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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号打击刑事犯罪

时间:2014-06-14 04:00

刑警大队与刑侦大队区别,报哪个单位好啊

刑警侧重于抓捕罪犯,刑侦侧重于侦破案件,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此。

刑警大队与刑侦大队职责:刑事警察(简称刑警)大队:做刑事侦查工作,分析、研究刑事犯罪情况;组织、协调侦破一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承担案件痕迹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

承担本辖区内的禁毒、反黑、反恐工作;承担本辖区内的经济犯罪侦查防范工作;承担涉外刑事案件、对外警务的联络和接洽。

狭义的“刑警”是指刑警队的警察。

广义的还包括经侦队等等。

主要任务就是侦查刑事案件,日常听说的有盗窃、凶杀、诈骗、拐卖妇幼等犯罪案件。

刑事侦查大队:是地方公安部门的一个常设机构,承担本地刑事侦查工作。

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上报刑事犯罪信息,研究制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侦查破案、打击刑事犯罪工作和组织开展全市专项斗争;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负责与外地的刑侦协作工作;承担有关微量物证的检验鉴定和案件痕迹物证鉴定,为侦破疑难案件提供技术和信息资源;负责出租车治安管理工作。

负责秘密力量的培养和管理使用。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至于报哪个单位好,本人认为刑侦工作更具备挑战性,科技含量更高,建议选择

刑事案:犯罪的可能性,具体指什么

基于刑事法定罪名的各项构成要件,以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

刑事案件说犯罪人智力低下怎么寻求证据推翻

以下可以解决问题过很复杂要仔细看。

如请重法鉴定

对鉴定结论怎么办

如何申请重新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某些专业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比如伤残等级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笔迹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等等。

所以司法鉴定结论书成为法院审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证据,也可能决定着当事人胜败的命运。

对自己不利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当然会摇头,那么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下面我们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作为当事人为什么不服,无非是司法鉴定有违法之处而结论对自己不利。

那么怎么来看待这种不利因素呢

一方面是鉴定程序违法,当事人感觉不公正;二是鉴定标准混乱,当事人不能信服结论正确性;三是鉴定程序不透明鉴定时间过长,鉴定结果客观真实性受怀疑;四是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专业性正确性难以让普通人理解;五是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违法执业现象多发。

以上五种情况,是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出发点,也是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表现。

司法鉴定的很多问题,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律师团队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深有体会。

简言之概括,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难找到一份完全没有法律瑕疵的司法鉴定结论。

所以,我们也总结了一些审查司法鉴定结论及应对的方法。

先说审查鉴定结论,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

如果没有质证,则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

如果是受害人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则可以就气委托程序提出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

(二)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鉴定人要执行回避等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其中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可供查阅甄别。

(三)鉴定标准适用。

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

这就是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

但普通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这些,他们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结论,只是因为鉴定结论是专家做出的,而自己并不懂鉴定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更不知道有很多标准可供选择。

那么到底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应该适用什么标准呢

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而且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

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具体的鉴定结论,吃透案情,熟悉各种鉴定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所以,建议当事人找一个精通司法鉴定的专业律师非常重要,律师可以帮助你在这个关键的问题上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比如,余伟安律师在司法鉴定方面有很多技巧和经验,往往能够出奇制胜,使鉴定结论更有利于委托人的需要。

(四)鉴定结论证据能力。

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们通常过分地夸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忽视鉴定结论的“意见”属性,把本应需要严格审查的“意见”证据当作“结论”而直接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判断,鉴定意见的滥用在这种情况下在所难免。

但我们可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发现其第1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条不仅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同时也指出了鉴定结论的性质,即鉴定结论实际上仅仅是鉴定人向法庭提供一项鉴定意见而已,意见暗示的意思之一便是其仅仅代表了一家之言,既可能正确,也可能发生错误,因此鉴定结论并不具有任何预决的效力。

鉴定意见只有在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据资格的情况下,并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才可以成为法官据以做出判断的证据,也就是说鉴定结论实际上是那些顺利通过法庭程序限制而具有证据能力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鉴定意见的使用结果。

所以,对其进行充分有效的质证很关键。

如果发现了问题就要充分的揭露从而暴露其证据能力不足。

另外,就某些复杂问题要坚持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否则不能认可鉴定结论书。

例如,我在办理很多涉及鉴定的案件过程中都会有这样的发现,那就是鉴定结论书有何我国的法院判决书相同的特点,那就是结论下的快,缺乏分析论证。

针对专业问题,如果缺乏论证,那么结论显然不能服人。

所以涉案当事人不能放过这样的关键环节,应该穷追猛打依法维权。

再说不服鉴定结论如何应对

一、 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

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

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

但 “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

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

聘请专业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

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

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

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二、 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受贿腐败的问题。

所以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的。

三、 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

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

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

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另外,针对那些缺乏分析论证只有粗糙含糊性结论的鉴定意见书,我们也可以自行委托更加权威的鉴定机构来做出精益求情论述细致严密的鉴定意见来向法庭提交。

尽管这种鉴定意见可能法官不予理睬。

但对法官绝对会起到一定的影响。

因为都是意见,法官更喜欢意见的分析推理而不只是口号性的结论。

以上是该相关摘要,应该会对你有帮助。

如何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一、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一)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能够端正认识,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对于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

对经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二)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依法严惩。

  二、对到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行为的处理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以及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非法聚集,或聚众围堵国家机关大门、冲击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打砸、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拦截车辆阻碍交通等扰乱办公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和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的道路,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播放哀乐,出示状纸,或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电线杆、树木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笫四十三条之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正当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恐吓,或以电话、短信、网络、公示牌等形式对其进行诋毁、骚扰,应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它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249条是什么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成为呈堂证供。

即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即在警察之前如果你不想交代,你有权什么都不说;讯问过程中如果你想终止问话,随时可以缄口不言,行使沉默权。

可见,按照国际惯例应该有的,一些西方国家,法律是先假定被告无罪,让原告方或警方找出证据证明被告有罪。

但在我国对此是有争议的,因为根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嫌疑人可以保持沉默,也就是所谓的“零口供”。

但是,根据《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如实回答,就是不能保持沉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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