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生院院长廉政风险点有那些?
朋友您好: 因为我也是审计的,我认为:就是一大条“实事求是、该几就是几”,具体是:1、财务审计风险点: A、对收入的真实性审计,有没有隐瞒或多报,来达到多分钱的目的,您不庇护; B、对费用的真实性审计,有没有虚列或少报支出,个人从中受益,您要提出; C、应收款、应付款的审计,有没有呆死账户挂账不处理,自己做多受益的“防空洞”您要揭发; D、固定资产存量审计,有没有“有其名无其实”的现象,您的报告要写清楚; E;存货的审计;有没有不该报废的库存材料提前报废、应该报废的不报废,用它来实现不可告人“蓄水池”这样现象必须与领导说明白。
2、经济效益审计风险点: 因为经济效益审计往往离不开财务收支审计,有的地方要点雷同,这里就不赘述。
3、基建审计廉政风险点, A、甲方有没有虚报工程项目,套取好处, 查处 B、施工单位多包工程量; 查处 C、工程预算有没有套项的差错行为; 查处 D、取费是否合规 查处 E、有没有偷逃税费行为 查处 上述这些能做到,廉政点就差不多啦
党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如何
预警教育存在什么问题
风险防控管理机制是新时期预防腐败探索、新途径,是从源头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和实践创新。
当前,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税务系统适应新形式新任务、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作风建设,促进干部队伍廉洁从政的必然要求。
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思想意识层面不到位,风险查找不精准税务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主要通过采取风险查找、准确评析、有效防控、检查评估和考核追究等方法,将风险管理理念引入以规范和制约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为核心的单位廉政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努力消除税务部门开展各项工作过程中的风险源。
但是,由于干部思想认识、素质能力参差不齐,对开展廉政风险管理重要性的意义理解不同,部分党员干部存在抵触心理或敷衍心态,尤其部分重要岗位、重要环节和重点人员,在查找风险点时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导致思想风险点、职能风险点和岗位风险点等查找不精细,不全面、表述不准确,或泛泛而谈,或无关痛痒,一些深层次的思想风险未能准确查找,起不到该有的警示和防控作用。
(二)制度机制建设滞后,防控针对性不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是建立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构建科学惩防体系的重要机制。
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建章立制工作,也围绕两权监督制约制定了很多制度办法,这些制度办法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有效保障了各项税收工作健康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工作动态的变化,风险点也在不断变化,部分制度办法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或制定的有些制度办法照搬照抄,不能因地制宜地地结合单位职能、岗位和队伍情况动态跟进,适时总结、改进该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可能致使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指导错位,防控针对性不强,尤其是风险查找和措施制定间隔时间过长,导致部分风险过时、新增风险遗漏、措施过于理论和滞后,对实际思想道德风险、岗位风险、职能风险及制度漏洞风险等防控错位,实际工作中需要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健全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开展的方式、方法。
(三)实际执行力不到位,业务介入能力不足近年来,税务系统一直非常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觉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放在与税收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常抓不懈,尤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经济责任审计和税务人员廉洁从税制度、税收执法管理制度和税务行政管理制度等,有效促进了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发展。
但是,仍然存诸多执行力不足问题,部分党员干部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和党员干部自身主观能动性方面、风险防控的配套措施制定方面、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方面,一定程度上存在人为因素,弹性较大,难以定性定量测评,且缺乏精细衡量标准,容易在执行过程中产生问题和不足。
尤其是纪检部门对税收业务工作介入能力和力度不够,对各类信息化运用不熟练,对部分重点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能深入,对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有限,同时,由于税收征管各流程运行未能与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目前,仍然存在事前预警少,事后补救多,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预警不够及时,化解不够及时,导致廉政风险多样性和复杂性兼备,具有不易监管的特点,以及需要防范对象配合执行等特点,也使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执行难度系数有所提高,执行过程中出现瓶颈和问题的几率上升。
二、大力推进实施廉政风险预防管理的有效措施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要以规范和制约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权力运行为核心,起始于查、立足于防、着眼于控,提升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一)坚持教育防腐,细化防控措施一是强化廉政风险教育。
把深入感知、认知廉政风险作为提升防控水平的前提,做到过程和结果并重。
“排雷”、“扫雷”是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目标,但活动开展过程中的教育、警示作用同样不能忽视,风险查摆的过程也是自我教育和自我防范的过程。
要充分利用日常政治学习等机会,开展理论教育、典型教育、岗位教育等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教育活动,从而提升廉政教育的渗透,增强自我发现、自我纠正的风险意识,增强党员干部的风险认知能力、防险意识,使干部职工在耳濡目染中受到了文化熏陶和廉政教育。
此外,还要通过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深入基层开展“大走访”进行查访核验等工作,开门评税,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做到教育在先、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防线。
二是厘清风险种类,规范流程运用。
