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什么原则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如何贯彻落实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
一、狠抓宣传,确保《条例》深入人心。
一是组织志愿者宣讲队在社区开展“去极端化”主题宣讲活动。
宣讲员结合《条例》对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宗教活动给大家进行举例说明、展开详解。
二是以 “主麻日”讲“卧尔兹”活动为契机,组织辖区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民管会、街道社区民宗专干宣传《条例》,认清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增强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坚决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打牢维护稳定的基础。
三是运用电子屏幕、路牌标语、墙报展板等阵地造势,同时印制《条例》颁布宣传单,通过社区包户干部走访入户时发放到户。
如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宗教工作的实质是特定人群的群众工作,我州的宗教活动场所多数在农牧区,要夯实宗教工作基础,重点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基层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好乡镇场、村队、社区一把手为管理宗教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好对村队“两委”班子、社区干部的教育工作;二是充分发挥基层民主管理组织的作用。
督促和指导各宗教活动场所组建好各自的民管组织;搞好民族团结和教派之间的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向穆斯林群众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助政府贯彻好司法、教育、婚姻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引导鼓励信教群众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三是充分发挥县市伊斯兰教协会作用,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落实经费保障,使县市伊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宗教人士的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大力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四是不断提升宗教领域执法检查工作水平,加大宗教事务执法大队、执法中队建设,选优配强干部,落实人员经费,充分发挥宗教执法队伍在深入推进“去极端化”中的重要作用。
不断提升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我们将全力落实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要求:一是始终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不动摇。
党的方针政策是指引我们夺取胜利的法宝。
要正确看待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要切实保护各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既尊重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也尊重群众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全面维护好信仰宗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既要坚决克服和消除把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视为权宜之计,也要坚决克服把宗教看得太高太难,对宗教问题不愿管、不敢管、放任自流的厌烦情绪。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宣传教育引导要长期化、常态化、系统化、制度化。
进一步提高各族群众对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增强抵御民族分裂势力渗透的意识,提高自身的免疫力,以强有力的思想宣传教育引导,积极争取大多数,孤立极少数,最大限度地压缩“三股势力”的生存空间。
三是强化对宗教相关的法规规章、办法、条例等制度的落实。
落实好对宗教活动场所修建管理的规定,确定好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落实好寺管会备案的规定,依法做好宗教人士的资格认定工作。
四是严防严打、依法惩处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三股势力”利用宗教的犯罪行为,依法及时查处非法宗教活动,不断提高抵御渗透能力。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第五章 宗教活动
中共中于印发《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1982年3月21日“一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
对于宗教活动的时间、规模和次数,宗教组织应当加以安排,避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任何人都不应当到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但是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接下来是国务院的条例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这个虽然说的是“一般应当”,考虑到很多擦边的情况,也考虑到某些特殊情况,但是实际执行是“必须”)到各个地方法规的时候,就非常清晰了:《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传教活动,不得在公共场所擅自设立宗教设施和宗教造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