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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风易俗普法宣传演讲稿

时间:2017-10-18 23:08

“移风易俗树新风”活动实施方案

五莲县“移风易俗树新风”活动”实施方案为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全县卫生系统形成崇尚文明新风、破除陈规陋习、展示美好形象、建设美好家园的氛围,充分展示五莲县人民开放自信、文明礼仪的良好形象,五莲县卫生局组织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提高素质,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强化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工作力度,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在全县卫生系统扎实开展“移风易俗树新风”活动。

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新观念,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全新形象做实现五莲县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伟大实践推动者、建设者,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活动内容 (一)在单位干部中加强教育学习。

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认真履职的能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作风,在卫生系统干部职工中开展以党领导人民的奋斗史、创业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读本》、《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为内容的学习教育,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公民素质教育,在干部群众中积极开展面对面宣讲,倡导移风易俗、社会进步的思想,使爱国、感恩、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精神内化为干部职工的价值意识,不断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在单位干部中广泛开展大讨论。

针对近期意

如何发挥好老年协会组织的作用

由于中国城市近年来离退休职工的迅速增长,政府十分注意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积极鼓励,并创造条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条件。

  基层老年协会应该把老年人组织起来,老年人长期积累起来的丰富的工作经验,往往为青年人所不及,这是他们的一种特殊优势。

  中国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具体从事以下几方面的活动:调查研究,当好各级政府部门的参谋;协助基层组织兴办集体生产和福利事业;参加街道居委会的管理工作;教育青少年;参加为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义务办学;培养人才,教书育人;从事咨询服务;从事技术服务;参加公益事业;著书立说;务农经商;家务劳动等。

  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主要组织形式有以下几种:   老年学术组织   老年科技工作者按照专业、系统自愿组织的学术性组织,如老年学学会、老年书画研究会、老年历史研究会、老年摄影学会等;   老年自助、服务性组织   专业技术和自我服务性质的老年组织。

主要是由老年人自己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各种管理组织和各类专业协会,如退休工作者科技协会、退休教师协会、退休医生协会、退休法律工作者协会、老年体育协会、老年大学等组织。

一些地区的退休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组织的退休工程师协会、退休科技工作者协会和职工技术服务队等,他们组织退休的技术人员从事讲学、翻译、指导研究、人才培训、技术开放和技术咨询服务、医疗保健等专业技术活动;这些组织为发挥老年人的作用,提供了用武之地。

其中一些老年组织还为社会创造了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

在一些城镇由老年人自己组织的老年人协会、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退休职工协会,一般从事社会服务活动,同时在老年人之间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为社会公益服务。

在城乡由老年人组织起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如维护社会治安、管理交通秩序、市场管理、市场物价监督、环境卫生、居民委员会工作、宣传计划生育、普法教育、移风易俗等活动。

一些老年人还举办家庭青少年活动站、辅导站、阅览室,有的还积极组织失足青年包教小组、干部子女教育组、老红军教育青少年协会、老干部关心下一代协会等组织。

  生产经营型的老年组织。

在一些企业、街道、农村的老年人自己组织的经济实体。

在企业,一些离退休的老职工自动组织起来,参与开发新产品、技术攻关、修旧利废、维修设备、职工技术培训、咨询服务。

服务的范围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在修理、洗染、食杂、饭店、旅店、照相等服务中国点中面向社会开展便民服务;第二类是紧紧围绕企业的生产,承揽机械加工、设备维修、装备,为企业的生产服务;第三类是承揽技术革新、设备改造、技术攻关项目,为社会和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在农村,有些老年人从事适度规模经营,壮大了集体经济,有些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业,有些老年人带头学习科学技术,成为种植、养殖专业户。

在农村中老年人在推广科技知识,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发挥了作用。

  老年技术咨询服务组织   为各级政府当好参谋搞好咨询服务的老年组织。

一些长期担任政府领导工作,具有丰富经验的老干部、老专家和大批科技工作者从事的各种咨询服务工作。

一些地区的政府机关吸收老同志参加政府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小组、咨询顾问,对当地的重大社会问题、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分析,拟定方案建议。