制定细化严格财务管理的相关实施办法和党组议事规则,对行政审批流程进行再造,制作工作规程,对权力运行节点的每一项权责进行精细化分工和管理,建立权力相互监督制约,流程环环相扣的基本流程,别是要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完善各项审批程序,定期分析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将运行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公示。
突出税收执法权监控,在运行过程中坚持以定岗定责为基础,对税收征管职能进行梳理,对涉及的职能进行合理分权和确认,明确税收执法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和文书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严格划分不同权力的使用界限,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优化运行程序,准确利用各类征管,实施流程科技控制,使每项权力的行使过程有章可循,基本做到可视、可防、可控。
(二) 强化监督检查,促进机制运行一是将风险防范管理与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相结合。
在加大岗位廉政教育、风险防范教育的同时,必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超前防范。
要围绕“人、财、物、征、管、查、减、免、罚”九个环节,将廉政风险防范与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进行有机结合,把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经费使用、票证管理、税收执法等作为主要监察项目。
积极健全监督体系,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建立起党内和党外监督相结合,组织和群众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和下级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主辅交叉的监督网络,让税务干部权力运行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对外,采取意见箱“集意见”、座谈会“求意见”、个别走访“谈意见”、信访接待“询意见”进行查访核验等工作,收集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增加监督检查的实地效果。
二是将风险防范管理与目标考核相结合。
要将风险防范管理纳入目标考核范围,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通过硬化考核指标,突出考核重点,严格内部检查等手段,强化各项制度落实和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
近年来,目标考核虽在治理“慵懒散”方面起到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受考核指标太粗不具体、量化标准不统一、检查面宽时间紧、考核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及人情面子等诸多因素影响,致使监督检查整体效果不佳。
尤其是决策权和监督权的一体化,使监督主体和客体时常错位,以致对权力的监督难以实施。
整体监督的乏力,给以权谋私、以税谋私者带来可乘之机,也使廉政风险居高不下。
因此,在行政管理权方面: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干部任用、经费使用、资产管理、大宗物品采购、基建维修等重点工作的监督,加大对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相关制度落实、政务公开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考核促进执行,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促使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对风险防范工作落实不力的,年终取消评先资格,对拒不落实风险防范管理或单位出现廉政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对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从而切实发挥出制度的效力。
三是将风险防范管理与税收专项检查相结合。
在税收执法权和自由裁量权方面: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延期缴纳税款、减免税事项、核定应纳税额、领用、税款征收等重点岗位的监督。
加大对税收管理员的税收征管行为、税收政策执行、日常办税程序等环节的计算机考核和人工考核,对税务行政处罚、个税双定、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减免税事项的审核审批,严格落实减免税集体审批制度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加强对各项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各项工作程序和规则,要围绕税额核定、税款征收、管理、行政处罚等税收执法环节加强监督,通过纳税评估、执法检查和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加大对税收执法环境的整治,查找税收征管工作漏洞,了解规范执法情况,杜绝不按程序和规定办事,随意执法及以权谋私损害纳税人利益的问题,围绕税收政策落实、减免税、所得税税前列支等审核、审批环节加强监督,进行纳税评估、汇算检查、税负调查,数据比对的形式,检验各单位税收征管质量,对出入较大的严格实行问责制,进一步强化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杜绝失职渎职及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三)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制度落实在惩防体系建设中,教育、预防、监督、惩治是基本原则,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没有惩治的教育是空头的教育,再好的制度,如果缺少监督手段不执行,也会形同虚设,只有严肃惩治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破坏制度的行为,才能突显教育的效果,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通过利用考核和检查结果,建立检查底稿、汇总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执法过错预警纠错和过错责任追究,对发现的征管漏洞进行归纳梳理分析,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
通过定期通报、警示提醒、诫勉谈话、行政处理等手段,加大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及以权谋私损害纳税人利益问题的查处。
加大自办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在审核审批、税额核定、纳税评估、征收管理等关键环节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在重大涉税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案件,严肃查处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及“吃、拿、卡、要、报” 侵害纳税人利益等不正之风,通过严厉打击违规违纪行为,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促使干部自觉抵御风险、廉洁从税。
如何实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远离职务犯罪,保护好税务工作人员,是基层税务机关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
特别是在税收工作中的行政管理和税收征、管、查等各个环节,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廉政风险,值得我们深入探析,认真关注和改进。
党务政务公开是什么意思?
