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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卫生监督员口号词语

时间:2017-09-17 15:08

写一篇竞选小小卫生监督员的作文400字左右急急急

班里卫生原来很好,大家走进教室心情都很愉快,因为他们看到了干净的教室。

可最近,教室卫生变差了。

一进班,垃圾遍地,桌椅一点也不整齐,值日生也没来。

这是为什么呢

于是,我们就开始了调查。

(调查)我们观察了教室的卫生,还谈论了自己的想法。

每个座位上大约都有几片废纸,桌子里也有十来片,这些废纸都占了桌子的一大半。

劳动工具也不整齐,垃圾箱里的纸屑也满了。

值日生来了也不着急打扫,其他同学看到垃圾就跟没看到似的。

(分析)1、有的小组扫地扫的很干净,教室里没有一片纸屑。

可有些小组的成员很懒,不想扫可能是这样吧

2、同学们也很重视卫生,能主动捡起垃圾。

就是个别同学太懒,位上全是垃圾。

就是个别同学造成的吧

(结论)1、同学们乱扔垃圾成了习惯。

2、大家都想:地上已经脏了,再扔一点也没关系

3、仍在地上方便,总会有人打扫的。

4、拿书包时把垃圾带到了地上。

5、同学们不自觉得把垃圾扔到地上。

6、有的同学闲着没事,把纸撕碎,随手扔在地上。

(建议)1、利用周会大力宣传环保知识,增强学生环保意识。

2、在班级制定相应的卫生制度,自己座位卫生自己负责。

如果不合格,也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主动捡起垃圾的同学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3、每班设卫生监督员,帮助清洁教室卫生。

(宣言)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 (^ω^)=☞

列举学校卫生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第四条 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的许可。

应当有当地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 导。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

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

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

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考核、评定,按照卫生、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

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小学大队委工作职责是什么

大队委工作职责 1、大队长 ①总负责少先队全面的工作。

②主持召开大队委会议,学校大型活动等。

2、副大队长 协助大队长进行工作或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3、旗手 ①大队活动时负责出旗,活动结束后负责退旗,中队列队行进时负责执旗。

②分管队室,队活动分发队旗,负责保管队旗。

③组织训练中队旗手和护旗手,熟悉各自的工作。

④组织训练鼓号队,保管队旗。

4、组织委员 ①负责少先队的组织发展工作。

②管理队员花名册,接转队员组织关系,管理少先队工作日记。

③保管大队委员会资料。

④负责大中小队对队员的奖励或处分工作。

5、学习委员 ①负责组织大队的科技活动和各种知识性活动,领导各中队开展活动。

②负责组织课外阅读活动,做好推荐新书工作,管理好图书室。

③了解队员的学习情况,并向辅导员汇报。

④重点帮助中队组织围绕学习的活、队会,组织各中队学习委员观摩学习经验。

6、宣传委员 ①组织大队的广播站和黑板报。

②组织开展各类的宣传活动。

③少先队报刊的订阅,推广阅读报刊的工作。

7、劳动委员 ①组织大队的公益性活动。

②负责大队的公益组织工作。

③协助老师组织好卫生扫除工作。

④宣传推动卫生、除四害、自我服务等工作。

8娱委员 ①负责大队的文娱活动。

②向队员推荐新歌、组织好班班有新歌活动,组织歌咏活动、文艺类兴趣小组活动等。

9、体育委员 ①负责大队的体育活动。

②向队员推荐适合队员的活动或游戏。

③负责体育类兴趣小组活动。

卫生监督的职责是什么

1、开展主题班会:有关卫生习惯的养成,通过主题班会让学生明白讲究卫生的重要性和如何做一个卫生小卫士。

2、平时多培养学生养成习惯,如动手打扫教室或者卫生区卫生,吃饭前统一洗手进餐,课间活动的卫生注意等等。

3、设立卫生组长或者卫生监督员,多几个没管理,既可监督又可培养班干部。

4、设立卫生评定:如每个星期或者月评选卫生小卫士或者文明小朋友都可以,既约束又鼓励。

呵呵

反正啊,一年级学生的好动性强,不过习惯养成好养成,就是要靠自己多磨他们,提醒他们才行。

这是我个人的经验,希望帮到你也能帮到孩子们。

如何做好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为学生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1、积极当好学校领导的参谋,按市上级部门的要求制订每学期学校保健工作计划,组织好全校性的各项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卫生监督。

2、结合学校工作和季节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各项卫生宣传教育,制订各项检查评比制度,认真指导和培养学生具有良好卫生习惯,有计划地训练和发展红十字青少年,建立一支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卫生骨干队伍。

3、配合医疗卫生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认真做好近视眼、砂眼、龋齿、肺结核、蛔虫、鼻炎等矫治工作。

开展简易治疗、急救包扎等医务处理,发现病情严重的师生,应迅速护送至医院就诊。

4、做好传染病管理和各项防接种工作。

根据季节特点落实防治措施,如果传染病发生要做到早报告、早隔离、及时消毒处理,严格控制传染源,对各项预防接种要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

5、坚持体育卫生相结合,保健教师应与体育教师密切配合,认真执行体育医务卫生监督。

对学生的运动量是否适当和体育器械、运动场地等是否安全要进行定期检查,并会同体育教师共同做好学生的形态、机能的测量。

6、对学生进行定期体格检查,视力检查以及各项有关卫生检查工作,要关心学生的健康,了解除他们的生活安排和学习情况,随时掌握学生的健康情况,建立并健全学生的确良健康档案,注意积累数据,分析健康资料,认真填写好学生的健康卡片,毕业时要随同学生档案一起转交上一次学校备查或继续使用。

7、做好学校领导的参谋,实行教学卫生监督,对学校的作息制度、课程安排,作业布置以及课外活动等方面都要从劳逸、动静、形象思维及逻辑思维的合理安排为原则,保证学生有充足的睡眠和作息时间,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地成长。

8、对学校爱国卫生工作的开展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各项卫生制度的执行,对炊事员饮食饮水管理员进行定期的培训的检查,保证做好饮食饮水卫生工作,防止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9、认真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参加市、区(县)组织的卫生讲座和进修活动,要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研调查,使工作不断深化。

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执法主体是什么

是上级卫生局  具体情况可参考以下文章:  沈河区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沈河区卫生监督所  (区卫生监督所受区卫生局委托行使以下执法依据中的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等职能)  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管职责。

  卫生部第二十六条根据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

  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 》及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部第十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经常性卫生监督。

  卫生部 第二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及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部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管辖范围内食物中毒的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三条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部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建设部、卫生部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水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部《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小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沈河区卫生监督所  (区卫生监督所受区卫生局委托行使以下执法依据中的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等职能)  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监督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管理。

  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沈河区卫生监督所  (区卫生监督所受区卫生局委托行使以下执法依据中的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等职能)  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沈河区卫生监督所  (区卫生监督所受区卫生局委托行使以下执法依据中的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等职能)  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性病防治各项工作。

  沈河区卫生监督所  (区卫生监督所受区卫生局委托行使以下执法依据中的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等职能)  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管理工作。

  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辽宁省人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  市卫生监督所职责: 行使全市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承担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行政执法任务;对各类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件进行查处,对各类卫生许可实施监管;组织实施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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