如上海市政府咨询小组、天津市政府咨询委员会,这些咨询组织在重大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的决策上为政府当好参谋起了可以的作用。

  发展教育事业,传授知识。

在德育方面,全国各地都有一批老干部、老工人、老战士和老知识分子组织起来,通过宣讲团、报告会、校外辅导员、举办业余学校、开办讲座、组织老年读书会等形式,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全国已经有一百万老年人参加了关心下一代协会的工作,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贡献力量。

在智育方面,许多老教育工作者为发展教育事业,积极参与举办职工大学、夜大学、高考补习班以及各种职业培训班,提高青年一代的文化知识和科技水平,也有的自愿到老少边穷地区或回到家乡,为改变当地教育落后面貌和开展科技兴农、科技扶贫,为社会培养了大批有用人才。

  老年文体组织   各地为了活跃老年人的文娱、体育活动,普遍成立了老年体育协会老年合唱团、老年艺术队、老年秧歌队老年太极拳学习班等,积极开展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文明礼仪手抄报内容。

要30字左右

礼仪是一个人乃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文化修养和道德修养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做人的基本要求。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非常崇尚礼仪,号称礼仪之邦。

孔夫子曾说过:不学礼,无以立。

就是说一个人要有所成就,就必须从学礼开始。

可见,礼仪教育对培养文明有礼、道德高尚的高素质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商鞅变法中的家庭制度对家庭带来什么影响

(一)分异法与推行最小型家庭制度 在宗法制度下,“昆弟之义无分”①。

秦孝公用变法,对家庭制度严厉推行分户析居的改革政策,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②,把家庭单位强令分析到最细小程度,这是对宗法制度的彻底否定。

秦的分户政策自变法开其端,直至秦末,贯彻始终。

这可由下述情况得以证实。

首先,秦的名籍一般都记有的婚姻、长幼等情况。

秦简《封诊式》“封守”条记一个士伍甲家,亲属共四口人,除甲夫妻外,没有已婚成年男子,有一大女子,还特注明“未有夫”。

这说明秦子辈成年尤其已婚大抵是要出分另立门户的。

《封诊式》称:“甲亲子士伍丙。

”从特别注明“”,可知父子有不者。

“同里”是指父子在最基层行政编组中的关系,但是同里并不等于同家,父与成年男子分居,都以户主身份列名国版。

其次,出土秦律“同居”概念尤值得注意。

《汉书·惠帝纪》注云:“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

”也就是说,父母及妻子最近层直系亲属皆不可谓“同居”;兄弟及兄弟之子等旁系间,若现同居共财业者则可称为“同居”。

而秦简所谓“与同居”、“父子同居”,皆系表示共同生活的财产关系。

秦律既称“父子同居”,可见把父子也列为同居关系,这是秦汉“同居”概念的最大不同点。

这反映出秦取最小型家庭形态,至汉小家庭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在秦以夫妻为核心的小家庭下,父子关系比汉较为疏远,重财产生活关系而不重血统。

再次,秦简《日书》云:“离日……唯利以分异。

”对分异规定有可供选择的良辰吉日,这是因为分异乃当时社会习见之事,所以才成为日者们研究的对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仪礼·丧服》传。

② 《史记·商君列传》。

汉初仍袭秦分异之风。

说:“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人汉,“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今其甚者杀父兄矣”①。

《汉书·地理志》云:“河内好生分。

”社会上层也流行分异之事,陆贾分财五男事可证。

汉初父子分异虽是承秦而来的一种自然社会趋势,但是政府已不加提倡。

令“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②。

在社会上也产生了非难分异的论调,便是代表人物。

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家庭组织有扩大的趋势,自先秦传下来的旧宗族残余势力也乘机复燃。

