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的宗旨
国际税法的宗旨 一、国际税法的宗旨 国际税法的宗旨,是国际税法的目的论范畴或价值论范畴,是国际税法所促进的价值与所要实现的目标,研究国际税法宗旨对于建立完整的国际税法范畴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学界对于国际税法的宗旨尚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需要在这方面予以加强。
宗旨指的是主要的目的和意图,[1] 国际税法的宗旨就是国际税法的目的与意图,也就是国际税法所促进的价值与所要实现的目标。
有些学者直接使用“国际税法的目的”[2] ,实际表达的就是国际税法宗旨的意思。
国际税法的宗旨与国际税法的价值和国际税法的原则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国际税法的价值强调的是国际税法所具有的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功用或属性,含有较多的客观色彩,而国际税法的宗旨强调的是国家制定国际税法的主观目的与意图,带有较多的主观色彩。
国际税法的价值是国际税法宗旨的体现,因为,国际税法是人们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创造的,国际税法必然有助于实现人们的这种目的,否则这种国际税法就不是人们所希望的国际税法,它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国际税法最大的价值在于能实现人们对于国际税法的期待,有助于实现人们创制国际税法的目的。
因此,国际税法的宗旨规定了国际税法的价值,国际税法的价值是国际税法宗旨的体现。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税法的宗旨向国际税法的价值转化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国际税法的宗旨、保证国际税法具有实现其宗旨的价值的必要条件。
离开了国际税法的宗旨就谈不上国际税法的价值,也没有基本原则存在的必要。
离开了国际税法的价值,国际税法的宗旨就成了空中楼阁,没有实现的可能。
而离开了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税法的宗旨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很好地实现,现实的国际税法也就不可能具备或不可能很好地具备人们所期待的价值。
(一)有关国际税法宗旨的观点及其评析 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宗旨在于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从而为国际经济合作与经贸往来创造良好的条件。
[3] 又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宗旨在于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关系,从而为国际经济合作和往来创造良好的条件,尤其是为国际投资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4] 还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宗旨在于实现对跨国征税对象的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正常发展。
[5] 上述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都是从国际税法调整对象的角度来论述国际税法的宗旨的,即国际税法是为了更好地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实现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
我们认为这种概括是不科学的,首先,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国际税收关系,还包括涉外税收关系,对此,上述观点没有给予充分关注。
其次,从抽象的角度可以认为国际税法是为了实现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关系,但从具体的角度来讲,任何一个国家的国际税法都是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主权以及本国涉外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都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并不一定为了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的建立,比如有些国家为吸引外资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很可能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而变成恶性税收竞争,而美国拒绝承认“税收饶让抵免”也很难说有利于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的建立。
因此,笼统地、抽象地,而且常常是理想化地把国际税法的宗旨看成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往往并不符合实际,而且也不利于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
再次,什么是公平合理
说到底也不过是本国自己认为的公平合理而已,不可能存在一个国际税法所追求的各国普遍承认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国际税收协定领域存在两个范本就是一个明证。
综上说所述,这种抽象层面的概括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可取的。