党务公开是指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务务事项都应当公开,凡属《中国共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本乡党员和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和热点问题,以及乡政府和乡直机关对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事务,特别是群众普遍关注、与群众利益密切的政务内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干部群众和社会公开。
公开分为对外和对内公开。
(一)对外公开内容党务方面: (1)全局和中心工作。
主要包括党委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党组织的任期目标和阶段工作重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等。
(2)思想政治建设。
主要包括党组织中心学习组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情况,年度党建主题活动安排,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计划等。
(3)组织建设。
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工作职责,民主生活会和整改情况,选举情况,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干部民主测评、推荐、选拔、使用情况,发展党员情况,党员队伍建设情况等。
(4)作风建设。
主要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维护群众利益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
(5)制度建设。
主要包括党内制度规定的各项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改革和完善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情况等。
(6)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或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不涉及党内秘密的党内其他事项。
政务方面: (1)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本乡财政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干部人事任免、岗位调整交流情况;重要专项经费和重要物资的分配、使用情况;重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政府承诺为群众要办的实事及完成情况;本乡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2)办事政策依据公开。
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及乡村的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扶持乡乡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征兵、优待抚恤、社会保障和宅基地审批、农资分配、水价调整、计划生育等有关政策规定,乡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措施等。
(3)土地使用管理公开。
主要包括土地征用、租赁、承包、转让、划拨情况,村民宅基地规划、审批、划拨和管理,乡村道路、水利工程、农贸市场、乡办企业及教育、文化、卫生、敬老院等公益福利事业建设用地。
(4)计划生育管理公开。
主要包括年度人口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审批、下达及执行情况,违犯计生政策对象处理情况。
(5)农民负担管理公开。
主要包括合作医疗、两免一补及种粮农民补贴等落实情况。
(6)公益事业建设事项公开。
主要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等项目的筹资、建设情况,乡村道路、水利、通讯设施的筹资、建设情况。
(7)经济发展事项公开。
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重要项目的安排和落实情况,乡办企业立项建设、引进联合、租赁承包、改制改造等情况,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费收支情况。
(8)救灾救济等资金及物资管理公开。
主要包括扶贫、救灾救济和捐赠款物的分配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和优抚优待标准执行情况,各种农用物资的分配供应,乡集体资产、生产资料的管理使用。
(二)对内公开内容 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人事管理、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考核等次、职称评定情况,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看守所级别评定标准
【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的通知 【颁布机构】 【发 文 号】 公通字[2006]19号 【颁布时间】 2006-1-27 【实施时间】 2006-1-27 【效力属性】 有效 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加强拘留所正规化建设,公安部决定对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
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拘留所工作,促进拘留所正规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拘留所的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拘留所等级评定坚持实事求是、日常检查与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第四条 拘留所等级分为标兵级、一级、二级、三级和不达标级。
一级以下拘留所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标兵级拘留所评定工作不定期进行。
公安部评定一级拘留所,并适时从连续被评定为一级的拘留所中择优评选若干个年度标兵拘留所。
各省级评定二级、三级和不达标级拘留所。
公安部负责对全国拘留所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拘留所等级依据必备条件和考核性标准评定。
必备条件是拘留所达标晋级必须具备的条件,实行一票否决;考核性标准包括九个方面的单项工作,实行计分考核制,总分为100分。
具备三级拘留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性标准得分在60分以上的,评定为三级拘留所;具备二级拘留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性标准得分在80分以上的,评定为二级拘留所;具备一级拘留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性标准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一级拘留所。
达不到三级拘留所标准,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的,为不达标拘留所。
第六条 公安部适时从连续不达标的拘留所中确定若干个全国后进拘留所进行挂牌治理。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一节 必备条件 第七条 三级拘留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年度小型所未发生责任事故;中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1起;大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2起;特大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3起。
(二)严格依法凭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员,按期解除拘留。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巡视制度。
(四)建立并严格实行被拘留人员一日生活制度。
(五)严格执行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监管秩序良好。
(六)对被拘留人员实行普管和严管的分级管理制度。
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且在所期间表现良好的被拘留人员实行普管;对有可能转为逮捕、、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其他强制措施或者处理的以及不服从管理的被拘留人员实行严管。
(七)尊重被拘留人员人格,无打骂、体罚、虐待被拘留人员现象。
(八)无被拘留人员与其他被监管人员混关混管现象。
(九)财务制度健全,专款专用,账目清楚。
被拘留人员伙食达到规定标准。
无非法收取保证金和乱收费现象。
(十)单设所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管理教育、医务、技术、财会等民警和。
合设所必须确定专职负责拘留所工作的所领导和民警。
配备女民警管理女性被拘留人员。
(十一)领导班子健全,团结协作,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十二)民警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50%以上民警熟练掌握计算机实用技术。
(十三)民警实行,建立并实行考核奖惩机制。
(十四)本年度民警在监管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中型所因发生1起一般责任事故,大型所因发生2起一般责任事故,特大型所因发生3起一般责任事故而使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外。
(十五)本年度民警无违反“”行为。
