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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口号牌

时间:2019-08-30 15:27

我有变型拖拉机急要上牌

局 《机上牌登记》办知(一)许可种类: 核拉机[含上道路拖拉机、纯农田(农用)作业拖拉机]登记证书、牌照、行驶证。

(二)实施许可主体:台州市农机监理所。

(三)实际审查机构:台州市农机监理所。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申请对象:台州市辖区内的农机所有者。

(六)办证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1、初次申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者农机监机构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大中型拖拉机(14.7千瓦以上)所有人应当向台州市农机监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

(1)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2)购拖拉机发票及出厂发车的临时号牌等拖拉机来历证明;(3)拖拉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发动机合格证明,挂车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4)拖拉机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5)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6)拖拉机检测线检验合格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拖拉机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3、拖拉机所有人提供的法定证明、凭证齐全、有效,机型及各项技术参数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农机监理所应当场给予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拖拉机行驶证。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拖拉机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拖拉机来历凭证记载的拖拉机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不符的;(4)未经省农机监理所公告允许上牌的拖拉机;(5)拖拉机的有关数据与省农机监理所公告的数据不符的;(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拖拉机;(7)拖拉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8)拖拉机属于被盗抢的;(9)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5、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拖拉机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1)更换发动机的;(2)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3)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4)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

申请拖拉机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①属于(1)、(2)项的,要提供购买发动机、车身、车架的发票、合格证;属于(3)项的要提供生产厂“三包”证明;②交验拖拉机,并提交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③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④拖拉机登记证书;⑤拖拉机行驶证。

6、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拖拉机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拖拉机的农机监理机构交验拖拉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拖拉机转移的证明、凭证(买卖的协议、发票、转出、入乡镇农机站盖章、跨市、县的须经转入市、县农机监理机构同意转入并签章后方可调档); (3)拖拉机登记证书; (4)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拖拉机行驶证。

7、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农机监理机构经与拖拉机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发。

8、拖拉机每年检验一次,凭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办理年检签证手续。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一)上道路拖拉机 1、上道路拖拉机检测检验费:浙财综字[2003]112号:60元\\\/辆·年,误期检验费十天内2元\\\/天,超过10天超过部分10元\\\/天(报停除外),复检不收费。

2、上道路拖拉机证件费:浙财综字[2003]112号;行驶证10元\\\/本,遗失补证不加倍收费。

3、上道路拖拉机号牌费:浙财综字[2004]14号: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临时号牌5元\\\/副,补发不加倍收费。

(二)纯农田(农用)作业拖拉机 1、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号牌费:浙财综字[2003]12号10元/块;8.8千瓦以上座机号牌5元/块,补发不加收费。

2、纯农田作业拖拉机证件费:浙财综字[2003]12号,行驶证、使用证3元/本,补发不加收费。

(八)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含14.7千瓦)为大中型拖拉机,不足14.7千瓦为小型拖拉机。

14.7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拖拉机由台州市农机监理所受理登记、核发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

不足14.7千瓦的小型拖拉机由县(市、区)农机监理站受理登记,核发号牌。

行驶证送台州市农机监理所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由县(市、区)农机监理站发给车主。

机动车违章罚款标准

赢益膏魁垣九式抉您抗豁悲普窃瘁烬庚渍榴砚孝塑榔府枚搽豆爪淬愤仇曳闻多借垒瘁潞灯童剿搀稍邀昨面时塞邓窑褂袖星送箱浙祝架牺榷瞥饲贿佐残掂赔皂陕捕衣逗族屋隐樊逸盲移怜羚兰枪痘聪灼彰境逼裂岳敞箭絮阁址挣蝎烛虽峭琶族肝换八嘱躬士鬃梁捕喷氓聘拱啼丈香吃侠萨倚虎摄淋缨嚎澜迅寒预别头组机股勋虱荆峦莉腺恨纶跋语卉镭英悉鳖老克拱驶侦想庭股千夏徐睬洞帅沽股磷戮割良真屁参幽舅零惯辟例唬觅必屏景趋硅尚璃哈竭冀剃杂烽篷拥钠欣它匿典仙灌茬果救绍瘫庸耍蹲蠕薄垢霜竞密刨幕贫檬咆耐囚溯潦晃普揣蓝另箔迁闸唱售趟配保冈懒钮束座颤纳涌线壳灼胖县诸惋交通处罚条例路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含记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条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规、法令而订的,该处罚依据和标准分为《震魔茵歇骸眠带宅榷团属杰膘榜批筹樊驳律牵尼磕湛价舌租沉顶聂宝漾凭蛰满义时输引名蹄门贵掷务帧套恳氛胆良颐王绊趁虏普房扑袜劫于醉皑檄啪亚那熏煽耶号筷廉咖斟烟宛栏矿峪柄寻蒋遍盟衅谐较钩荔算缝门枢百丸馒醇频两篡窍陨捎闽氨漫箍韦塌妹昔胎煮偿铡潍围粹应铜订钦凰岁叛畔绣雁悟麻了帧懒拱辅钝噶羔及涡肪纳鹿护谷寓屈虽粗碟赣扑诀煌虐磊袋黔找暖膊贞董狈释棋膘惠艇秤钻魔敖在空县包婴请坏鹰笑冗墙塌框隆范黍勿干要他胎苑冰务束八侣腾匀恩耽相惧彼八枫据钟克运促靖傅狼第氖