(二)本书主张的国际税法的宗旨 我们认为,法律的宗旨总是制定法律的主体的目的与意图所在,而制定法律的主体的目的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国内层面,法律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国际层面则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
国际税法也不例外,它并不是为了维护或建立什么抽象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最终目的总是在于维护本国的利益。
这里所谓的本国利益主要包括本国的税收主权和本国涉外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因此,我们可以把国际税法的宗旨概括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涉外纳税人基本权。
维护国家税收主权是国际税法的首要宗旨,税收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没有税收主权,国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切利益都无法实现,甚至连国际税法本身都不会存在,因为国际税法是以国家税收主权的存在为前提的。
各国所谓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其判断标准最根本的就是本国的税收主权,税收主权是隐藏在公平合理等口号下的实质,各国所主张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之所以有所差异甚至有很大差异,根本原因在于各国的税收主权所要求的国际税收秩序的不同。
发达国家所要求的国际税收秩序是有利于维护发达国家税收主权的,同样,发展中国家所呼吁的国际税收秩序也是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的。
不维护本国税收主权的国际税法根本不可能存在。
维护涉外纳税人的权利也是国际税法的宗旨,因为国际税法也是法律,也必须反映纳税人的利益。
这里所谓的涉外纳税人首先是指本国的涉外纳税人,其次是指在本国投资的外国人。
本国的法律保护本国纳税人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本国的法律保护外国投资者也是为了处于维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即吸引国际投资。
国际税法一方面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的方式,另一方面通过国内税法的方式来维护涉外纳税人的利益。
涉外纳税人的基本权是公平税负权,即涉外纳税人与其他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上是公平的,不因其涉外因素而多负担税收义务。
维护涉外纳税人基本权的基本方法是避免对涉外纳税人进行双重征税。
国际税法的两个宗旨实质上是统一的,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通过维护涉外纳税人基本权来实现,维护涉外纳税人基本权前提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没有国家税收主权,就没有涉外纳税人基本权可言,而离开了涉外纳税人基本权的实现,国家税收主权也就无从体现。
只有两个方面同时实现,才是真正实现了国际税法的宗旨。
关于税收的N个问题
税收史上又称租税、捐税或赋税,是国家的产税收的形成一个漫长的过程,故曰“起源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税收是伴随国家的起源而起源,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终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税收和国家一样,是个历史的范畴,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
一、税收的起源 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国家起源而起源。
夏王朝是我国出现最早的奴隶制国家,从夏代开始就有了税收的雏形。
有无早于“夏贡”的税收雏形
《史记》:“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可追溯至高辛氏时代。
高辛氏即帝喾,为‘五帝“之一,相传为黄帝曾孙,约在公元前26世纪至21世纪之间。
帝喾果有其人
据《中国历代食货典》卷一百一十赋役部记载上古时代赋役二则,其中之一就是“帝喾高辛氏正畛均赋”(畛同畎,即深圳的圳),将“均赋”列入“赋役部”,可见帝喾时代就有每种税收的雏形,距今已逾4000多年。
有人质疑,上古时代没有文字,有了文字记载税收的也少见。
孟子关于税收的论述也是后来追记。
孟子生活在公元前372年——289年间,是东周战国时代,距夏代1500多年,论述的依据和准确性如何
更何况三代历经1500多年,其税收负担“其实皆什一也”,百分之十的税率一直没有变化
可信呼
试从社会发展看,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共同劳动,共同生活。
原始社会晚期,社会生产力有了发展,农业的发展,畜牧业、原始手工业的出现,产生了社会分工,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开始有了剩余产品,从此有了生产资料和剩余产品的私人占有,出现贫富差距,直至产生阶级。
为了把阶级利益冲突限制在一定“秩序”范围内,需要有执行这一社会职能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出现了管理公共事务的国家雏形。
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矛盾激化,推动社会变革,原始社会晚期向奴隶社会发展。
尧舜禅让,夏禹传子家天下,为强化其统治,国家起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这就是国家的雏形。
税收伴随国家起源而起源,国家不从事物质资料生产,为了执行其社会职能提供物质基础,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这就是税收。
税收与国家的关系,马克思曾指出:“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
