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口号 > 儿童权利公约宣传口号

儿童权利公约宣传口号

时间:2017-05-28 10:23

儿童享有哪四大权利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  《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第三条其实源于《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认为:儿童具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即: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1、儿童的生存权  生存权(Survival Rights)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

  大多数父母都很关心孩子的生存状态,包括采用母乳喂养,照料患病儿童,争取最好的医疗条件,保证孩子身体健康,提高儿童的营养标准,指导儿童的社会行为以防止意外伤害。

但是,也有个别父母严重侵犯儿童的生存权。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儿童的受保护权  受保护权(Protection Rights)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包括三部分内容: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

  在我们国家,“保护儿童”的口号日益深入人心,但是,对保护儿童什么以及怎样保护儿童,我们还缺少明确的认识,结果常常无意识地造成对儿童权利的忽略和侵犯。

  例如:在城市的学校里,农村孩子比城市孩子更容易受到歧视;对儿童的容貌、形体歧视;对学习成绩较差的儿童的歧视。

  又如,不尊重儿童隐私。

对一些家长、教师来说,儿童没有隐私可言,看孩子的日记是经常的事。

当然,你读到这里的时候会说,我的孩子还小,还不会记日记呢!但孩子终究会长大,到那时,想知道孩子心里在想什么,最好不要用看日记这一招。

私拆孩子的信件也是对孩子的不尊重。

  其他的,如对儿童照料不周,对儿童进行有辱人格的惩罚,让孩子承担过重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利用、剥削儿童这些都是没有尊重儿童的权利。

  3、儿童的发展权  发展权(Development Rights)是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

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在发展权里,我们要特别提到信息权、受教育权和娱乐权。

儿童有权使用大众传播媒介,以获得有益其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

现在最突出的就是网吧问题,很多网吧不按规定,接受未成年人进入,并提供色情、暴力等内容,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

  对家长来说,重要的是如何根据孩子身心发展的需要为他提供有益信息。

保护同年龄、生活在不同环境中的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特殊需要。

家长的任务是了解这些需要,为孩子提供有益身心发展的信息,而不应该对孩子封锁信息,或者只要求孩子接触家长自己喜欢的信息,忽略孩子的自身需要和选择。

儿童一般是指几岁到几岁

0-12个月称为婴儿。

0-6个月为小婴儿,7-12个月为较大婴儿。

其中1个月以内称为新生儿。

1-3岁为幼儿。

3-6、7岁为学龄前儿童。

6、7-12岁为小学儿童期,12-17为中学儿童期。

猥裹是什么意思

猥亵拼音:wěi xiè【英译】[indecent assault;obscene]【基本解释】1.做下流的动作2.下流一个猥亵的手势详细解释含义①作形容词:淫乱的、下流的(言语或行为)②作动词:作下流的动作。

(见)③夫妻之间的事,性生活。

见“遥闻深巷犬吠声,便有妇人惊觉欠伸,摇其夫语猥亵事。

夫呓语,初不甚应,妇摇之不止,则二人语渐间杂,床又从中戛戛。

”出处  1.下流;淫秽。

宋苏舜钦:“岂意谤喧台中,章彻宸极,因猜嫌而生隙,谓猥亵以当惩。

”清蒲松龄:“四顾无人,渐入猥亵。

”第二一回:“外面粗鄙之言,不传到里头去;里面猥亵之言,不传出外头来。

”鲁迅:“我觉得在路上时时遇到探索,讥笑,猥亵和轻蔑的眼光。

”2.谓亲近者。

:“周公承文武之德,相成王为太师,乃广置宫闱猥亵、衣服饮食技艺之官以为属,必不然矣

”相关词语猥琐wěisuǒ(1) ∶(容貌、举止)庸俗不大方且夫贤君之践位也,岂特委琐喔啮,拘文牵俗,修诵习传,当世取说云尔哉

——司马相如举止猥琐(2) ∶一作“委琐”。

不魁梧;短小看贾环人物委琐,举止粗糙。

——身材猥琐2法律名词原因抽运-秽语综合征的病因不明,可能与神经递质异常有关。

概念猥亵:是指除奸淫行为外,以刺激、兴奋、满足自己或他人性欲为目的而实施的淫秽行为。

由于各国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关于猥亵的内涵、外延也不同,总的说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鸡奸、兽奸、当众手淫、散布淫秽书刊等。

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强制或互相自愿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

猥亵行为严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

许多国家根据猥亵手段、猥亵对象、猥亵犯的身份或与被害人的特定关系、猥亵方式等特点规定了不同种类的猥亵罪,主要有强制猥亵罪(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准强制猥亵罪(特指以非强制手段对儿童实施)、乘机猥亵罪(乘被害人生病、醉酒、熟睡、心神恍惚时实施)、公然猥亵罪(在公开场合实施,如夫妇当众性交)、利用权势猥亵罪(利用职权、监护权等实施)。

