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运行业宣传标语有那些
农村班车服务标服务标语建议统一使用“农村客运 服务乡、“农村客运 惠农兴农”或“农村客运 服务三农”三条标语,车身左侧为“农村客运”,右侧为“服务乡亲”、“惠农”或“服务三农”。
标语的颜色,以底色翠绿、字体白色为主要搭配颜色;若用其他颜色为底色,字体则用红色。
城市:就比较范围多了交的是朋友!运的是真情! 客票是请柬,旅客是亲人! 蓝白相间,服务无限! 擦亮镜子、突出焦点,让真情流动在每一条线上! 情满春运,争创一流! 服务项目不减、服务质量不降! 笑容多一点,手脚勤一点,嘴巴甜一点! 出行便捷、温馨如家! 真诚的为您着想,完美的为您服务 一张客票就是一张请柬 服务无止境,满意为旅客 地道服务,贴心一路 文明交通 安全出行 心路里程 驶于安心
集团公司拟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可以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
\ 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通过集团公司下属生产汽油的石油化工企业直接向市慈善总会捐赠汽油。
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类型都有哪些?根据什么划分?
根据国家有关机辆安验标准的规定,机动车类型可分为如下:* 大型汽车:指总质量大4500千克,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各种汽车。
* 小型汽车:指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下(含4500千克),车长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员不足20人的汽车。
* 专用汽车:指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包括扫地汽车、仪器车、邮政汽车、汽车吊车等。
* 特种车:指有特殊专门用途的紧急用车辆包括消防汽车、救护汽车、工程车抢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查车等。
* 有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行驶在轨道上的车辆。
* 无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装有轮胎或车轮的车辆。
* 电瓶车:指以电动机驱动,以电瓶为电源的车辆。
* 三轮摩托车:指总质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 二轮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大于或等于50毫升,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 轻便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小于或等于50毫升,供单人乘骑,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 四轮农用运输车:功率不大于28千瓦,载质量不大于1500千克,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公里\\\/小时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 三轮农用运输车:功率不大于9千瓦,载质量不大于500千克,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40公里\\\/小时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 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指发动机功率大于等于14.7千瓦(20马力)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 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指发动机功率小于14.7千瓦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 手扶拖拉机:指用手把操纵转向的轮式拖拉机。
*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指设计行驶速度在10公里\\\/小时以上,装有充气轮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
* 全挂车:指本身无动力,独立承载,依靠其他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 半挂车:指本身无动力,与主车共同承载依靠主车牵引行驶的车辆。
车辆单位证明怎么写