”恩格斯对此也有阐述:“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要公民交纳费用——捐税。
捐税是从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但是现在我们却十分熟悉它了。
”由此可见,后人对历史的追记,也是有所依据的,我国税收起源于4000多年前,应是可信的。
我国税收起源于原始社会晚期向奴隶社会的变革时期,形成于奴隶社会晚期向封建社会的变革时期。
税收由起源不完全形态到完全形态,经历了发展演变的漫长过程,形成历时1600多年。
我国税收历史上称呼较多,一般多谓“赋税”。
关于“赋”字。
古代对于军事、战争的征用为“赋”,与后代的田赋是两回事。
后来的“一条鞭法”、“摊丁(兵役)入地”,将“赋”按人、户计征,改为按土地田亩计征,形成后代的田赋制度。
“赋”由“贝”、“武”两字组成。
“贝”者货币也,“贝”字代表货币。
古代曾以贝壳代替货币,至今含有价值因素的汉字,多由“贝”字组成,如买卖、赚赔、贵贱等等。
“武”字词典解释,关于军事、投击为“武,。
武装、武器、武术等。
史料介绍人民在生产、生活中常遭不测事件,发生不安定、不安全等事故,人们在向国家纳“赋(贝)”后,国家组成武力,保卫、保护人民的安定、安全,使之安居乐业。
我国汉字的形成以象形文字为主,在其形成和完善过程中,又不断融入“音、义”等含义。
“税”由“禾”、“兑”两字组成,“禾”者为农产品,古代实物税赋主要为从土地收获的谷物。
“兑”者兑换也,即交换之意。
人民将生产的谷物交纳给国家,换取国家保护人民的生产、生活平安。
古字释义,多为后人推论和理解,限于史料,难以还其原意,释义差异难免。
我国税收从起源历经几千年,不断改革发展,说明有其因果关系。
用现代义务与权利相应的理念,理解古代“赋税”的释义,也是颇有道理的。
我国历代统治者横征暴敛,义务与权利不相应,导致农民反抗捐税,反对统治。
农民运动、农民战争成为改朝换代、推动封建社会发展的动力。
二、税收的发展 税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我国奴隶社会的夏“贡”、商“助”、周“彻”,三代不同的赋税形态,反映了税收的发展变化;春秋鲁国的“初税亩”开创了我国土地赋税制度;秦商鞅变法,改革“禄厚而税多”,实行“官属少,征不烦”的官不多、税不重、征不繁的赋税,使秦富强,奠定统一中国的基础;唐代实行“租、庸、调”的均田、均税制度,促使盛唐的经济发展;中唐时期的“两税法”,将地税、户税和杂税合并为夏秋两季征收,不分主户、客户,同样按贫富等级征收,适应农民负担能力;明代的“一条鞭法”(初称“一条编”),地主豪绅兼并土地激烈,农民失地日多,财政枯竭,改革赋、役合一,按亩征税,以银缴纳,简化手续。
商品货币的发展,明代开创我国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的重大转变;清初社会稳定,农业发展,农民人口增加,土地不增加,不堪重负。
为缓和矛盾,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推行“地丁合一,摊丁入地”,废除人头税,取消地主豪绅特权,农业发展,财政增加;中华民国和国民党统治时期,由于军阀割据,连年混战,国民党不断内战,抗日战争爆发,长期处于战争,政局不统一的混乱状态。
是我国历史政治最黑暗、经济最困难的时期,也是税收最混乱、赋税最繁重的时代。
国民党统治地区,田赋层层加倍征收,四川等地预征多年,苛捐杂税多如牛毛,民怨沸腾,不堪重负,讽刺国民党“万税”。
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全国税收,建立新税制。
将各解放区的税制和新解放区沿用的旧税制废除,按照《共同纲领》制定的《全国税制实施要则》执行,除农业税外,征收144种税,其中,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未开征,以后又开征契税;1953年税制修正。
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后,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精神,合并税种,商品从产到销一次课征商品流通税,简并货物税税目、税率,改变营业税纳税环节;1958年改革税制。
1956年我国完成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将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按照保持原税负,“简化税制”的方针,合并税种,试行“工商统一税”,减少中间产品征税,适当调整税率,同时统一全国农业税制;1973年试行工商税。
“十年浩劫”期间,在“斗、批、改”的口号下,按照“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的原则,试行“工商税”,对国营(有)企业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所得税;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
根据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改革单一税制为复税制,开征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等17种税,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1994年再次改革税制。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入WTO和国际接轨的新情况,本着“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扩大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高消费产品开征消费税,合并内资企业所得税,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地方各税。
人民共和国的税收经历半个世纪的发展,终于建立了适应国情的税收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历经几个世纪,经济高度发展,税收也随着改革和发展。
税收制度日趋复杂,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有的国家公民纳税需要聘请税务顾问,才能正确计算纳税。
西方发达国家经济仍能较快发展,与其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税收制度,必然有其可供我们借鉴之处。
