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能列举一些关于铁路企业精神的口号,越多越好。
哎,我学问,不打多了,打多了了也烦.(1)“诚信到岗位,在铁路”(2)当时有一句响亮的口“解放军打到哪里,铁路修到哪里……(3)先生存,再生产——青藏铁路(4)一个劲地高呼口号: “劳工万岁
”“打倒军阀
”“京汉铁路总工会万岁
”“工人大团结万岁
”(5)要致富,偷铁路最富哲理的企业口号(2005年11月版《智慧文摘》 白云)(1)日事日毕,日清日高。
(2)要让时针走得准,必须控制好秒针的运行。
——海渔产智慧得客户者得天下。
——IBM公司(1)让每一张桌子上、每一个家庭中都有一台计算机,都使用微软的软件。
(2)革命就在这里爆发,而且是微小的软件革命。
——微软公司(1)我们相信上帝、家庭和麦当劳,但在办公室时三者顺序则相反。
哪怕是一片腌黄瓜的宽度,我们都有一定的标准。
(2)质量上乘、服务周到、地方清洁、物有所值。
——麦当劳金科玉律我们的血管里流的不是血,而是可口可乐。
——可口可乐的理念我们想要一个有意义的公园,一个使家庭团聚的地方。
——沃特·迪斯尼公司任何时候,当务之急就是顾客服务更上一层楼。
——摩托罗拉公司危机之中自有良机。
——摩根公司我要为大众生产汽车。
它大得足够一家人乘坐,但也可以小得只要一个人开动和维护就够。
——福特公司产品与产品的差异,在于细节。
——SONY公司每一个微小的细节都值得企业密切关注,每一个细小的行动都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只有对它给予足够的关注,修正细小的偏差,企业才能成就宏图伟业。
——沃尔玛公司创新不是浮夸的东西,它要作的是具体的事,只有关注企业活动中的每一个细节,企业才能把创新工作做好。
——美国国际农机公司(1)莫道“山穷水尽疑无路”,留心细节,必将使得企业“柳暗花明又一村”。
(2)在平等竞争的条件下,从一个小小细节引发出的与众不同的点子,常会让企业有与众不同的收获。
它不仅能让企业反败为胜,还能找到打开市场大门的“金钥匙”。
——美国57罐头公司要想在这个微利时代站稳脚跟,并获得长足的发展,对每一个细节加以完美,是唯一的一条可行之路。
——苹果公司管理是树,品牌是挂在树上的果子,细节是大树的枝叶,放弃细节就等于打完大树的树叶,大树再也结不出美丽的果实——品牌。
——JVC公司作为产品,必须一开始就表现出它的与众不同。
这种与众不同不是仅仅通过夸大的不属实的广告宣传就能实现的,真正有效的方法是在细节上加以处理。
——星巴克公司21世纪的竞争是细节的竞争。
只有把每一个细节做好,做得与众不同,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竞争力,才能生存和发展。
——日本东京贸易公司实现高质量就要对产品的所有零件的细节进行检验,保证企业基业长青。
——奔驰汽车实际上,企业能吸引人们“眼球”、集中消费者“注意力”的,往往就是与其众不同的细节,而不是其“通用部分”。
——丰田公司下面是中国电信的口号:1、“三新二点”:新机遇、新挑战、新市场;服务只有起点,满意没有终点2、放我的真心在您的手心3、自信、诚信;用心、创新4、网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5、“艰苦坚实、诚信承诺、实干实效”:以艰苦的作风打拼坚实的企业基础;以诚实的信念承诺一流的企业服务;实干的精神创造高效的企业业绩6、“三学二创一开拓”: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创企业经济效益、创电信一流服务;灵活经营,开拓点心发展新思路7、开拓、创新,立足市场求发展;优质、高效,用心服务为用户8、精彩源于电信 创造自在生活9、贵族化的品质 大众话的生活10、中国电信,随心所欲,展现网络魅力11、中国电信,执着追求完美品质,演义网络新篇章12、让网络在竞争中完美,让人生在锻炼中升腾13、中国电信,与您携手共进,乘风飞扬14、中国电信 沟通无限15、中国电信 网络天下16、中国电信 永不停滞的沟通17、不是网络众多,不足以体现中国电信18、勤思巧干苦攀,风逆我自昂扬;创新创收创业,我誓更创辉煌19、世界有你更精彩—中国电信20、随身动随心用—小灵通21、网络之巅,谁与争峰—中国宽带网22、看得更多、看得更广、看得更远—中国宽带网23、留住那一刻永恒—中国电信24、物美价廉、沟通无限25、需求万变、努力不变26、以市场为导向、以网络为基础、以人才为根本、以发展为前提27、用心才能创新、竞争才能发展28、优服务、高效益、大发展29、和谐创新、开拓市场、团结拼搏、共创未来30、企业和市场同步、管理与世界接轨31、诚信、高效、创新、超越32、爱岗敬业、求实创新、用心服务、勇争一流33、团结、拼搏、务实、高效34、敬业、创新、务实、高效35、创新、创业、创辉煌36、超越自我、追求卓越37、效益源自创新38、诚信高效、服务用户、团结进取、争创效益39、全心全意传递祝福,尽职尽责开拓创新40、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创新服务、放眼未来41、“e”时代—南电“e”精神:l Empressment 真诚、热心l Efficiency 高效l Enterprise 企业、进取42、学技术,提供优质服务;讲高效,以行动让用户满意;扩宣传,开拓市场新局面;建制度,树立企业新形象43、以人才为根本,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为保证,以服务为宗旨44、节约、团结、求实、创新45、讲团结,发扬团队精神;重科技,以科技促发展;强管理,向管理要效益46、“一个基础,两个实现,三个提高”:以网络为基础;实现企业业务量目标,实现企业人均产值目标;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品牌效应,提高员工待遇47、勇创一流、勇创新高48、敢于竞争、善于竞争、赢得竞争49、用一流的待遇留住一流的人才50、团结、敬业、奉献、创新51、创建南电网络,追求美好生活52、创造更新、更全、更强、高速的电信网络53、用我们行动连接你我他54、我们网络永不堵车55、团结奋进、开拓创新、拼搏向上56、信誉为本、服务是根、扶掖人才、敬业荣群57、爱党爱国、遵纪守法、求真务实、开拓进取58、诚实守信、灵活应变、不屈不挠、勇于创新59、热情服务、转变观念、增强知识、迎接挑战60、“高、真、无、优”谐音为“高枕无忧”:即工作高效、服务真诚、无私奉献、优质服务61、励精图治,蓬勃向上,夯实企业文化底蕴,创文明新业绩,建一流企业精神62、南电是我家,家兴我荣万事兴63、南昌电信为我所信64、高质量服务,高技术创新,高速度发展65、与时俱进、拼搏向上、团结务实、争创一流66、团结协作、奋斗创新、服务用户67、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心系南电、中部崛起68、办实事、求实效,创一流服务品牌,树完美企业形象69、振奋精神,开拓进去,内聚人心,外树形象70、客户至上,技术争先,团结协作,求真务实71、以拥护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全方位提高服务水平72、求发展,中实效,一切为了企业利益;树形象,创一流,一切为了用户需要73、积极深化改革,迎接市场竞争;肩负发展重任,再铸南电辉煌74、客户是上帝,是企业衣食父母,客户越多,企业越兴旺75、社会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你我76、千里之遥近在咫尺,精彩人生共架桥梁—腾飞的中国电信77、飞奔的骏马,腾飞的电信78、自尊、自信、自强,做企业信任;开拓、进取、创新,创企业辉煌79、用户需求就是企业所追求80、传递世间情感,共创人生精彩—中国电信伴你走过每一天81、高新技术让我们解决问题,优质服务让我们处理问题82、为企业多做一点,为客户多想一点83、企业发展,服务为本;优质服务,诚信为本84、“三创、两爱、争一流”: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爱公司、爱岗;一流的技术、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服85、南电,让我诉衷肠
86、穿越时空,把握未来,南电带给你精彩人生
87、拼搏、超越、创造
88、拼搏创新、同创一流、团结忠诚、共享双赢89、创一流通讯企业,当中部崛起先锋90、南电是我家,繁荣靠大家91、只争朝夕,做好实事,锻造精品,把事做实92、客户是效益、人才是财富、服务是生命、管理是未来93、“三创三争三赢”:创高效、创精网、创一流服务;争奉献、争先进、争做南电明珠;赢机遇赢挑战赢入世更辉煌94、英雄城网络南电网元你我95、以服务为基础,以质量为生存,以科技求发展96、开放创新、克俭奉公、城市守信、善谋实干97、以客为本、以质求存、以优取胜、以精图新98、我们的追求是:更快、更好、更新、更精99、客户至上,服务周到;质量第一,科技领先100、中国电信连通四海101、树立南电品牌、争创一流服务102、传承文明、沟通未来103、中国电信将关爱延伸104、足不出户传全球105、有线传递服务广阔