行万里平安路 做百年长乐人 但愿人长久 千里路畅通 人生美好 步步小心 路无规不畅 国无法不宁 狭路相逢“让”者胜 处罚违章不留情 看似无情最深情 爱妻爱子爱家庭 无视交规等于零 乱穿马路 失道无助 超载超速 危机四伏 酒后驾车 拿命赌博 一秒钟车祸 一辈子痛苦 遵守交规 储蓄安全 礼让礼让 人车无恙 高速公路 行驶适速 心无交规 路有坎坷 遵守交通法规 关爱生命旅程 实线虚线斑马线 都是生命安全线 路为国脉 法系民魂 出了车祸速报警 救死扶伤见真情 心头常亮红绿灯 安全行驶伴人生 生命只有一次 平安伴君一生 礼让三先 路畅民安 宁绕百步远 不抢一步险 千里之行 慎于足下 谨慎驾驶千趟少 大意行车一回多 一人出车全家念 一人平安全家福 人病不上车 车病不上路 同为行车人 相见礼为先 虽为坦途 超速者戒 纵有捷径 乱穿者止 居安思危危自小 有备无患患可除 违章超载 得不偿失 减速慢行勿争先 关照生命到永远 国法如山 逃逸必捉 三双筷子三只碗 爱妻娇儿盼团圆 违章观念强 安全系数大 十次肇事九次快 摩托车族当自爱 醉(罪)在酒中 毁(悔)在杯中 酒后驾车 生命打折 有酒即无舵 早晚要闯祸 大路朝天 请走右边 道路连着你和他安全系着千万家 祸起瞬间 防患未然 守交规迎春夏秋冬福保安全纳东西南北财 交规学记用 安全你我他 护栏保安全 翻越最危险 安全在你脚下生命在你手中 乱窜马路 游戏人生 逞一时之勇 得一世之悔 安全与生命一线索幸福和安全两相连 绷紧安全琴弦奏响生命旋律 走过春夏秋冬安全永驻心中 礼让三先 天长地宽 步步小心 平安是金 遵守交规 善待生命 交通安全进万家出入平安你我他 母念妻等娇儿盼愿君平安把家还 头脑绷紧安全弦行车系上安全带 警惕安全在 麻痹事故来 珍惜生命 遵章出行 一丝不苟保安全半分疏忽生祸端 违章铸成终身悔守规伴你一世安 车辆超载一吨危险增加十分 支线让干线 抢行起祸端 停让躲慢要果断犹豫不决出祸端 大哥大方向盘同时使用最危险 雨雪雾 限车速 快车乐一时 祸起痛一生 夜间会车要谨慎远光近光有分寸 心静车行 心乱车停 大意与事故挂钩小心与平安交友 飞速行车乐一时一朝落马毁终生 关爱孩子 从起步开始 居安思危 莫忘交规 大意招祸 小心得安 车行高速路 注意限车速 维护交通安全关爱生命久远 十字路口易闯祸一慢二看三通过 开违章车 流事故泪 找点空闲找点时间交通法规经常看看 赌,败家的源头酒,肇事的祸首 遵章路上走 安全伴你行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交通安全从我做起 驾车遵章行 爱拼不会赢 安全最佳效应平安共同心声 生命无返程 切莫逆向行 莫道行车易 违章难平安 心中交规严 眼前路自宽 拒酒千里外 安全万里行 交规脑后 事故眼前 肇事莫逃逸 逃逸违天理 让道于人 安全于己 醉人驾车 易成罪人 车行万里路 走好每一步 礼让平安行 冲撞祸根生 遵守交通法规平安与你同在 相会有缘 相让有礼 车祸猛如虎 安全胜万金 红灯短暂 生命无限 金玉有值 生命无价遵守交规平安一生 要夺安全年,干部不能闲。
宁为安全操碎心,不让事故害人民。
管理基础打得牢,安全大厦层层高。
严格要求安全在,松松垮垮事故来。
好钢靠锻打,安全要严抓。
想吃果子要护芽,想保安全要自查。
群策群力科学管理,戒骄戒躁杜绝事故。
病树的医生是啄木鸟,隐患的医生是安全员。
专管成线,群管成网;上下结合,事故难藏。
好拳不在花样巧,安全别光嘴上叫。
好人主义实害人,专给事故开绿灯。
落实一项措施,胜过十句口号。
管理眼开眼闭,事故此伏彼起。
大事化小,教训难找;小事化了,后患不少。
不怕千日紧,只怕一时松。
疾病从口入,事故由松出。
绳套松逮不住恶狼,制度松防不了祸患。
好猎手离不开钢枪,好队伍离不开规章。
制度不全,事故难免。
光讲不动,于事无用。
安全措施订得细,事故预防有保证。
安全乐四季 健康福百年 事故如虎防范需及早 安全为天措施必先行 安全投入保证及时到位 事故预防做到准确超前 关注安全点点滴滴不马虎 珍爱生命分分秒秒保平安 深入现场查隐患隐患排除欢乐融融 采取措施治事故事故根治平安天天 反思事故教训教训入心人人警惕 总结安全经验经验开花处处结果 走安全路牢记宁慢勿快 开文明车不忘礼让三先 麻痹者一失足成千古恨 遵章人三思行有百年福 相信科学探索事故发生规律 破除迷信强化安全管理功能 安全天地宽 国泰人民安 居安思危 思则有备 有备无患 不怕有患 就怕无防 只有防微杜渐 才能防患未然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小洞不补 大洞难堵 隐患不除 危机四伏 避免事后痛心疾首 只有事前预防严守 管理靠制度 制度在落实 管理不善 事故不断 “严”是安全的保证 “松”是事故的祸根 好钢靠锻打 安全靠严抓 安全管理第一条 遵章守法预防早 安全基础“三要素” 设备、管理和队伍 事故处理有规程 “四不放过”是准绳 放过一件事故隐患 等于埋下定时炸弹 斩草要除根 安全须治本 效益源于生产 安全是生产效益的保障 生产不安全 行船失罗盘 忽视安全抓生产是火中取栗 脱离安全求效益是水中捞月 安全是效益的乘数 事故是效益的除数 要想富 灭事故 安全、生产“两手”硬 质量、效益有保证 安全是个聚宝盆 属于守法遵章人 安全生产年年好 经营效益步步高 规章是安全生产的标尺准绳 条条规章血写成 人人必须严执行 绊人的桩不在高 违章的事不在小 一人违章 众人遭殃 当你违章作业之际 正是灾难降临之时 教训是血和泪的总结 智者防患于前 愚者灭灾于后 生命没有回头路 事故没有后悔药 违章蛮干铸成终身遗憾 遵章守纪伴你一生平安 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 事故是人生悲剧的根源 安全在于心细 事故出在麻痹 勤为无价宝 慎为护身符 要想不出差 执行标准化 安全像钟表 天天紧发条 责任心是安全之魂 标准化是安全之本 儿行千里母担忧 夫婿在岗妻惦念 亲人翘首望 盼你安全归 人人保安全 家家笑开颜
鼠疫的预防性药物
肺鼠疫治疗与预防pneumonic plague 病 原 鼠疫杆菌,检痰可查到鼠疫杆菌。
临床表现 原发性肺鼠疫:危重的全身中毒症状及呼吸道感染特有症状。
发病急剧,恶寒、高热达39~41℃、脉细速、呼吸急促,病人颜面潮红,眼结膜充血,病初干咳,继之咳嗽频数,稀薄泡沫样痰,痰中混血或纯血痰。
继发性肺鼠疫:有原发腺鼠疫或败血型鼠疫症状,病情突然加重,出现咳嗽、胸闷、呼吸困难、随之咳出稀薄泡沫样血痰。
血常规 白细胞增加 X线胸片 胸部可见大小不同、密度不等、边缘不整的阴影,有时可见胸腔积液。
预 后 若不及时有效治疗,病人多在2~3天内死亡。
流行病学 动物间鼠疫流行。
潜伏期 腺鼠疫一般在1~6天,多为2~3天。
肺鼠疫潜伏期短。
传播途径 肺鼠疫主要通过空气飞沫传播。
预防 灭鼠灭蚤,预防动物间鼠疫,隔离鼠疫病例,预防传播。
鼠疫(plague)是由鼠疫杆菌引起的啮齿动物中自然疫源性疾病,在一定条件下通过疫鼠、疫蚤传染人,造成人间的鼠疫。
本病起病急剧,病情严重,传染性强,病死率高。
临床表现 临床上以急性淋巴结炎最常见,其次是败血症、肺炎、脑膜炎和皮肤型鼠疫潜伏期短,一般3~5 天。
原发性肺鼠疫为数小时到3 天,起病急,高热伴畏寒、寒战,全身毒素症状,淋巴结肿大,可有呕吐、腹泻、肝脾肿大及出血表现。
