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行为是《农田水利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农田水利条例》目前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没有形成法律条文。
根据征求意见稿,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农田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备设施等行为为违法行为。
链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农田水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利部起草了《农田水利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农田水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2月2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略),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略),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农田水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保护农田水利设施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对于农田水利工程的适用法律在优浩律师事务所看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T246-1999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水闸工程管理通则》《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关于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职责划分的若干规定》。
《关于修好管好小型水库的几项规定》
农田水利工程归哪个部门管
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均适用于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T246-1999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水闸工程管理通则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灌区管理暂行办法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关于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职责划分的若干规定》。
《关于修好管好小型水库的几项规定》
为了什么 国务院颁布农田水利条例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水资源短缺、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发展农业必须大力发展农田水利。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大兴水利,农田水利事业迅猛发展。
近些年来,随着人增地减水缺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障粮食等农产品供求平衡的任务更加艰巨,而农业比较效益持续下降又制约了农田水利投入的积极性,农田水利建设组织难、管理难等问题突出。
一是缺乏科学规划,资金投入分散、使用效率低。
既存在无序建设、重复建设的现象,也存在该建未建、工程缺位的现象。
二是工程建设、运行维护机制不完善。
建设标准不统一,验收程序不规范,工程底数不清,运行维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建、管、用一定程度上存在脱节,影响工程效益发挥。
三是农田灌溉用水粗放。
我国农田灌溉技术比较落后,用水效率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差距较大。
四是投入和保障扶持不到位。
社会各方参与工程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工程建设资金主要依靠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县级配套资金落实难,吸引社会力量投资的机制不健全,金融信贷、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占用基本农田国家有什么规定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划定基本农田的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增强了全社会保护耕地的意识。
第二,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协调了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的矛盾,比较好地处理了“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关系。
第三,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控制了对耕地的占用,切实保护了耕地,对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四,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稳定了农民承包土地的思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五,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增加了对基本农田投入,加强了“吨粮田”建设。
通过大力实施土地整理,有效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
破坏农田水利设施应负什么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第五条: 五、加强法制,严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一)要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保护农田水利设施的重要性,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维护农田水利设施。
(二)司法、公安部门对非法侵占、破坏和盗窃水利设施的,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惩办。
(三)对当前水利设施破坏严重的地区,建议由省或县以政府名义发出布告,明令禁止,并选择一些大案、要案,依法惩处,以刹住破坏水利设施的歪风。
(四)各地可根据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大型水利工程设立公安机构,其人员编制和经费由水利部门调剂解决,公安业务受当地公安机关领导。
(五)今后新建各项基本建设,凡是有损已建水利工程设施和效益的,应事先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协商,并负责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