至汉武时,也只是适应新的社会形势而强令徙强宗大姓,不得聚族而居,并未涉及小家庭的细分问题。

自昭、宣而后,尤其是元、成以降,似以提倡同居共财,封建大家族制已渐形成。

东汉则大力宣扬并鼓励数代同居共财。

应劭以为“凡同居,上也”③,“察孝廉,父别居”④,已为世所轻贱而不容。

至三国诏陈群、刘劭制作魏律,则明定“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⑤。

(二)移风易俗的“父子有别”、“男女有别”之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汉书·传》。

② 《汉书·惠帝纪》。

③ 《风俗通义·过誉》。

④ 葛洪:《抱朴子·审举》。

⑤ 《晋书·刑法志》。

第二次变法提出:“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这项改革是很成功的,商鞅也为此最自负。

他说:“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

”①秦的“戎翟之俗”,可从商鞅变法后贵族层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风俗来窥知其一二。

秦昭,在他的丈夫死后,与义渠戎王“乱,有二子”②。

还曾长期私爱魏丑夫。

太后病将死,并令以为殉。

足见当时寡妇们有私情人并不受社会的非难。

这已是商鞅变法半个多世纪以后的事了,可以想见当其变法之际此风当尤甚。

不过,自商鞅实行改革,移风易俗,提出男女有别之后,而此俗则日衰,至时发生一突变。

秦庄襄王死后,太后私通嫪毐,生子二人。

于是秦王“夷嫪毐三族,杀太后所生两子,而遂迁太后于雍”③。

其先,私魏丑夫是公开的,而王政母私缪寡却只能暗地进行。

对于此类事,昭王不加过问,而王政却是杀二弟,并逐幽禁绝其母。

可见当王政之时,社会道德礼俗已为之大变,戎翟之风渐泯,男女关系日渐严肃而有别。

关于妇女贞操的德教到时已提到很重要地位。

《史记·货殖列传》载,客礼巴蜀寡妇清,以为贞妇,并为筑女怀清台,以示劝天下。

当时正处在新旧文化礼俗交替的时代,一方面社会对再嫁并不过分责难,另一方面贞操又日渐被突出。

不过应当指出,秦提倡妇女贞操之初,其旨乃在于巩固完善一夫一妻制新型小家庭制度的社会成果,与后世灭绝人性的礼教实有所异。

巡行四方,其任务之一就包括整齐风俗。

出巡刻石凡七,其中有三石言及男女风俗事。

泰山刻石日:“男女礼顺,慎遵职事。

”④这是表彰鲁风,极言男女有别。

《礼记·曲礼》说:“嫂、叔不通问,诸母不漱裳。

”“诸母”即父妾,原在父死后亦可为下辈家长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史记·商君列传》。

② 《史记·匈奴列传》。

③ 《史记·吕不韦列传》。

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

下凡引刻石之辞皆出此。

为妻室,这类家庭正是奴隶主父家长制大家庭。

现在不仅子娶父妾为妻(这在春秋有个专名叫做“烝”)不允许,竟至于严到子辈的下衣也不能让诸母漂洗。

叔嫂相接,在鲁也是被禁止的。

碣石刻石则曰:“男乐其畴,女修其业.”这是一幅小家庭男耕女织的生产、生活画图。

会稽刻石辞曰:“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

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絮诚。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

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

”强调要用封建文化去改造一切不合时宜的陋风恶俗,即所谓“濯俗”,并使“天下承风”而治,这在当时是有积极作用的。

当时社会上大量存在着女子“去夫亡”的现象,刚刚确立起来的小家庭常因此而遭破坏,成为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

由《日书》可见,秦时男女成婚后“弃若亡”成俗。

所以,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弃妻不书,赀二甲。

”秦简《为吏之道》所附抄的《魏户律》规定:“民或弃邑居壄(野)。

”即二流子下乡,“徼人妇女”,要受到惩罚。

这与会稽刻石内容都是一致的,皆为保护一夫一妻制小家庭的和谐而设。

曾于秦昭王时为相的蔡泽指出:“夫信妇贞,家之福也。

”①至秦始皇又规定出“男女絮诚”的教条。

这些要求含有夫妻平等的味道,并非一方对另一方的绝对支配或服从。

秦始皇多次出巡,实具有以华夏封建文化整齐四方风俗之意义。

还应指出,秦作“父子有别”、“男女有别”之教,这与儒家宣传的鲁文化所说“男女有别”有所差异。

儒家是要在维护宗法制父家长“隶子弟”的局面,亦即在不拆散父家长大家庭的前提下去讲“别”;而秦则是首先要在拆散父家长大家庭、分户异居的前提下实现“父子有别”、“男女有别”。

