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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亲子运动会主题口号

时间:2017-12-03 17:40

关于秋季运动会的作文

在这秋高气爽的九月里,我们迎着秋日的阳光,伴随着收获的季节,迎来了欢快精彩的校运动会。

一大早,全校师生就来到了运动场,他们有的安排场地,有的整理服装,有的安放运动器材,忙得不亦乐乎,原本寂静的赛场一下子热闹起来。

随着宣布运动会正式开始,各班队伍依次入场。

此时进行曲骤然响起,一个又一个班级排着整齐的队形,大踏步向主席台走来。

他们个个衣着鲜艳,面带笑容,昂首阔步,展示出青年特有的朝气与活力。

当大会宣布运动比赛正式开始,整个赛场顿时沸腾起来,加油助威声此起彼伏,络绎不绝。

你看那径赛场上的运动员,一个个如矫兔般飞离起点,像利箭般冲向终点,引得在场的观众兴奋不已。

不论选手是否获得第一,他们都会得到观众的赞美和鼓励。

因为在观众的心中,这些运动员都发挥出了不屈不挠,顽强拚搏的体育精神,他们是运动场上的英雄,是贸易学校的“刘翔”。

女子800米和男子1500米是考验选手体力和毅力的项目。

它虽然不如短跑那样让人兴奋,令人激动,但是绝对比短跑更加让人感动。

在比赛中,选手要面临的不仅是身体上的考验,更是心理上的考验。

参加这个项目的运动员真正体现了努力拚搏,永不服输的运动精神,它给我们的感受远比成绩要丰富的多。

再看那田赛场上的运动员,也个个摩拳擦掌,毫不示弱。

跳高跳远的运动员为了得到更好的成绩,拼尽全力,即使失败也毫不放弃。

他们面对目标跨出坚定的步伐,跳了一次又一次。

这种不断超越自我的精神是个人的巨大财富,更是将来能够走得更高更远的稳固基石。

参加铅球比赛的选手互相竞争,成绩越投越远。

他们手中的铅球仿佛变成了一个个充满希望的许愿球,不断追逐着自己的梦想。

运动会展示学生青春风采,考验体能与心理的具体实践。

它锻炼的是体力,激活的是生命,弘扬的是个性和青春活力,收获的是笑脸和精神风貌。

所有选手在本届运动会上赛出了成绩,赛出了风格,发扬了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精神,在比赛中寻觅了更多的光彩和梦想,在比赛中创造了更多的美好和辉煌

我想知道婚姻法

婚姻法  目录·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外国婚姻法的历史与概况  ·中国婚姻法的历史与发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 law of marriage  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  〖参见 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  2. marriage law  特指单行的“婚姻法”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行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

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

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

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

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婚姻家庭关系实际上是从属于财产关系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外国婚姻法的历史与概况  【古巴比伦和古罗马的婚姻法】  早期奴隶制国家的婚姻立法,可以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中的有关制度为代表。

这个法典公开肯定买卖婚姻,在夫妻关系中,丈夫享有种种特权,甚至得将其妻交与债权人充当债奴;在亲子关系中,家长的权力极大,有权决定子女的婚事,甚至有权将子女出卖为奴;在婚姻终止的问题上,男女双方也很不平等,自由民可以遗弃未生子之妻,只须付与女方相当于聘金的费用并返还其嫁妆。

  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其婚姻立法远较同时代的许多国家完备。

早在《十二铜表法》(见罗马法)中,就有关于家长权等规定。

从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末~前1世纪后半期)到帝国时期(公元前30~公元476),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等,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

罗马法规定实行婚约制度。

结婚问题在市民法和万民法中有不同的规定。

市民法上的婚姻方式盛行于罗马前期(公元前30~公元284),后期(284~476)逐渐为万民法的合意婚所取代。

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法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配偶死亡、自由或市民身份的丧失和离婚。

罗马自《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1000余年中,婚姻立法的变化很大。

前期的法律十分严峻,夫妻、父母子女、家长和家属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突出。

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法律也比同时代的其他国家进步。

其中很多规定对后世影响很大,不少内容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所继承。

  【欧洲中世纪的婚姻法】  在整个中世纪,欧洲各国婚姻立法的发展比较缓慢,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见教会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早期封建制国家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如法兰克的《萨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主要是习惯法的汇集。

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纪元后的数百年内,基督教在欧洲许多地区广泛传播。

随着教权的伸张和教令的统一,寺院法从11、12世纪进入全盛时期。

在有关婚姻、家庭、监护、继承、收养等问题上,寺院法的权威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

1234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命佩尼亚福特的雷蒙德编撰的教令汇编第4编即为婚姻法。

到宗教改革以后,婚姻家庭问题上的立法权才逐渐由教会转入国家手中,这一过程被称为“婚姻还俗运动”。

  欧洲中世纪(公元12~15世纪)末期还发生了罗马法复兴运动(见注释法学派),使罗马亲属法的原理和规则对各国婚姻家庭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宗教改革(16世纪)和罗马法的复兴,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转变。