我是铁路房建单位的职工。
求铁路房建、建筑方面的班组精神口号,铁路运输和建筑房建都要联系在一起。
高分
学建筑哪家强,中国山东找蓝翔
铁路职工共同遵守的七不准有哪些内容
2008年底全路职工总数205.25万人。
干部353051人,占职工总数的17.20%,比2007年的347237人增加5814人、增长1.67%。
其中:女干部72012人,占干部总数的20.40%。
少数民族干部14589人,占干部总数的4.13%。
司局级以上干部759人,占干部总数的0.21%;处级干部18138人,占干部总数的5.14%;科级干部122921人,占干部总数的34.82%;一般干部129770人,占干部总数的36.76%。
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干部81463人,占干部总数的23.07%。
专业技术干部152209人,占干部总数的43.11%。
其中,高级技术职务9866人,占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6.48%;中级技术职务51111人,占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33.58%;初级技术职务91232人,占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59.94%。
领导班子1632个,成员11462人。
其中:局级班子48个、成员546人;党政正职按副局级职务配备的班子65个、成员429人;处级班子1372个,成员9902人;其他班子147个、成员585人。
工人165.9万人(女工27.5万人,占16.6%)。
其中技术工人137.4万人,占工人总数的82.8%。
从事铁道行业特有职业(工种)人数104.4万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76.0%。
年龄结构方面,部属单位技术工人平均年龄40.4岁,35岁及以下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29.0%。
文化结构方面,部属单位技术工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25.8%,高中(含技校、中专)文化程度的占64.8%,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9.4%。
技能结构方面,部属单位技术工人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有106.1万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77.2%,其中:初级工7.3万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5.2%;中级工42.7万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31.1%;高级工52.1万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37.8%;技师3.8万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3.0%;高级技师0.2万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0.1%。
运输业职工人数148.04万人,比2007年末减少0.87万人。
运输业从业人员144.68万人,比2007年末减少0.21万人。
铁路职工劳动合同条例
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铁路(以下简称铁路)用工行为,加强用工管理,根据(以下简称)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通过签订劳务协议所使用的人员。
铁道部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本办法有关内容执行。
第三条 铁路用工(不含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公、检、法人员,下同)分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劳务工。
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农民劳动合同制职工)。
临时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人员。
劳务工是指由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单位通过签订劳务协议所使用的人员。
第四条 铁路用工坚持总量控制、规范工资支出、依法管理的原则,以建立用工新机制,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二章 录(使)用第五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录用计划指标以内,按照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条件,严格考核的原则,择优录用,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应与录用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含施工企业)因缺员和生产任务需要使用临时工、劳务工时,必须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劳动计划以内和“其他人员”比上年减少的前提下,严格条件,择优录用。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临时工本人订立劳动合同。
使用劳务工应与劳务输出单位订立劳务协议。
施工企业可根据生产任务实际需要,在减少使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并安置好内部下岗职工的情况下,按照国家、铁道部及当地政府有关劳动政策、规定,自行使用临时工、劳务工。
除统配人员外,所需人员原则上应在铁路内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含人才交流中心)及所建立的劳务基地中录(使)用。
第六条 用工条件:一、轻体力等劳动岗位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并经一至三年职业培训;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的劳动岗位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并经一至三年职业培训;二、政治品质、现实表现好;三、身体健康,符合铁道部规定的健康检查标准;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特殊工种,国家和铁道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按国家规定,凡妇女禁忌的工种岗位不得招用女职工;凡不适合妇女从事的机车乘务、机车车辆检修、调车作业岗位,线路工、筑路工、桥梁工、隧道工、采石工、通信工(外线)、装卸工、接触网工等工种,原则上应使用男性劳动者。
第七条 运输企业使用临时工、劳务工,原则上允许在装卸、施工、线路维修、生活后勤部门和调车组人员、列车员、服务员以及防洪抢险等其它不直接涉及行车安全的工种、岗位使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录(使)用劳动者必须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经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录(使)用。
成建制输入劳务的,劳务输出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合法手续。