肺鼠疫多由腺鼠疫血行播散引起,少数为原发性吸入性肺鼠疫。
咳痰为脓血痰、胸痛、咯血,呼吸困难、发绀。
肺部体征少,可有少量湿啰音及胸膜摩擦音。
体征与病情严重程度不一致为本病之特征,如抢救不及时,可出现意识障碍,多死于休克及呼吸衰竭。
因病死后全身皮肤呈黑紫色,故有“黑色病”之称。
诊断 根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上有发热、全身毒血症状,急性淋巴结炎或咳嗽,胸痛,咳血痰,呼吸困难等表现应怀疑为鼠疫,确定有赖于病原学检查出鼠疫杆菌和(或)检测血清特异性F1 抗体,效价≥1∶100 或双份血清抗体效价增高4 倍以上。
治疗与预防 治疗 本病发病急,病情重,进展迅速,传染性强。
必须早发现,早诊断,隔离,早治疗。
1.消毒隔离 严格隔离,病室灭鼠、灭蚤。
彻底消毒病人排泄物。
医护人员有严密的自身防护措施。
2.病原治疗 早期应用有效抗生素是治疗的关键。
传统常用药物包括链霉素、四环素和氯霉素。
链霉素是首选药物,成人剂量每天30mg\\\/kg,分2 次肌注或首剂1g 肌注,后改为0.5g,1 次\\\/6h。
严重病例首次1g,后改为0.5g,1 次\\\/4h,病情好转后改为1 次\\\/6h,疗程10 天左右。
氯霉素每天60mg\\\/kg,分4 次口服或静滴,疗程同上。
目前最有效的抗生素为头孢曲松和环丙沙星,单一药物有效。
3.对症支持 急性期绝对卧床,足量补液以利于毒素排出。
补液、输血或血浆。
毒血症状严重者可短期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
呼吸困难、循环衰竭者应予以吸氧,纠正休克。
淋巴结肿大在局部应用5%鱼石脂乙醇外用,脓肿形成可切开引流。
预防 疑似病人均应报告疫情,肺鼠疫须严格呼吸道隔离至痰菌阴性,控制鼠间鼠疫。
灭蚤以切断传播途径,加强个人防护。
疫区居留者及鼠疫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在2 周前接种菌苗,有效期1 年,接触病人者可用药物预防。
链霉素每天1g肌注,或磺胺嘧啶4g\\\/d 分,4 次口服。
用药建议 链霉素 四环素 氯霉素
交通警察安全防护常识
黑龙江省高路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第一章 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警路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的工作秩序,规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支队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包括高等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下同)上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定,并督促参与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车辆施救、现场清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下列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器材:(一)执行勤务的警车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反光锥筒1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警戒带2条、拦车破胎器1个、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牵引绳1条、手电筒2个、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二)每个大队配备2辆事故现场勘查车,车上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便携式发光锥桶2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发光导向标志牌1块、现场勘查灯2个、防爆强光灯1个、手持扩音设备一个、警戒带4条、拦车破胎器1个、简易破拆工具1套、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医用橡胶手套4副、牵引绳1条、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三)执行勤务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1个。
事故处理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2个。
(四) 每个大队应当配备防化服2套,防弹衣、防弹头盔各20件,备用反光锥桶20个,枪支按需配备。
第四条 大队要加强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管理、使用、维护、移交等制度。
民警每次上路执勤执法完成任务后,要自行检查、清点自己领用的安全防护器材、装备,使用单位每月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清点,发生损坏或者故障的,及时安排修理、更换、补充。
民警上路执勤执法前,带班领导应对出警的人员提出自身安全防护要求,根据任务要求检查民警是否带齐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未带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出警;完成任务后,对安全防护工作作简短的总结,纠正不规范的做法,明确改进措施,要求民警进行整改。