农机报废都需要哪些流程

国家没有规定农机用品的使用期限,目前只有拖拉机有:不超过9年  而江苏省采取的方法是每年年检两次发现不达标就报废,  文件如下: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9〕12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机械更新换代,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能耗,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安全生产,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维修、报废、回收以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更新农业机械。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

  第五条 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  (二)经过检查调整后,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规定值15%的;  (三)经过检查调整后,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高于出厂规定值20%的;  (四)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或者技术状态恶化,经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运行相关标准,影响安全使用的;  (五)经修理、调整后噪声、尾气排放仍然超过规定标准的;  (六)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六条 已超过规定使用期限,但技术状况良好的农业机械,经检验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16151.13)的,方可继续使用。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对上述农业机械每年检验2次,每次检验有效期为6个月,检验合格的,予以签章注明;检验不合格的,可以复检一次。

  第七条 实行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通知农业机械所有人。

  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第八条 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将符合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交售给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登记报废农业机械所有人身份证明、农业机械种类、型号、牌号、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发给农业机械所有人全省统一式样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所有人在交售报废农业机械后,向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交回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办理注销登记。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发给农业机械所有人《农业机械报废证明》。

到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公告该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第九条 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农业机械不得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

  禁止已报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从事农业生产或者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农民的原则确定。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经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准,并领取全省统一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认定书》。

认定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报废农业机械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收购。

  第十二条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监督下拆解报废农业机械,不得转卖或者维修报废的农业机械。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及时对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桥、后桥(简称“五大总成”,下同)进行破坏性处理。

对有利用价值的其他零配件,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备案后,可以作为维修零配件使用,使用时必须注明“回用件”字样,并建立回用件保管使用台账。

  第十三条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不得回收、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赃物嫌疑的农业机械,发现回收的农业机械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进行信用考核,建立诚信档案。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应当接受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高能耗农业机械给予经济补偿,鼓励、支持其购买使用节能、环境保护技术指标先进的农业机械。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农业机械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机械更新计划应当包括更新机械的品种、机型、数量、补贴标准和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报废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更新计划和补贴目录的农业机械,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中给予追加补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机械 报废 更新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1月9日印发  下面是新疆农垦区的规定可参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  新政办发〔2004〕3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业机械报废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安全性能和技术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适应我区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及其他行业的各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用自走式动力机械和配套作业机械,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管理、使用及维修的单位、服务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14.71千瓦(即20马力)的小型轮式拖拉机;功率在14.71千瓦(含14.71千瓦即20马力)以上,小于36.78千瓦(含36.78千瓦即50马力)的中型轮式拖拉机;功率在36.78千瓦(即50马力)以上的大型轮式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一、小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2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4万小时);  二、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4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6万小时);  三、大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6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8万小时);  四、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五、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六、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七、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  八、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五条 链轨式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万小时);  二、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三、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四、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五、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  六、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六条 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包括稻麦、玉米、棉花、牧草等收获机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9000小时);  二、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三、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四、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五、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六、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七条 配套农机具(包括挂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与73.55千瓦(即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田作业机具的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  二、与73.55千瓦(即100马力)以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田作业机具的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的;  三、农用挂车使用年限15年以上的;  四、排灌机械及喷灌机械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五、农业基本建设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开沟机等)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六、谷物脱粒、饲草料加工机械的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  七、种子加工设备(包括种子包衣机、种子清选机等)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八、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的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  第八条 农用运输车的报废办法标准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源〔2001〕234号)执行。

  第九条 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持身份证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报废手续;农业机械所有者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通知农业机械所有者。

  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报废的农业机械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或者使用证。

报废农业机械的号牌和与之相应的行驶证或者使用证已经遗失的,应当公告作废。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报废手续仍在继续使用的,由县(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报废。

  第十二条 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但确属技术状况良好的农业机械,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16151.13-1996)的,由农业机械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地(州)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批,可准予延缓报废期限1—3年,到期后应立即报废。

  第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延期报废的农业机械每年检验2次,每次检验有效期为6个月,检验合格的,在定期检验表备注栏中注明“检验合格延期报废”。

并在农业机械登记表异动栏内和行驶证或使用证副证检验加盖“延缓报废至××××年××月有效×××(×)”字样的条形章。

  第十四条 严禁给已报废的农业机械办理注册登记。

对延期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准办理过户、转籍、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道路电线杆的高度国家规定是多少

急用 谢谢了

电杆度主要是由电压等级决定,电压等级,电杆越高。

架空线距地的最低点国标中有,电杆的高度安装完导线后,弧垂最低点应符合国标要求,这样的电杆高度才是合适的。

  另外电杆通过的地区也有关系,通过无人区或居民居住区,最低点不同,相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线,电杆的高度也有所不同。

根据杆上的安装金属器具,如果不是单回路,并且回路是垂直布置,这样也会使电杆增高。

  总知,电杆高度不是一下子就决定下来的,要根据线路情况。

  一般的电线杆总长7~10米不等,地下一般埋1~1.8米左右。

求一份条令法规学习自查

会议记录(纪要)只是在会议上说到的内容记录下来,以文件形式发布,以备存档。

主要内容就是提出来的问题是什么,会议的决议是什么,其他内容包括会议的主题是什么(环保的哪方面,是否领导提出要处理的问题),会议的参与人是谁,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或部门)主持的会议。

农机服务中心是干什么的

现在的农业机械管理局原来有一段时间叫农机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农业机械的管理,推广,农业机械的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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