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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服务承诺口号

时间:2014-04-08 01:50

旅行社服务承诺书范文

旅行社服诺书范文旅行社诚信经营服务“七做”1、严守国家法法规,坚持依法经营。

及时妥善处理游客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2、旅行社对本社员工从事旅行社业务实施委派制度,加强对旅行社门市部和员工的管理,并对其经营行为承担责任。

3、与旅行社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和出团补助,不克扣员工应享受的劳动报酬。

4、在旅游接待服务过程中选择有良好信誉的地接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签定合同,规范服务流程。

5、为旅游者提供质量价值相符的旅游产品,真实介绍产品信息,不欺骗客人。

6、使用规范的旅游文本合同,明确价格、服务标准等事项,信守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承诺,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7、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二、旅行社诚信经营服务“七不做”1、不超范围经营,不非法转让和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搞挂靠承包。

2、不使用不具备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和社会上无导游证、无领队证的人员接待游客。

3、不搞“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

4、不违反合同约定,不降低服务标准,不组织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和购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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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不知道哪个旅行社比较好

服务 承诺的兑现方面

朋友 这样要看你要去哪里旅游了,不同的旅游地都有优势的旅行社都不一样,线路的专业性也不同,比方说您是来云南旅游那当然就要找云南的旅行社了对吧,举个简单的例子,来云南旅游找呼市旅行社或许工作人员都没来过云南,自己都不知道云南什么样,云南旅游该怎么玩那不就毁了

所以还是建议云南旅游就找昆明国旅就行了,定好行程就好了

应聘的旅行社承诺我去了不再招人,而去上班了一直还在招,是想用黑工吗?

现在的旅行社都是一样的,会从中取精.但你也不要灰心.金子在哪里都会发光.

旅游团队意见书(团队旅游结束后旅行社要求填的表)一般怎么写

其实这个意见表就是要写些你真是的意见,这样才能真正的促进导游的有序健康发展

旅行社条例规定了旅行社义务有哪些

旅行社条例实则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 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第十条 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

  第十二条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

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十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作为旅行社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应当提交具有下列内容的书面承诺:  (一)同意与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签订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协议;  (二)当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条例》规定,划拨质量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情况及其数额,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供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三)非因《条例》规定的情形,出现质量保证金减少时,承担补足义务。

  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范围内,选择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银行。

  第十四条 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

账户存期届满,旅行社应当及时办理续存手续。

  第十五条 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前款协议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与银行双方同意依照《条例》规定使用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与银行双方承诺,除依照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 旅行社符合《条例》第十七条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规定条件的,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行社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文件。

  第十七条 旅行社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补足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  (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第二十一条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第二十二条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第二十五条 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第四章 旅行社经营规范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第三十条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  (四)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第三十一条 《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一)垫付旅游接待费用;  (二)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  (三)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

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

  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第三十五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一)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  (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  (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四)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旅游者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第四十条 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 发生出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或者入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的,旅行社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和礼仪。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三)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根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受理旅行社申请或者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旅行社,对申请设立旅行社、办理《条例》规定的备案时提交的证明文件、材料的原件,提供复印件并盖章确认,交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

  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应当按年度将下列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一)旅行社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形式、出资人、员工人数、部门设置、分支机构、网络体系等;  (二)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税等;  (三)旅行社组织接待情况,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组织、接待人数等;  (四)旅行社安全、质量、信誉情况,包括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认证认可和奖惩等。

  对前款资料中涉及旅行社商业秘密的内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八条 《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公告,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或者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

  质量保证金存缴数额降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注销的,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违法经营或者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信息,由处理投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档次的;  (三)旅行社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决定,应当由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所在地处理旅游者投诉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同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对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招徕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停业整顿期间,不影响已签订的旅游合同的履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旅行社接团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接团工作的开始,往往游者真正意义上旅游的开始,此后行社将从多方面为旅游者服务,旅游者与旅行社的接触也随之增加。

旅游者将根据旅行社为其提供的各类服务的质量,对旅行社做出评价,因此接团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旅行社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进而影响到旅行社的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为此,旅行社必须严格按服务流程进行接团管理,同时协调好与相关单位的合作,以顺利完成接团任务。