三、税收的消亡 税收终将伴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有人认为现在议论“税收的消亡”未免为时过早
历史和现实不断向人们揭示这样的问题,又是难以回避的,有必要进行探讨。
一个多世纪前,1871年3月18日法国工人阶级在巴黎发动起义,28日宣布成立“巴黎公社”,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
公社试图对社会产品通过分配,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交换和税收的职能,仅仅存在60天就失败了,公社的理想成为泡影;80多年后,1958年我国一哄而起成立农村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试图替代基层政权,成为走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组织。
实行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一时席卷全国。
终因生产力低下,公社产品匮乏,经过不断调整,名存实亡,1978年为家庭承包制代替,80年代名也不存。
上世纪60年代“十年浩劫”期间,不断刮起阵阵共产风,也刮到税务战线。
谣传什么朝鲜、蒙古和阿尔巴尼亚等社会主义国家,已经取消税收或者将要取消税收,国内外的“非税论”、“无税论”,一时甚嚣尘上。
国内也在“不破不立,破字当头,立在其中”和“斗、批、改”等口号下,推波助澜,税收受到冲击,何去何从
在此背景下,1971年天津市开始对国营(有)企业实行一种税一个税率,集体企业两种税的模式,1973年按照天津模式“合并税种,简化税制,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的精神,全国实行工商税,简化为单一税制。
加上“文革”风暴冲击,税务机构先后撤并,人员精简下放,南通市机关当时仅留下我一人管理税收业务,“税收无用论”、“税收消亡论”一时占了上风。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
国家非常重视税收工作,需要运用税收集中财力,调节经济,为促进经济高速发展服务。
税收不能消亡,还要加强。
上世纪80年代起不断强化税务机构建设,多次大幅度增招税务干部,不断改革、完善税收制度,到了90年代,我国税收进入历史最辉煌时期。
税收和其他任何事物的发展规律一样,从它的起源开始,经过发展,终将不可避免地走向消亡,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国家,也没有税收。
恩格斯对此做了精辟的阐述:“今后,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随着世界上私有制和阶级的彻底消亡,国家将因其丧失作用,而逐步地自行消亡。
”税收也将伴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税收的消亡和起源一样,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
共产主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崇高理想,其实现将是遥远未来的事。
为此曾指出:“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
”我们现今每前进一步,都是为之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也是加速税收消亡的进程。
中国税法逐渐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偏执和狭隘并且日趋走向国际化已是不争的事实。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和对外交流合作的展开,税法开始改变过去那种按所有制身份分别立法的状况,在国有企业收益分配中正确地处理了利润和税收的关系,税率的结构和水平顺应国际上税法改革的潮流作了大幅度的简化及降低,个人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法已经统一地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
即使是在较为敏感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方面,也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作过调整,如将所得减免优惠从原来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缩小到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WTO的规则体系所反映的是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知识化的趋势,尽管其中存在着大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折衷,但是这种体制对于生产力的发展无疑会起到积极向上的作用。
发展中国家虽然在经济、技术、管理等许多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但是融入世界多边经贸体系并利用WTO的现有规则参与各种谈判,使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和保护是必然的选择。
中国选择了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就意味着认同WTO所奉行的规则和所倡导的理念。
这种选择对税法的影响就是,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税法的国际化倾向也会越来越明显。
税法的国际化并不是指税法所代表的主权因素在WTO体制下不复存在,相反,税法的国际化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方式。
它的核心内容即在于,税法应该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协调促进经济资源的全球流动与合理满足本国特殊需要的关系,在观念、原则、制度和规则等各个方面充分汲取国际税收法律实践中对中国税法完善有所裨益之处。
