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崇宪法学习宪法主题班会
尊崇宪法学习宪法塔竹村委小学一年级2018.5.29尊崇宪法学习宪法塔竹村委小学二年级2018.5.29尊崇宪法学习宪法塔竹村委小学三年级2018.5.29尊崇宪法学习宪法塔竹村委小学四年级2018.5.29尊崇宪法学习宪法塔竹村委小学六(2)班2018.5.29尊崇宪法学习宪法塔竹村委小学五(1)班2018.5.29尊崇宪法学习宪法塔竹村委小学六(1)班2018.5.29尊崇宪法学习宪法塔竹村委小学五(2)班2018.5.29
尊崇宪法,践行法治的诗歌600字
12.4”多么熟悉的数字,它不仅给人们,更多的体现了中国几来的进步和法治的力量。
2009年度十大法治人物颁奖晚会,我心潮起伏,那些法治人物成了中国光辉的旗帜,也成了我仰慕的英雄。
最帅的交警在北京的一个繁华路口,一位帅气的交警正熟练地指挥着交通,他还哼着自编的歌。
这个快乐的交警就是被网友们评的“京城最帅的交警”——80后孟昆玉。
他在这个平凡的岗位上站了8年,在这8年的时间里,他获得了7枚奖章。
他还发明了“孟昆玉疏导法”,让人们前行的道路畅通无阻。
他不仅帅气,我认为他不仅是“魅力派”,更是一个“实力派”。
在平凡的岗位上尽心尽力、乐而忘忧,这就是最帅的交警。
不朽的青春奔腾不息的长江见证了三位90后的壮举。
他们是方招、何东旭、陈及时。
为了救落水儿童,他们奋不顾身。
落水的孩子得救了,可他们却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冬泳队带回的只是这三个大学生的尸体。
他们一个准备长大了为父母盖新房子,一个是青春剧的主角,一个开朗阳光。
可他们的青春刚刚开始,却转瞬消失。
然而,他们虽长眠地下,可精神永存。
他们讲永远活在人们的心里。
青春短暂,然而不朽。
诚信的温度你见过一个念过八旬的老人替父亲还债吗
他从17岁开始四处奔波,想方设法还上父亲的一笔笔债务。
任何困难也不能阻止他,这一还就是几十年。
这漫长的还债路上,不知他踏破了多少鞋。
其中有户人家当年借给他父亲一角钱,连这么少的债务他也不放过,千里迢迢、几经周转,终于把钱还了。
这样一个心胸坦荡、诚实守信的老人给我们传达一种温度,一种坚守诚信的温度。
十大法治人物评选结束了,他们的事迹将感染和影响很多人。
我也要把他们当做学习的榜样,让自己努力接近他们。
当更多这样的人涌现出来,我们生活的社会将会是多么和谐美好
如何学习宪法尊崇宪法
你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的作用所谓宪法的作用是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和效果,是一种外部功能表现。
宪法要想发挥巨大作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民主的宪法和宪法能够得到普遍遵守是宪法在现实社会中发挥根本法作用的基本前提;除此以外,还要求宪法规范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备了上述条件的宪法往往具有下列作用:(1)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组织国家政权。
其方式包括以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为基础产生的三权分立制度,以及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创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不论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都要符合合宪性和合目的性的原则。
(2)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一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
宪法为了保障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要求,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的要求。
(3)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是实施宪法的环境和条件,没有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地位无从体现。
所以,很多国家都注重在宪法中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将制度建设与权力的行使和实现紧密结合起来,使人民意志的体现和人民利益的实现不仅具有了宪法规范的保障,还有了实施宪法所必需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条件的双重保障。
(4)在实行法治方面的作用:对于法治而言,宪法不是可有可无的政策或纲领,宪法是法治存在的基本要素并且是法治中的核心要素。
一方面,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以宪法为基础而产生的宪政,其运作的过程本身就是法治的体现。
所以,讲法治离开了宪法是一事无成的。
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萍乡市规划局安源分局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红头文号)为进一步做好宪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安源区普法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文件
)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宪法学习宣传方案。
一、活动时间 4月下旬开始至12月底 二、活动主题 以“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为主题 三、工作安排和责任分工 (一)全面推动宪法学习宣传进机关。
落实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抓住“关键少数”,加强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学习教育,切实增强宪法观念,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1. 组织一次班子会集体学习宪法。
(责任股室:办公室) 2. 组织一次分局党支部集体学习宪法。
(责任股室:法规股) 3. 组织一次局机关工作人员集体学习宪法。
(责任股室:办公室) 4. 举行一次宪法宣誓活动。
(责任股室:法规股) 5. 定期组织宪法知识测试。
(责任股室:法规股) (二)推动宪法学习宣传进乡村。
在对口帮扶村——下柳源村,通过举办讲座、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手册、专题展板等群众性形式,大力营造全社会学习宪法、贯彻宪法的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责任股室:驻村第一书记) (三)推动宪法学习宣传进网络。
在规划局门户网,政府网站上设置宣传图片和标语,利用机关内部
“赞美宪法”的句子有哪些
核心观点 “国家宪法日”不等同于“宪法宣传日”,设定这一特殊日子并不仅仅具有仪式性、象征性的意义,而是高扬依宪治国的旗帜,弘扬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效化制度和基础性工作 今天我们迎来了首个“国家宪法日”。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势在必行的一个重要举措。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作出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宪法日”不等同于“宪法宣传日”,设定这一特殊日子并不仅仅具有仪式性、象征性的意义,而是高扬依宪治国的旗帜,弘扬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效化制度和基础性工作。