\   (一)准备阶段 \   1.接团计划的管理 \   接团计划是旅行社落实各项旅游服务的文字依据,是组团社与接团社的财务依据。

做好接团管理首先要管理好接团计划。

\   (1)制定接团计划。

\   当接团社接到组团社发来的预报计划传真,或者是接待部从外联部得到预报后,首先应根据团队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制定出一份周详的接待计划,它包括游程安排、团队成员背景资料和团队基本情况及要求三部分。

其中,游程安排须写明全程游览路线,出入境日期、地点、车次或航班,出境机票的票种,国内务旅游点之间使用的交通工具种类及抵离时间、地点,各地主要游览项目等。

团队成员背景资料应显示每个团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等。

团队基本情况和要求应包括组团社名称,旅游团名称、代号和电脑序号,领队姓名,国别和语种,收费标准或团队类别等级,各住宿地宾馆名称,团队成员特殊要求和结算方式等。

\   计划制定后要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工作重点。

例如,若是为进行医疗保健、宗教朝圣、商务会议等目的来旅游的专业旅游团,除了做好一般的旅游活动安排之外,要尽早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安排好专业活动的时间、地点、用车,甚至要做好为会议团编印会议通知、在饭店或机场设服务台等事宜。

\   (2)合理安排旅游日程 \ 接待部要门注意进行合理的日程安排,导游人员在具体接团过程中,也可做适当变更。

安排日程时要注意: \   ①日程安排留有余地,有张有弛,安排一种活动量大的项目后,要安排另一种轻松的游览或提供一段休息时间·,这样可使旅游者体力、精力得到恢复,·提高游兴,也可’避免因太劳累而出现患病等问题。

\   ②考虑到旅游团自身的特点,若是旅游团中以老年人居多,要注意不要安排过多项目,节奏要放慢;;年轻人多的旅游团则可多安排一些项目,每个景点停留的时间可不必太长。

如果旅游团有特殊要求,还要进行一些不同的项目安排,如接待宗教朝圣的游客,去寺庙或教堂的活动安排要偏重。

\   ③适当为旅游者空出一些自由活动的时间,如下午或晚上时间,这样可以让旅游者能更深入地了解当地居民生活。

注意不要安排旅游者到治安条件不好、复杂混乱的地方自由活动。

\   <3)做好预订工作。

\   按照接团计划向票务科发送机、车、船票的订票通知单;按计划要求预订各团队的住房,并与饭店核对自订房计划;按团队抵离时间安排市内用车;按计划要求合理安排团队的订餐、购物和活动;按团队要求安排文艺节目及其他娱乐活动。

最后将所有经过落实的计划汇总,向有关接待部门下达接待通知,接待通知单格式如表4 —4所示。

\ 表4-4 旅游团接待通知单 \ 团队名称或姓名 来自国家或地区 语言要求 \ 抵达时间 月  日  班次\\\/车次 离开时间 月  日 班次\\\/车次 \ 人数 游客 共  人,夫妇  对,单男  人,单女  人,小孩  人 陪同 \ 住宿饭店 (自订房含早餐) 游客房间数 双人房  间单人房  间 陪同 双人房间单人房间 \ 团队等级 膳食标准及要求 \ 游览 月日 上午 下午 \ 活动 月日 上午 下午 \ 月日 上午 下午 \ 月日 上午 下午 \ 用餐安排 月日 早餐 中餐 晚餐 \ 月日 早餐 中餐 晚餐 \ 月日 早餐 中餐 晚餐 \ 月日 早餐 中餐 晚餐 \ 文娱活动 月日 时间 地点 内容 \ 市内用车车号 车型 数量 司机姓名 \ 游江(湖)时间 月  日  点  分 地点 码头 船号 \ 备注 \ 业务员;                              年  月  日 \ 如接待计划发生变更,应按业务流程逐一下达变更通知。

\   2.安排合适的,接待人员 \   接待计划制定好以后,应根据旅游者的国籍、年龄、特殊要求等来精心配备合适的导游人员,若选择不当,则可能造成接待中的失误。

所以旅行社接待部门领导要能全面了解导游人员的性格、能力、外语水平、身体状况等情况。

如果接待学术团,应选择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知识、经验丰富的导游人员,这样可使导游人员与旅游者有更多相同的话题,让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更轻松愉快。