孔儒顶多算是改良,而商君此法则可称之为社会革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 《战国策·秦策三》。

(三)对旧式大家庭的打击政策 战国是一个消灭宗法宗族大家庭的时代。

各国都在作此运动,而秦最为彻底。

赵左师触詟指出,“位尊而无功,俸厚而无劳”,便无以自托,无论什么了不起的封君也不能长久传诸子孙,“近者祸及身,远者及其子孙”①,这是当时天下的大潮流。

秦自商鞅变法始,对旧宗法宗族大家庭及其势力尤其奉行彻底分解与打击政策。

这个政策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推行军功爵制,尊赏功劳,以剥掉贵族世袭特权。

商鞅变法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明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②原来贵族子孙可自于宗族宗子吃宗饭,今则无功劳便不能享有任何权利。

以秦国君宗室而论,原来“属籍”的标准是以与君之血缘而定,今则无军功便攀不上半点关系。

这是对公(王)族宗室家庭制度的重大改革。

军功爵制度的政治作用常为人所道,而其在社会家庭制度方面所引起的巨大变革则鲜为人称。

毫无疑问,它既可以切除一切旧宗法世袭传统势力之家存在的根子,又可抑制新的宗族集团的发生,使庶民个体小家庭有机会崛起。

把原来的“致邑立宗”使之收族制,改为以军功家次名田(包括宅)制。

秦爵得之有途,失之亦易,家次多变,政治迁转如过眼河山,任何人也不能靠血缘宗族关系长保富贵禄位。

自商鞅变法后,秦政权内部始终没有形成一个掣肘王权的宗族集团,其原因亦在于此。

总之,新的军功爵制不仅改变了家庭内部关系,也使家庭外部形态改观,促使旧家庭形态分解,封建新家庭制度确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战国策·赵策四》。

② 《史记·商君列传》。

2.实行中央、郡县官僚制和赐爵食邑(户)制,挖掉了旧宗法宗族大家庭存在的政治、经济基础。

废封建,为郡县;改世官,为流官;除世禄,为官俸。

这是战国政治制度变迁的大趋势。

秦尤其较为彻底地取消封邑领主制而代之以郡县(商鞅变法时,只设县级,后又增设郡级)及官僚制,秦始皇对诸子功臣亦不予“尺土之封”①。

秦自商鞅变法后又实行普遍土地国有制及立户授田制,这就使土地不易集中在少数人手里。

其结果势必使旧宗离散为单个小家,视其宗几等于路人,新宗也无法形成。

因为家次高者也不过成为以直系近亲属为主干家庭的大土地占有主,其经济收入除自费开支外,并无收族、聚族以养活众族人之力。

战国、秦仍有列侯封君,但其比之春秋时的领主,充其量也不过是半“封建”性的封君。

这种封君徒有其名,而实无领地、领民之权,只食邑(户)租税之人,因而无立宗收族之基地。

一般说来,难得世袭,多及身而灭。

尤其在秦,“未尝见免罢丞相功臣有封及二世者”②。

封君一般没有自己的军队。

卫鞅封邑有少量“邑兵”,这是秦早期现象,后不存此制。

秦王政时,嫪毐封为长信侯,又更为“毐国”,但作乱时,却只靠“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及卫卒、官骑”从事。