  【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立法】  ① 近代法国、德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亲属立法发生了很大变化。

“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在形式上已被奉为神圣的法律原则。

而实质上,资产阶级婚姻家庭在更大的程度上受着商品货币关系的支配。

《共产党宣言》指出:“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单纯的金钱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4页)。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有关亲属制度的规定,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

这些规定包括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未成年、监护及亲权解除、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相互权利以及继承等内容,全面表达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在欧洲亲属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但在贯彻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民主”等原则时,它在亲属法方面的规定远不如财产法方面的规定,还有不少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痕迹。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的产物。

它在亲属部分中吸取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成果,同时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点。

在内容上比《法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更加完善,形式和立法技巧也更加周密、成熟,至今仍为联邦德国所沿用。

民主德国则于1965年12月20日颁布了新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亲属法典》。

  ② 英美法中的亲属法  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中的亲属法一样,都是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

两者在原则上和具体规定上有许多共同之处。

但是,英国法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少。

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普通法和衡平法起着很大的作用,在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转变的过程中,英国亲属法的改革是以保守著称的。

  美国各州的婚姻立法主要以英国法为其渊源。

由于两国的条件不同,英国法中某些明显的封建残余,没有为美国法所承袭。

在美国,依各州制定法而成立的法律婚和依普通法而成立的习惯婚同时并存。

关于结婚的条件、离婚的理由等问题,各州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

1970年美国的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只有极少数州采用。

  ③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立法的趋势  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不断修改婚姻立法,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现实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如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男女两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趋于平等;在婚姻解除问题上也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

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在婚姻立法方面所作的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改革,只有联系各国的实际状况才能作出恰当的评价。

因为这些国家还存在许多给婚姻家庭关系带来重大消极影响的社会问题。

这些问题仅凭婚姻立法上的措施是无法解决的。

  〖苏联的婚姻法〗 帝俄时代的亲属法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和宗教传统。

1917年十月革命以后,苏联对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采取了许多重大的立法措施。

1917年12月18日,革命政权颁发了《关于民事婚姻、子女及实施户籍登记簿的法令》;不久又颁发了《关于离婚的法令》。

这些法令对废除反动法律,排除宗教势力对婚姻家庭的干预,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1918年9月16日,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俄罗斯联邦户籍登记、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于同年10月22日起施行。

1926年11月19日又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192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1968年6月2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和家庭立法纲要》,并在决议中要求各加盟共和国的立法必须符合该纲要的精神。

此后,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相继颁布了婚姻家庭法典。

  中国婚姻法的历史与发展现状  【中国奴隶制、封建制时代的婚姻法】  在中国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和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

在冠、昏、丧、祭、乡、相见的六礼中,婚(昏)为其一。

嫁娶中又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以及男女、夫妇关系中的“三从四德”等,都发端于奴隶制时代(见封建婚姻制度)。

  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礼、法并用。

  战国时《法经》,以奸淫入于杂律。

秦简已有“家罪”之名。

  汉《九章律》(见汉代法规)以户律规定婚姻、户籍、赋税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增减,魏律(见三国法规)、晋律(见晋代法规)中均有户律。

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则分列婚姻、户禁两篇(见北朝法规)。

南朝诸国基本上沿用晋律。

  隋(《开皇律》)将婚户合而为一。

《大业律》再次分为户律和婚律(见隋代法规)。

  到了唐代,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立法臻于完备。

现存的《永徽律》(见唐代法规)以《户婚》为第四篇,计46条,不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的影响。

  宋代以户婚律载于《宋刑统》,并在户令中重申良贱不婚等规定。

  辽、金、元的法律均有关于户婚的内容。

  明律(见明代法规)在户律中有婚姻等门,清律一仍其旧。

明代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已有与律并行的例。

在清代法律体系中,例的地位更加重要,除律文后附有例外,刑部例中也有婚姻一目。

  古代婚姻制度详见于礼而略于律,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调整并不是全面的,除了与刑相关的问题外,其他均由礼来调整,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婚姻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亲属编】  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亲属编,内容上与北洋政府制订的民律第二次草案一脉相承,并且大量地搬用了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亲属法的有关条文,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

  【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就开始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

1931年11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有关婚姻条例的决议,同年12月1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后又加以修改,于1934年4月8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其主要内容是:确定婚姻自由,废除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红军战士的婚姻。

其后,许多革命根据地都制定了地区性的法律,有1939年4月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12月的《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1942年1月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

这些法令的基本精神都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立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该法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

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请问:人工生殖是指什么

有哪些类型

人殖是与自然生殖相对应的概念,是利用现学的成果、利用人工的手段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手段。

