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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机电事故口号

时间:2018-10-13 02:13

煤矿事故的分类有哪些

煤矿事故类型分为事故:瓦斯、煤尘爆燃烧,煤(岩)斯突出斯窒息(中毒)等。

顶板事故:指冒顶、片帮、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煤矿边坡滑移垮塌等。

底板事故视为顶板事故。

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

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水灾事故:指地表水、老空水、地质构造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溃水、溃沙导致的事故。

火灾事故:是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其它事故: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

急求四条《煤矿机电运输专项治理活动》宣传口号或标语

凝聚创新和谐发展\ \ 一停二看三通过

煤矿运转队的班组名称、口号、目标、愿景该怎么起合适

才能符合运转的真正意义

皮带队愿景愿做好分装分运,保安全优争先,促进区队稳定、健康、和展,带领广大职工奔向富裕。

房健康班组:学技术、提技能,打造安全型班组,创一流班组业绩。

孟二虎班组:集中精力,开好皮带,狠反三违要牢记,材料节约要铭记。

王朝原班组:提高本班人员安全意识,努力使本班组成为明星班组。

李国红班组:上标准岗,做本质安全人,企业发展,职工富裕。

1.祸在一时,防在平日。

2.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3.遵章守法,关爱生命。

4.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5.把握安全,拥有明天。

6.麻痹出事故,警惕保安全。

7.安全地生产,平安地生活。

8.警惕安全在,麻痹事故来。

9.质量是生命,安全是保证。

10.安全是金桥,通往幸福路。

12.人人讲安全,安全为人人。

13.施工不违章,安全有保障。

14.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15.宁绕百丈远,不冒一步险。

16.落实一项措施,胜过十句口号。

17.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18.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

19.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20.牢记生产安全,事故与你无缘。

刚好我们也在做区队愿景。

煤矿生产机电队的职责是什么

(一)机电科长:1、对全矿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负技术管理责任。

2、在主管矿长的领导下,抓好机电技术管理工作,以安全生产急需为重点,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组织职工的安全业务学习,提高机电管理水平。

3、组织编制并审查机电设备预防性实验,停产检修,更新改造、防雷防排水以及配件等年度计划。

4、组织对全矿的电气设备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5、掌握全矿主要机电设备运行状况,协助主管矿长组织全矿机电设备检修工作,保障设备安全运转。

6、经常深入井下现场,调查了解机电方面的事故隐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7、当发生较大机电事故时,要及时到现场指导处理,参加事故分析,向主管领导和部门汇报处理情况。

(二)机电设备管理员:1、在机电科长领导下,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掌握机电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监督督促整改。

2、参加安全、质量检查,并督促各区队认真执行设备维修标准,“二率”达到要求。

3、熟悉设备性能和运转情况,设备数量要做到帐、物、卡三对口,严禁丢失。

4、经常进行设备检查,督促各区队搞好设备完好,保证机器正常运转。

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问题严重的要现场停运或限期整改。

(三)机电科制修技术员:1、对全矿制修设备的运行,负安全责任。

2、在下达制修作业计划的同时,编制有关安全措施,并贯彻执行。

3、参加编制审查汇总机电设备大修计划,停产检修计划,仪器仪表校验计划并监督贯彻执行。

4、经常分析制修工作中安全质量情况,建立健全配件制造及设备检修工作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督促贯彻执行。

5、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发现制修中的不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人员贯彻执行。

6、按时参加矿安全检查并参与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7、当发生较大制修事故和制修质量事故时,要及时到现场指挥处理参加事故分析,并填写事故报告。

8、编制及督促贯彻制修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参加各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四)机电科机械技术员:1、对全矿机械设备的运转,负责安全技术责任工作。

2、参加编审汇总机电设备大修计划,停产检修计划,防雷防排水计划,钢丝绳及安全装置试验计划,编制全矿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贯彻执行。

3、制定大型机械设备安装和重点工程的安全措施,安装完毕,按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参加验收。

4、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人员处理。

5、参加矿安全检查,并参与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6、当发生二类以上机械事故时,要及时到现场指挥处理,参加事故分析,并填写事故报告。