第五条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事故现场快速、有序、安全、顺利地进行。
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辖区勤务中队领导、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辖区大队领导必须到交通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不明确时,按下列情况依次确定:(一)直接分管对应业务的支、大队领导在现场的。
(二)方案、预案中规定的负责人在现场的。
(三)其他领导现场指定、预先指定的。
(四)现场民警中职务高的。
(五)现场民警中警衔高的。
第六条 支队、大队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建立采购领用发放登记记录、检查监督记录、维修维护保养记录。
支队每半年、大队每季度对下级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支队负责对机关全体民警和各大队、中队领导及业务骨干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大队负责对本大队全体民警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防护实战演练,重点加强勘查交通事故现场以及夜间、雨雪雾天巡逻执勤时的安全防护技能研究和实战演练。
培训要以实战操作为主,理论知识为辅,凡是未经过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知识专门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民警,不得上路执勤执法。
第八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监督的长效安全防护机制和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应急救助机制。
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的安全防护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交通警察应当穿着反光背心,按规定使用停车示意牌。
执行具有危险的任务时,按规定穿着防弹衣,戴防弹头盔。
(二)驾驶警车正常巡逻执勤时,应当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时速控制在60至80公里,按规定保持车距,保证安全。
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三)执勤时不得少于2人,现场执法应当在路肩、港湾式停车带、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设点执勤应当在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四)夜间、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在高速公路设点执勤,不得少于3人,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五)保持通讯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条 交警民警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站在交通安全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伸手拦截,抓、拉车门、车窗及车辆的其他突出部件,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内,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警民警驾驶机动车追缉或将车辆置于违法车辆前方强行阻拦。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的,可采取记录车号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予以先期处理,事后再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戒备措施:(一)执勤民警应当2至3人编组执勤,按规定携带武器、装备。
遇突然袭击时即可迅速持械在手,形成合力,互相配合,制服犯罪分子,必要时可以联络增援,避免陷入孤身无援的境地。
(二)拦截盘查车辆时,应在路中设置路障,执勤民警站在路边明亮处,使用停车示意牌,示意车辆靠边停放,首先要求驾驶人将车辆熄火。
注意防止来车速度过快,将民警撞伤。
(三)正在执勤的巡逻警车,遇有情况临时停车时,要车不熄火,坐不离人,占据有利地形,前不受挡,后不受阻,一有情况,立即出动;夜间巡逻,遇有人拦车,执勤民警应立即下车,持枪械在手,做好应急准备,密切观察周围动静,防止遭受犯罪分子的突然袭击。
下车时,车辆应尽量停在路边或其他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民警不要离开车辆太远,可站在车辆两侧或车门口。
(四)执勤中有人报案或诉说其他事情,应保持戒备,要尽量使对方处在自己的左侧,不宜靠对方太近,防止犯罪分子以报案、问事为由向执勤民警突然行凶。
遇人请求到某处处理问题时,不能单身前往,特别是夜间遇到这种情况,应保证有足够的警力,要让对方面前边带路,民警尾随其后持械行进,并随时观察动向。
(五)接受陌生人递送的东西时,应在距其1米左右伸臂去接,并注意观察其举动,防止其突然袭击。
