的人性恶论。

人性恶的文化促成人们优选客观公正的法律而不是主观性强的道德作为解决纠纷的社会控制方式。

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形成人们事实上的平等和独立,这构成法治经济基础。

在人类文明史上,这两者的充分发达和结合仅限于西方,应该说是世界的特例而不是通例。

⑼近代以来,法治文明随西方文明来至世界各地。

现在法治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社会控制模式。

但显然各国的法治程度并不相同且各有特色,因而不能简单地用西方法治的经验和标准来衡量已发展了的现代法治。

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更广泛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与传统相结合的理性文化之上的,西方的经验和标准只是特定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或惟一。

二、德治的概念和在中西方实践中的困境(一)德治的含义如同法治一样,什么是德治也有不同的见解。

笔者认为,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

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rule of morality)。

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二)道德的特征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道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它的内容与评价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首先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

不同于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道德主要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动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

道德调整的意义在于要求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取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

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的基础之上,它主要通过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遣责来保证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

⑽(三)德治在中西方实践中的困境道德以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来协调相互间的关系。

但由于人类艰于自律易受本性影响,由于德和人的品质相联系,道德特别是个人美德和公共道德便具有了高尚情怀,从而德治也成为一种理想。

中国自孔子开始,儒家思想在理想层面上始终以德治为目标,西方哲人柏拉图在一书中揭示他对德治的向往。

但德治在现实中屡屡陷入困境。

在中国,孔子的仁政德治从到汉初能竞争过“重刑轻罪”的法家学说;虽然接受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的政治献言,推行“礼法结合”,但实质上是“外儒内法”,德治的实质已不存在;即使是名义上的德治在晚清变法修律中也不敌西方法治而被取而代之。

在西方,柏拉图中年以后虽然内心固守但实际已放弃理想国的追求,改为第二等的选择:法律和秩序。

他在中说:“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首先考虑这些,然后考虑公正和善德。

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

如果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行动,他们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

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

”⑾尽管柏拉图的仍受推崇,但理性的西方文化总将其视为乌托邦,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国是人类最理想的国家成为西方的传统。

中西的历史实践揭示出人类在法治与德治问题上的一个基本经验: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德治是一种理想,现实中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

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德治虽不能作为主要模式与法治相竞争,但法治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重要作用。

相反,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持,这部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部分是由于道德和法律具有不可替换的互补功能。

举几个最惨痛的例子:一个是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是在完全符合雅典法治的前提下,依据当时的法律以民主投票的方式判处死刑的。

另一个例子是西塞罗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未能阻止罗马共和国的蜕变,甚至他自己也被残杀。

还有一个例子是在世界公认的优秀的《魏玛宪法》制度框架下,希特勒通过法定选举程序上台执政实施专制独裁。

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种弊端。

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操作困难。

法律的这些缺欠部分源于其保守的倾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僵化呆板因素,还有一部分源于与其控制作用有关的限制方面。

⑿此外,法律乃至法治还有一个更根本的缺陷,即法律不能治本。

所以,法律至上但法律并不万能,因为法律只关注人们的外部行为而无法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

仅此就奠定了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况且如前所述其互补性并非仅此而已。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源于法与道德的关系。

第一、法治之法应该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

法治是奉行法治国家人民的目标,但不是终极目标,终极目标是人们理想社会的实现。

这势必牵扯涉到人们对理想社会的评判,而人类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与道德相抵触。

一旦法律变成缺德的东西,法治也会成为压制人类理想的东西,很难想象,这样的法律能被人们接受,这样的法治能实现它自己的目标。

历史表明,缺德的法律即使在强权保护之下,也只能行用一时,最终不免背上“恶法”的骂名;而那些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都具有悠久的历史。

例如,民法中关于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刑事法中制止邪恶、保护善良的各项规范;宪法中关于尊重人格的人权规范;社会立法中体现人道和仁爱的福利法等,都是符合人类道德要求的良法,因而有坚韧的生命力。

第二、法律应具有道德性,并不意味着道德可以直接成为治国的依据,进而将德治与法治在治国层面上相提并论。

国家特别是现代国家机构庞大、事务繁多。

按西方的设置,立法、司法、行政每一部分都是复杂的系统。

这些系统自身内部及其相互之间要保持有序运转,才能确保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稍有紊乱和冲突便有陷国家和社会于混乱之中的危险。

避免这样的危险靠道德是很危险的也是很困难的。

首先道德是有争议的。

不同的人对道德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一个社会中同时存在着不同的道德,即使同一个人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对同样的人不同的事同样的事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现道德评判上的变化。

其次,道德还是不确定的。

道德有部分表现为以信仰、意识、心理和习惯的方式存在,没有明确成形的表现形式,呈现出不确定性。

再次,凭藉舆论和内心,道德虽有一定的甚至强大的压力,但这种压力缺乏强制性,这使它的效力受到限制。

道德的这些属性使它难以担当治国重任。

这是因为治国要以制度为依据,国家行为才能达到某种程度的统一性、确定性、连续性和有效性,将社会控制在有序和可预见的范围内,人们也因此才可能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计划。

而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化的设置,它在一国主权内的惟一性、同一性、确定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它独有的强制性,保证了制度的规范和有效,从而成为治国的依据。

正如罗斯科庞德所说:“社会控制是需要权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为的那种权力。

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

但法律绝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

”⒀法律的制度化、系统性和强制力,使它在与道德、宗教、行政、教育等的竞争中, 成为最有效的治国之具。

⒁第三,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着它未参与治国,虽然就制度而言,道德确实无法成为法律这样的治国之具,但间接来看,道德一方面可以转化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人的塑造而参与治国。