经过长期的实践,现代人工生殖技术已经形成包括人工授精、和的三大领域。

在这些领域,人们凭借日益成熟的技术,使古老的生殖过程发生了这样或那样的改变,也因此给人类的伦理道德和法律制度带来巨大的冲击。

1 人工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人工生殖技术的采用在给无数家庭带来希望和幸福的同时,也改变了人类生育的自然过程,使得人类的生殖从时间和空间上脱离了人体,对人类原有的社会伦理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1.1 人工生殖技术的伦理冲突 人工授精、、三种人工生殖技术及其衍生技术或方法(代理母亲、精子库、、卵子买卖等)均是刚一问世就给社会的伦理道德带来种种冲击和难题,这些冲击和难题有共性的一面,如“人类的生命会不会因此而发生深刻变化”等,更多的则有着该技术的独特性。

人工授精分为同源人工授精(也称,简称AIH)和异源人工授精(也称供精人工授精,简称AID)。

AIH由于没有外源生殖物质的介入,因而较少引起伦理上的争议。

异源人工授精(AID)由于外源遗传因子直接代替了丈夫的精子,因而丈夫的生育功能被替代了。

因此,丈夫和妻子,尤其是父亲和子女的关系将发生某种程度的改变。

其伦理问题主要有:(1)使传统的性爱和一夫一妻制的濒临危机;(2)造成“一子两父”:一个遗传父亲,一个是养育父亲;(3)是否应该让孩子了解真相;(4)导致血亲通婚的危险,尤其是立法不周、管理不严的情况下;(5)导致了精子的商品化,进而影响到了捐献精子的质量。

(IVF)技术使精子、卵子和子宫的选择成为可能,因而不但所有人工授精技术引起的伦理问题在体外授精中均存在,而且它引起的伦理问题更为复杂:(1)造成“一子多亲”:IVF情形下,一个子女既可以有“遗传父母”、“养育父母”,还可能有“孕育母亲”(代理母亲);(2)造成“一亲多子”:以IVF出生的婴儿,不乏三胎、四胎,甚至更多的,多胎生育也危及了母婴安全;(3)捐献卵子有造成身体伤害的风险;(4)造成卵子的商品化。

绵羊“多利”的出生使人类的克隆()从神话变成了科学谨慎的预言。

打破了精卵结合的生育方式,把生命过程的变成了一个人工过程,从而引发了激烈的伦理冲突:(1)可能破坏个体的唯一性,是对人权的严重侵害;(2)单亲即可获得后代,可能导致传统家庭的解体;(3)可能被用来进行犯罪或不人道的目的,例如邪教“”利用克隆人宣扬其“永生”邪说 〔1〕 ;(4)克隆人难以定位与提供体细胞者的关系,可能给子代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5)克隆技术的高风险性,导致大量生理缺陷儿童的出生。

代理母亲就是“借腹怀胎”,对于那些因各种原因失去子宫或的病人,这是得到孩子的唯一方法。

但是其引起的伦理争议远比单纯的人工授精或体外授精复杂和激烈:(1)破坏传统家庭伦理,可能会出现辈份不清以及关系错乱的现象;(2)难以确定母亲的身份与地位;(3)使女性成为“生育的容器或零件”或使女性商品化;(4)是对穷人的剥削。

1.2 人工生殖技术伦理的多学科渊源及启示 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会受到历史传统、文化、哲学认识、宗教信仰、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影响,并从中汲取营养。

对于人工生殖技术伦理的多学科渊源及启示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从总体上和宏观上把握正确的人工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1.2.1 哲学的渊源及启示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伦理学研究的理论基础,伦理学只有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科学的世界观,才能对道德现象做出解释和说明,才能成为科学的伦理学 〔2〕。

(1)人的生命之界定。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所以“人的生命”只是人的自然属性,而人更重要的是社会属性。

启示:有助于重新界定亲子关系,如异源人工授精的供精方与子代之间就不存在现实意义上的亲子关系,而子代与抚养人(无论有无血缘关系)之间则存在亲子关系。

(2)人是目的还是手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既是价值物的创造者,又是价值物的享受者,因此人自身既是目的,同时又是手段,是目的与手段的对立统一。

这告诉我们,所谓积极优生、性别选择、克隆超人等纯粹将人作为手段“生产”的做法,是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贬损。

(3)科学和伦理的思辨。

有人认为“科学无禁区”,禁止克隆人会制造新的科学悲剧。

启示:我们不应该把科学与伦理对立起来。

特别是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如此强大的当代,在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日趋明显的今天,更应尊重伦理的基本价值,运用伦理规范来兴利防弊。

1.2.2 历史和文化的渊源及启示 每个民族生育行为的道德维持都有着深刻的历史和文化渊源。

古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母以子贵”等观念,无不折射出当时社会对人口生产的特定的道德要求。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人口生育相联系的道德要求从传统的宗法义务论向以个人本位主义为基础的享乐主义转型。

启示:中国具有注重家庭、尊老爱幼的良好传统,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中国人工授精、体外授精技术不会遭遇太大的伦理道德阻力,而单身生育、同性恋生育会受到大多数人的批判。