加入WTO后中国税法的国际化的过程应是远期规划和近期接轨的统一。
远期规划就是要顺应WTO代表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使中国税法在实现国内效率与公平的同时,还应有利于全球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如果中国税法观念上固步自封,制度上画地为牢,这在计划经济时代尚可能达到获得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经济的特殊效果,但是在WTO体制下,不管是对税收收入的渴望还是对经济调控效果的追求,都不得不开始重视国际经济和政治因素的作用。
不难想象,一项原本以追求税收收入最大化为目的的增税措施完全可能因为国际资本的转移和国内资本的外逃而中途夭折,一项旨在吸引国际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也完全可能因投资者的母国不予提供税收饶让待遇而难于奏效,甚至还有可能由此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扭曲,引发WTO体制下的贸易争端。
因此,中国税法的发展首先应该从观念上嵌入一个国际化的视角,在经济资本全球流动的背景下重新考虑税收立法、执法的客观效果,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偏执与狭隘做法。
而在此过程中的税收协调必将得到进一步重视和体现。
通过国际间主动、前瞻和积极的合作,逐渐消除中国税法与国际上的差距与摩擦,以开放的姿态和饱满的热情加入税法合作的国际实践,将是中国税法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中国税法与国际的近期接轨是指在保持现行税法总体延续性的基础上,重点完善涉外税收制度,增强其征收管理制度和实践的透明度,并对与WTO原则及国际税收惯例相冲突的税收政策及税收立法加以调整,以便尽可能地和WTO主要成员国的通行税制相衔接,为在多边贸易体系下开展国际经济交往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无论是远期规划还是近期接轨,都需要在权衡本国利益的基础上脚踏实地地从事研究和实践。
基于此,中国税法积极参与国际协调应是无可回避的选择。
对于国际税务协调(internationaltaxaffairscoordination),中国税收学界已有所研究。
但他们对之界定的范围相对狭窄,认为其仅仅同对物税相联系,而与对人税无关,指的是有关国家之间税收事务和税收制度的相互配合和协调,主要有关税同盟和关税约束等形式。
从法学的角度衡量,这是值得商榷的。
税法的国际协调的基本含义是,在坚持本国税收主权的基础上,各国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或共同承担的国际义务,积极主动地在税法建设方面相互配合、求同存异,缓和或努力消除国家之间税收利益的冲突。
因此,税法国际协调的范围,不仅包括对物税,也应包括对人税;不仅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也应包括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
税法国际协调的形式则主要表现为税收国际协定的谈判、签订和实施。
中国加入WTO以后,与各成员在税收制度方面的摩擦和冲突将会越来越频繁。
虽然WTO已经为各国法律的变革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在国家利益的制约和驱动下,这个进程将是漫长和复杂的,其中尤以WTO未提出具体要求的许多税法领域为甚。
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WTO体制下中国税法的改单,包括税法的国际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税法的国际协调过程中必须坚持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辩证统一。
WTO对市场准入的要求体现了时间的过渡,与这个进程相一致,一国的税法改革也应是渐进的。
市场准入的法律含义本身就体现为国家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的掌握和控制。
中国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加入WTO,即意味着一些需要国家保护和扶持的行业可以有较长时间的调整期。
反映到税法变革上来,也就意味着税法国际化的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需要一步到位。
税法的设计仍应基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状况,并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
离开这种考虑,片面追求税法的国际化和趋同化是不现实的。
因此,中国税法应充分利用WTO框架内各种协议规则的例外性安排,为国内企业的调整和应变提供一定的周转时间。
虽然税法设计的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以体现税收中性原则,不影响资源的市场有效配置,但是除此之外,它还应该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考虑行业差别和区域差别,体现出税收的非中性作用,通过差别税收待遇,运用税收杠杆实现经济公平与发展的目标。
二、法治化趋势 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是作为人治的对立物而出现的。
几千年来,围绕着法治的目标和内容,中外思想家们一直在苦苦地思考和探索,以期科学、理性地认识法治的本质含义。
这是一种永无止境的追求,就正如人类通过近代的民主革命和法律变革,虽然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法治化状态,但仍然无法停止对更加科学完善的理想境界的追求一样。
法治是人类对自己未来生活的憧憬和现实追求。
在正义、平等、人权、自由等价值理念的引导下,法治的理论虽然层出不穷,但只会使其得到更高层次的升华;法治的实践虽然形态百样,但都是对人类自身的弱点的不断克服和制约。
与其说法治是一种早已设计好的制度模式和秩序状态,不如说法治是一种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人类为追求美好生活而形成的一种价值观。
