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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募捐口号

时间:2015-12-10 05:35

癌症募捐口号

关于爱心捐赠宣传语大全  《关于爱心捐赠宣传语大全》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1、献出一份爱心,点亮一份希望。

  2、爱是大家共有的,只有心到爱才会永恒

  3、爱心是一瓢纷洒在春天的小雨,使落寞孤寂的人享受心灵的滋润;  4、爱心是一道飞架在天边的彩虹,使满目阴霾的人见到世界的美丽。

  5、只要人人都献出一丝爱,整个世界将会充满爱。

  6、爱心是一片照射在冬日的阳光,使饥寒交迫的人感到人间的温暖;  7、爱是无私的,爱是纯洁的,爱是真诚的。

让我们把更多的爱心献给更多的人。

残疾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不正需要我们用爱心来帮助吗

请大家行动起来,把你我的爱心献给他们。

  8、爱心是美的化身,因为有她的存在,世界才会变得更加美丽。

  9、“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这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

”这首歌唱得没错。

  10、献出一份爱心,温暖世间真情。

  11、节省一分零钱,献出一份爱心,温暖世间真情。

  12、用心点燃希望,用爱撒播人间。

  13、爱心是一柄撑起在雨夜的小伞,使漂泊异乡的人得到亲情的荫庇。

  14、爱心是沙漠中的一泓清泉,使用权濒临绝境的人重新看到生活的希望。

  15、爱使人感到温暖,使人得到光明,使人有力量与所面临的困难作斗争。

  16、爱心是一块衔含在嘴里的奶糖,使久饮黄莲的人尝到生活的甘甜。

  17、爱心是一盏明亮的灯塔,使迷途的航船找到港湾。

  18、范文内

捐款帮助别人的作文3000字

1、广东:援助总数:捐款34.12亿元+救灾物资折款3.8亿元 2、浙江:援助总数: 捐款21.3443亿元+救灾物资价值3.9亿元 3、北京:援助总数:捐款捐款15.203亿元+捐物折款2.483亿元+逾6000袋血液+医疗队 4、江苏:援助总数:捐赠款物合计14.7亿元 5、上海:援助总数:捐款约11.43亿元+救灾物资54744.5吨+救援队+救护车 6、福建:援助总数:捐款 逾11.15亿元+ 救灾物资+抗震救灾队7、辽宁:援助总数:捐款8.37亿元+物折款0.53亿元+医疗 队 8、安徽:援助总数: 捐款近7.65亿元+救灾物资折价4479万元 9、山东:援助总数:捐赠款物合计逾7.8亿元 河北:援助总数:捐赠款物逾5.8亿+医疗救助队 天津:援助总数:捐款4.54亿元+救灾物资折价逾8272万元+救援队 海南:援助总数: 捐款逾1.8亿元+救灾物资折价2172.3万元 山西:援助总数:捐赠款物累计4.5266亿元 广西:援助总数:捐款捐物折价3.38亿元 贵州:援助总数:捐款逾亿元+物资折款1829.06万元+挖掘机(截至19日) 吉林:援助总数:捐款逾1.8亿元+物资折价6618.3万元 重庆:援助总数:捐赠款物逾1.96亿元+15座战备钢桥+运输队+医疗队+救援队 湖南:援助总数:捐款4.74亿元+救灾物资+救援队+“机械湘军” 江西:援助总数: 捐款逾2.2亿元+救灾物资折价3878.471万元+救援队+医疗队 河南:援助总数:捐款逾4.16亿元,物资折款6878.44万元+救援队 湖北:援助总数:捐款逾3亿元+救援队+6批70多节车皮救灾物资 云南:援助总数:捐款5.87亿元+捐物折款逾4800万元 黑龙江:援助总数:捐款逾1.23亿元 +物资折款7327万元 新疆:援助总数: 捐款近1.37亿元+捐物折款近1310万元 西藏:援助总数: 捐款2376万元+价值1200多万元救灾物品 宁夏:援助总数:捐赠款物8651万元+救援队 内蒙古:援助总数: 捐款逾4.66亿元+捐物折款逾1亿元 青海:援助总数:捐款1120万元+ 价值2300万元的救灾物资+医疗队 陕西:援助总数:捐款逾68.9万元 香港:援助总数:逾12亿元 澳门:援助总数:捐款3.5亿元+救灾物资12吨