1.2.3 宗教的渊源及启示 在西方基督教的背景下,传统的家庭观念是:只有生儿育女的婚姻,家庭才具有合法性,而生育必须经由夫妻的性行为 〔3〕 。

这使得西方对待人工生殖技术远没有我国宽容。

又如人工流产在西方国家被视为洪水猛兽,认为是在“藐视上帝”,而在我国不会遇到观念上的障碍。

启示:我国在几千年的历史中,“政教分离”的原则始终得到了坚持。

无论是本土的道教还是外来的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始终没有过多介入过政治领域。

我国不同的传统决定了对于人工生殖技术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规范不能照搬国外,应该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实际的伦理指导原则,引导社会价值。

1.2.4 社会制度的渊源及启示 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改革和完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决定了社会主义的生育伦理是对宗族家庭为本位的生育义务论和以个人自然为本位的生育自由主义的超越。

启示:人工生殖技术意味着一种崭新的、代表着变革和未来的新型生育道德的产生。

这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生育道德应当立足于人类整体的利益和需要、繁荣和幸福,并把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个人幸福与整体幸福结合起来。

1.3 人工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我国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对规范人工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这些“伦理原则”其实就是“法规”,明确告诉人们哪些事情允许做、哪些事情禁止做,例如“禁止克隆人”、“禁止买卖精子”等。

然而,是什么决定了这些“伦理原则”的具体内容?当新技术、新情况出现时又该如何调整这些“伦理原则”?因此,本文通过以上对人工生殖技术伦理多学科渊源的分析,提出人工生殖技术伦理的五个指导原则:人本原则、宽容原则、公益原则、审慎原则、发展原则。

1.3.1 人本原则 “人本原则”是“人的目的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儒家“仁者爱人”思想的具体表现,要求人工生殖技术活动必须做到“以人为本”。

人本原则可以引申出一系列具体伦理原则:首先是有利于供受者的原则。

对于人工生殖技术中的供受者,必须保障他们的隐私权、知情权,必须将技术实施给他们带来的伤害降至最低。

其次是保护后代的原则,要禁止实施近亲间精卵结合、生殖性克隆、单身和同性恋生育等可能给后代造成生理或心理伤害的技术。

此外还有尊重自主原则、自愿原则、安全有效原则等。

1.3.2 宽容原则 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是千差万别的,期望在人工生殖技术的每个领域和每个问题上都达成一致是不可能的。

这就要求我们在某些已经为大多数人所认可、对社会和他人没有造成损害的伦理问题上,应该贯彻“宽容原则”,要做到无偏见、不歧视。

例如,如果社会把所有人工生殖技术统统看作“非自然”生育方式,而加以抵制和歧视,则这项技术是无法正常造福于人类的。

1.3.3 公益原则 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一致的,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更加明确。

但是,个人利益有时也会和社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这时就必须贯彻“公益原则”,即“社会利益第一原则”,这个原则保证一项技术能够对社会、对大多数人有益。

“公益原则”要求我们在开展人工生殖技术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禁止实施代孕、克隆人技术等。

1.3.4 审慎原则 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科学无禁区”、“技术至上”等观念甚嚣尘上,然而,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日益彰显,这就使得我们在人工生殖技术的研究和开展中必须贯彻“审慎原则”,目前伦理上找不到支撑的技术或做法必须暂予控制。

例如,目前必须禁止实施胚胎赠送;禁止开展人类嵌合体胚胎试验研究等。

1.3.5 发展原则 “宽容原则”要求我们对于现有的技术及其结果持宽容、认可的态度,而“发展原则”要求我们对未来技术发展能持一种理性和通达的观点。

本质上,人工生殖技术产生的社会问题,正如其他科学技术进步产生的社会问题一样,都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又未能充分发展的产物。

例如,在单身生育、代理母亲等问题上的争论是如此激烈,似乎预示着他们为社会所接受只是时间和条件的问题。

参考资料:

说服不爱学习

这怎么办

这种事是没办法的,不是靠说服就有用。

主要是靠他自己明白。

别人动动嘴皮子是没用的,只有顺其自然,或许他马上明白,也或许永远不明白。

别人可以引导,但切勿罗嗦,使他对你对学习都厌恶。

篮球的发源地是哪里

篮球发源地:麻塞诸塞州春田市。

篮球是国喜爱的运动之一,超级篮常吸引大排长龙的球迷,一项比赛每天有两家电视频道直播,世界少见。

但是你知道吗

1893年篮球刚问世时,差点因为实验不成功宣布放弃,还好奈史密斯(J.Naismith)锲而不舍,很有耐心地引导、演练,让这项运动留下来,而且成为一个每年创造100亿美元以上商机的企业。

每天有数百上千人到美国麻塞诸塞州春田市(SpringField)的「篮球名人堂」,向奈史密斯致敬,感谢他想出这个绝妙的点子,将一个木制篮子高挂天空,让两边学生比划谁丢进篮子的球比较多。