这项工作对于夯实宪法实施的社会基础、凸显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营造尊重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设立“国家宪法日”,首先在于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处的核心地位。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法之统帅、法律之母,宪法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活动准则、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一言以蔽之,宪法权威决定着法律权威、法治权威。
维护宪法权威有赖于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意识。
目前,在一些领导干部中不同程度存在宪法虚无主义倾向,宪法理念脆弱,宪法意识淡薄,在关系国家核心价值观的问题上缺乏宪法自信,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自觉性。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宪法的生命和力量本质上来源于全体国民对它的深深信仰和至高尊崇。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宪法日”意味着是“宪法意识深化日”、“维护宪法权威行动日”。
宪法的实施有赖于全社会宪法意识的培育 设立“国家宪法日”,在于宪法的实施有赖于全社会宪法意识的培育。
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凝聚了国家和社会的最高价值,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正如列宁所言:“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和途径。
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国家机构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是宪法的基本精神。
权利保障是宪法精神的核心内容。
人民的权益要靠宪法保障,宪法的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从根本上讲,宪法的实施需要形成以宪法价值为核心的社会共识,需要将这种社会共识转化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宪法的权威要求现行宪法获得人民普遍服从、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国家宪法日”,也意味着是“宪法价值的信仰日”、“公民权利的宣言日”,“公权力的规范日”,经过年复一年持之以恒的努力,必将进一步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壮大主流思想舆论,进一步增强公民对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只怕违法,不怕违宪”是错误观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还在于宪法作为“法中之法”具有法律位阶的最高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条文内容的高度抽象性、概括性,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来认识其特殊的法律功能。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作为母法从宏观上、原则上、全局上对国家和社会生活进行系统调整和规范,是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其本身并不针对某一特定立法领域作出具体规范,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具体化,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按照宪法思维,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也构成了对宪法的违反。
然而,由于认识上存在误区,不少人存在“法律很近,宪法较远”的错觉,认为违反刑法、民法、诉讼法将受到法律制裁,而违反宪法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这种“只怕违法,不怕违宪”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观念如不及时矫正,将使至高无上的宪法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闲法”。
由此,“国家宪法日”还意味着是“宪法宣传日”、“宪法知识普及日”、“宪法价值体验日”,通过庄严庄重、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示范引领,普及宪法知识、培育宪法意识,使人民群众在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宪法宣传活动中感受宪法的崇高地位,在点点滴滴的现实生活中体验、认知宪法的价值,从而把遵守宪法作为指导、规范行为的最高准则,把维护宪法权威作为神圣的公民责任。
诚如法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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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实施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近代以来,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开启了对权力,特别是不受约束的至上权力的科学认识。
他们坦率的表述与鞭辟入里的分析,警醒并启发后人思考和面对无限的、专断的权力可能带来的政治与社会问题。
为寻求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的良方,在随后几个世纪的探索与实践中,西方逐步以法治和立宪政体构建有限政府,实现了对权力的有效约束和对公民权利自由的基本尊重。
可见,法治的要义在于以法限权,进而保障公民自由,实现社会公正。
中国方兴未艾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是在对权法关系的深刻反思中推进的。
我国是一个有着集权传统的国家,集权思想和专制文化依然存在社会基础,因此权力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对我国的政治发展和法治建设具有特别意义。
在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进程中,一切公共权力行使的原则、规则和边界都应纳入法律的框架,包括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政党制度、人大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以及各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规则等。
这些都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
因此,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三个一体建设中,法治国家建设应该是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成败之举。