雪灾捐款标语

献出一份爱心,温暖世间真情。

你帮我帮大家帮,同一首歌大家唱。

献出一份爱心,托起一片希望。

用心点燃希望,用爱撒播人间。

求一篇生病住院受到捐款的感谢信

地震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捐款爱心榜香 港     援助总数:逾12亿元   澳 门     援助总数:捐款3.5亿元+救灾物资12吨   广 东     援助总数:捐款22.1亿元+救灾物资 折款1.9亿元   河 北    援助总数:捐赠款物逾5.8亿+医疗救助队   天 津     援助总数:捐款4.54亿元+救灾物资折价逾8272万元+救援队   北 京     援助总数:捐款捐物达16.2113亿元+逾6000袋血液+医疗队   上 海     援助总数:捐款约11.43亿元+救灾物资54744.5吨+救援队+救护车    海 南     援助总数: 捐款人民币1.033亿元、港币2960元+救灾物资1975万元    山 西     援助总数:捐赠款物累计4.5266亿元   辽 宁    援助总数:捐款8.03亿元+物折款0.48亿元+医疗 队   浙 江     援助总数:捐款12.5239亿元+物资价值3.024亿元   山 东     援助总数:捐赠款物合计逾7.8亿元   江 苏     援助总数:捐赠款物合计14.7亿元   广 西     援助总数:捐款捐物折价3.38亿元   贵 州    援助总数:捐款逾亿元+物资折款1829.06万元+挖掘机(截至19日)   吉 林     援助总数:捐款逾1.8亿元+物资折价6618.3万元    重 庆     援助总数:捐赠款物逾1.96亿元+15座战备钢桥+运输队+医疗队+救援队   湖 南     援助总数:捐款4.74亿元+救灾物资+救援队+“机械湘军”   福 建    援助总数:捐款9.5217亿元+ 救灾物资+抗震救灾队    江 西    援助总数: 捐款逾2.2亿元+救灾物资折价3878.471万元+救援队+医疗队   河 南     援助总数:捐款逾8.16亿元,物资折款6878.44万元+救援队   湖 北     援助总数:捐款逾3亿元+救 援队+6批70多节车皮救灾物资   云 南     援助总数:捐款 逾3.38亿元+捐物折款2964万元   安 徽     援助总数: 捐款逾9.24亿元+救灾物资折价3380万元   黑龙江     援助总数:捐款逾1.23亿元 +物资折款7327万元   新 疆     援助总数: 捐款近1.37亿元+捐物折款近1310万元   西 藏     援助总数: 捐款2376万元+价值1200多万元救灾物品   宁 夏     援助总数:捐赠款物8651万元+救援队   内蒙古     援助总数: 捐款逾4.21亿元+捐物折款8441万元    青 海     援助总数:捐款1120万元+ 价值2300万元的救灾物资+医疗队   陕 西     援助总数:捐款逾68.9万元       捐款五亿以上的    香 港     援助总数:逾12亿元  广 东     援助总数:捐款22.1亿元+救灾物资 折款1.9亿元    北 京     援助总数:捐款捐物达16.2113亿元+逾6000袋血液+医疗队     上 海     援助总数:捐款约11.43亿元+救灾物资54744.5吨+救援队+救护车     安 徽     援助总数: 捐款逾9.24亿元+救灾物资折价3380万元    河 南     援助总数:捐款逾8.16亿元,物资折款6878.44万元+救援队    河 北    援助总数:捐赠款物逾5.8亿+医疗救助队    江 苏     援助总数:捐赠款物合计14.7亿元     浙 江     援助总数:捐款12.5239亿元+物资价值3.024亿元    辽 宁    援助总数:捐款8.03亿元+物折款0.48亿元+医疗 队    山 东     援助总数:捐赠款物合计逾7.8亿元   湖 南     援助总数:捐款4.74亿元+救灾物资+救援队+“机械湘军”   福 建    援助总数:捐款9.5217亿元+ 救灾物资+抗震救灾队

捐款和捐赠有什么不同

捐款和捐赠主要的区别在于:捐赠包括货币捐赠与非货币捐赠,捐款就是货币。

在税法上对捐赠与捐款适用的有关规定是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 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

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 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

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四章 优惠措施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逃汇、骗购外汇的;(二)偷税、逃税的;(三)进行走私活动的;(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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