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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宣传口号

时间:2017-11-19 07:11

食品检验机构对人员有什么特殊要求

一、《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很笼统:  第五章 食品检验  1、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2、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3、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1、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申请人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第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第三章 技术评审  3、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等资质条件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组应当由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评审。

  5、第十八条 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

  6、第十九条 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进行评审时,应当审查确认申请人具备相关能力验证、比对试验、测量审核的证明;需要进行现场试验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

  7、第二十条 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技术评审组完成评审后,应当提出评审意见并制作评审报告,及时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8、第二十一条 技术评审组实施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技术评审组组长应当对评审活动和评审结论负责,评审人员应当对其所承担的评审工作负责。

食品质量检验主要包括哪些?

的内容包括对食品的感官检测,食品中营养成分、添加剂、有害物质的检测等。

内容十分丰富,包括食品营养成分分析,食品中污染物质分析,食品辅助材料及食品添加剂分析,食品感官鉴定等。

狭义的通常是指食品检验机构依据规定的卫生标准,对食品质量所进行的检验,包括对食品的外包装、内包装、标志、唛头和商品体外观的特性、以及其它一些卫生指标所进行的检验。

检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法和理化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实行什么负责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属于食品安全法五章第八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中原文如下: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食品检验机构应具备哪些检验能力

食品检验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1)食品检验人员不得与其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

  (2)食品检验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

  (3)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

  (4)检验人应当在食品检验报告上签名或盖章,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5)食品检验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以上5条行为规范主要是从保证检验结果客观公正的角度,对食品检验人提出了要求。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食品检验机构对人员有什么特殊要求

九的内容比较多,因要素里又分几个要素我没有电子板的,我建议你借一本或者买一本《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指南》书,这本书里的附表2就是,并且里面内容讲的挺好的们单位刚进行完食品检验机构认定考核工作,有什么需要希望我能帮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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