对一些重点团队,旅行社更不能掉以轻心,一定要选派接待经验丰富的导游;对特别重要的团队,除了选派优秀导游外,旅行社各级主管还可直接参与接待。

针对不同的对象,适当地挑选接待人员,有利于为旅游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   3.适时地检查与监督 \   旅行社接团管理人员还要注意对接团计划进行检查或抽查,特别对重点团队及新手制定的计划要更为注意,以改进不足之处;及时落实房、餐等预订;同时还要对准备工作做得不充分及经验不足的导游人员进行督促与指导,以利于接团工作的顺利进行。

\   (二)接团阶段 \   接团阶段是旅行社接团工作管理中最重要的部分,由于导游人员独自在外带团,流动作业,接待部门往往很难对接团质量加以有效控制,而一些问题与事故的发生也往往产生于这一阶段。

所以接团阶段的管理是整个接团管理中最困难的一部分,旅行社接待部门应重视加强对这一阶段的管理。

其主要内容包括: \   1.建立请示汇报制度,抽查或检查接团工作落实情况 \   接团工作独立性强,后勤人员特别是导游人员应具有较高的独立工作能力与应变能力。

接团人员尤其是对业务不够熟悉的新导游在遇到计划变更和发生事故等情况时,要及时向旅行社请示汇报,以让问题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旅行社要制定合适的请示汇报制度,既给接待人员一定的权力,保证工作及时完成,又要有一定的限制,以免由于个人能力所限造成的处理不当。

\   2.抽查监督接团计划的落实情况 \   旅行社管理人员还可以随时与接团人员或者相关商场、饭店联系,了解检查接团工作的进展,保证服务质量。

还可以亲自到旅游景点或饭店等地检查导游人员接团情况,向旅游者了解接团质量与计划的安排,获取各种反馈信息。

这种方法可直接快速地了解接团计划的落实情况并有利于改·进接团服务质量。

\ 3.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和事故 \ 接团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常会出现一些责任性或非责任性事故,如漏接、错接、误机、旅游者丢失证件财物、走失或患病死亡等。

旅行社一方面要制定标准化服务规定,避免事故发生;另一方面,事故发生后要帮助接团人员处理这些问题,涉及计划变更,旅行社要做好退订、办理分离签证等手续,并及时通知下一站接待社,以维护旅游者利益,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三)结束阶段 \   结束阶段的管理主要是对接团的经验和教训加以总结,以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

\   1.建立健全接团总结制度 \   为了提高今后的服务质量,旅行社应建立完善的接团总结制度。

如要导游人员写出接团工作汇报,内容包括团队基本情况、旅游者特点及表现、接团中发生问题的原因及处理、工作中的收获与经验教训、留有什么有待解决的问题等。

发生重大事故,要将有关事故的全部调查材料及善后处理措施、意见等整理成文、归档,以备查询。

接团管理人员还可以对陪同日志和《接待记录表》(如表4—5所示)进行抽查,及时了解接待情况,以便发现问题,采取补救措施。

\ 表4—5        X X旅行社旅游团陪同记录表 \                                编号 \ 城市 旅游团名称 总编号 来自国家(地区) \ 旅游团人数 成人 儿童 2周岁以下 \ 2~11周岁 \ 旅游团住宿 饭店 其中 单人 双人 三人 其它 \ 间数 \ 全部情况 所属社 住房 \ 旅游团抵达   月  日  时  分  用  餐,乘坐   次机\\\/车\\\/船抵达 \ 旅游团离开   月  日  时  分  用  餐,乘坐   次机\\\/车\\\/船赴 \ 主要活动项目 \ 行程变更情况 原计划 人数 时间 饭店 \ 变更 \ 备注 \ 地陪: 全陪              年 月 日 \   2.及时收集反馈信息 \   旅行社可分发给导游人员《游客意见表》 (如表4-6所示),请游客填写,收集游客对接待服务中食、宿、行、游等活动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旅游者对服务质量的直接感受及旅游需求,对旅行社制定的计划及服务水平加以改进。

\ 表4-6 X X市接待质量调查表  \ X X旅行社 年 月 日 \ 姓名 国籍(地区) \ 性别 男女 年龄 ①20岁以下  ②21~35岁  ③36~50岁④51~66岁  ⑤66岁以上 \ 旅游目的 ①观光  ②公务和会议  ③休闲度假  ④探亲访友  ⑤奖励⑥修养  ⑦体育  ⑧探险  ⑨其他 \ 您对下榻房饭店的评价 您对旅游车司机的评价 您对导游人员的评价 \ 餐饮 客房 服务 服务态度 开车技术 车内卫生 态度 语言 技能 \ 好 \ 中 \ 差 \   3.处理旅游者的表扬与投诉 \ 表扬是旅游者对接待人员工作的肯定,旅行社可以对优秀接待人员及其事迹进行宣扬,在工作人员中树立榜样,促进人员素质的提高。