第三章 合同订立第九条 用人单位录(使)用劳动者,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生效时间。
未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合同生效时间。
第十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
劳动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变更而变更。
第十一条 职工办理内部退养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专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其退养的文件、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书统一使用铁道部规定的文本,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地方有关规定依法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临时工的劳动合同书内容由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总公司及部直属单位比照铁路劳动合同书的内容自行拟定。
第十三条 、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章后,各保存一份。
第十四条 对转移工作单位或录用再次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确认其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并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未出具上述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不得接收或录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可由用人单位办理人事任用通知。
核发或(见附件一)。
工作证使用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可订立,但必须规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可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如果其提出订立,应当与其订立:一、在铁路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应予终止执行。
因运输、施工、工业生产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在同一用人单位,下同)累计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简单劳动和客运工作岗位累计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年。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不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职工只能试用一次。
第四章 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因铁路运输、施工和工业生产需要,经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有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职工在合同期限内,因工作需要,在铁路用人单位之间或同一用人单位的不同基层单位之间变换工作的,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在同一基层单位变换工作岗位的,不需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只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
临时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生产任务变化,经用人单位与临时工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予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不履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教育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三、发生重大、严重路风事件或多次发生一般路风事件屡教不改的;四、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行车重大事故、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路外重大伤亡事故之一的,或造成行车大事故,情节严重的;五、严重失职、渎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经用人单位教育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错误的;七、因工作需要,在铁路用人单位之间调整其工作岗位(工种),或受用人单位派遣从事其它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拒不服从调整或派遣的;八、有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戒毒的;九、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十、被除名、开除、辞退、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在内部待岗期间,经教育、培训仍不符合上岗条件或未改正错误、或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力所能及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外,各铁路局、工程局、工厂还可根据及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按照严格管理的原则,与劳动者约定其他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再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基层单位出现分立或合并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或新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条的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工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如工会提出异议,应复议后再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经有关部门认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铁道部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二十八条 职工担任重要生产、科研工作,任务未完成的,本人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临时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上签章。
被认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本人不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注明解除原因。