7、编制及督促贯彻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参加各工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8、在工程设计中要符合安全规程,设计规范等有关安全规定。

(五)机电科电气技术员:1、对全矿电气设备的运行,负责安全技术工作。

2、参加编制审查汇总机电设备大修计划、停产检修计划、防雷防排水及预防性试验计划、安全装置试验计划、编制全矿机电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贯彻执行。

3、制定大型电气设备和重点工程的安全措施,安装完毕,按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参加验收。

4、根据规程要求,对电气三大保护(接地、漏电、过流)和防爆设备要坚持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5、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人员处理。

6、参加矿组织的机电安全质量检查,并参与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7、当发生三类以上电气事故时要及时到现场指挥处理,参加事故分析,并填写事故报告。

8、编制及督促贯彻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参加各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9、在采区供电设计工程设计中,要符合安全规程,设计规范等有关安全规定。

(六)机电科防爆检查员:1、对新到或检修后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进行检查验收,非经验收合格者严禁入坑,验收记录交设备员存档。

2、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三大保护,煤电钻综保,局扇风电闭锁,电缆安全保护设施等实行监督检查,每周一次,对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停止使用。

3、各单位防爆设备检查员对本单位所维护、使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责成专人解决,否则有权停止使用,并参加事故追查分析。

(七)机电科电气管理员:1、负责全矿井下供电系统的管理,负荷增减审批、系统图绘制,掌握运行状态,供电做到合理、经济、安全可靠。

2、按规程对井下三大保护进行计算、整定、测试、检查,对于井下短路、漏电、接地三大保护出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按规程督促协助有关班组尽快处理。

3、短路、漏电、接地三大保护要实施上墙图表管理,做到底数清、状态明。

4、井下供电系统变更,在三天内及时更改绘制供电系统图,使之符合运行状态。

5、参与新工作面设计及有关供电调整,及时向领导汇报,提供井下供电运行状态,三大保护状态,不断提出合理化建议,改进供电管理。

6、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经验。

(八)电缆、小型电器管理检修人员: 1、对全矿低压橡套电缆和小型电器集中统一管理,负责领取、发放、修补、试验等工作;实行图牌板管理,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电缆要条条有编号,数量清、状态明,使用合理。

2、认真填写电缆和小型电器,检修试验记录,交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后,凭入井证发放,对交回的电缆、小型电器认真检查和丈量,如实记录缺损情况,并开收到证。

3、对移动电缆、小型电器等要在三个月内移动牌板,并填写移动记录。

4、对使用的电缆、小型电器要抽查使用情况,对移动后未报告者,按“有帐无物”或“有物无帐”处理,并报科里处理。

(九)机电科资料描图员岗位责任制1、遵守规章制度,认真执行资料图纸管理的各项规定。

2、及时绘制、描校图纸,做好图纸的晒、裁、装订及文具、图纸、资料的借阅登记工作,及时提供图纸、资料。

3、按标准化要求及时整理、归纳、充实各种资料图纸。

4、对资料图纸、文件的管理要层次分明,每次检查时,能及时提供需查阅的各种资料,并遵守保密守则,杜绝因管理不善造成图纸资料的丢失及损坏。

我是11年机电一体化专科毕业生,在煤矿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已经6年了,今年我能不能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

自己看了,大部分都是煤矿机电事故 补充: 编造啊看几个案例是有好处的, 1煤矿生产中发生机电事故的原因 1.1 设备陈旧老化 煤矿设备的投入必须成套,而且相互之间必须配套,所以一次性投入的资金数目相当大。

由于投入不足,致使煤矿机电设备更新速度较慢,设备相对老化。

另外,煤炭行业的设备制造工艺设计、原材料、加工制造及检测手段等综合配套能力较低,加之涉及的材料、电子、液压及机械零配件等行业的能力不相匹配,导致煤炭行业整体装备相对落后,设备维护工作量大。