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关键在于用法律来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
而为权力运行设置规则和边界,建立有限政府,正是现代宪法的目标。
具体而言,宪法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并通过规范国家权力运行规则来防范一切专断的权力,包括民主的暴政。
宪法就是要通过限制政府权力的手段,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在宪法的这两大核心内容中,国家权力的制约与合理分工不仅占了宪法文本的大部分篇幅,而且从逻辑上和经验上也是更为基础和更为重要的内容。
正如英人戴雪所言,权利保障在某种程度上正是权力被约束后的一个自然结果。
因此,在法治原则下,立宪主义国家往往通过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来确立政府权力的结构性制约关系,只要各政府机关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力,那么就能达成保障人权的目的。
在此,手段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决定了目的可实现性。
由上可见,政府机关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力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一方面我们要有一部符合政治、经济和社会实际需要的宪法,另一方面我们要保障宪法的实施,即让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得以贯彻落实,特别是要保证党政机关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具体来说宪法的实施,一是要培育法治文化,让权力信仰并驯服于宪法和法律,二是要完善对超越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宪法实施是我国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要建设法治国家,可以从许多的途径着手,比如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权益;宣传普法,建构法治文化等等。
在这诸多的途径中,法治建设的中心任务会随着法治建设的不同发展阶段而有所不同。
完备和完善的法律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
因此,在成文法国家,走法治之路,立法是个关键环节。
所以在法治建设的初期阶段,重点加强立法是切中要害的。
我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还是十八大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首要的都是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有法可依的目标基本达成后,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们面对的是亚里士多得所说的良法之治的问题,包括良法和治理两个方面。
首先,什么是良法
笔者认为在形式上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1)是民主的法律。
即法律是依民主程序制定的。
包括民意代表机关立法和立法中的公民参与。
(2)是保障人权,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
(3)是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的法律。
法律要引导和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就应当是具体的、稳定的、可预期的,并且能普遍适用。
(4)是具有权威性的法律。
即能以强制力保障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这是法律规范不同于道德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特征所在。
(5)是具有统一性的法律。
法律应该是一个统一的规范体系,即法律规范之间要统一协调,不打架。
在单一制的国家,就是要建立一个凯尔森所说的从高级规范到低级规范的效力等级体系。
具体而言,依法治国的法律应该是部门齐全、形式完备和内容完善的统一体。
在这样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是凯尔森所说的最高规范,处于统帅地位,是制定其他法律规范的基础和依据。
所以法治首要的是宪治,依法治国首要的就是依宪治国。
其次,在以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后,法治建设的重心要实现从注重立法到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转变。
经过30多年的法治建设,现在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是法律实施不好的问题。
正如总书记在12.4讲话中指出的,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
因此,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真正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现阶段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宪法实施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之举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李林研究员认为,加快表面上看是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和速度要求,而实质上却是对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实践进程的要求。
而加快法治建设的实践进程,关键在于寻找到可以事半功倍达成目标的路线图。
如前所述,宪法确立了国家基本制度和权力行使的规则,只要党政机关尊重并服从宪法,那么以法限权,进而保障公民自由,实现社会公正的法治要义就能基本实现。
因此,笔者认为加强宪法实施正是加快法治建设的一个现实而又有效的路径。
汉密尔顿曾经总结,宪法的美德不在于它的庄严,而在于它的被适用。
不可否认,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现行宪法是实施得最好的宪法。
但是也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直观的:一是,宪法规范的强制力不够,因此在感觉上宪法并没有获得普遍的服从,因而也不够权威。
众所周知,道德规范是靠行为主体自觉遵从的;而法律是靠强制力施行的。
所谓强制力,就是对不守法的强制其守法,或让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是,我国宪法实施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宪法规范主要靠各党政机关自觉遵守,自觉实施。
因此,我们在法律生活中难以感受到宪法的强制力和权威,宪法实施的效果也难以达到法治的要求。
二是,实体性实施与程序性实施不平衡甚至相背离。
如张千帆教授认为,任何公权力机构依据宪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作出的行为都是程序意义上的宪法实施,但这仅表明宪法权能机构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宪法规定的那样去做了,并不能保证行为在实体上是合宪的。
