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代司法理念是
我国当前正处于司法制度大变革的非常时期,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树立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现代司法理念,并使之贯穿于运行法律规则和构建法律制度过程的始终,是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主题,维护社会秩序持续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历史选择和必然要求。
[关键字]现代司法理念,司法独立,司法改革 随着我国社会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由人治走向法治,由单一的专政转向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由贫穷落后发展到小康社会,由义务主导转向权利主导,那些不能反映司法职能特有性质和司法活动特有规律的传统司法观念将会逐渐退出司法制度的历史舞台,那些明显不适应新形势要求、违背客观规律的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也将遭遇巨变。
时代的变革呼唤司法制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锐意改革,而改革的基础就是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树立现代司法理念,首先应当知道何谓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信念或价值观。
她是一种制度在构建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她是经过历史历练后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
理念具有特定的客观基础,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现状决定的,而不是纯主观的、先天的和超然的东西;理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不是静止和一成不变的;理念应该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应然的或普适的,理念应该能够通过外在的表现形式和活动得到反映和验证,具体化为一系列实证性的可考察的制度和实践,理念的合理性必须与具体的制度及其运作环境相结合才有真实的意义。
具体制度是理念的惯常表现方式,而理念则在这种制度的产生、发展和运作中贯穿始终,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验证和完善。
每一个拥有思维的人都有理念,一个人在其行为中始终遵循的原则或信念、信仰,就是他们的个人理念。
而一个制度的理念,则必须建立在若干人的集体智慧之上,是这个群体在围绕这个制度行为的过程中普遍遵循和奉行的原则和信仰。
现代司法理念即是如此。
法官个人在审判活动中既需要通过自己的生活理念和学理知识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理解,又需要准确把握整个法官群体在运行法律规则和构建法律制度过程中所普遍遵循和奉行的现代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也是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司法制度在设计中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理论准备不足会导致立法的矛盾、混乱和缺乏可操作性;也会带来法律和制度的不稳定性;[1]其次,司法改革应当从理念的变革切入,但必须形成相对成熟的思考和共识,没有理论指导的改革将会反复无常,逻辑混乱,比如本文将探讨的司法独立问题与现行体制中的司法监督,就存在逻辑上的冲突;再次,理念的匮乏会导致信仰的危机,以往我国关于司法理念的论述,很多往往是以一种意识形态化的方式出现的,表现为类似于“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之类的口号,并辅之以运动式的动员和推进。
这种意识形态化的表述,往往把理念推向极端,一方面容易导向谬误,另一方面则掩盖了其内在的合理性,以至于极易招致同样意识形态化的反驳,使建立在正当性与合理性之上的理念研究失去了科学性的基矗口号在其热情鼓动之下,往往可能掩盖着一种片面性甚至错误,在矫枉过正的做法之后,有时会产生许多始料不及的危害。
正如一位学者指出的:“口号这种特殊的话语形式往往张扬了一种强硬的语言暴力色彩,力图用斩钉截铁的语义和简洁短促的句式结构遮蔽所有的话语空间,将对话、讨论、质疑、辩驳等统统拒之门外。
诚然,口号运用得当往往可以充分发挥其感召力和号召力,成为凝聚民心的话语磁场.然而,口号式的感性宣泄终究代替不了理性的思考和务实的实践,口号的泛滥或许会潜伏着一种非理性的灾难。
法治口号往往成为主流法律意识的话语载体,甚至会拥有法治领域的话语霸权。
”[2] 因此,在当前司法领域中各项具体的改革措施方兴未艾、加快司法改革步伐、实现司法公正之呼声日渐高涨之际,树立系统周密的现代司法理念,夯实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为司法制度的设计和实际运作提供科学完善的价值观导向,就成为摆在所有致力于中国司法改革的法律人面前的瓶颈。
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现代司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需要确立的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
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这些理念支配着人们建立制度、运用制度、改造制度的一切行动。
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树立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尊严、司法民主、司法文明、司法正义等现代司法理念。
其中,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是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这一现代司法理念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的唯一出路和根本保障。
司法独立,在我国宪法中称之为审判独立,即经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非理性干预的法律自主性。
德国学者把司法独立概括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的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3]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二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其中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
司法局到底是干什么的它管什么啊
改革的话可能是一考改两考,通过率会降低,对报名条件进行一些限制,但是具体的内容还没有官方权威的信息,也都是非官方的猜测而已,至于什么时候改革也没有定论,有的说是2011年等等,所以现在的信息基本只能参考。
此轮司法改革的前景如何
第1号案件登记难,特别是难以解决的行政诉讼,分散了法院的大量人力物力。
使法院走出行政干预,但问题是,法院真的如此害怕行政干预吗
事实上,我看着人们,对行政权力的分配模式,一个非常脆弱的位置,法院,许多情况下没有行政权力的介入是很难解决的,有时,行政力量的介入,将法官的风险责任,这是房地产的判断,因此,省级统一管理可能使法院被孤立和不独立;但对这一概念却没有统一的认识。
如果法官是唯一的法官,唯一的法官是首席法官本人,但如果是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是一票,谁是主要法院的法官
类似于主机侦察员的概念,董事会侦察和主要法官的权力和责任如何
如果责任不明确,法官和东道国球探是一个有名的名字。
在没有法官助理,但后来比法官助理实际上可能成为实际上的审判长,全权负责的情况下,然后停止法官助理的选任;由底层的选择判断上级法院,许多配套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配偶就业、子女上学、不在仓的口号;