投诉则是游客表示的对服务质量的不满,正确处理投诉不仅可以补救工作失误,取得游客谅解,而且可以教育工作人员。

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导游人员,旅行社还要做出必要的处罚。

\ \   旅行社接团工作涉及范围非常广泛,不仅要依靠内部接团人员,还需要交通、餐饮、景点乃至保险公司、海关等其他单位的合作,这些单位共同构建了旅游接待的网络,是整个旅游接团服务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   (1)与交通部门的合作。

\   交通服务是旅游者进出一地的必要条件,它影响到旅游活动的形式与规模。

根据调查,旅游者对旅行社不能按旅游合同中规定的时间、类型、等级提供相应的交通服务的不满程度强烈,因此提出投诉的大有人在。

所以旅行社必须与航空公司、铁路运输企业、水上客运公司及旅游汽车公司等交通部门密切合作关系,建立起立体运输网络。

具体方法有:保证票务工作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以便与交通部门密切配合,保证出票质量;争取早日成为交通运输部门的代理商;主动、及时将客流量、旅游行程通报给运输部门,以便它们合理安排熟悉交通运输部门的运输计划;本着互惠互利的原财,与交通部门协商解决运输票证的折扣问题。

\   (2)与住宿餐饮部门的合作。

饭店是旅游业三大支柱之一,饭店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旅游接团质量。

旅行社应了解旅游饭店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硬件设施、服务质量、价格定位等情况,在调查、考察的基础上,选定几家饭店作为合作伙伴,建立稳定融洽的关系。

一方面,积极争取合理的优惠房价;另一方面,保证向饭店提供一定数量的稳定客源。

相比较而言,游客在外用餐较难管理,为保证旅游者饮食质量,在特色游览线路上,应固定几家餐厅作为游客的用餐基地;经常听取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意见,并针对饮食状况加以检查,及时将意见反馈给餐饮部门,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   (3)与游览娱乐部门的合作。

\   到旅游点参观游览是旅游者活动的重要内容,参观游览及娱乐部门会接待众多的游客。

为寻求这些部门的支持与合作,旅行社接团部门要及时上门与它们沟通意见,定期结算相关费用,以取得景点、娱乐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确保旅游活动安排顺利进行。

\   (4)与旅游购物商店的合作。

\   购物是旅游者活动的组成内容之一,旅行社要选择信誉度高、服务质量好的购物商店,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保证商品的质量,丰富旅游者的活动内容。

\   (5)与相关旅行社的合作。

\   在接团过程中旅行社经常和其他旅行社进行业务联系。

接团社要树立良好的形象,提供优质的服务来取得组团社的信任。

在业务交往中,各旅行社要注意互利互惠,加强沟通协作,遇到矛盾和困难时要相互体谅、协商解决问题,以共同招徕更多的旅游者,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 同时,旅行社接待部门还要加强与保险、海关、公安园林等单位的联系以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   2.旅行社接待部门与旅行社其他部门的合作 \   旅行社接待部门要处理好与本旅行社内部其他部门的关系。

旅行社内部各个部门相互协作、相互沟通、相互尊重,才会形成一个整体,共同完成接团任务。

\   接待部门的任务是搞好接待服务,销售部的主要任务是开拓市场、获得更多的客源。

没有客源接待部便无法工作,相反,有了客源而没有良好的接待,便没有好的信誉,会渐渐失去市场。

所以两者要相互配合,接待部要及时了解销售部向旅游者和旅行商的宣传承诺,按承诺提供优良的服务,以吸引更多的回头客。

此外,接待部要将接待人员了解到的旅游者的各种需求与建议反馈给销售部,以改进旅游产品的设计,推出旅游者喜欢的旅游线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同时,销售部要及时和接待部联系,征求意见,并详细介绍本部门所推出的新产品,以利于接待人员在接团过程中的宣传,开振潜在的客源市场。

总之,两者紧密配合才会占领更大的市场,取得更好的效益。

\ 接待部还要加强与计调部、财务部等其他部门的联系,以顺利完成接团任务。

旅行社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光说没用拿着证据打旅游投诉电话或者找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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