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
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
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
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
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
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
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
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
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
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
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第四章 火灾扑救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
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二条 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
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 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第四十四条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
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
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 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
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 消防监督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
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
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
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
《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
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报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
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一条 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
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第六十三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二)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第六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襄樊一桥的简介
襄樊汉江大桥漫话 “一桥”的建成,不仅加快了我们这座城市的发展速度,而且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乃至社会心理。
从这个意义上讲们应当跪对“一桥”。
——作者题记 襄樊汉江大桥漫话 李俊勇 二十世纪中国桥梁的帜树茅以升先生在他的《话桥梁文化》一文中用诗一般的语言写到: “桥梁是这样一种建筑物,它或跨过惊涛骇浪的汹涌河流,或在悬崖断壁间横越深渊险谷,但在克服困难、改造了大自然以后,它便利了两岸的往来,又不阻挡山间水上的原有交通。
桥是为了与人方便而把困难留给自己的。
正当人们在路上走得痛快时,忽然看到前面大河挡路,而河上正好有一座桥,这时该暗自庆幸,果然路是走对了。
”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之前,一条宽阔的大河横亘在襄阳、樊城之间,我们没有这样一座永久性的桥梁。
这条大河便是我们的母亲河——汉江(襄江)。
1969年9月,一场轰轰烈烈的大生产运动在襄江两岸同时开展。
翌年4月,一座大桥,一座改变襄樊人命运的大桥横空出世。
这座大桥便是襄樊汉江大桥。
从此,一桥飞架襄、樊,天堑变通途。
南北两城依靠渡船来往的历史一去不复返了。
如今,因有了长虹大桥(二桥)、襄荆高速公路桥等,我们襄樊老百姓已经习惯把这座桥俗称为“一桥”。
这似乎是一段被尘封的历史。
《襄樊市志》、《襄樊市交通志》、《襄樊地名志》等志书,几乎无一例外的语焉不详。
这本是一段不能被遗忘的历史。
桥前之“桥”史 “逢山开路,遇水搭桥”。