(六)执勤民警在对可疑人进行盘查时,要有专人负责通讯联络;执勤民警不要同时处于被盘查人的正面,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有1人面对即可,并注意与其保持1米左右的距离;在被盘查人的两侧(至少是右侧),要各有1人密切注视,防止其行凶或逃跑;对神态紧张、手插在衣兜、腰间或提包里不肯拿出来的嫌疑人,居于其两侧的执勤民警,应作出迅速反应,出其不意地剥夺其双手的活动能力,防止其利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匕首或其他危险物品突然行凶;可疑人对盘查的问话似听非听、心不在焉、所答非所问、默不作答、用目光扫掠目标时,执勤民警应严密防范;需要检查其携带的包裹物品时,应责令其退后三步,由一名民警在其侧面密切注视,另外一名民警打开检查;选择盘查的地点应注意选择宜明不宜暗、宜宽不宜窄、宜静不宜闹、宜简不宜杂、宜近不宜远之处进行。
(七)押解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或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嫌疑人以及群众扭送的现行犯罪分子时,一般均应采取约束措施。
(八)遇道路上发生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现场民警应迅速了解和查明群体性事件的事由、人数、地点、影响道路的程度及动态情况,并灵活劝阻其到人行道或路边,以减少交通影响。
对一时无法劝阻的,应冷静处理,不得与群众发生冲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避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进一步扩大。
并加强路面现场管理与监控,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章 交通事故处理的安全防护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由交通警察分别按下列情形负责实施:(一)由最先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负责交通事故现场的先期安全防护工作。
(二)交通中队民警先行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待勤务中队民警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向勤务中队民警移交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三)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期间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并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负责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期间的交通安全防护工作。
(四)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完毕后,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留在交通事故现场,供勤务中队民警使用;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后,勤务中队民警负责将交通中队的全防护设施、装备送回交通中队;交通中队民警返回中队后应当及时补充安全防护设施、装备。
(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由负责处理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的民警负责,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职责:(一)指派足够警力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明确分工,警力不足时负责向指挥中心(值班室)请求警力支援。
(二)负责向有关联动部门联系救援清障事宜。
(三)负责检查落实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根据现场和道路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交通管制、分流措施。
(五)事故处理主管领导同意保留现场的,决定保留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交通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应当穿着反(发)光背心,夜间及恶劣天气能见度较低时,应当佩戴发光警示器,遇有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根据需要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和其他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车辆赶赴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可以使用警报器;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防护职责:(一)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现场情况。
(二)根据需要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
(三)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四)控制交通肇事人,指挥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
