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
三维标志商标又称为立体商标,用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三维立体物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
这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一、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本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这一规定表明,立体商标已纳入我国商标法保护范围。
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开始受理由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注册申请。
世界著名的“可口可乐”公司的可口可乐瓶就是一种典型的立体商标。
二、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不同,立体商标由三维标志构成,从视觉的角度看,立体商标比平面商标更直观,但是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与平面商标一样,也要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不具有显著特点的,不得注册为商标。
本条对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规定了三项限制条件: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
如食品中的元宵、麻花等。
如果允许将元宵、麻花的形状注册为元宵、麻花的商标,并独占使用,等于剥夺了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元宵、麻花的权利,是不公平的。
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
如电动剃须刀刀片的形状,是为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设计的,而不是为了与其他剃须刀相区别,不具有商标的功能,如果允许将这种刀片的形状注册为剃须刀的商标,并独占使用,将有碍此项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
如钻石特有的切割面造型,是钻石具有实质性价值必需有的形状,这个事实对任何钻石生产经营者来讲都是不可改变的。
如果允许将钻石特有的切割面造型注册为钻石的商标,并独占使用,对其他钻石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
禁止上述三维标志注册为商标,对于维护公平竞争,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商标事业的发展,都是十分有益的。
《商标法》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知识产权,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
可口可乐的玻璃瓶形作为立体商标注册了,而它是装饮料的,饮料本身没有具体的形状,故可以获准注册。
如果你把葫芦瓢的形状作为勺子的立体商标注册显然不行,因为勺子为了有它的功效,本身具有与瓢相似的形状。
如果你的瓢注册了,别人的勺子就存在与你近似的问题,会妨碍他人勺子正常经营勺子。
哪些标志可以申请商标
您好,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三维标志、声音等,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我国《商标法》规定,哪些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
《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知识产权,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
以下三志的禁止性注册分别为: 1、仅由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能够使商品在功能上比其他同种商品更具有优越性的该商品的外型。
再如一种开启罐头的刀,因其刀柄形状设计得比其他同类产品的形状更为合理,功能自然比其他的同类产品要好一些,使用起来更为方便。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仅仅由这些形状构成的,不予核准。
2、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能够使商品在使用时可以得到某种效果的图形,利用该图形产生的这种效果是其他同种商品所不具有的。
如有一种纸制牛奶包装盒,由于设计该外形时考虑到了储存和运输问题,使得牛奶在储存和运输时比其他的同类产品更为方便和安全,因此,该牛奶包装盒的外形获得了某种技术效果,这种技术效果是其他牛奶包装盒所不具备的。
再如,有一种装液体的容器把手形状,使得该容器比其他同类的容器更便于搬运,该容器把手的形状也视为获得了一种技术效果,而且,这种技术效果也是其他容器把手不具备的。
同样的是,如果仅仅由这些形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予核准。
3、由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如果从美学角度考虑,有强能影响或刺激消费者消费需求的该商品形状。
这些形状可以是多个切面的宝石形状,或时装设计图纸,或陶器、瓷器的外形,或装饰物品的形状等等。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这些形状构成的,不予核准
哪些标识可以注册为商标
你的问题看着几个字其实很复杂,广告语(描述性语句)能否注册为商标,主要取决于广告语是否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下面我详细阐述什么是描述性语句或广告语句 及广告语句的显著性取得! 是指借助各种修辞以及表现手法形象化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短语,是广告的重要表现形式。
描述性语句或标志不具有显著性,一般不得作为商标进行直接注册。
根据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特定消费对象、价格、内容、风格或风味、使用方式与方法、生产工艺、生产地点、时间或年份、有效期限、保质期或服务时间、销售场所或地域范围、技术特点或者其他特点的标志,都属于描述性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商标核准注册的第一依据就是显著性,理论认为,臆造性标识、任意性标识和暗示性标识均具有固有的显著性,可以直接获准商标注册;描述性标识只有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以后,即具备获得的显著性时才能获得注册;通用名称则严格地不允许注册。
之所以有如此划分和规定,其理论基础在于商标注册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我们常见的广告语是否能注册成商标呢
我们来看下案例,能否被核准注册,有的还是很知名的企业“穿什么就是什么“,”男人 简单就好“,“男人不只一面”。
这些我们只常能听的商标广告语句是否有被注册呢
答案是没有。
因为这些广告语句就是我们所说的描述性语句,本身不具有固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不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广告语句在经过长期广范的宣传后也有被核准注册的案例,如“不走寻常路”这个老牌广告语在使用多年后被核准为注册商标。
所谓获得显著性,又称后天显著性,是就标志使用而言的,也就是说,标志本身没有显著性,但是经过标志所有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长期和广泛使用,消费者已经将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和认知,具有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描述性标志经过长期和广泛使用可以取得显著性,从而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一个无法将某一产品的品牌与另一品牌相区别的商标,或者由该产品的其他生产者也在使用的文字、符号、形状或者颜色构成的商标,对它们的保护可能阻碍他人的有效竞争”。
因为商标是否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主要取决于这种商标(或广告语)的供应量,也就是只有一家有用或N家都在用这个标识或广告语。
好。
描述性商标对于竞争者的影响明显不同于臆造商标、任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因为对于特定的产品来说,描述性词汇是有限的,而且又是商业过程中所必须的,“如果某一生产者被允许占用那个描述某个关键特征的单词,那他就将得到按其品牌产品中所获得之较高价格而计算的租,因为他使得其竞争对手在不使用相同的描述性文字的条件下,得付出更为高昂的成本才能向消费者传达其品牌特征之信息”。
因此要想将描述性词汇注册为商标,“在剥夺其他竞争者在商业上使用该符号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向社会支付相应的对价,即该词汇通过使用获得了只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并由此减少了消费者的搜索成本”。
我国也规定了合理使用条款,其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完全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的,因为其既不具有固有的显著性,也不能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从而获得显著性。
因为“占用一个通用名称而造成的垄断被人称作一种产品垄断,但更准确地说,应该被称作一种语言垄断”。
欢迎登录好 关注商标,关注成功的“”。
总之,广告语的核心功能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宣传和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其他特点,而商标的核心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易将广告语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与认知。
“穿什么就是什么“,“不走寻常路”都属于广告语,指定使用在服装、鞋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在申请人没有提供该广告语的商业使用证据的情况下,该广告语不应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所以广告语句的是否核准注册主要看提供的广告语句使用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