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机构合规文化格言,4x4共十六字,有什么好提议,请赐教
略谈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 依法合规经营是《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基本要求。
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逐步深入,发展业务经营与加强内部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尤其是一些基层金融机构的部分员工对依法合规经营的认识不够到位,不能摆正加强内控防范、依法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提高经营效益的关系。
本文试就当前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形势,谈谈对基层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认识。
\ 一、当前金融风险防范形势。
\ 近年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已经有所化解,基层银行经营环境有所改善,但由于金融领域中的问题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各种社会经济因素与金融体制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得这些问题短期内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目前金融风险防范形势依然严峻,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利于金融安全和稳定的因素还一定程度地存在,依法合规经营现状仍不容忽视。
主要表现在:\ (一)外部针对银行犯罪依然猖狂。
社会金融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危及金融机构资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近年来,虽然公安部门加大了打击犯罪的力度,社会治安形势有了一定的好转,但金融机构仍是犯罪分子作案的重点目标,抢劫、盗窃、诈骗银行资金的犯罪案件不断发生,且作案手段日益凶残狡诈,犯罪呈现智能化、团伙化趋向。
据统计,去年全省共发生抢劫、盗窃、诈骗三类金融案件55件,涉案金额800万美元、2500万港币、1.9亿元人民币。
除了以上三类直接犯罪案件外,非法融资、金融机构职务类犯罪案件也有所抬头,这些都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 (二)内管形势严峻,风险无处不在。
内控制度还不尽完善,违规经营和经济案件屡禁不止。
总体上说,近年来商业银行内控防范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风险管理不断加强,基本能够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但在具体内控措施上仍嫌检查监督不够。
一是信贷管理缺乏有效性,应该说近些年来各行在信贷管理上花了很大的功夫,但是其管理的有效性没有得到很好地体现,有些问题虽然不能形成风险,如有的行每次检查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
二是财会监管缺乏再监督,不可否认,会计出纳风险也一直是商业银行经营风险中的重要环节,大问题没有,小问题不断,这些都归结为员工素质问题似乎能说得通,但是对监管人员缺乏有效的再监督机制才是问题的关键。
三是执行制度不够严格,有的基层同志不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有关规定,如存款实名制、大额现金管理规定等,往往在无意间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四是查处不够到位,客观上说,一方面,由于检查督促工作缺乏责任制,对应查出而未查出问题的检查人员没有一定的约束,而使检查督促工作没有压力。
另一方面,对被查出问题的责任人处理宽松、处罚不到位,而使查处工作对违规违纪人员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 二、充分认识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 依法合规经营,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重要前提,也是衡量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依法合规经营不仅是商业银行法赋予我们的责任,也是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就目前的具体实际而言,依法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是一致的,业务发展必须坚持合规经营,依法合规经营是促进业务发展的重要保证。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合规经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国有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自有资金都非常有限,业务经营超过90%的营运资金来源于客户的存款或银行的其他负债,所从事的业务具有高风险性。
依法合规经营则要求各经营行所从事的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国际业务、中间业务,以及内部管理与控制等必须合法合规,从而维护各行一级法人的整体利益和国有银行的整体形象。
江总书记曾经说过 金融是国家经济的核心,金融的稳定就是国家的稳定,就此角度而言,依法合规经营不仅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实践江总书记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 2、合规经营是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客观需要。
安全就是效益。
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相当部分经营行受过去专业银行体制束缚,思想不解放,习惯于粗放经营,导致不良资产比例不断攀升,财务状况不佳,经营效益低下,不能适应商业银行经营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依法合规经营就是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和完善内控约束机制,牢固树立商业化经营观念,扭转只顾经营不顾风险的局面。
不依法办事,就会给银行带来损失,没有合规经营就没有银行的发展,没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 3、合规经营是应对外资银行挑战的需要。
市场竞争有一定的规则。
中国入世后,外资银行将分期、分批进入国土,外资银行实力雄厚,金融产品多,科技进步,内控制度健全,尤其是其具有遵守国际准则的自觉性。
而国有商业银行在此方面则相对逊色。
从某种意义上讲,国有银行要想与外资银行一争高低,就必须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在大力发展业务的同时,依法合规经营,从而才能发挥国有银行特独的优势,抢占市场制高点。
\ 4、依法合规经营是基层行业务经营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们业务经营呈现不断向好的势头,客观上,不少同志都存在管理偏松、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的思想。
一部分同志对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更没有摆正规范经营、加强内管与业务发展、提高效益的关系。
有的同志担心加强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制度会影响业务的发展,甚至有部分人认为只要负债成绩上去了,业务发展了,经营安全无事故就行,忽视或不重视法制教育,也不注意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对有关制度执行的检查监督也未能完全到位,导致内控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以致在信贷管理、财会监管等条线的检查中仍然有一些不该发生的现象出现,有的甚至影响商业银行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因此,迫切需要我们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工作力度。
\ 三、对依法合规经营的几点建议:\ 依法合规经营,既然是我们基层行业务发展的内在需要,我们首先要自觉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努力做到在规范的前提下发展业务,在发展业务的同时加强规范管理。
其次,要强化自身制度建设,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和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按商业银行法规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规范业务经营,不搞恶性竞争。
第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强化法纪教育,加强业务培训,最大限度地降低道德风险和能力风险。
\ 1、从学习入手,强化思想道德教育。
依法合规经营,要求我们特别注重要加强学习,在防范能力风险的同时,要十分注重道德风险的防范。