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所属基层单位的职工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可委托代理人执行,但应在书面委托书中明确受委托人的权限。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二),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
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第五章 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享受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范围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培训等待遇。
临时工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临时工的假期、工伤及其待遇比照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临时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反映,并按规定在下列渠道开支:一、工效挂钩工资;二、“百含”工资;三、非工效挂钩单位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临时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临时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建立医疗期制度。
医疗期限、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铁道部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铁道部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职工应按国家规定参加铁路养老保险系统统筹,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符合退休(职)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待遇。
临时工亦应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十八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仍按原批准权限办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在铁路内部变动工作单位的,只办理养老保险卡片的转移,不需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
路外转移到铁路用人单位的,需办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章 职工下岗、待岗第三十九条 为强化内部用工管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用人单位应实行竞争上岗、择优上岗,并制定内部下岗、待岗办法。
第四十条 内部下岗、待岗办法适用于已定职的职工。
第四十一条 因用人单位生产布局调整、劳动组织调整或生产任务不足,出现暂时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实行内部下岗。
因个人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在安全、路风、劳动纪律等方面发生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又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员,实行内部待岗。
第四十二条 待岗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待岗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下岗人员不受此期限限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确定职工下岗或待岗,应在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用人事通知书通知本人,并注明下岗、待岗原因、期限和待遇。
第四十四条 下岗、待岗人员在下岗、待岗期间,由用人单位内部劳动力市场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培训、提供职业介绍等。
下岗人员转岗培训期满,经职业技能鉴定站(所)鉴定合格,发给,用人单位据此安排试岗,试岗期满符合上岗条件的,方可正式上岗。
待岗人员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安排一定的试用考察期。
第四十五条 下岗、待岗人员在下岗、待岗期间的待遇,可根据下岗、待岗原因,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
生活费的支付仍由下岗、待岗人员原单位承担。
下岗、待岗期间参加用人单位内部劳动力市场组织的培训,培训后实行试岗、试用,其试岗、试用期间的待遇本着低于在岗人员的标准,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第四十六条 为鼓励企业富余人员自谋出路,由富余人员自愿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后,可与其签订外出劳务协议。
外出劳务协议每年签订一次,期满未与用人单位办理手续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外出劳务者应向原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各类社会保险金、管理费等有关费用,费用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外出劳务者协商确定。
外出劳务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第四十七条 下岗、待岗人员由内部劳动力市场实行分层管理。
第七章 内部劳动力市场第四十八条 铁路企业原则上都应建立内部劳动力市场,以实现企业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第四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内部劳动力市场办事机构,行政上挂靠同级劳动工资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指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十条 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二、有必要的开办资金;三、有相应的机构章程;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五、有专职工作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 内部劳动力市场办事机构的基本职能:一、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二、负责下岗、待岗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三、根据用人单位和社会的劳力需求计划,组织岗前培训;四、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指导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五、负责劳务基地建设,组织劳务输入、输出;六、组织生产自救,拓宽就业渠道,安置富余人员;七、建立统计报表分析制度。