(五)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六)勘查工作结束后,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到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后,将警车顺向停放在现场来车方向50米的地方,并持续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要及时责令当事驾驶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尾灯,并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指挥驾驶人及乘车人到路肩进行事故处理工作。
确需勘查现场的要保持高度警惕,随时注意其他驶来的车辆。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迅速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车,划定警戒区,在现场周边设立警戒隔离带。
白天在距离现场痕迹所在的车道内来车方向2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间隔30米设置1个,派交通警察警戒并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
夜间或者雨、雪、雾等能见度低于500米时,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应间隔20米设置1个。
坡路须在坡峰(最高处)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
在匝口等有道路交叉的地点,须在各来车方向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
设置警示标志时,民警应当面向来车方向由远至近码放锥桶或警告标志。
第二十条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由一名民警在警车停放处面向来车方向负责警戒,现场区域较大的应设置多名民警负责警戒,发现险情立即通知勘查现场交通警察迅速撤离。
第二十一条 具备通行条件的,负责警戒的交通警察须指挥疏导来往的车辆,减速通过。
需要丈量或勘查路面痕迹时必须采取短时间断流措施。
为了保证交通畅通,在不影响现场勘查取证的前提下,做好标记后,可暂时移开一些物品开辟通道。
处置复杂的交通事故现场时,可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分流、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时封闭全部车道、现场路段或道路。
第二十二条 现场警戒的警车应停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警示标志起始点,并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车载发光警示屏,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劝说围观人员退出现场划定范围和离开现场,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四条 设有可变信息板的路段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提醒驾驶员减速或绕行通过现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的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并引导急救车、消防车停放在事故车辆附近便于施救的位置;告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急救车、消防车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驾驶员等非直接参与事故现场处理的人员应当在车外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对抢救出的伤员及时转运,等待转运的需移至安全地带等候。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
指挥中心(值班室)应当立即报告支队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机制,通知医疗急救、路政、消防和其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
(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尽可能查清泄露物的种类、属性和泄露源,不要让有毒和腐蚀性物质沾在手上和皮肤上。
对流淌在地面的泄露物,不要随意践踏,也不要任其流淌,应用泥土筑围拦截,现场如有容易被腐蚀、污染的物品,应采取转移、遮盖等保护措施。
(三)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在距离中心现场前后100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双向封闭道路,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指挥公安、消防、急救、抢险、环保等部门的车辆驶入现场,指挥其他车辆迅速驶离现场。
要注意将巡逻车、勘查车停在安全地带,避开泄漏物和有害气体。
(四)在警戒区域内严禁吸烟、拨打手机、使用明火和能够产生静电的器材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旦出现槽罐安全阀发出声响或槽罐变色,要立即将现场警力和人员撤至警戒区域外。
尽量选择上风口位置站立,避免吸入有毒气体。