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开设立猥亵罪的先例。

在性的刑事法律调整过程中,猥亵罪将会得到不断完善,它与原流氓罪的主要区别是:侵犯的客体是健全的性的风俗和秩序而非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对象一般特定,主观上具有寻求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目的而非寻求其他精神刺激的目的。

[1]年龄界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因构成上述两罪的客观行为大体类似,那么如何来区分“儿童”(女性)和“妇女”是区分两罪名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而关于妇女年龄的界定,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确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领域,都将妇女的年龄扩大解释为已满14周岁,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

鉴于此,张某案中因无法确定出案发的具体时间,仅能证明在2006年国庆节前后,而被害人小玲又系1992年9月23日生,其被侵害时到底有无满14周岁,无法确定,在无证据表明有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害人原则出发,最终未认定本节犯罪事实。

被害人小玲仅因比小晶大那么几个月,其被猥亵似乎就算“白”被猥亵了。

若本案没有被害人小文、小晶或者小文、小晶也是1992年9月下旬或10月上旬出生,那么是不是张某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是不是意味着告诉 那些具有猥亵犯意的不法分子,要猥亵就猥亵十五、六岁的,只要不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为威胁的手段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了呢

难道这就是法律的宣传教育和评价作用

其公平、正义又体现在何处

在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增设的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明确规定了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何以在具有绝对法律权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儿童”年龄的认定还要适用双重标准,难道说猥亵一个15岁少女的危害性不如雇佣她从事危重劳动,实在让人费解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即“儿童”系本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

按照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在SA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SocialAccoutability8000的英文简 称,全球道德规范国际标准)中,儿童的定义为:“任何15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15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

199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确定中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根据以上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议将刑法领域“儿童”的年龄统一界定为16周岁。

相对而言,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比14周岁的在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上要成熟,并趋向于成年人,其在遭受侵害时的认识判断能力和反抗能力也要强于后者,将儿童年龄界定为16周岁,无疑扩大了保护范围,从而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且一般而言,16周岁以后已基本已完成9年制义务教育,这也与民法领域将“不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相一致;再者使得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的人身权益受到了刑法的平等保护,也有利于维护刑法条文间的统一和《刑法》的稳定和权威。

或许有人提出猥亵刚满16周岁的女性与差两天满16周岁的危害性也无本质区别,只是认为将儿童的年龄确定为16周岁对儿童的保护更为有利,对打击此类犯罪也更为适中而已。

行为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

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

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

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责任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对猥亵类犯罪分子的惩罚。

本案中,若被害人小玲也是1993年出生,那么张某就涉嫌猥亵三名儿童,亦或张某对其中一被害人长期进行猥亵,最多也就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也就意味着猥亵一人与多次长期猥亵多人没有处刑上的本质区别,实为不公。

如果仔细看一下《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量刑,就知道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不尽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司法解释,强奸妇女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强奸妇女多人或多次的;轮奸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等等。

多次猥亵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者猥亵多人,造成的身心伤害,决不亚于奸淫幼女,后者的科刑要远重于前者;而因猥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应予以严惩。

故建议参照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后纳入猥亵儿童罪的第二款中,并曾设“对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规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处罚客体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强制猥亵妇女,即使妇女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妇女,损害了妇女的名誉权。

客观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

违背妇女意志,即缺乏妇女的真实同意。

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

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

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

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本条虽未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侮辱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猥亵妇女,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

主体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男性,女性一般不构成,但可构成帮助猥亵罪。

主观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认定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界限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利用妇女无法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行为的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

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

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我们认为,证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

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

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

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1)对象情况不同。

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处罚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刑法第237条的解释。

相关法律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构成要件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妇女儿童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儿童,或者侮辱妇女猥亵罪的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罪与一般猥亵首先,要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儿童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

猥亵罪对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罪与侮辱罪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目的动机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3相关词语猥琐词典解释有两个义项:1、(容貌、举止)庸俗不大方2、(身材)不魁梧;短小1.猥琐一般用于形容男人,不能用于女人,当然,行为粗俗的也可以说是猥琐。

2.猥琐是贬义词,指男人因身材或举止给人的感受很糟糕。

用口语就是“男人长得不壮阳,行为举止没有阳刚之气”3.在指人的形象时,很多网络上解释为“鄙陋卑下,不大方”这是不妥当的。

猥琐并不含有“鄙陋”“卑下”之意,人的容貌并不与见识和地位有必然联系。

4.(小说,网络)指这个人的行为阴暗,一般指不采取正面方法,采取“赖,无耻,狡猾”的手段。

5.指男人色迷迷的,不注意自己的言行,开不适宜的玩笑话,喜欢盯着关键部位看

6.动词:做出猥琐的行为。

猥琐一般指的是相貌上看起来不爽形象不好 猥亵指的是下流的动作一般是指男性对女子进行的这个是要被BS的严重的话是犯罪行为 日常生活里比如性骚扰龌龊可以指人也可以指事你可以说这人比较龌龊一般是指他的品行方面指事的话也可以 比如某某做了什么什么龌龊的事或者某事很龌龊不过这个词形容的话是比较过分的一般性的用这个龌龊来形容就不适合性骚扰性骚扰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