足见虽有毒国却无一兵一卒为其所有,不像春秋时的封邑宗族长们拥有自己的族众徒属,或可从事于宗族集团间的火并,或可参与争权夺利的政争。

秦对宗室贵戚也曾给予封邑。

昭王母舅魏冉封为穰侯,擅权一时,而遭范雎一言之讥,竟免相就封,死于陶邑,秦复收陶为郡。

司马迁叹曰:“及其贵极富溢,一夫开说,身折势夺而以忧死,况于羁旅之臣乎!”③又如,白起功高,封为武安君。

然而昭王一怒,便免为士伍,逼其自杀,最终也只不过使秦人怜之。

可见秦之封君皆不是以宗族和宗子身份而是以个人名义仕于王庭,并无任何宗党可资依托,故一旦削爵免官则为匹夫,毫无抵抗之力,这是宗族势力不复存在的表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史记·李斯列传》。

② 《史记·李斯列传》。

③ 《史记·樱侯列传》。

3.刑无等级的法治原则。

《商君书·赏刑篇》:“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秦废八议之制,无后之“议亲”说。

证诸秦简,宜信。

在秦虽公孙亦治罪,若无爵,也只是有“得比公士赎耐”的一点照顾。

宗室无军功者几与庶民同。

由“刑不上大夫”到“刑无等级”,这是对贵族家庭特权的否定。

4.强制余子立家,直接分解大家庭。

春秋及其以前,普通家庭亦有正夫、余夫之别。

正夫从行役则为正徒,从军则为正卒,正夫实即小家长,余夫即在正夫之外的到达一定年龄而又不独立门户的诸子弟。

在贵族家庭由宗子继承父权位,而余弟则为余子。

这种制度上的区别,正反映了其时家庭结构较为复杂及其范围较大、人数较多的情况。

直到孟轲时仍残有此家庭格局①。

在宗法制下,宗子继承产业,余子弟靠长兄过活,也养成了一种依赖性心理。

在宗法大家破坏之后,有些子弟,甚或一般庶民之家子弟仍乐游散而不治室屋,此类人往往成为政府所打击的对象。

商鞅变法改革家庭组织制度,一方面细析家庭,使子弟自食其力。

另一方面,对不分异之家的“余子”要括出而令其与正夫同等服役,即所谓“均出余子之使令”。

对于有特权者,要“高其解舍”的标准,使“余子不游事”②以避役。

秦于授田征役中亦无正夫、余夫之别,而是同一标准,均列为编户齐民。

家庭结构及家庭关系都简单化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孟子·滕文公上》:“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

”可见孟子理论中的家庭仍有正夫、余夫之别。

② 《商君书·垦今》。

5.与改革旧家制、打击旧大家庭势力的同时,一些与其相联系的社会恶风陋习也严加禁止。

宗法制下形成的牢固的宗族圈以及宗族观念,产生了强烈的人际排他性,结成了一个个相互联系而又相互排斥的社会圈子。

不仅血缘团体如此,就是政治上的关系也染上了这种色彩。

血亲复仇、游侠刺客、私斗群斗之风就是这种宗法狭隘性的表现。

血亲复仇起源甚早,但进入文明社会后,总与宗法制群体、亲亲原则相关联。

见于《礼记》、《大戴礼记》、《公羊传》、《周礼》等文献关于复仇、避仇的习惯与规定及其不同等次的具体要求,都是根据宗法关系及其在宗法宗族体系中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形成的教条规矩,并由此扩展到君师主友等政治与社会关系中。

殴斗之风虽与血族复仇不同,但二者却常相纽结在一起,个人之间的争斗忿怒常转为宗族家庭血缘集团间反复不解的仇杀。

有些所谓游侠也多卷进大家复仇的事件中去。

至战国时期,复仇报怨、私斗之风仍很盛行,私家专制人命,排斥公法,甚而报杀官吏亲属,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

秦自商鞅变法始,一方面把民气导向公战,一方面严惩私斗(包括家庭宗族间的复仇斗争),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①,通过“重刑而连其罪”的措施,使“褊急之民不斗”②。

仅秦简《法律答问》所载关于惩治斗殴的条例就有十二款之多。

虽未根绝报仇私斗之事,但世风却为之一变。

故史称秦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③。

荀子人秦“观其风俗”,见“其百姓朴”,“百吏肃然”④,倍加赞叹。

秦国历久不衰的公廉朴实之风的形成,固然原因种种,但其中也未尝不有禁私斗复仇政策之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史记·商君列传》。