1.2 设备造型不合理 我国煤矿生产设备品种少、水平低、质量差,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和机械基础产品还不能满足煤炭工业迅速发展的要求,比如液压支架、采煤机、掘进机、重型刮板输送机等都是在引进技术基础上完成的,对我国煤炭工业发展的现状有一个适应的过程。

另外,机电设备的选型要求配套化,对不同的地质条件、使用人员及管理水平等有较强的适应性。

肥城矿业集团公司曹庄矿上马的第一套国产智能化综采设备,由于设备选型上的缺陷以及该矿地质条件、运输能力、管理能力等方面不相匹配,其功能只发挥了70~80%。

1.3设备检修不到位 如今正规煤矿大多采用了采煤机、运输机、掘进机、支架等一系列的先进采掘设备,逐步由机械化向自动化迈进,长时间运行和在设备运行当中职工操作的失误都会引起设备的损坏,这就要求对设备检修必 须做到认真、细致、全面。

现在的维修人员整体业务素质较差,再加上设备陈旧,本身维修工作量很大,所以对设备的检查维修只能是哪坏修哪,年检月检工作很难进行下去。

据统计,发生的机电设备事故约有75%~80%是由于操作不规范、检修不到位而造成的。

1.4 配件规格和质量不过关 目前我国生产煤矿设备配件的企业结构小而散,对于配件的尺寸、规格、材料、性能没有统一准,90%以上不相匹配。

各个厂家所生产的配件在细节上存在差异,更有一些小厂家为了自身利益偷工减料,给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检修带来了不良影响。

1.5 管理存在漏洞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违反“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时有发生。

不能按照要求定期对机电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落实终端责任不利。

2减少煤矿机电事故的对策 (1)加强特殊工种的用工制度管理。

煤矿机运工种的技术性较强,要由思想端正、技术全面的工人来担任,尽量少用或不用临时工。

除特殊情况外,特殊工种人员不能随意调换,要严格考核发证,定期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培训,做到人人持证上岗。

(2)加强思想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引导教育职工,明确事故发生后的危害性,消除安全侥幸心理,增强安全意识。

①建立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展室,定期对职工开放,用生动的案例形象教育职工; ②用典型说教的方式,教育职工认清“三违”的危害,强化职工安全防范意识; ③特别要注意了解掌握职工的思想和生理状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加以监护,防止因不安全心理因素造成的突然事故发生。

(3)加强职工的安全业务培训工作。

减人提效后,以岗定人,需根据新的形式采取新的对策:①建立竞争机制,例如对技术工种和管理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对所有职工都采用岗位技能工资,划分工资等级,引导和迫使职工自发学习安全业务知识;②每隔一定时期组织职工进行技术比武,对优胜者给予重奖,以调动职工学技术、学业务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素质,促使他们在岗位上干标准活上标准岗,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作业;③采用“三结合”的培训方式,即业余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以业余培训为主;全员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以重点培训为主;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以内部培训为主。

对新工人、新岗位、新技术要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业务素质。

(4)努力加强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

实践证明,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投入,能得到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效益产出。

要把这项工作当作一项经常化的工作来抓,要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由重结果向重过程转变,实现生产全过程达标。

(5)加强安全工作力度,向管理要安全。

实践证明,要抓好安全工作,离不开有效的监督,监督不到位或流于形式,是导致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因此,必须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现场机电管理人员的作用;同时,必须坚持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人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人的岗位职责。

另外,采取安全资金激励机制,通过经济杠杆,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制度,从而促进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6)贯彻落实执行好上级安全技术政策、规定、指令,定期对机电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试验,排查治理好机电设备中存在的隐患。

(7)认真执行好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坚持旬检查、月验收制度,严格按标准逐项检查验收。

(8)认真落实好安全第一的方针。

严格执行好煤矿三大规程,坚持装备、管理、培训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煤矿机电安全技术管理,严防机电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希望采纳

如何预防煤矿机电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一条 准确认定、及时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和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的认定。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六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七条 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八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九条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出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十一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十二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的;(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七)高瓦斯矿井、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三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单回路供电的;(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十四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十五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十六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十七条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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