要认真学习《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人民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要通过学习让全员知道哪些能为哪些不能为,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应知应会知识,金融机构的广大干部职工必须无条件掌握,并努力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 2、从严管入手,强化规章制度执行。
依法合规经营,关键是制度执行要从严。
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凡是超出制度范围的行为就要受到制度的惩罚,凡是违规违章办事的,就要为此付出代价。
因此,要严格每一道防线,把好入口,加强内控防范 三道防线(岗位制约、业务主管部门监管、监察审计再监督)监管,尤其在二道防线上,要以制度管人,以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
\ 3、从内控入手,强化监管机制建设。
监管主要抓好三个层面。
一是要抓监管的人,这是重点也是难点,对监管不到位的要有所说法,对有些不尽心、不尽责的人,要采取一些警醒措施。
二是要抓监管的事,凡是已经在监管中暴露出的事情,要一查到底,决不可手软。
三是要抓被监管人,监管人尽心尽责,被监管人要态度诚恳,对被监管出的问题要敢于承担责任,尤其是要积极地做好整改工作。
\ 4、从培训入手,强化队伍整体素质。
依法合规经营是商业银行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因此要坚持学习的长期性。
人事、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订长期培训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展好一些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以切实提高员工队伍学法用法的自觉性。
\ 5、从干部入手,强化岗位责任观念。
依法合规经营,一个不可缺少的保证是要有责任意识。
这就要求我们基层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行长、主任)要负起责任来,特别是要从基层营业网点的主任、内勤主任抓起,强化责任意识,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职责。
各行的营业网点、业务主管部门 一把手负责同志都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本单位、本部门、本条线的工作进行 回头看 ,以确保业务经营的合规合法。
\ 总之,内部控制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风险消除在业务流程的前端和萌发阶段。
监察、法规、保卫等监督保障部门要各负其责,在相互监督中相互促进,不断提高监控效果,防范和化解一些可能出现的矛盾,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向上发展。
关于银行合规建设的建议
呵呵 建议如 (一) 商行应树立全面合规建设理念 首先规制度内仅应重视专业性,更要兼顾全面性。
根据监管要求,合规的“规”,既包括对现有的外部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自律组织的规定,也包括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
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合规建设,属于广义的范畴,相对于合法而言,范围更广,要求更高,既要合“外规”,也应合“内规”。
因此,银行同业不仅需立足金融机构的特殊角度,强化专业性的合规制度建设;也要从企业管理角度重视规章制度设置,建立完备的合规制度体系。
从合规建设内容角度,商业银行应重视全面性,不仅要涵盖所有业务、各后台部门、各分支机构,更要涵盖全体工作人员;不仅重视专业合规,还应涵盖非专业合规。
其次,合规管理体系应注重完整性。
合规管理体系从内容角度,表现为商业银行企业管理、日常经营管理合规和员工执业行为合规等多方面内容的有效整合;从执行力角度,合规管理应涉及商业银行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不同工作环节;因此,合规建设及管理应成为商业银行全行的工作,而不仅是合规部门及其高管的任务。
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并没有实现自上而下、完全渗透到全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的理想状态。
主要表现为:事前决策和事中执行的合规抓得紧,而事中监督和事后反馈环节的合规力度相对较弱;侧重预先的风险防范,但对于合规绩效考核、合规问责制度、诚信举报制度等需持续改进的后续制度建设体系,相对弱化甚至不完整;合规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有待深化。
(二)商业银行应注意法律与业务人才在合规管理工作中的的协作 根据银监会监管要求,银行合规管理人才需要具备“多面手”的特点,即法律知识和银行专业知识并重。
合规管理人才既要理解法律内涵,也应了解本行业务,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笔者认为,这一要求,也反映了合规与合法的关系,银行合规内含了对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合法是合规管理的基础。
银行要做好合规管理工作,就必须重视法律人才与业务人才的相互融合、充分协作。
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形成具有高度执行性的全面合理合规管理机制。
目前,某些商业银行依然处于法律与合规部门分设状态。
法律部人员主要由法律专业人士组成,一般负责诉讼与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属于银行合规管理的事后处理部分。
合规部门的员工基本由风险控制部、业务部门的金融专业人员组成,这些人员普遍具有业务专业知识强,而法律常识相对欠缺的特点。
也有的银行虽然部门合设,但法律人才与业务人才的分工也依然过分清晰,与部门分设环境下的工作效果类似。
在这种模式下,合规建设与管理人员,既要判断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判断是否符合行业的规则、自律规则和内部制度。
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角度,形成对金融专业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高于法律专业人员的不合理状态。
上述工作模式,将“合法”,这一合规管理的基础工作安置在合规建设的后期,导致银行实务工作中,合法性判断与合规性审查难以有效对接,不利于提高银行整体工作效率。
(三)商业银行应优化合规监管机制,实现全行协作合规监管效果 要实现合规管理的最佳执行效果,需要商业银行全行协作,各有侧重,建立合规管理的层层防线,提高合规风险的管控能力。
要达到上述效果,要求银行合规监管制度建设细化,实现责任和义务的统一。
从合规制度建设角度,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及其部门业务负责人,普遍被赋予了对其管辖范围内经营活动的首要合规监管职责。
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业务主管人员只履行合规监管报告职责而弱化合规监管的初步识别任务。
究其原因,从合规监管机制角度,合规部门是负责合规性审查的最终机构,业务主管人员并不是合规监管的主要负责者。
业务主管经常因更重视商业机会而从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合规责任的履行。
(四)商业银行应重视合规人才的培育和发展 银行业务创新是银行业摆脱同质化竞争,进行市场拓展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而这也对合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合规管理人员能力不足,导致其对合规风险的判断难以把握:一方面因忽略风险而埋下风控隐患,另一方面又可能因过分夸大风险而影响本行的发展。
从这一实务角度,对银行合规人员提出比银行监管机构更高的要求,除具备法律、业务知识以外,还要求其具有很好的学习和领悟能力。
合格的合规工作人员,应能够做到及时、正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动态及其内涵,分析其对银行业经营的影响,并及时提出规避风险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的合规人员水平有很大提高,但依然难以满足上述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应重视在合规人才的吸收、培养方面加大投入。
(五)利用合规管理电子化加强执行力 很多商业银行虽然建立了成型的制度、流程,但依然存在执行难现象。
例如,按照商业银行的相关制度,要求借力中介机构必须采用竞标的方式,而实际操作中,往往流于形式甚至忽略此步骤,最终导致制度形同虚设,只是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
针对上述情况,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利用合规管理电子信息技术平台的支持,降低人为干预等因素的负面影响。
通过信息化途径,建立融合制度检索、合同审查、授权管理、合规互动问答、合规讲堂、监管动态、反洗钱监控等工作为一体的合规管理电子信息化系统,既促进了业务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之间的流程化配合、衔接,实现了银行内部实时互动与合规管理的可持续改进目标,又对加速银行的运营模式由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的转变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核的合规指标包括哪些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五大类:合规经营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社会责任类指标。