将所有围观人员劝导、疏散至防护范围以外。
(五)除发生爆炸、起火和其他原因,有人员需要救护的紧急情况外,民警一般不得靠近载物车;原则上营救工作由受过专门训练的消防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承担,交通警察予以协助。
(六)遇有发生危险品泄漏的事故,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按规定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交通警察不得进入警戒区域,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第二十七条 在发生“疫情”时,遇有与“疫情”有关人员的交通事故现场,民警必须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现场。
到达现场后,须强令车辆内的所有人员不得下车;在距事故车辆前后50米以外设置警戒线,及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阻断交通,禁止一切车辆、行人通行;在警戒线外拍摄、摄录现场情况;运送车辆可以继续行驶的,由当事司机标注车辆位置后迅速撤离现场;运送车辆不能继续行驶的,要及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调集车辆转移事故车辆内的人员,待事故车辆消毒后再由清障车拖移;办案民警待现场消毒后再进行勘查。
第二十八条 当事故现场的车辆或物品发生火灾时,应首先通知消防部门,同时用灭火器灭火或用沙土、棉被、折叠的棚布等蒙盖。
如果是燃油着火,切勿用水泼而助长火势。
发生火灾时,人员还在火场内的,用不易燃烧的衣物等护住头部和裸露在外的皮肤后迅速逃离现场,注意在火场内不要张嘴呼吸或高声呼叫,以免烧伤口腔和气管。
第二十九条 当了解到事故现场存有爆炸物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专业部门到现场处理险情,同时迅速疏散现场人员到安全区域,并切断交通。
在爆炸发生时,应立即选择在土堆、树木和建筑物后方就地卧倒,并用手护住头部。
第三十条 事故现场如有濒临倒塌和坠落的建筑物、电杆、树木、车辆和其他物体时,应首先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疏散建筑物内人员和围观人员,然后再设法固定。
对要倒塌的建筑物、电杆、树木等,可以用木棍铁架等支撑,对无法支撑的应划定警戒范围,禁止人员进入,或者予以拆除。
对要坠落的车辆、物品可以用起重车起吊,用绳索捆绑或者用石块塞垫,在操作时要特别注意安全。
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绿化、广告牌等设施损毁,妨碍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和过往车辆、人员安全通行的,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尽快消除危险源。
第三十一条 事故现场中遇有人员伤、亡流血的,交通警察在救护过程中须按规定戴好医用橡胶手套,防止接触血液感染传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条 现场勘查完毕后,交通中队的现场勘查民警可以撤离交通事故现场。
勤务中队民警应组织有关人员从事故车辆处,由内向外清理现场,由近及远依次撤离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疏导受阻车辆,恢复交通后驶离现场。
需要保留部分或全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征得事故处理主管领导的同意,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及时将事故车辆和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停车场内。
妨碍交通而又暂时无法移开事故车辆、较大物品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大队领导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同时向支队报告。
支队接报后应当视情派员赶赴现场,并向总队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支队要认真组织责任倒查,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安全防护装备、器材不符合配备标准而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追究大队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安全防护器材、装备日常检查工作不到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大队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现场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管理、使用、设置不规范,未达安全防护规范要求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四)现场安全防护监督、指导不力的,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先进集体的评选,负有责任的个人不得参加当年先进个人的评选。
支队应当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为内部规定,对外无效。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