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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野生药材保护管理宣传口号

时间:2016-01-01 00:06

野生中草药材的保护措施,和野生中草药材资源的管理

走好资源保护之路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地处亚热带,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

复杂而典型的地理环境加上特殊的气候条件,使百色不仅盛产各种各样的药材,而且非常适宜人工种植各种药材,这造就了百色十分丰富的药材资源,形成了百色在中草药产业开发方面得天独厚的优势。

  据调查,全国共有中草药12000多种,广西有4600多种,仅次于云南省位居全国第二,而百色市有中草药近2000种,居广西之首。

其中,七叶一支花、麝香等多个中草药品种为稀有物种,八角、金银花、蛤蚧等品种更是出口的热门物种。

此外,百色市还有丰富的民族特色药源基础,在民间流传有大量的壮药、瑶药、苗药配方,其中不少配方不仅物美价廉、功效显著,且不易仿制,有很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具有广阔的开发前景。

  尽管有着丰富的中草药资源,但多年来受各种条件的制约,百色市的中草药资源却没有得以合理的开发利用。

相当一部分野生的中草药品种由于在本地缺乏销路而被白白浪费掉或者低价销往外地。

据了解,百色市西林、凌云、田林等三个县每年共出产野生灵芝200吨左右,但全市使用灵芝作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只有一家,该企业每年仅使用灵芝50吨,余下的150吨不得不低价外销。

另外一个令人扼腕叹息的例子则是药用价值极高的青蒿草,据调查,百色市田林、西林、凌云、右江区、田阳、田东都有为数不少的青蒿草,青蒿素含量极高。

几年前,大部分的青蒿草因无人开发而被当柴烧了。

  一方面,部分中草药品种没有得到充分的、合理的开发利用,另一方面则是一些经济价值高、市场销路好的中草药品种长期处于无序的毁灭性乱采状况,甚至面临绝种之灾。

右江民族医学院覃道光副教授称,由于没有相关保护开发措施,不少野生中药材如鸡血藤、金不换等品种在过去的十几年里遭受了掠夺性开采,采药人为了眼前利益将其连根挖出,通过药贩卖到外地。

一些过去随处可见的草药,如今已难觅影踪。

例如右江民族医学院自主研发的以金不换为主要成分的安神良药颅通定,由于原料短缺,几年前已经被迫停产。

  针对百色市中草药产业发展严重滞后,产业开发粗放,资源消耗量大,经济回报不高的状况,覃道光认为,百色市的中草药产业开发要走保护性开发的路子。

要加强对中草药资源管理,制止毁灭性开采行为。

对珍稀濒危品种应通过人工种植加以保护,保障资源的再生和可持续利用。

  百色市政协委员周永尧医生在今年1月份召开的百色市政协一届四次会议上发出了“发展百色市中草药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呼吁。

他认为,要打开百色市中草药市场的新局面需要综合运用营销、种植和研究开发新药品三种手段。

其一,要建立中药营销网络,拓展国内市场,开辟国际流通渠道。

百色市应积极筹建中草药市场,使百色市现有中草药资源得以合理利用。

与百色市毗邻的云南、贵州两省都是我国的中草药资源大省,百色市可通过吸纳周边地区中草药材,成为西南地区重要的中草药集散地之一。

其二,建立具有百色特色的中草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

利用丰富的自然资源,吸引国内外的客商到百色建立中药材GAP基地。

按照GAP、GSP标准规范,统一管理、统一回收。

其三,依靠右江民族医学院以及各大医院的科研力量加强研究开发新特药及科技含量高的中成药,提高中草药材的经济价值。

  此外,周还强调要对百色市重点中草药产品加以保护。

百色市现有几个产品如妇血康、元首口服液等在区内外都有较高的知名度,销售业绩良好。

企业、科研单位开发这些产品时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如不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导致技术外流,将出现不可挽回的后果。

右江民族医学院几年前曾研制出板蓝根产品,后不知何故技术外流,导致右江民族医学院被迫中断产品开发。

百色市药品、保健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应以此为鉴。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哪几级

破坏野生药材资源的,如

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种(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三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二十三条 破坏野生药材资源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药资源保护法规有哪些

