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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协商口号

时间:2017-07-26 16:03

工资集体协商是什么,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程序是怎样的

1、是什么:一般是指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工会(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企业方面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2、是怎样的: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

首次会议由要约提出方首席代表主持,按照确定的议题议程协商讨论。

协商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积极合作的态度,各自发表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平等协商,求同存异。

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提前7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会议记录经双方协商代表确认和签字后存档备查。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二者内容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作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维护劳动者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

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必须要多少人

法律并未对做强制规定。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工一方由工会代表。

未建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

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第十条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

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

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工资协商方案的内容包括哪些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解答本方人员的询问;提供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代表本方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资集体协商包括哪些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已于2000年10月1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截止2016年6月份,该文件继续有效。

  目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落实需要多方努力:  1.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提需要的企业经营环境、社会氛围与法律体系  企业经营环境方面,如中国企业“不愿谈”工资集体协商很重要的原因是企业税费负担太重,多给企业减税让利,为员工加薪释放空间就是政府需要落实的;加强工会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的协商主体作用,则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效落实的重要保证。

  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相关法律体系也是必不可少。

《劳动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虽然规定了职工工资可以通过集体协商,但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和程序都不明确,以确定协商代表为例,目前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虽对身份进行了规定,但对代表的产生程序无具体规定,如产生冲突,该以何种标准和程序进行调整都不明确。

  2.当企业经营不善或经济环境不佳时,降薪也是协商的内容之一。

  工资集体协商是一种劳资双方的工资共决机制,既然是“工资共决”,理论上会是“有升有降”。

根据工资集体协商的国内规章和国际惯例,降薪确实也是协商的内容之一,政府不可能为了迁就一方的利益而随意干预另一方的权益。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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