第五十二条 内部劳动力市场中介机构由用人单位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培训机构经与同级教育部门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劳动工资部门按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办理;为开发劳动力资源而设立的单位,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并给予必要的开办经费,保障其正常运作。
内部劳动力市场办事机构,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加强与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第八章 劳动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基层单位均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以用人单位的基层单位为主。
用人单位与其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单位及上级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及其它事宜,按照《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临时工的经济补偿,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执行。
但在铁路用人单位之间调整工作岗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用人单位不予经济补偿。
第五十八条 职工、临时工违反《劳动法》规定或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自动离职的,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规定,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第五十九条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职工、临时工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签订、终止手续,由此给职工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职工、临时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如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损失,可根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第九章 劳务工的使用第六十一条 使用劳务工,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单位,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务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单位为经济契约关系,劳务工与劳务输出单位为劳动关系。
第六十二条 劳务输出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工,必须符合铁路用工条件及所具备的证书。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工种、岗位范围内使用。
第六十三条 劳务协议由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但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输入人员的条件、数量;二、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三、劳动报酬、结算标准和方法;四、务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因工或非因工伤亡的待遇;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运输、施工、工业生产需要,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务协议。
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十五条 在劳务协议履行期间,因运输、施工、工业生产任务变化,经用人单位和劳务输出单位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务协议的有关内容。
劳务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
第六十六条 劳务工的报酬、结算标准和方法等,按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执行。
工资列支渠道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办理。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
对违反劳务协议的,要及时退回劳务输出单位。
第六十八条 劳务工由劳务输出单位负责管理,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辞退劳务工的条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单位,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行商定。
第七十条 劳务工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要对其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第七十一条 铁路用工实行分级管理。
铁道部控制用工总量,制定用工政策、规定,规范用工行为,指导用人单位搞活用工。
用人单位要建立有效的用工机制,坚持能进能出的原则,强化劳动组织管理及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第七十二条 临时工应纳入各级劳动工资部门归口管理,并建立临时工个人档案。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工应发放《铁路劳务工务工证》(见附件三)。
第七十三条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或使用临时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和物品。
第七十四条 职工、临时工、劳务工均应按铁路从业人员统计。
外出劳务人员仍按原停薪留职口径统计。
劳动生产率的统计,应按实际工作岗位的所有用工人数进行计算。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制度,做好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通过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条款、实际工作年限、基本情况等进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第七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内部劳动监督检查制度和用工考核制度,保障国家、铁道部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要主动接受同级工会对其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加强与工会的联系、配合,共同维护好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部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文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