药资源保护管理措施  1)更新观念,加强保护中药资源的宣传   目前,“药用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错误观念仍然困扰着许多人,极大地影响着药材生产和中药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因此,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保护中药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积极作用,以及破坏资源的严重后果,强调保护野 生药用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制建设  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中药资源保护管理法规,健全执行中药资源保护任务的组织机构,培养一支较高水平的中药资源保护和研究的科技队伍,是搞好中药资源保护管理工 作的可靠保证,目前,中国中药资源的第一部法规《条例》已经颁布,中药资源保护与管理有了法律依据。

各地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领导,逐步完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并付诸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中药资源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建立健全执行中药资源保护法规的组织机构,承担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并在中药经营系统中设立相应的执行监督机构,与其它部门的资源保护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资源保护工作。

  充实中药资源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研究人员,加强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技术水平,在保护、管理以及科研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国家要有专项资金,保障中药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3)建立中药资源保护、试验研究基地  应在中国有代表性地区建立国家级大型药用植物(动物)种质基因库和野转家种、引种栽培研究试验基地,以及相应的中药资源综合保护区。

收集、保存并运用现代技术研究药用种质基因,同国内外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和多学科交流,促进中药资源保护工作的发展。

例如,云贵高原和青藏高原资源种类丰富,高原特有种和民族药种类较多,应开展种类收集和研究;新疆等荒漠区以收集保存沙生药用动、植物种为主,并开展沙生动、植物的药用研究,推广沙生药用植物的栽培技术,逐步绿化荒漠,扩大药源;东北地区以收集中国寒冷动、植物种质为主,并加以引种驯化。

低山、丘陵、盆地和平原区为中国药材集中产区和人工栽培适宜的地区,在广泛收集野生药材种质的同时,应特别注重收集人工栽培变异种和人工栽培品系的种质基因。

野转家种家养试验,应注重研究合理的采猎手段和优质、高产技术,并及时推广。

  4)中药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协调发展  中药资源保护的目的在于合理开发利用,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把中药资源保护与中药材生产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目前,各自然保护区,动、植物园、树木园等与资源利用部门的协作关系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尽管国家一再强调合理利用资源,但是,资源开发与资源保护仍然长期脱节,使得保护与利用的矛盾不断加剧,受破坏的资源种类仍在不断增多,影响了资源的合理利用,所以,各类型保护区、种质基因库、引种驯化基地和中药材生产收购部门应进一步配套协作,加强资源的补给,平衡资源的产出与投入;要研究野转家种的技术和恢复资源的方法;收集野生种质和人工培育的优质品种,并妥善保存,为科研提供材料,为生产提供优质种源。

  5)确定中药资源物种濒危程度的标准  目前,对于药用植(动)物的濒危程度的标准还处在定性评价阶段。

1992年第17卷第2期。

(中国中药杂志)刊登了“药用植物稀有濒危程度评价标准的讨论”一文,从药用价值、分类学意义、分布及生态环境要求、野生资源量、野生资源减少速率、栽培状况、保护现状、综合性开发现状等8个方面对药用植物进行了较全面详细地评价,评出药用植物的濒危种,渐危种、受威胁渐稀种类。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药资源的状况和人为的影响,对中国珍稀濒危药用植(动)物加以调查和评价,编制《中国珍稀濒危药用植(动)物名录》,作为保护药用物种的依据。

  6)监测中药资源的动态变化  中药资源的动态变化监测就是对中药资源的种类、数量(产量、蕴藏量)、生态环境的变化和群落的演替规律,以及其它影响中药资源变化的诸多因子(如市场需求、价格因素)情况等作定期或长期观察和切合实际的综合统计与分析。

及时预报中药资源的消长变化与市场、价格等因子的关系,为决策部门提供参考,中药资源动态变化监测是中药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得以长期正常维持和正确发挥作用的重要一环。

监测的主要任务包括:监测的物种、区域情况报告。

监测的物种主要是市场需求大、资源相对不足的药用物种;资源稀少且易受威胁的药用物种和国家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监测的重点区域为中药资源开发破坏区和保护区,其它区域为一般观测区;监测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药用动、植物、分布范围、生境、繁殖方式、种群结构、资源消长、市场需求、价格变化和保护状况等,监测的主要方法,可根据监测品种的不同情况研究确定,实行定点监测和全面了解相结合,对于重点品种每年至少有1一2次野外实地考察,并做出详细记录,逐级整理报告。

  中药资源监测可以由中药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

各地中药资源保护(监测)分支机构和监测网点,除完成每年监测任务外,还要承担国家统一组织的保护物种定期调查,组织专门调查队伍,深入实地详细摸清濒危保护物种的资源情况,为调整和编制中 药资源保护名录提供依据。