(十六)拘留所设置规范。
与其他监管场所合设的,必须单独设置拘留区,其中与看守所合设的,拘留区必须设置在警戒围墙以外。
中型以上拘留所单独设置。
(十七)拘留所应当设置值班室、管教室、教室、询问室、图书室、文体活动室、会见室、医务室、浴室等功能用房。
单设所应当划分拘留区、办公区、劳动区。
(十八)基础设施无安全隐患。
(十九)拘室采光通风状况良好,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二十)普管拘室实行床位制。
(二十一)应当配备电话、医疗器材、监控设备、电教设备、应急照明设备、被拘留人员报告装置、应急警报装置、消防器材、工作用车、生活用车等。
(二十二)被拘留人员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十三)本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研究1次拘留所工作;局(处)长每半年、分管局(处)长每月至少深入拘留所检查工作1次。
(二十四)所容所貌清洁整齐,环境绿化优美。
(二十五)拘留所公务费纳入所属公安机关预算统一保障。
(二十六)考核评定中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八条 二级拘留所除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2年被评定为三级所。
(二)本年度中型所未发生责任事故,大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1起,特大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2起。
(三)所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所领导班子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45周岁以下民警不少于民警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本年度民警无违法违纪行为。
大型所因发生1起、特大型所因发生2起一般责任事故而使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外。
(五)三分之二以上民警熟练掌握计算机实用技术。
(六)每周对被拘留人员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10课时,组织被拘留人员开展文体活动不少于2次。
(七)被拘留人员每周室外活动时间不少于10小时。
(八)拘留区设有餐厅,除严管人员外,其余被拘留人员实行集体就餐。
设有可供被拘留人员集体训练、活动的操场。
(九)基础设施完善,达到拘留所建设标准要求。
(十)近3年受过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表彰。
第九条 一级拘留所除达到第七条、第八条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2年被评定为二级所。
(二)本年度未发生责任事故。
(三)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政绩突出,全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民警对所长工作满意率不低于80%;45周岁以下民警不少于民警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民警全部熟练掌握网上办公技能。
(五)拘留所计算机接入公安网,中型以上拘留所建立所内计算机局域网,对被拘留人员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
(六)注重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每年有研讨文章发表。
中型以上拘留所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活动。
(七)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教育模式,有可资其他拘留所借鉴的经验,并被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推广。
(八)本年度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处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列。
(九)近3年受过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表彰。
第二节 考核性标准 第十条 安全工作(10分,每项2分) (一)严格实行拘留区出入制度。
(二)安全检查和所情分析会每周不少于1次,掌握不安全因素和被拘留人员思想动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民警熟练掌握预案内容。
(四)充分发挥监控系统的作用,形成值班、监控、周界控制系统有机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
(五)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执法工作(21分,每项3分)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入所被拘留人员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
(二)对新入所的被拘留人员及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规定。
(三)依法保障被拘留人员合法权益,对被拘留人员提出的检举、揭发、控告、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材料,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办理请假、出所治疗等手续齐全、规范。
(五)依法严格执行被拘留人员奖惩制度。
(六)严格执行询问制度。
(七)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武器和警械。
第十二条 管理工作(21分,每项3分) (一)对新入所的被拘留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谈话。
(二)标牌标识及物品摆放统一规范。
(三)被拘留人员举止规范,文明礼貌,精神状态良好。
(四)学习、用餐、文体活动组织良好,秩序井然。
(五)严格执行会见规定。
(六)被拘留人员档案规范,工作台账齐全。
(七)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被拘留人员财物保管制度。
第十三条 教育工作(14分,每项2分) (一)制定教育计划,教育内容以法律、道德、行为养成为重点,时间安排合理,效果明显。
(二)对被拘留人员个别谈话教育每人不少于2次。
(三)针对被拘留人员的性别、年龄、违法行为等开展分类教育。
(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活跃被拘留人员生活。
(五)图书室资料丰富,内容健康。
(六)建立社会帮教制度,借助社会力量对被拘留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并有文字记录。
(七)注重所内文化建设,具有积极向上的教育转化氛围。
第十四条 队伍建设(12分,每项2分) (一)所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二)所长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监管业务培训,具有相应的法律和专业知识。
(三)民警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熟悉本职工作,直接负责管理教育被拘留人员的民警不得少于民警总数的85%。
(四)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民警业务考试成绩全部在及格以上。
(五)民警着装上岗,佩带证件,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六)民警办公室、值班室、管教室、备勤室干净整齐、内务卫生良好。
护士帽上1杠、2杠、3杠、分别是什么职位
《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全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 狱 第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 监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警 戒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六节 奖 惩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二章 监狱 第十一条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收 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
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
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节 警 戒 第四十一条 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 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
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四十四条 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 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
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六节 奖 惩 第五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伏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教育改造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
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未成年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