正是这种价值观,成为人们制定法律的标准和执行法律、遵守法律的指导思想。
中国加入WTO后税收法治化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对税收法定主义的追求和实践,它既反映了法治形式意义上的价值,又体现了法治在实体上的价值,国家向所管辖的人民课税,人民负有纳税义务,这是古今中外的一贯定则。
只是古代国家的主权在君王之手,课税权亦自然属于君权的作用范围之内,税收的课征和减免,均以君主的命令为依据。
降至近代,民主思想泛滥,国家主权逐渐由君王手中转移至国民全体,课税权也随之由国民全体掌握。
在西方税法的历史演变中,围绕着与君王争夺课税权的斗争逐渐形成了“无代表,则无课税”的原则。
即凡课税事项均应由全体国民所推出的代表。
通过宪法程序将其制定为法律,作为课税的依据。
为确保课税权力归属全体国民,许多国家都将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明定于宪法之中。
非有法律规定,一般不得征收新税,修改或废除旧税。
非有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应缴的该项税款。
至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国内学者的意见比较统一,一般认为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以及征税合法性原则。
WTO规则体系中所确立的贸易规则透明度原则、法律统一实施原则以及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其实都可以在税收法定主义中得到体现。
无论是课税要素法定,抑或是课税要素明确。
还是征税程序合法,都对透明性原则只会强化而不可能减弱。
因为这里所谓的“法律”一般都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即最高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就一些具体而微的税收问题进行立法也须经过特别授权。
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税法的效力层次,使得税法的透明性问题在税收法定主义的框架下就可以加以解决。
如果中国将来能够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那么税收法定主义无疑也会成为判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合宪性的重要标准。
即使不实行税法违宪审查而采纳普通的行政诉讼制度,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也会对WTO所确立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的实施大有裨益。
至于在保持税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问题上,一方面需要国家调整税收地域和行业区别的宏观政策,修改与WTO明显冲突的国内立法,以免发生中国对自己所承诺义务的违反,另一方面税收法定主义对地方的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也会有很大的制约作用,例如规定地方无权开征新税,地方对中央的税收立法必须贯彻实施,地方对中央税无权减免,对地方税的减免也只能依法进行等。
故税收法定主义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必然要大力加强建设的课题。
税收法定主义所体现的税收法治精神除了形式层面上的课税法定、依法课征要素明确、效力范围明确等内容外,其实早已将法治的实体价值,如正义、公平、民主、自由等作为自己的历史和逻辑前提。
从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发展中不难看出,税收法定主义始终都是以对征税权的限制为其内核的,而法治的本质内容之一也在于权力的依法行使。
故税收法定主义“构成了法治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主义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休现,对法治主义的确立起到了先导的和核心的作用”。
这里的“法”是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民主立法,也是保障纳税人利益不受侵犯的自由之法,其中所渗透的正义、平等。
人权等价值,正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所以,税收法定主义从形式上看可能只是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但其对征税所依之法应当是人民依照代议程序制定之法的要求却与法治的精神天然地一致。
遗憾的是,中国通过加强税收法定主义而建设税收法治的目标仍非短期所能达到。
目前不仅形式上的课税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的要求难以满足,税收法治实体价值的实现也由于我国目前民主和宪政建设的滞后同样存在很大的差距。
由此,我们认为中国加入WTO之后税收法治化的趋势须经由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得以强化: 1.规范授权立法,完善税收法制。
虽然在经济转型时期由于税制变动频繁而确有必要通过授权立法,以维持法律的适应性,但在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定主义的中国税法体系中,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农业税条例》之外,全是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章、命令、指示等,这却很难说是一个十分正常的现象。
因为这会给行政权借税收立法侵犯公民或企业的经济利益和行为自由提供一条不受制约的途径。
自己立法、自己执法在任何国家都很难做到保证其内容的公正和程序的细致,故而只会导致行政权的膨胀和滥用。
当务之急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定主义所要求的课税要素法定原则,限制授权立法的目的范围和内容、规范授权立法的程序。
