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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员干部要求口号

时间:2014-06-12 03:49

党员口号

1、为党旗增辉,为百姓办事2、我是党员我争先,我是党员我创优3、掀起创先争优新热潮、开创富民强街新局面4、把群众的麻烦事当自家事来解决,只有带领群众富才是真的富5、我们每个党员承诺一件小事,10个党员就给群众办十件实事,100个党员就给群众办一百件实事,小小的一句话却能切切实实办成万家事6、不仅要让乡亲们填饱肚子,还要让大家鼓起口袋7、我们不仅只是,更要让农民得实惠8、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地为群众做好事、做实事9、立足村情搞教育,带领群众谋发展10、作为支部书记,要做团结的带头人,尽量避免让群众办事跑第二趟路 11、我是党员,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12、带头致富,领民共富,争做“双强”村干部13、做率先发展的带头人,当人民群众的贴心人14、争做科技致富的带头人,争当农民增收的领路人15、不忘党员身份,牢记光荣职责16、时时作示范,处处当先锋,事事我带头17、党员争先进,支部创一流18、宣传政策我为先,我率先,搞好“双带”我争先,争重任务我抢先19、我是党员我带头20、勤勤恳恳为工作,任劳任怨为人民21、群众喜的就是我们要做的,群众怨的就是我们要改的22、确保创先争优活动取得实效,成为群众满意工程

党员干部如何达到十二字要求梁柱

一是必须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始终把教育全党坚定不移地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作为党的建设的根本任务;二是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建设的核心价值;三是必须坚持在实践中培养造就干部,始终把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作为党的建设的关键环节;四是必须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始终把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作为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五是必须坚持共产党员的党员意识,始终把保持和发展党员的先进性作为党的建设的永恒主题。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有哪些

第 为加强对党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一)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二)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经检组)。

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

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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