在宪法实施的实践中,权力主体行使职权时往往是以程序上的合宪性来回避乃至掩饰实体上的合宪性,呈现了权力行使在程序上是合宪的,但未必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
三是,存在着实施动机与实施效果脱节的问题。
莫纪宏研究员对宪法实施现象的实证考察和分析认为,一些法律在重申宪法的某项规定时,本意是要推动宪法实施,但由于宪法规范具有抽象性,而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没有积极启动宪法解释机制,如此法律在重申宪法条文后,可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造成部分法律规范脱离宪法文本独立发展自身的宪法原则内涵的法制不统一现象。
综上,宪法实施对依法治国至关重要,是现阶段加快法治建设的可行路径和关键之举,但宪法实施的现状仍存在诸多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进一步加强和保障宪法实施是我们面对的首要任务。
四、加强和保障宪法实施,推进依法治国 宪法的实施分为两个类别,一是行为主体的自觉实施,二是通过宪法监督和适用机制,强制推动的宪法实施。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可见,有责任和义务自觉实施宪法的主体非常广义,几乎囊括了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虽然如此,约束权力仍是法治建设和宪法实施的主要任务,因而自觉实施宪法效果的好坏主要在于党政机关能否依据宪法规定的权和限程序行使职权,包括通过立法使宪法法律化,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司法机关司行宪法,以及等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等。
自觉实施虽不及强制实施更见益于树立宪法权威,但考察我国现行宪法实施的特点和强制实施机制尚不健全的现状,目前宪法实施效果的好坏仍主要依赖于党政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约束自身行为的自觉性和自律性。
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加强宪法自觉实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一是,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即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崇尚法治、信仰法治、接受宪法法律至上原则的氛围和文化。
二是,培育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法治思维,提高法治素质,增强按照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法治要求和法治逻辑办事的能力。
三是,切实加强党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求党尊崇法治,遵守宪法,善于自觉把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宪法的自觉实施固然重要,但古谚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缺乏实体性的、强制性的实施,仅依靠行为主体的自觉遵守,宪法实施不可能达到完备的状态。
因此,当出现宪法争议,或存在违宪行为时,建立必要的、具有强制性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宪法争议处理机制是宪法实施的根本保障。
而健全的宪法强制实施机制又是实现权力受制于法律约束的法治原则的根本保障。
宪法强制实施机制对于推进依法治国至关重要,但现有的宪法监督和宪法争议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制度建设还是在实际运行上都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
首先,现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了法规规章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制度,即审查立法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这是对宪法立法实施的实质性审查,目的是保障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但在实际运行中,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制度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尚付之阙如;二是,对法规规章抵触上位法和相互冲突的审查与纠正实效性差,而且具有偶然性和随意性;三是,对违宪违法行为的监督审查仍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如对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违反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并未直接宣布其因违宪而无效,而是由原立法主体主动纠错,重立新法而自然废止旧法。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全面启动宪法、立法法规定的违宪审查机制,强化法规备案审查,并使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制度化、常态化。
其次,全面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即通过宪法解释来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宪法虽然规定了全面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但实践中几乎未能得到行使。
宪法解释是适用宪法解决争议的前提,因此如何在制度上启动宪法解释机制,是当下我国宪法实施工作的一个核心环节。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积极主动地行使宪法解释权,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宪法实施中的各种宪法争议,推动宪法的有效实施。
最后,建立具有独立性的宪法实施保障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加强宪法的强制性实施。
这个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不限于司法机关,也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设立一个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平行的、独立的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及宪法争议的审理。
如何增加宪法意识
一、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所以,增强宪法意识就要抓好宪法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
通过人们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普法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而且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武器,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要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