② 《商君书·垦令》。

③ 《史记·商君列传》。

④ 《荀子·强国》。

在东方六国范围内,民间社会多尚血亲复仇之风。

孟轲从传统宗法出发,主张:“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

”①《韩非子·五蠹》篇指出:“今兄弟被浸,必攻者廉也,知友被辱,随仇者贞也。

廉贞之行成,君上之法犯矣。

”可见亲族复仇行为虽为公法所不容,然而社会道德风尚却以为贞廉之行。

据秦简《日书》,知民间尚定有“利报雠”的吉日。

此等民俗主要存在于东方。

关东复仇心理最为浓重,张良为韩报仇事甚为典型。

至汉,关东犹多此风②。

(四)对新兴个体小家庭的保护政策 与打击旧式大家庭的同时,秦鼓励并扶持个体小家庭的独立与发展,主要措施如下: 1.立户授田,为个体小家庭的真正独立奠定了经济基础。

秦的分户政策虽带有暴力强制性,但却是建立在普遍土地国有制与国家授田制基础之上的③。

成年男子分居立户,政府给予一定数量的份地,这便使个体小家庭获得了独立存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并由此形成了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占据支配地位的经济形式一一个体小农经济,这种小农经济的组织形式就是个体小家庭。

所以说,秦自商鞅变法始,所创立的独立的新型小家庭,它的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就在于它首先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内容,具有了与其前一切家庭形态不同的新的封建小家庭性质。

秦个体小家庭从国家获得了一份属于自己占有的土地,又把耕织两大生业结合于其中,已经成为一个较为完备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真正成为社会经济生产、生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孟子·尽心下》. ② 《汉书·地理志》载:“太原、上党又多晋公族子孙,以诈力相倾,矜夸功名,报仇过直。

” ③ 详见拙文《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载《中国吏研究》1583年第2期。

的最基本细胞。

秦国家对农民的剥削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制与国家授田制基础上的,个体小农民从国家获得一定数量的份地,就必须为国家纳租税,服徭役,正是在普遍授田制基础上,确立了普遍兵役制。

在私有制下,每个具有独立能力的家庭成员都有积累私财的欲望。

战国之初,于复合家庭中,“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①,则早已成俗。

秦的分户政策正是满足了某些家庭成员图谋自立的欲望。

2.重农劝耕,组织管理生产,限量剥削以促进个体小农家庭的发展。

如在土地制度方面,“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注重水利事业;国家制造铁农具假民使用;注重耕牛饲养业,注意督劝耕作;等等。

《商君书·垦令篇》主张:“官属少而民不劳”,“征不烦”,使“农多日”。

秦简《戍律》规定,在“行戍”中要遵守“同居毋并行”的原则。

《司空律》规定,一室有二人以上“居赀赎债”者,须轮流执行,且在种、苗时给予一定时间回家劳作。

秦自商鞅变法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于剥削之中还多少顾及些民之生计,注意把剥削量稳定地控制在广大小农所能承受的负荷限度内。

只是到了统一之后,其剥削才日渐无制度可言,其所创立的生气勃勃的个体小家庭就连简单的人口再生产已普遍无法维持。

3.普遍实行“编户齐民”制,使个体小家庭及其成员获得社会、政治上的独立地位。

每一个体小家庭在国家版籍上单独著册立户,其家庭成员在其独立户头下列名国版,直接与政府发生联系,摆脱了如村社、宗族等形形色色共同体外壳,而使个体小家庭成员普遍取得“公民”身份。

编户制虽是秦国家对人民实行剥削与统治的基础,但对庶民来说,立户于国版也确实是一项权利。

秦简所见《魏户律》规定,对赘婿、后父家庭的惩罚就是首先剥夺其立户权而“毋予立户”,从而“毋予田宅”。

秦的“名田”制原则之一,就是包括了只有列名国版,始得授予一定数量土地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 《孟子·离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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