春田市位在距离纽约或波士顿五个小时车程的地方,老远就可看到在河边的一颗银白色大球体,这是新的名人堂,里头有1893年问世的第一个皮制篮球和像篮又像桶子的容器。

当初发明这项运动的原因,是新英格兰区冬天实在太冷,体育老师奈史密斯希望同学们不要放弃运动,乃在室内实验、创造了篮球运动。

名人堂里有一百多年来最驰名的篮球选手和教练的图片,有他们赠送馆藏的比赛球衫、球鞋、奖杯;也有一个多世纪来,篮球最著名明星的比赛短片;还有巨星罗宾森、张伯伦、贾霸、柏德、魔术强森、乔丹、皮彭的真人实体大小图像,全身衣物都在展览室中,走一趟有如上一堂扎实的篮球课。

篮球鞋是球员最重视的装备,有一个房间里,摆满百年来每位球星的球鞋,从早年的布鞋,後来的布胶鞋,直至目前的高科技AIR鞋,多达两百多只,琳琅满目。

每年NBA球季赛後,名人堂会有连串活动,包括邀请知名球星前来演讲的MVP日;有亲子同乐的家庭日;专为教练举办讲座的教练日,还有母亲节、父亲节等,都是以主题方式呈现,让到访者除了看史料外还有新鲜的节目,爱篮球的

求《博雷家书》与《简爱》摘抄各5篇 并且选其一本写一篇读后感

博雷家书读后感《傅雷家书》是我国文学艺术翻译家傅雷及夫人写给傅聪、傅敏等的家信摘编,写信时间为一九五四年至一九六六年六月。

这是一部最好的艺术学徒修养读物,也是一部充满着父爱的教子篇,傅雷夫妇是中国父母的典范,他们苦心孤诣、呕心沥血地培养的两个孩子:傅聪--著名钢琴大师、傅敏--英语特级教师,是他们先做人、后成“家”,独立思考,因材施教等教育思想的成功体现。

辑印在这本小书里,不是普通的家书。

傅雷在给傅聪的信里这样说:“长篇累犊的给你写信,不是空唠叨,不是莫名其妙的gossip,而是有好几种作用的。

第一,我的确把你当做一个讨论艺术,讨论音乐的对手;第二,极想激出你一些青年人的感想,让我做父亲的得些新鲜养料,同时也可以间接传布给别的青年;第三,借通信训练你的--不但是文笔,而尤其是你的思想;第四,我想时时刻刻,随处给你做个警种,做面‘忠实的镜子’,不论在做人方面,在生活细节方面,在艺术修养方面,在演奏姿态方面。

”贯穿全部家书的情意,是要儿子知道国家的荣辱,艺术的尊严,能够用严肃的态度对待一切,做一个“德艺俱备、人格卓越的艺术家。

”家书中父母的谆谆教诲,孩子与父母的真诚交流,亲情溢于字里行间,给天下父母子女强烈的感染启迪。

傅雷和傅聪的家书给了我许多启示。

我们很多家长忽视了同孩子的朋友关系,养了十几年,却没有真正地享受过为人父母的乐趣,他们因为迫切地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对待孩子的心态扭曲了,各种揠苗助长的措施出笼了。

有些家长盲目模仿傅雷“棒槌底下出孝子”的做法,可他们想过没有,他们有傅雷那种身教重于言传的品质吗

光学傅雷一个“打”字,打得出一个好结果吗

于是孩子尝到了辱骂、拳头的滋味尝到压力和恐惧下学习的苦头,孩子的金色童年因此黯然失色。

傅雷悟通了,他的晚年虽然由于政治运动的原因饱受折磨,但在这一点上他是幸福的,因为他和儿子成了最知心的朋友。

现在,很多家长也争相效仿傅雷的教子方式,因此,这就成了亲子教育的典范。

摘抄孩子,我从你身上得到的教训,恐怕不比你从我这儿得到的少。

尤其是最近三年来,你不知使我对人生多增了几分深刻的体验,我从与你相处的过程中学到了忍耐,学到了把感情升华

人毕竟是感情的动物,偶尔流露也不是可耻的事,何况母亲的眼泪永远是圣洁的,慈爱的

一位纯洁、正直、真诚和灵魂有时会遭到意想不到的磨难、污辱、迫害、陷入到似乎不齿于人群的绝境,而最后真实的光芒不能永远淹灭,还是要为大家所认识,使它的光焰照彻人间,得到它应该得到的尊敬和爱。

一个人孤独了思想集中了所发的感情都是真心实意。

你所赏识的李太白、白居易、苏东坡、辛稼轩等各大诗人了是我们喜欢的,一切都有同感,亦是一乐也,等到你有什么苦闷、寂寞的时候,多多接触我们祖国的伟大诗人,可以为你遣兴解忧,给你温暖。