请问各位大侠,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比较详细的目录

感激感激······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  (讨论稿)  (二00二年一月三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注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鼓励中药材产地加工中药饮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中药材、中药饮片逐步实施批准文号管理。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中药材、中药饮片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 申请中药材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取得《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中药材生产企业。

尚未取得《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可以提前申请,但在核发药品批准文号前必须取得《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第五条 申请中药饮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其生产范围应当有中药饮片。

尚未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以提前申请,但在核发药品批准文号前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第六条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注册申请,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申请及其补充申请。

所申请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品种目录》、《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目录》中的品种。

补充申请是指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申请被批准后,改变、增加和取消原批准事项或内容的注册申请。

  第七条 生产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所用中药材应当是已经取得批准文号的中药材。

使用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但其生产过程应当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属于专利保护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其他申请人在该药品专利期满前2年内可以提出注册申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批,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批准生产。

  第九条 申报中药材、中药饮片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填写《中药材注册申请表》、《中药饮片注册申请表》,并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条 申报中药材、中药饮片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的5日内组织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现场考察,抽取检验用样品,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30日内将审查意见、考察报告及申报资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药品检验所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对抽取样品的检验及申报质量标准的复核,并将检验报告书和意见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申请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

  第十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在80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工作,其后40日内以《中药材注册批件》、《中药饮片注册批件》的形式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第十四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中药材、中药饮片注册申请的同时,发布相应的质量标准和说明书。

  第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标准为该品种的试行标准。

生产试行标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在试行期届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转正申请。

试行标准期满未按规定提出转正申请或者该试行标准不符合转正要求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该试行标准和依据该试行标准生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物质,是指供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第十八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和管理国家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也可以组织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中药材、中药饮片研究机构或生产企业协作标定。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时,应当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制备该品种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并报送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

  第二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标定的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变更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所附药品标准、药品说明书、标签内载明事项的,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影响药品质量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第二十二条 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人或者是中药材、中药饮片注册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药材补充申请表》或《中药饮片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

涉及中药材、中药饮片权属变化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 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

  第二十四条 变更中药饮片加工所用辅料、修改中药材、中药饮片注册标准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通知申请人。

  变更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名称、变更中药材、中药饮片包装规格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文件2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通知申请人执行该补充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中药材生产异地扩大生产规模、改变中药饮片生产地址、改变中药饮片炮制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对试制现场进行考察,抽取检验用样品,通知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

  修改中药材、中药饮片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必要时应当由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复核。

  第二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审查,以《中药材补充申请批件》或《中药饮片补充申请批件》的形式作出审批决定。

需要换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准证明文件予以注销;需要增发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补充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与原批准证明文件相同,有效期满应一并申请再注册。

  第二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中药材注册批件》、《中药饮片注册批件》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条 再注册申请由取得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填写《中药材再注册申请表》或《中药饮片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在50日内完成对药品再注册申请的审查,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0日内未发出不予再注册申请通知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再注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不予再注册。

  (1)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2) 未完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3)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淘汰品种的;  (4) 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5) 其他不(6) 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三十五条 接到复审申请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撤销原不予批准决定的发给相应的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准证明文件;维持原决定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所用术语:  (一)中药材 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产地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二)中药饮片 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中药材经炮制加工制成的用于中药调剂、制剂的药物。

  (三)中药材生产企业 指具有一定规模,按一定程序进行药用植物栽培或动物养 殖、药材初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过程的单位。

  (四)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指具有一定规模,按照一定程序对中药材进行炮制、包装、贮存等生产过程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工作期限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 注册申请研制现场考核及抽样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办理中药材、中药饮片注册申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二级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我国保护管理的措施是 A、采猎者必须持有采药证 B、严禁采猎 C、限制采猎

标准答案:1、ACD 3、ABD 4、BD 5、ACE请采纳

做中草药养生茶,请帮忙想一句广告语,卖点是采取纯天然野生中药材制止,传承百年古方

百年传承养生茶天然野生无污染芬芳扑鼻味道好不做欺骗讲诚信 没什么文化,望采纳

一种开紫色花的野生中药材叫什么名字

1、豆科的米口袋,有清热解毒,散瘀消肿之功效。

2、与上一张照片里的植物不是同一种,看着像是野豌豆,有清热、消炎解毒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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