性骚扰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骚扰。

性骚扰的类型: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性骚扰都是和滥用“权力”以及男性认为自己的性别有优势有关,骚扰者利用自己的权力或因认为自己的性别比较优势而对别人作出性骚扰。

一些拥有或假设自己拥有如地位、职权上等权力的人,例如长辈、上司、老师、教练、甚至同辈。

现代儿童观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树立新型的儿童观《儿童权利公约》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传达和承载的都是全新的现代儿童观念。

现代的儿童观与传统的儿童观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仅重视儿童对于社会的价值,看到儿童因弱小而需要保护的事实,更重要的是它不因儿童弱小而轻视他们,而是把儿童看作是有能力的、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儿童拥有权利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把这种全新的儿童观转变成广大教师、父母以及一切和儿童相关领域中人们的自觉意识,是依法做好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所在。

发现儿童,解放儿童新型儿童观是现代儿童教育观与组织观的基础,新的儿童观实际上把儿童看成一个对社会有积极贡献的贡献者。

荷兰的人文主义教育家伊拉斯莫认为:“儿童”这个词在拉丁语中意味着“自由者”。

因此,自由的教育是符合儿童发展特点的。

用惩罚、强制的教育手段把本来自由的儿童奴隶化是非常荒谬的。

英国的教育家洛克认为:“奴隶式的管教只能养成儿童奴性的气质”。

法国思想家卢梭认为:“教育要适应儿童天性的发展。

儿童是一种不断地渴求创造性表现的存在,真正的教育在于使儿童的这种自然本性得到发展。

”他特别反对儿童教育的成人化,提出:“万物中人类有人类的地位。

在人生中儿童期有儿童期的地位。

所以必须把人当人看待,把儿童当儿童看待。

”他认为“儿童时期自有儿童时期的观察、思考和感觉的方法,企望以成人的方法代替儿童的方法,那是最愚笨的事”,他要求“教育者把自己放在儿童的地位,设身处地为儿童考虑”。

提出成人化的教育是“不合理的教育”、“残酷的教育”。

把成人化的种种约束加在儿童身上,使他们苦恼,使“天真快乐的童年消磨在哭泣、惩戒、恫吓与奴隶般的生活之中----这种折磨无异是要死神从阴森的环境中将他拖走。

”20世纪初的进步教育家、意大利的蒙台梭利夫人认为:“世界上每个地方都存在着强者压迫弱者的现象。

儿童也是被压迫和误解的对象”。

她说:“人的心理具有创造性的功能,儿童的这种活跃而有力的创造性是人类的宝贵财富。

但是,几千年来,人们不承认儿童内心世界蕴藏着巨大的力量,因而常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们,压制儿童的本性。

使儿童成为被成人经常控制的奴隶”。

为此她呼吁:“发现儿童”和“解放儿童”,以使每个儿童的潜能在一个有利的环境中都能得到自我发展的自由。

表现出更好的、更和谐的个性。

6.1儿童节的语录

关于“儿童节由来”。

每当“六一”国际儿童节的时候,孩子们都兴高采烈地欢度着自己的节日。

那一张张笑脸,一阵阵歌声,都充满了幸福和快乐。

但是你是否知道这“六一”节的来历

是否知道当年确定儿童节的时候,是因为世界上有无数的少年儿童在战争中被夺去了幼小的生命。

那是在期间,1942年6月,德国法西斯枪杀了捷克16岁以上的男性公民140余人和全部婴儿,并把妇女和90名儿童押往集中营。

村里的房舍、建筑物均被烧毁,好端端的一个村庄就这样被德国法西斯给毁了。

为了悼念和全世界所有在法西斯中死难的儿童,反对贩子虐杀和毒害儿童,保障儿童权利,1949年11月在莫斯科召开执委会,正式决定每年6月1日为全世界少年儿童的节日,即国际儿童节。

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23日作出决定,规定6月1日为新中国的儿童节,同时宣布废除旧政府1931起实行的4月4日为儿童节的规定。

目前,各国政府普遍关注儿童的未来,保护儿童的权益。

1990年通过的,我国是参与制定国和签约国之一。

在批准的同一年,我国颁布了,这对维护少年儿童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切实保障儿童健康成长,中国立法、司法、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都建立了相应的机构。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分别设有负责妇女儿童保障的立法和监督机构。

国务院下设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儿童权益的保障工作,为儿童办实事。

传统:其实能有什么传统呢……日本的儿童节很特殊,分男女儿童节,男儿童节5月5日、女儿童节3月3日。

我国在1931年也曾经规定4月4日为中国儿童节。

自从1949年确立6月1日为国际儿童节以后,世界各国纷纷废除原来的儿童节,而统一为六一国际儿童节。

我国中央政府1949年12月宣布:以六一国际儿童节代替原来的四四儿童节,并规定少年儿童放假一天。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