江苏司法改革法院事业编制人员怎么办
西方法谚——“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法谚反映了正义的时效问题,也就是说正义本身具有时效的内涵。
迟来的正义没有实际意义,对于渴求正义的人们来说实际上是不正义的东西。
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所谓“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是英国的一句法律格言,它表达了这样一个意思:司法裁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司法裁判的结论必须是公正的,而司法裁判的程序性也必须是公正的。
在程序公正的问题上,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及时做出司法裁判并将这个裁判告知当事人。
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都是不公正的,因此也是非正义的。
在司法领域,迟来的正义会为当事人造成各种法律上的损害。
法乃公器,自当体现出公信力,然而现实中,各种各样的案件由于司法程序上的人为因素或者法律本身设计上的缺陷,使得公民的维权成本增加,使得法律的公信力大大降低。
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的内在追求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都是审判工作孜孜以求的目标。
而公正和效率的提出,使司法改革的大目标得以确立。
它的确立标志着我国的司法改革的思路已经变得更为成熟,从过去单一性的追求,比如对于抗辩制和程序正义的简单摹仿,发展到更深层和更为全面的综合性思考;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趋势。
此外,公正与效率目标的确立,不仅是一个口号和观念的提出,而是在认识到司法工作的性质和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对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本身的深层理论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改革的各个方面和具体制度的设计。
在这一意义上,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追求,将迫使我们把司法改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看待,从而避免过去摸着石头过河的零打碎敲状况。
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虽然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标,但它们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不可简单地视为一体。
我认为: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
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
如果失去公正,效率也就没有意义。
在这一意义上,公正是第一位的。
当然,在司法效率普遍低下的时期和地区,效率作为第一位的追求,也是应该的。
公正和效率之间的相互依存和补充的密切关系是主导方面,也就是说,两者密不可分。
我们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正义而不顾效率会真正实现法治;反过来,也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效率而不顾正义与否是正常状态。
可见,没有效率的正义是延误或虚幻的正义,而没有正义的效率则是恣意的效率。
公正和效率这对“孪生子”也会产生争执。
在建立这一矛盾最佳结合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设立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标准和原则,寻求两者的结合点,也要认识到,上述标准和结合点并非一种僵死不变的公式,而是一种辩证的、因时因事而异的、需要创造性的裁量权灵活处置的原则指引。
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司法对于公正和效率的侧重也有不同。
因此公正和效率说起来容易,真正从理论上论述清楚,从实践上建立各种保障制度,以求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完美结合,则是一项艰苦细致的长期任务。
三、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必须要有具体制度和程序的保障。
在这一意义上,公正和效率可以成为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的统领原则,可以用来检验各种具体制度和程序的改革和设立。
只有在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司法公正和效率才能真正实现。
此外,运用制度和程序的人也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
虽然我国法官的素质已经在一定程序上得到了提高,但从新时期的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要求看,其素质水平仍然亟待提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亟需通过人员分类分层分责的方式得到改良。
除了法官的专业素质外,他们的道德素质也到了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地步。
我认为:制定法官道德规范,健全法官道德监督机制和相应的惩戒制度,是当前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制定具体道德规范的时候,应当主要考虑法官职业的特性和基本要求,并以此为根据,制定具体规范。
概括而言,法官的道德规范应当围绕以下原则考虑制定。
(1)法官应当具有中立性、超然性和客观性。
(2)法官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良知和责任感。
(3)法官应有精英意识和对于社会利益、矛盾冲突的整体上的把握和洞察力。
(4)法官应当具有超然性,也就是要甘于寂寞,不求声名,最好成为实施正义的“看不见的手”。
(5)法官应当刚正不阿,不畏权势。
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权威是靠法官的信念和行为,甚至是自身为代价来实现的。
(6)法官应具有高度自律性,不受诱惑,洁身自好。
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司法的最高境界。
它们的实现需要全体法官和司法人员的努力和奉献,也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司法腐败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现实中流传一个顺口溜很能说明问题。
“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
但至少吃已经很不够了。
看看文强案件就很有代表性,办案人员眼里的文强——“我感到他的身上有三种气很重:酒气,淫气,霸气。
”“他除了上班,就是喝酒、进夜总会、嫖娼三部曲。
”“他太贪,连他自己都说,送钱的太多了,确实记不住了。
”放跑杀人犯,放纵流氓经济。
推杯换盏之间,一桩人命案被摆平,本已被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就这样逃脱打击,在文强的“黑伞”下重获“平安”,继续祸害社会。
“派出所所长是老子的兵
”文强命令他向包房里的十几个坐台小姐逐一敬酒。
每年春节和文强的生日,都是文家的“黄金”日子,社会上的“朋友”及其下属,纷纷赴宴或到文强的办公室“孝敬”文强夫妇名下有18处房产,根据相关机构近期作出的市值评估,市场价格达到3000多万元。
一个普通家庭,拥有一套住房都不容易,而文强的很多房子,却连一夜都没住过,其贪腐程度令人发指当然,象文强这样腐败透顶的只是政法队伍中的个别实例,但是所造成的影响极坏,对党和国家的不利影响极大。
“一个人拿着人民授予的权力,却不把人民放在心上,让老百姓望而生畏,让黑恶势力可靠可亲,人民怎能饶恕得了你
”所有文强受到法律的制裁是在情理之中的。
祝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