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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办案口号

时间:2013-06-20 08:01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处罚一序流程: 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①上级部门交办;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

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

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且仅有两项:一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二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

而在立案时,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

凡经过初查,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

  三、案件核审。

  根据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

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

基层工商所(分局)设有法制员的,对该所(分局)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进行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案件经核审机构书面核审、同意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

  案件涉及听证的,按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定(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公安派出所用房设置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颁标准进行设计、建设,符合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功能齐全、安全保密和经济实用、简朴庄重的要求。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符合设施齐全、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的要求。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按功能和用途分别设置为服务用房、办公用房、办案用房及生活用房。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应按照“对内对外分开、办公办案分开、工作生活分开”的原则,对应设置在服务、办公、办案、生活区域。

  服务、办公、办案、生活区域应相对独立。

值班民警负责公安派出所内部的办公秩序,外来人员需经过值班人员许可才能进入办公区域。

  办案区域与其他区域要实行物理隔离。

未经办案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办案区域。

  办案区域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置和报警、监控设备,不得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

相关的过道、窗户、楼梯、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第六条 提倡在公安派出所用房走廊及院落设置能反映派出所精神面貌的文化长廊。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使用本规范标准名称。

除武器警械室外,应在房门醒目位置安装该房标准名称的标示牌。

  标示牌式样、规格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或县(市、区)公安(分)局统一规定。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公安派出所用房的设置、管理。

除本规范规定功能用房外,公安派出所不得设立其他业务用房。

如确需设立的,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报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批准,可以设立。

  第二章 服务用房  第九条 服务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所需要的房屋。

包括:综合服务厅、接待室、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室、等候室。

  接待室、等候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

  第十条 服务用房应设在临街或内部比较靠外的区域,以方便群众出入。

  第十一条 综合服务厅应配备桌椅、纸笔、饮用水等必要设施。

有必要的,可设置排队叫号设备。

  第十二条 综合服务厅内显著位置应悬挂办理程序、办理时效、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警务公开栏。

  户口办理规定、消防管理等其他行政许可以及各地自行出台、有办理时效性的对外服务内容应采取制作办事指南小册子或小卡片的方式向群众公开。

  有条件的派出所可采取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实行警务公开。

  第十三条 在派出所门前或院落内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宣传栏,公布预警信息、防范常识和办事结果告示等内容。

  第十四条 综合服务厅应设置意见薄,派出所门口应悬挂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管理、防范等职能所需要的房屋。

包括:会议室、所长办公室、教导员办公室、副所长办公室、民警办公室、110处警室、值班室、备勤室、武器警械室、现场勘验室、档案室、监控室、纠纷调处室、心理疏导室、党员活动室、荣誉室。

  现场勘验室、值班室、备勤室、监控室、心理疏导室、党员活动室、荣誉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或与其他办公用房合并设置。

  实行所领导与民警集中办公的,所领导、民警办公室不再单设,应在房门醒目位置安装“办公区”标示牌。

  第十六条 110处警室、值班室应设在办公区域入口处,接受群众报警求助。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领导及民警办公室应设立标明姓名、职务、岗位、警号及照片的标示桌牌。

  第十八条 监控室负责对辖区重点部位和派出所院落、综合服务厅、值班室、110处警室、等候室及办案区域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武器警械库的设置、使用应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公装财[2000]480号)。

  第二十条 档案室应当设置专用库房,并落实防火、防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尘、防高温等安全措施,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

  第四章 办案用房  第二十一条 办案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打击职能所需要的房屋。

包括:人身安全检查室、询问室、讯问室、候问室、案情分析室、醒酒室、辨认室、物证保管室、信息采集室。

  人身安全检查室、醒酒室、辨认室、候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办公用房是楼房的,办案区域应集中设在楼房的一层或负一层。

派出所办公用房是平房的,办案区域应集中设在平房院落靠里的位置。

  第二十三条 人身安全检查室应配备金属探测仪等设备。

  第二十四条 询问室用于询问受害人、证人、报案人及其他知情人,采用“约谈式”桌椅摆放形式,体现询问人与被询问人平等的法律关系。

  讯问室用于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采用“审讯式”桌椅摆放形式,应配备民警讯问、记录使用的审讯台及能够约束犯罪嫌疑人的椅子。