我们的祖先在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因为“行”的需要,跨越江河的需要,道路在江河上延续的需要,发明了桥梁。
原始社会人类就有“横木为梁”的记载。
《诗经》云:“亲迎于渭,造舟为梁”。
人们在较宽的江河上,将多只船并列在一起,系上绳索,联成整体,船上铺上木板。
这就是我国最早真正意义上的桥——浮桥。
襄樊历史上也发生过多次联舟为梁,而且大部分为军用所架。
据《襄樊交通志•大事记》载: 南宋咸淳四年(1268年),襄樊守将在汉水架浮桥,使襄樊二城为犄角之势,以抗元军。
这是襄樊架桥用于战争记载之始; 明孝宗弘治十六年(1505年),都御史沈晖与副史王玹命同知何祥在襄樊架舟桥,以济行人。
每年霜降水落,联舟七十有二,加板于上,首尾有铁环贯以铁索而系于两岸铁柱。
两岸各建桥楼一座,襄阳端为汉皋楼,樊城为挹秀楼; 民国十六年(1927年)7月,为南渡汉水讨伐吴佩孚,冯玉祥部方振武统兵6万,马万余,以木帆船联结成浮桥。
民国十八年4月29日,襄樊再搭浮桥,过河兵员计约7个师10万人。
1949年3月,解放军四野13兵团在襄阳、枣阳一带整训,待命渡江。
襄阳、宜城等县共组织本帆船177只,架设浮桥3处(襄樊、小清河、孔湾),支援30多万人马、汽车、炮车顺利南下,又组织民船4000多只,随军运粮1亿多公斤。
浮桥毕竟是临时性的,也只能是临时性的。
千百年来,老百姓要过河,商人要运货物,只能靠人力渡船。
刘备携民渡江,败走襄阳,其情其景,令人唏嘘。
民国12——14年,襄沙、襄花公路相继通车,襄樊渡口才有了一处人力汽车渡口。
直到1959年11月,襄樊渡口才有了一艘44.1千瓦的机动渡船。
“桥梁,王政之一事也。
”为官一任,造桥修路,繁荣经济,广得民心。
无奈,江太宽了,水太阔了,历代官员们也只能望江兴叹…… 可以说,千余年来,在这里建一座真正的桥梁几乎是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力。
浪漫之建桥 我们先看一段《襄樊市志》记载的文字: “襄樊汉江大桥,位于市区,北濒樊城,南接襄阳,是焦枝铁路上一座公、铁两用特大桥梁。
中心里程K499+350。
铁路桥长892.6米,公路桥长812米。
……全桥架设钢梁7000吨,铆接铆钉36.8万颗,浇灌混凝土3万立方米。
投资概算2513万元,实际完成2211万元,节约301.4万元。
大桥结构为正桥2台3墩4孔,零号墩为冲击钻孔桩基础,1、2号墩为筑岛钢筋混凝土基础,3号墩为钢沉井管壮基础。
上部为4跨128米连续钢桁梁,全宽23米,中部是10米宽双线铁路桥面,两侧各有5米宽管理桥面和1.5米宽的人行道。
公、铁路处在同一平面上。
……通航最低水位11.28米,标准4级通道;设计最大水流量39400立方米/秒。
” 这一段以枯燥的数字为主要内容的文字委实缺乏浪漫。
但这串枯燥的数字背后,却包含着一个浪漫的时代,一群浪漫的创造者、劳动者。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中期,刚从“大跃进”及三年自然灾害走出来的中国面临全国工业过于集中、大城市人口过多、主要交通枢纽和港口码头过于集中在大中城市及其附近等问题。
台湾国民党政权叫嚣反攻大陆;中苏关系闹僵,苏联对中国虎视眈眈;美国一直仇视新中国政权,1961年9月,还进行了以中国为假想敌的大型核战争演习,并密谋策划对中国的核计划进行武装攻击;而1962年10月,印度军队也悍然向中国领土发动大规模入侵,中国的周边环境呈现出“山雨欲来风满楼”的局势。
为此,主席提出三线建设战略,把全国划分为前线、中间地带和后方三类地区,分别简称为一线、二线、三线。
有计划地在三线发展军工重工,建立国家战略后方基地。
地处鄂西北的襄阳专区被列为“三线”建设区。
在战争思维下,襄樊的确得益于当时的地利,成为“三线建设”投资的重点。
“文革”开始后,一大批中央、省属军工企业相继在襄樊布点兴建,原国防科工委、兵器工业部所属的卫东、汉丹、江山、东方、风雷、建昌等一大批军工企业先后在襄樊及所辖县市落户;原航天工业部所属的宏伟、42所、609所等航天航空科研机构和修理工厂也在襄樊市郊竣工。
三线建设带动了襄樊地方工业的发展,襄棉、化纤、襄轴、鄂药、六零三、灯具等企业相继在樊安家。
这是一个大开发大建设的时期,也是一个令襄樊人自豪的时期。
党的九届二中全会在庐山召开之际,一个更令人激动的消息是,国家计划修建焦枝铁路,要在汉江上建一座桥梁。
几个乃至几十个世纪的梦想就要实现了,襄、樊二城能不沸腾吗
市体委的灯光球场里的动员大会上,人头攒动,热血沸腾,欢呼雀跃。
人们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庐山上的政治斗争,只是在“修好焦枝线,打倒帝修反”、“提高警惕,保卫祖国”、“备战备荒为人民”的口号声中尽情地宣泄着××××。
撇开政治因素,那的确是一个××××四射的年代,一个近乎盲目的浪漫的时代。
如今的年青人已很难想象那个时代人们的××××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力量了。
红旗招展,人声鼎沸。
哨声一响,万人上阵。
肩挑背扛,一路小跑。
喊着雄壮的号子,唱着奋进的歌曲。
那是一种人定胜天的豪情壮志,一种信仰的力量;那是一种自觉的奉献,一种快乐的劳动。
据《襄樊公路史》记载,大桥设计施工由大桥局第四工程处专业队伍为主,另有民兵配合进行。
市区共投入民兵3500名,按军事编制编为师、团、营、连,共运送石料15万平方米,铺筑渣油路面2万平方米,并在正桥3号桥墩施工时于水中筑起一个4万立方米的砂岛。
另外,襄樊市区各界群众参加义务劳动达15万人次。
据樊城陈老巷的庞文德老人的回忆,当时,他所在的市一砖瓦厂为了不耽误生产,把建大桥义务劳动的时间安排在夜晚或是休假日。
当时的总指挥长是鄂豫两省三线建设总指挥、武汉军区副司令员孔庆德。
这位指挥过襄阳战役、与襄樊有着不解之缘的将军在指挥建桥时排除“左”的干扰,求真务实但也不缺乏浪漫主义情怀。