把自己的思想写下来,比着光在脑中空想是大不同的。

写下来需要正确精密的思想,所以与在纸上的自我检讨,格外深刻,对自己也印象深刻。

这也证明你的感受力极快。

但天下事有利有弊,有长必有短,往往感受快的不能沉浸得深,不能保持得久。

但你至少得承认,你的不容易“牢固执著”是事实。

我现在特别提醒你,希望你时时警惕,对你新感受的东西不要让它浮在感觉的表面,而要仔细分析,究竟新感受的东西和你原来的观念情绪表达方式有何不同。

这是需要冷静而强有力的智力,才能分析清楚的。

慢慢的你会养成另外一种心情对付过去的事,后是能够想到而不是惊心动魄,能够从容客观的立场分析前因后果,做将来的借鉴,以免重蹈覆辙。

一个人难有敢于正视现实、正视错误,用理智分析,彻底感悟,终不至于被回忆侵蚀…我以前在信中和你提过感情,就是要你把这件事当做心灵的灰烬看,看的时候不免感触万端,但不要刻骨铭心地伤害自己,而要像对着古战场一般的存着凭吊的心怀。

理论与实践绝对不可分离,学习必须与现实生活结合,马列主义不是抽象的哲学,而是极现实具体的哲学,它不但是社会革命的指导理论,同时亦是人生哲学的基础。

就是一般人的学习,完全是为学习而掌心。

所以谈起理论来头头是道,什么唯物主义,什么辩证法,什么 批评与自我批评等等, 能长篇大论发挥一大套,一遇到实际事情,一坐到办公桌前,或是到了工厂室,农村里,就把一切理论忘得干干净净……既既然一切都在变,不变就是停顿就是死亡,那未来为什么 是思念过去 ,自伤不已,把好好的眼前的阳光也毒害了呢

…… 假如心烦而坐不下来写信,可不可以想到为安慰爸爸妈妈起而勉强写,开头是为了我们勉强写,但写到三、四页以上,我相信你的心怀一定应付静下来,而变得很自然很高兴的,自动的想写下去了,告诉你这个方法,不但可逗你多写信,同时也可以消除一时的烦闷。

人总得常常逼迫自己,不强迫就解决不了问题。

一个人的思想 不动笔就不在会有系统,日子久了,也就放过去了,甚至于忘了,岂不可惜,就为这个缘故,我常常逼你多写信,这也是很重要的:理性认识的训练。

我屡次要你生活正规化,学习规范化,不正规如何能持久

不持久如何能有成绩

如何能巩固已有的成绩

而且作品的了解与掌握,就需要长期的慢慢消化、咀嚼、吸收… 一个人太顺利,很容易于不知觉间忘形的。

我自己这次出门,因为被称为模范组长,心中常常浮起一种得意的感觉,猛然发觉了便立刻压下地去。

但这样的情形出现过不止一次。

可见一个人对自己的斗争是一刻也放松不得的。

练的东西,艺术上的体会与修养始终是自己得到的,早一日露面,晚一日露面,对真正的艺术修养并无关系… 这一年来常常在外面漂浮,接触了许多人,总觉得对事业真正爱好有热情,同时又有头脑的人实在太少。

不求功利而纯粹为真理,为进步而奋斗的,极少碰到。

…特别是对*监督的政策…其中还是捧场恭维的远过于批评的。

要求真正民主,必须每个自觉的作不断的斗争。

而我们这一步还远得很。

社会上多的是背后发牢骚,当面一句不说,甚至还来一套,颂扬的人。

领导对音乐的重视,远不如对体育的重视,这是我大有感慨的…国务院中有一位副总理专管体育事业,可有哪一位副总理专管音乐

中央不了解,我们在音乐 上得一个国际大奖比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得几个第三第四,影响要大得多…北京办莫扎特记念音乐会时,某某当主席,说莫扎特富有法国在革命的民主精神,真是莫名其妙,我们专爱扣帽子,捧人要戴高帽子,不管这帽子戴在对方头上合适不合适。

尽管人生那么无情,我们本人还是应当尽量过好少给人一些痛苦,多给人一些快乐。

说来说去,我仍抱着“宁天下人负我,毋我负天下心”的心愿。

我们几个朋友每两周聚会一次,由一个小小学术讲话,然后吃吃茶点,谈谈时局,交换消息。

那个时候是我们最苦闷的时期,但我们并不消沉,而是营造了一个朋友自己的健康的小天地,暂时躲一下。

作协批判爸爸的会,一共开了三十次,前后作了三次检讨,最后一次说是进步了,爸爸说他过去老是看人家好的地方,对有实力的老朋友更是如此,活到五十岁了才知道人不是那么简单,老朋友为了自己的利害关系,会出卖朋友,提意见可以乱提,甚至造谣,还要反咬一口。

我知道你的性格,也想象得到你的环境,你一向滥于同情,而即使不采取主动,被人追无法说明地也免不了虚荣心感到得意,这是人之常情,于艺术家尤甚,因此更需警惕…要找永久的伴侣,也得多用理智考虑,否则被感情蒙弊

情人的眼光一结婚就会变,变得你自己都不相信,事先要不想到这一着,心将会带来无穷的痛苦。

感情激动时期不仅会耳不聪,目不明,看不清对方,自己也会无意识的只表现好的方面,把缺点隐藏起来,保持冷静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不至于为了谈恋爱而荒废正业,或是影响功课,或是浪费时间或是损害健康,或是遇到或大或小的波折时扰乱心情。