良法具有道德性,是从法律角度说的;从道德方面说,法律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表明这部分法律是由道德转化来的。

人类历史上相当多的法律是这种情形,传统中国在这方面最为典型。

法律化的道德虽然在形式上已不同于道德,但我们也不能断然地说道德没有参与治国;当然我们也不能认为这就是德治,毕竟法律化的德已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德,法律的属性已使之与道德有了形式和本质的区别。

同样,接受道德教育和影响的人成为法律职业者,也在一定程序上促成了道德对治国的参与,但我们同样不可以说这就是德治。

第四、道德法律化既指部分道德也是指部分法律。

并不是所有的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而法律更不能完全道德化。

道德特别是特定社会中的主流道德与法律,在物质基础、指导思想、社会任务和终极目标上都相一致或相近,因此,它们的内容和功能就有了交叉和重叠,这恰好构成道德向法律转化的基础。

脱离这个基础将道德强行上升为法律,不只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造成功能上的错位,最终也将牺牲双方。

道德是对人的上位要求,建立在人一定的品质之上并以培养高尚的人为目标;法律是对人的下位也即最起码的要求,隐含对现实中人的理性认识,仅以人的守法为目标。

甚至有一种说法:道德的底线即是法律的常规。

例如,我们在道德上有乐善好施的义务,但法律上只禁止人们欺诈和伤害他人。

又如,婚姻在道德上最好不要离异,但法律上还是允许人们自愿离婚。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法治之法虽需要有道德性,但绝不是全部的道德化。

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

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

论法治与德治

四辩稿 题目 中国社会更需要注重法治还是德治,我是正方注重德智

这种辩论法治肯定是有优势的,但你们也不难辩 你可以这入手:先注意对德治的定义,不要被对手牵着走,尤其注意不要让对手把德治和封建君主独菜联系到一起去,你不是正方嘛,那一开始的一辩陈词是你们先的,你们就要咬死所谓的“德治”是通过广泛推广正确的道德观,提高全民的道德水平(诸如此类),而不是狭隘的什么让“君主以德治天下”之类的,然后在后面的辩论中反方一把德治跟封建啦,敏主啦之类的扯到一起去你就强调你们一开始的定义,反咬对方在扯开话题,这样你们气势上就不会输 然后就是攻击,你可以抓住一点,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不是十全十美的,肯定都是有漏洞的,如果社会上的公民道德水平不够,根本就没有尊重社会契约遵守法律的主观意愿,不懂得去主动维护和完善法律,而是想方设法的去钻法律的空子,那么所谓的“法治”不是一纸空谈吗。

这样一来你们就可以把“德治”说成是“法治”的基础。

四辩就是总结陈词嘛,照着上面的思路整理一下就行了,你也得囊括辩论过程中出现的论点才能得高分啊,所以不能去抄现成的。

祝你们胜利吧

四辩稿 题目 中国社会更需要注重法治还是德治,我是正方注重德智

这种辩论法治肯定是有优势的,但你们也不难辩 你可以这入手:先注意对德治的定义,不要被对手牵着走,尤其注意不要让对手把德治和封建君主独菜联系到一起去,你不是正方嘛,那一开始的一辩陈词是你们先的,你们就要咬死所谓的“德治”是通过广泛推广正确的道德观,提高全民的道德水平(诸如此类),而不是狭隘的什么让“君主以德治天下”之类的,然后在后面的辩论中反方一把德治跟封建啦,敏主啦之类的扯到一起去你就强调你们一开始的定义,反咬对方在扯开话题,这样你们气势上就不会输 然后就是攻击,你可以抓住一点,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不是十全十美的,肯定都是有漏洞的,如果社会上的公民道德水平不够,根本就没有尊重社会契约遵守法律的主观意愿,不懂得去主动维护和完善法律,而是想方设法的去钻法律的空子,那么所谓的“法治”不是一纸空谈吗。

这样一来你们就可以把“德治”说成是“法治”的基础。

四辩就是总结陈词嘛,照着上面的思路整理一下就行了,你也得囊括辩论过程中出现的论点才能得高分啊,所以不能去抄现成的。

祝你们胜利吧

法治与德治调整范围是什么

一、法治和德治都是人治,但法治是众人之治,德治则是精英之治 二、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方略,但法治是程序之治,德治是人情之治三、法治和德治既治民又治官,但法治重在治官,德治重在治民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有什么关系

“法治”与“德治”与历来都是法律家们所争论不休的一个论题.在我国进程中,二者究竟应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曾成为一段时期内理论界探讨的热点.由于我国既需要有法律来为之保驾护航,同时也离不开道德的影响与支持,因而在我国,“法治”与“德治”应当同步并举.然而,诸方面的原因,却使得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对“德治”的认识有些偏颇,以致许多情况下,当我们一提到“德治”这种说法的时候,便会招来许多非议.江泽民同志在一次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建设,,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建设,”.这说明,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的.因此,研究“法治”与“德治”与之间的关系,探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途径与方式应成为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所必须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区别  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 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 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 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  1 、“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2 、“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可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 月10日的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发展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依据.分析如下:  (一)、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依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这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与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的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作用.  (二) 、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科学的治国方略.

如何正确认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 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

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尽管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

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

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

所谓“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

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

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发生重要影响。

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

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正确对待中国古代的“德治”思想 在中国历史上,法治和德治一直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既汲取它的合理的、正确的方面,又抛弃其不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错误的内容。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