《开国将军逸事》里有一个带有演义性质的传说。
某日,将军至汉水大桥工地,问:“什么时候可拿出图纸”答:“需半年。
”将军曰:“不行,留有余地一个礼拜。
”工程人员答:“半年都打了折扣。
”将军问:“武汉长江大桥有多长
”答:“×××长。
”问:“襄樊大桥比武汉大桥还长吗
”答:“短。
”将军曰:“你们这里有没有武汉大桥图纸”答:“有。
”将军指示曰:“你们把武汉大桥的图纸砍一段下来,需多长时间
”工程人员无言以对,5天即设计出大桥图纸。
1969年9月6日动工,1970年4月26日铁路桥建成通车。
4月26日铁路桥建成通车;5月20日公路桥建成通车。
诚然,随着时代的进步,技术的发展,设备的更新,我们的桥梁建设不再需要“人海战术”了,我们更需要科技的支撑。
然而,在那样的年代里,在那样的条件下,用不到一年的时间建成了常规需二、三年时间才能完成的任务,而且,还为国家节约了数百万建设资金。
这种创造还不够是历史的奇迹吗
这种创造过程还不能算是××××浪漫吗
桥后之检视 《襄樊市交通志》:1961年5月7日,“龙卷风”袭击襄樊,全港落水船员240人,死亡45人,东风2号客轮被刮沉。
这应该只是襄江上发生的因自然造成的灾难之一。
是的,倔傲不驯的江水带给人们太多痛楚的回忆。
如今,大桥建成了,我们从此告别了几千年舟楫摆渡的历史,我们可以自由地穿行在襄江南北,不必苦苦等待慢腾腾的“班船”,不必惧怕落入江水的危险。
因为这座桥,我们拥有了行动的自由,我们更拥有了心灵的自由。
这座桥,给了我们每人一双腾飞的翅膀。
其实,这座桥的意义远不在于此。
对于我们这座城市而言,这座桥使隔江相望的襄阳、樊城连为一体,结束了被河流分割的历史,使襄樊真正地成为“一座”城市,仿佛离散多年的兄弟第一次相拥而泣。
从此,人——物——车在这座桥上自由地流动着。
这座桥静静地躺在碧绿的江水上,注视着这座城市发生的一切,见证着这座古老的城市一步一步地迈向现代化大城市。
它简直是是一部史诗,承载着襄樊古往今来历史的变迁和荣辱。
正是中东部铁路的修建,使国家建设和交通重心东移。
内河的“船”和原始的“马”显然不再具有任何优势,襄樊“南船北马,九省通衢”的历史地位迅速下降,从繁华走向衰落。
也正是襄渝、汉丹、焦枝铁路的修建,使襄樊能够在全国的交通地位骤然上升,重新迈入辉煌,尽管有些晚了一点。
铁路及大桥的修建对襄樊来说,客观上也算是一种历史的补偿吧。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不能不对这座桥怀着深深的感恩之情。
襄樊大桥的建成,使我们的城市离现代化越来越近。
其背后的潜台词是,它也使我们离传统越来越远。
是的,我们得到的太多太多,我们因此失去的也不少。
如今,残留的几条航标斑驳陆离,孤寂地在水中飘摇;经过修复的废弃码头和着几条已改成水上游览餐厅的驳船成为一种象征。
繁华的前街、后街以及众多的会馆逐渐成为历史的遗存。
昔日舟楫密集,码头喧嚣、桅帆林立、万商云集的场面哪里去了
那“铁打的小镇”已变成了都市,那田园般“流水的码头”却哪里去了
我们只能在千百年逝者如斯的汉水边无奈地观花开花落,望云卷云舒,默默地品味那悠久的渐行渐远的码头文化、会馆文化、大堤文化…… “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历史,我们无法挽留。
曾经,它是那么的宽敞明亮,洋洋洒洒,那么令人迷恋、令人敬仰。
三十六年过去,弹指一挥间。
而今,这座饱经风霜,披风沐雨的大桥显得拥挤了,以至于人们宁愿绕道而走宽敞的二桥。
是的,它老了,如果不是其铁路桥部分仍在发挥着其它桥梁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甚至像兰州中山桥一样,已经具备了文物的价值和鉴赏的意义。
但是,我们没有理由忽略甚至不尊重它,就如同我们不能忽略甚至不尊重年迈的父母一样。
也许再建多少座现代化的桥梁,也无法取代一桥在我们心目中牢不可摧的地位。
它永远是汉江上的“第一桥”,永远是我们这座城市的丰碑。
它早已无孔不入地渗透于古城的血液中和我们的骨子里,让我们永远感到熟悉和亲切。
2006年10月25
NEC是什么牌子
NEC的全称是Nippon electronic company, 其意思就本电子企业的意简称为NEC。
NEC是世大电脑制造商之一。
NEC是一家其实的百年老店。
NEC公司创立于1899年,最早是当时AT&T在日本的合资公司,现在NEC的业务主要分为通讯、IT、半导体业务。
NEC与其他日本IT企业一样有着长长的产品线。
从通信起家的NEC现已经发展成为包括225家子(孙)公司的庞大的通信\\\/信息企业,在2004年销售额为454亿美元。
2004年,为了备战中国即将启动的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凭借NEC在3G(WCDMA)商用市场所拥有的雄厚技术实力和丰富的市场经验在中国市场占得先机,NEC重组其在华通讯业务,成立NEC通讯(中国)有限公司,卢雷先生出任总裁。
NEC通讯(中国)有限公司在NEC过去30年建立起的中国通信业务平台基础上强化了3G业务,将过去从事系统开发、生产和维护的NEC(中国)有限公司的相关部门、天津NEC、西安NEC、桂林NEC及生产和销售NEC手机的武汉NEC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与整合。
生产部要做一个一线先进员工演讲大会,大会结束后想搞个宣誓,请大家帮忙给一些宣誓词。
2005年4月28日,院批准(国函[2005]35号)同立广州市区:将番禺区的南沙街万顷沙镇、横沥镇、黄阁镇,灵山镇的庙南村、七一村和庙青村的部分区域,东涌镇的庆盛村、沙公堡村、石牌村的各一部分区域划归南沙区管辖。
南沙区人民政府驻黄阁镇凤凰大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