所谓冷静,不但是表面的行动,尤其内心和思想都要做到,其次人是最复杂的动物,观察决不可简单化,而要耐心、细致、深入,经过相当的时间,各种不同的事物的场合。

…问题不在于找一个全无缺点的对象,而是要找一个双方缺点都能各自认识,各自承认,愿逐渐改,同时能彼此容忍的伴侣。

总之,一切不能急,越是事关重要,越要心平气和,态度安详,从长考虑,细细观察,力求客观

感情冲上高峰很容易无奈,任何事物的高峰(或高潮)都只能维持一个短时间,要久而弥新的维持长久的友谊可很难了。

除了优缺点,俩人性格脾气是相投也是重要因素,刚柔,软硬的差别要能相互适应调剂。

所谓经得起考验乃是指有形的许许多批评与自我批评(对人家一举一动所引起的反应即是无形的批评) 据我的经验:雅俗与胸襟往往是带有先天性的,后天改造很少能把低的往高的水平上提,故交往期间应该注意对方是否有胜于自己的地方,将来可帮助我进步,而不至于反过来使我后退。

交友期间,尽量少送礼物,少花钱,一方面表明你的恋爱观念,与物质关系极少牵连;另一方面也是考验对方。

对终生伴侣的要求,正如对人生一切的要求一样,不要太苛刻。

我觉得最主要的还是本质的善良,天性温厚,开阔的胸襟。

对方把你作为她整个世界固然很危险,但也很可贵

你既己发觉,一定会慢慢点醒她,最好旁敲侧击而不要正面提出,还要使她感到那是为了维护她的人格独立,扩大她的世界观。

无论男女,只有把兴趣趣集中在事业上,学问上,艺术上,尽量抛开渺小的自我,才有快活的可能,才会觉得活的的意义。

可见只有平静、含蓄、温和的感情方能持久,另外一种意义是说,夫妇到后来完全是一种知已朋友的关系,也即是我们所谓的终生伴侣,未婚之前双方都能深切领会到这一点,就为将来打定了最可靠的基础,免除了多少不必要的误会与痛苦。

人在宇宙中微不足道,身不由已,但对他人来说,都又神秘莫测,自成一套,所以要透彻了解一个人,相当困难,再加上种族、宗教、文化与政治背景的差异,就更不容易。

夫妇之间只有彻底谅解,全心包》容,经常忍让,并且感情真挚不渝,对生活有一致的看法,有共同的崇高理想与信念,才能在人生的旅途上平安渡过大大小小的风波,或为琴瑟和谐的终身伴侣。

唯有不同种族的艺术家,在不损害一种特殊艺术的完整条件之下,能灌输一部分新的血液进去,世界的文化才能愈来愈丰富,愈来愈完整,愈来愈光辉灿烂。

人需要不时跳出自我的思维,才能有新的感觉,新的看法,也能有更正确的自我批评。

同时我也联想到演奏家太多的沉浸在音乐中和过度的工作或许也有害处。

追求完美的意识太强太清楚了,会造成紧张与疲劳。

反而妨害了原有的成绩。

不妨减少一些工作增加一些沉思默想。

不妨多到郊外森林中去散步,或者到博物馆欣赏名画,从造型艺术中去求恬静闲适。

朋友对我们的帮助、照应和爱护,不必一定要报以物质,而往往需要写封信,使他们快乐,觉得人生充满温暖。

先为人,次为艺术家,再为音乐家,终为钢琴家。

但是艺术家若是最美的花朵,生活就是开花和树木,生活中物质的一面不见得比精神和一面次要及合味,对一个艺术家尤其如此。

注意社会问题与世间艰苦,为人类社会中丑恶的事情而悲痛,是磊落的行为,故此,以一个人敏感的年青人来说,对人类命运的不公与悲苦感到愤慨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为此而郁郁不乐都是不可取的,无此必要。

我认为敦煌壁画代表了地道的中国绘画精神,除了部分显然受印度艺术影响之外,那些描绘日常生活片段的画,确实不同凡响,创作中别出心裁,观察精神的入微,手法大胆脱俗,而这些画都是由一代又一代不知名的画家给成为的 我经常与妈妈谈天说地,对人生谈艺术各种问题发表各种想法往往使我不知不觉中把利己的思想整理出一个小小头绪来,单就这一点来说,你妈妈对确实是大有帮助,虽然不是出于她主动。

可见终身伴侣的互相帮助有许多完全是不知不觉的 我相信要不是基督教思想统治了一千三四百年的两方民族现代欧洲人的精神状态决不会复杂到这步田地,即使复杂,也将是另外一种性质,我们心目中的生死感概,从无仰慕天堂的极其烦躁的期待与追求,也从无对永堕地狱的恐怖忧虑,所以我们的误伤只是出于生物的本能,而不是由发热的头脑造出许多极乐与极可恐怖的事来,一方面诱惑自己一方面威吓自己。