管理类指标
交易所合规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凡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先取得与之对应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在我国,金融牌照的种类多达25个,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券商、基金、信托、第三方支付、征信等,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他机构分别审批。
央行审批1.第三方支付主要业务: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主要法律:(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2.征信主要业务:征信业务主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征信业管理条例》(4)《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银监会审批3.银行主要业务:储蓄、信贷等业务主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4.信托(暂停发放)主要业务: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主要法律:(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修订\\\/修改情况: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自2015年6月15日起废止。
5.金融租赁主要业务:融资租赁、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等主要法律:(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修订\\\/修改情况: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自2014年3月13日废止。
6.货币经纪主要业务:促进衍生品交易、债券交易等经纪服务主要法律:(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修订\\\/修改情况: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废止。
7.贷款公司主要业务:各项贷款、贷款项下的结算、票据贴现主要法律:(1)《贷款公司管理规定》(银监发[2009]76号)修订\\\/修改情况:《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6号)自2009年8月11日起废止。
8.消费金融主要业务:发放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主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修订\\\/修改情况: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9.财务公司主要业务:财务管理服务主要法律:(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证监会审批10.券商主要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经纪、自营、直投、证券投资活动、证券资产管理及融资融券等主要法律:(1)《证券法》(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修订)修订\\\/修改情况:2017年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示今年将修改证券法。
11.公募基金主要业务:公募基金、机构业务主要法律:(1)《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9月20日证监会令第84号)(3)《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0号)修订\\\/修改情况: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废止。
12.期货主要业务:期货业务主要法律:(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0号)修订\\\/修改情况: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个法规废止:2007年4月9日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2011年11月3日发布的《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1]33号)、2012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1号)。
13.基金销售主要业务: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主要法律:(1)《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4.基金销售支付主要业务: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主要法律:(1)《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5.基金子公司主要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主要法律:(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6.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主要业务: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主要法律:(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7.证券公司资管主要业务:客户资产集合投资,或者客户资产专项投资主要法律:(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修订)(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8号)修订\\\/修改情况:以下两个法规废止: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
18.股权众筹主要业务:股权融资主要法律:(1)《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证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4)《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修订\\\/修改情况:《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尚未发布。
保监会审批19.保险主要业务:财险、寿险、万能险;国内外再保险等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20.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主要业务:保险中介服务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其他机关审批21.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机构:省级金融办公室主要业务:无抵押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主要法律:(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2)《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2.融资性担保审批机构:省级金融办公室主要业务: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主要法律:(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23.融资租赁审批机构:商务部主要业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内资融资租赁主要法律:(1)《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2)《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3)《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修订\\\/修改情况:2016年初,商务部启动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24.商业保理审批机构:商务部主要业务: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主要法律:(1)《合同法》(2)《公司法》(3)《物权法》(4)《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5)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25.典当业务审批机构:商务部主要业务:典当业务主要法律:(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