讯问必须在讯问室进行。

  询问室、讯问室必须安装监控设施。

被询问人、被讯问人身后墙壁上应安装能清晰、准确显示年、月、日及时刻、温(湿)度的电子表。

询问、讯问、羁押环节要做到全程录音录像。

有条件的,监控信号要接入公安专网,随时接受上级领导以及督察、治安、法制等部门的监督。

  询问室、讯问室内墙上应悬挂包含被询问人、被讯问人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内容的《询问室制度》、《讯问室制度》。

  第二十五条 醒酒室应配备约束带或者警绳,依法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或处在醉酒状态的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二十六条 辨认室应设置被辨认人看不到辨认人的单向视觉设施,有条件的可安装单向镜,确保辨认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物证保管室应建立物证入室、出室登记制度,设置必要的存放、保质设施,确保物证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对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时由民警值班、看管和巡查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置候问室。

  候问室的使用应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75号令)规定。

  第五章 生活用房  第二十九条 生活用房是指设在公安派出所内,供民警食宿、训练、学习所需要的房屋。

包括:民警宿舍、食堂、卫生间、警体训练室、阅览室、洗浴室、洗衣室。

  民警宿舍、洗衣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

  第三十条 阅览室应配有报刊、杂志、图书,并及时更新。

有条件的,可设置电子阅览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直属公安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边防派出所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实际工作中如何才能做到规范执法依法行政

1,不断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和学习2,提高对事物的判断能力3,熟悉行政法规条例4,用行政法规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5,坚定社会主义荣辱观

公安民警执法办案常用手册的内容提要

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主要体现在:1、以“民本警务”理念为指导,让民警进一步认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提高基层民警“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自觉性;2、开展执法培训,提高基层民警的执法办案水平和办案能力。

;3、建立和完善执法办案制度,确保每个办案环节和民警的执法行为做到有章可循,从而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提高民警的执法质量和水平;4、加强执法监督,把执法监督始终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建立和完善案件审核监督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监督制度。

并建立完善的执法考评和执法责任追究机制。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需要重点规范哪些执法行为

(一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坚持严格办事,保证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检验和衡量执法成效的基本标准。

当前,我国正处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高发期,要有效遏制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保持高压威慑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集中整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要突出打击整治重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紧紧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坚持出重拳、下重手,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

要创新打击治理机制,增强法律执行效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线索,要加强衔接协作,及时移送起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

要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治理,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执法,不给违法行为留下生存空间,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不断提升依法惩处各种违法行为的能力。

  (二)完善执法程序  严密的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的重要前提,也是执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特别是对一些敏感复杂案事件的处置,如果执法程序规范严密、公开透明,就能最大限度地赢得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执法瑕疵而授人以柄。

要规范执法流程,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要求,从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入手,重点围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对执法具体环节和有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不断严密执法程序,强化执法指引,规范执法行为,堵塞执法漏洞。

要加强执法管理,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充分利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强化对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

要严密执法审核,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围绕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正当、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滥用自由裁量权,同事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平公正,也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执法问题。

要有效杜绝执法不公、随意执法问题的产生,不断提升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从制度机制上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

要科学合理制定裁量标准,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经济发展、行政案件发案等情况,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为公正执法提供制度依据。

要准确把握适用裁量标准,按照依法、公正、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执法相对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形,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过罚相当。

要积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针对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案件种类和执法环节,加强分类指导,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处罚公平、裁量公正、执法规范。

  (四)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科技信息化的发展深刻影响了社会变革,也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必须积极依托科技信息化手段,大力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要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培训网上进行,切实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要完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整合执法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用好用活执法资源,着力形成执法合力。

要健全执法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切实提高执法活动的透明度,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坚持以公开促公正,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执法腐败无处藏身。

要推进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大力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努力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腿,使群众打开电脑就能查询有关事项、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公共服务。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推行执法责任制,对于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强化对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要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实行权力清单制度。

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考评,按照依法、科学、有效、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切实解决“没有指标不干活,有了指标乱干活”的问题,引导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全面落实错案追究制度,确保执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执法问题,都能够被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追究。

要进一步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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