中国民族多数是性情中正和平,淡泊、朴实,比西方人容易满足,我们的民族本来提倡智慧,中国人的理想是追求智慧而不是追求信仰。

他帮助人也有极强的原则性,凡是不正当用途,即使是知己朋友也不肯融通,凡是人家真有为难而是正当用途,就是素不相识的也肯概然相助。

我不和人争利,但也不肯被人剥削,遇到这情形不能不争,这边是我与你不同之处,但你也知道,我争的还是一个理由,不是为了钱,争的就是一口气,而不是为了利。

我知道东西方之间的鸿沟,只有豪杰之士,领悟新颖,感觉敏锐而深刻的极少数人方能体会,东方的智慧\\\/明哲\\\/超脱,要其能与西方的活力\\\/热情\\\/大无畏的精神融合起来,人类可能看到另一种新文化出现。

从真是奇怪的动物,文明的时候会那么文明,谈玄说理会那么高尚,野蛮的时候,以同野兽无差别,甚至更残酷。

在家中维持有条理的常规,使一切井井有条,你们还年轻,这些事很难付诸实行并坚持下去,可见养成好习惯,加强意志力永远是件好事,久而久之会受益无穷。

多少艺术家到中年以后走下坡路,难道真是他们愿意吗

多半是为家庭拖下水的,而且拖下经过完全是出于不知不觉的。

成功的婚姻不公对当事人是莫大的幸福,而且温暖的时光和无穷的诗意一直照射到,渗透入双方的家庭。

近时来常常想到人在大千世界,星云世界中是多么微不足道,因此更感到人自命为万物之灵,实在狂妄可笑。

欣赏前人的事迹,看到人类伟大的创造,才能不使自己被眼前的局势弄得悲观,从而鞭策自己,竭尽所能的在当世留下可人的成绩。

简爱一罗:还没睡

简:没见你平安回来怎么能睡

梅森先生怎么样

罗:他没事,有医生照顾。

简:昨晚上你说要受到的危险过去了

罗:梅森不离开英国很难保证。

但愿越快越好。

简:他不像是一个蓄意要害你的人。

罗:当然不。

他害我也可能出于无意。

坐下。

简:格蕾丝·普尔究竟是谁

你为什么要留着她

罗:我别无办法。

简:怎么会

罗:你忍耐一会儿,别逼着我回答。

我……我现在多么依赖你

该怎么办,简

有这样一个例子。

有个年青人,他从小就被宠爱坏了。

他犯下极大的错误——不是罪恶,是错误——它的后果是可怕的。

唯一的逃避是逍遥在外,寻欢作乐。

后来,他遇见个女人,一个二十年里他从没见过的高尚女人,他重新找到了生活的机会。

可是世故人情阻碍了他。

那个女人能无视这些吗

简:你在说自己,罗彻斯特先生

罗:是的。

简:每个人以自己的行为向上帝负责,不能要求别人承担自己的命运,更不能要求英格拉姆小姐。

罗:哼

你不觉得我娶了她,她可以使我获得完全的新生

简:既然你问我——我想不会。

罗:你不喜欢她

说实话

简:我想,她对你不合适。

罗:啊——那么自信

那么谁合适

你有没有什么人可以推荐

……哼

嗨—— 你在这儿已经住惯了

简:我在这儿很快乐。

罗:你舍得离开这儿吗

简:离开这儿

罗:结婚以后我不住这儿了。

简:当然。

阿黛勒可以上学,我可以另找个事儿。

我要进去了

我冷

罗:简

简:让我走吧

罗:等等

简:让我走

罗:简

简:你为什么要跟我讲这些

她跟你,与我无关。

你以为我穷,不好看,就没有感情吗

我也会的,如果上帝赋予我财富和美貌,我一定要使你难以离开我,就像现在我难以离开你

上帝没有这样。

我们的精神是同等的,就如同你跟我经过坟墓,将同样地站在上帝面前

罗:简

简:让我走吧

罗:我爱你,我爱你

简:不

别拿我取笑了

罗:取笑

我要你

布兰奇有什么,我对她,不过是她父亲用以开垦土地的本钱。

嫁给我,简

说句嫁我

简:……是真的

罗:嗨,你呀

你的怀疑折磨着我

答应吧

答应吧

…… 上帝饶恕我,别让任何人干扰我。

她是我的,我的

唱国歌的意义

1:唱国一种有意义的主义教育,唤起我们对国家的热爱及民族豪感;可以唤起我们对国家的热爱,民族的自豪,更可以在大的国家背景 中感受到个体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2:唱国歌虽然简单但直接而有力量体现了国家和个体之间的和谐关系,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的;3:唱国歌是认同国家和自我最直接、最有力量的方式。

4:用唱国歌的方式体现对国家的热爱,找到那份埋藏在心中永恒的幸福感增进民族自豪、挖掘内心深处的爱国情操,体验国家精神将心中的爱国情绪传递给每个人,也将早已有些淡薄的爱国心激发出来。

~~以上是我的个人意见,不知能否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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