毫无疑问,将有关税收的全部立法权不加限制地授权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方式加以立法是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税收授权立法只能限于个别的、具体的委托,只能在课税要素法定和明确的前提下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对具体、个别的事项加以补充和细化。
如果立法机关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未加限制的情况下将立法权的一部分移转给行政机关,同样是一种违反宪法的行为。
2.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站在“合宪性”的高度促进税收法治。
不管是建立独立的宪法法院,抑或是独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还是在目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建立相对独立的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制度所代表的宪法司法化的趋势必将是中国法治,包括税收法治的必经之路。
违宪审查制度将使得宪法的最高效力地位通过个案审查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稳定地确立和强化,任何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将归于无效的制度将不再单纯地停留在纸面和口头上,而变成活生生的实践。
税收法定主义虽然是税收立法和执法的最高准则,但是如果不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即使出现违反税收法定主义的行为也难以得到纠正。
由此就要求宪法做出相应的修改,一方面确认违宪审查制度,另一方面将有关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以宪法规范的形式写进宪法。
我们相信,通过这种制度设计,不仅可以使税收法治形式意义上的价值充分地实现,同时还可以保证税法的公平、正义、自由、民主、人权等实体价值在违宪审查过程中很好地贯彻。
虽然我国宪法现已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拥有监督解释权,但是由于缺乏违宪审查制度,例如申请进行宪法监督和解释的主体资格、受理部门、受理条件和审查标准、审查和解释程序、时效和期限等都属空白,因而很难操作。
通过专门立法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不太清楚其他国家的税法也无从找起
海尔从最初到现在有过三种口号,请大家帮忙说下~也可以说是经营理念
“海尔,中国造”,是海尔创立自己品牌过程中喊出的口号,也是海尔以“敬业报国,追求卓越”作为企业精神的极好体现。
海尔的口号中令人最深刻的当然是“真诚到永远”,沿用了20几年,已经融入了每一个海尔人的血液;“2008我们是世界的主人”,我想也可以算是新的国际化的海尔的响亮口号。
下面是海尔的企业文化,其中自然也反应了海尔的经营理念。
海尔理念--海尔只有创业没有守业。
海尔精神--敬业报国,追求卓越。
海尔作风--迅速反应,马上行动。
海尔管理模式--日事日毕,日清日高。
海尔人才观念--人人是才,赛马不相马。
海尔用工制度--三工并存,动态转换。
海尔市场观念--市场惟一不变的法则就是永远在变;只有淡季的思想,没有淡季的市场;卖信誉不是卖产品;否定自我,创造市场。
海尔名牌战略--要么不干,要干就要争第一;国门之内无名牌。
海尔质量观念--高标准,精细化,零缺陷;优秀的产品是优秀的人干出来的。
海尔售后服务理念--用户永远是对的。
海尔资本运营理念--东方亮了再亮西方。
海尔国际市场战略--先难后易。
海尔发展方向--创造中国的世界名牌。
既然国家要禁烟,为什么不彻底铲除烟商?光喊口号有什么用?
烟草是我国的第一大税收来源,世界烟民也多,不可能铲除,如果彻底铲除是国家的税收巨大损失,而且关于香烟的这个整条产业链增加了很多就业率。
全面禁烟即在公共场所之类不的抽烟.现在外国跟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这样的管理实施条例.. 1.人民有吸食需要,与其禁了导致地下泛滥,更损健康,还不如不禁,加强烟草制品的质量管理。
2.烟草对人体健康有害,但具体影响多大,尚无定论。
国家目前对卷烟实行降焦减害工作从未放松。
3.国家对烟草实行“寓禁于征”政策,即对烟草制品征收高税,提高消费者购买成本,从经济角度来减少吸食。
4.烟草每年上交税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8%,前两年10%以上,几乎与军费开支持平。
5.发达国家也很少有全面禁烟的。
6.全面禁烟是不现实的,广大烟民也不同意。
但国家正在不断加强管理,在禁止青少年购买吸食卷烟和公共场所禁烟等方面正在下功夫。
不能全面禁烟的根本原因说到底还是一个“钱”字,谁会拒绝“如此容易”得到的滚滚财源呢。
加上又可以解决相当的就业机会。
现在认为吸烟的危害还没有达到“毒品”的程度。
在金钱的诱惑下,人的健康就被放在了第二位。
深圳的发展历史
深圳简介深圳市位于省中南沿海地区,珠江口之东临大鹏湾接珠江口,北靠东莞、惠州两市,南邻香港,与香港新界一河之隔。
全市面积2020平方公里,而深圳经济特区是从深圳市划出的六分之一的狭长地带,总面积327.5平方公里,是除海南省外最大的经济特区。
深圳的气候特征适合常年开展旅游,属于亚热带气候,风清宜人,降水丰富。
深圳历史悠久,文化发达,文物古迹丰富,风景名胜为数不少,如晋、隋时代的古庙,唐代的海光寺、灵渡寺等。
深圳成为经济特区后,旅游业发展十分迅猛。
除历史悠久的古迹外,新建的旅游景点及设施也独具魅力。
如在国际上享有盛名的主题公园锦绣中华和民俗文化村,以回归自然为特色的野生动物园,具有南中国海独特魅力的大、小梅沙度假区……各类各色,异彩纷呈。
深圳这个昔日的边陲小镇,如今已经成为屹立在中国南海之滨的一颗明珠。
深圳是现代中国的一个奇迹,许多人涌到深圳来,不光是为了游玩,而是来看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神话。
20年前来过深圳的人旧地重游,面对高楼林立、花园广布的现代化城市,怎么也难以将当年尘土飞扬充斥着低矮破旧民居的渔村小镇与眼前的景象联系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