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污水处理的主要方法有哪些14
污水处理技术五花八门,种类繁多,但归纳起来,实际上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物理法污水处理技术:物理法又可以细分为很多种小类别。
1·格栅、筛网:就像筛子一样,采取机械隔离的方式将大的物理固体和污水分离开的过程。
2·匀质和水量调节:同一个单元排出的污水,在不同时间污水水质是不一样的,水量大小也有差异,因此要将这些污水进行均匀化处理,按照统一的速度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3·沉淀:有些微小的固体颗粒不能用格栅。
筛网进行分离,沉淀是一个不错的处理办法。
4·混凝:水中致浊杂质有大有小,细小的悬浮杂质沉降极慢,甚至近于不沉。
胶粒在水中保持分散,不能沉降。
通过混凝过程后,水中致浊的细小悬浮杂质和脱稳后的胶粒,以及药剂反应物互相粘结成为尺寸较大、肉眼可见、易沉易滤的絮体。
混凝污水处理既包含物理法又包含化学法。
5·澄清:和沉淀类似又不相同的一种污水处理方法。
它利用接触凝聚原理,在池中让已经生成的絮授体悬浮起来形成悬浮泥液层(接触凝聚区),其中悬浮物浓度约在3——10g\\\/L,当投加混凝剂的原水通过它时,水中新生成的微絮粒被迅速吸附在悬浮泥渣上,从而能够达到良好的去除效果。
瞪清池的效率取决于泥渣悬浮层的活性与稳定,因此,保持泥渣处于悬浮状态,浓度均匀、活性稳定的工作状态是所有澄摘池的共同要求。
6·气浮法:利用微小气泡将水中密度接近于水的悬浮状固体颗粒和不溶于水的液体包裹起来并上浮到水面进行分离。
7·过滤:和格栅、筛网的原理类似,但是处理的却是微小的水中杂质。
8·萃取法:利用不溶解于水,但是能够溶解某些污水中包含的杂质、污染物的溶剂,将污染物提取出来的过程。
二·化学法污水处理技术: 1·氧化还原:利用氧化还原原理,将溶解于水的化学物质进行处理,形成稳定的化学原料, 2·中和:酸性或碱性的污水通过酸碱中和处理成中性污水,便于其他环节的处理。
3·化学沉淀法:主要处理水中可溶性盐类,在污水中投入某种药剂,将溶解于水的化学物质,通过化学反应变成不溶于水的物质,再进一步通过沉淀进行分离。
4·吸附法:溶质从水中移向固体颗粒表面,发生吸附,是水、溶质和固体颖粒三者相互作用的结果。
引起吸附的原因在于溶质对水的疏水特性和溶质对 水的疏水特性和溶质对固体颖粒的高度亲合力。
溶质溶解程度是确定第一种原因的重要因素。
溶质的溶解程度越大,则向表面运动的可能性越小。
相反,溶质的溶质的憎水性越大,向吸附界面移动的可能也就越大。
5·离子交换法:离子交换法是用离子交换剂上的离子和水中离子进行交换而除去水中有害离子的方法。
在工业废水处理中,主要用以回收贵重金属离子,也用于放射性废水和有机废水的处理。
三·生物法污水处理技术: 1·微生物分解法:主要是利用微生物对水中的有机物进行分解的过程,有厌氧菌、好氧菌和兼性菌等几种。
2·生物膜法:生物膜法主要依靠固着于载体表面的微生物膜来净化有机物。
3·湿地生态改善法:人工制造湿地环境,将各种莲藕、水葫芦等适应性较强的植物种植于污水处理系统中,经过植物吸收过滤的方式改善废水。
是大型城市污水处理中使用较多的污水处理技术。
参考资料
河道排污归哪个部门管理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排污工程使用建筑材料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施安全,促进水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第八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七)论证结论。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第十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1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家评审和第四款规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第十三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对该工程建设申请和工程建设对防洪的影响评价进行审查的同时,还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其论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入河排污口设置对防洪和水资源保护的影响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就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四)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由其汇总并逐级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依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入河排污口登记表等文书格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道污染的应急处理方法有哪些
一般使用的河善(污水处理)方法有三种,物法、化学方法、生态--生物方法。
物理方法物理方法主要是指疏挖底泥、机械除藻、引水冲淤和调水等。
疏浚污染底意味着将污染物从(河道)系统中清除出去。
可以较大程度地削减底泥对上覆水体的污染贡献率,从而改善水质。
调水的目的是通过水利设施(如闸门、泵站)的调控引入污染河道上游或附近的清洁水源以改善下游污染河道水质。
此类方法往往治标不治本。
化学方法化学方法如混凝沉淀、加入化学剂杀藻、加入铁盐促进磷的沉淀、加入石灰脱氮等方法。
研究表明,这种方法对浊度去除效果较好,对重金属等也有一定的去除效果,日剂用量少。
但该河道治理方法易造成二次污染。
生态--生物法(包括河道曝气复氧、生物膜法,生物修复法,土地处理法、水生植物净化法)。
河道曝气法人工曝气复氧是指向处于缺氧(或厌氧)状态的河道进行人工充氧以增强河道的自净能力,改善水质、改善或恢复河道的生态环境。
河道曝气复氧一般采用固定式充氧站和移动式充氧两种形式。
该工艺具有设备简单、机动灵话、安争可靠、省、见效快、操作便利、适应性广、对水生生态不产生任何危害等优点,适合于城市景观河道和微污染源水的治理。
生物膜技术是指使微生物群体附着于某些载体的表面上呈膜状,通过与污水接触,生物膜上的微生物摄取污水中的有机物作为营养吸收并加以同化,从而使污水得到净化。
生物修复技术是指利用微生物及其他生物,将水体或土壤中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现场降解为C02和水,或转化为无毒无害物质的工程技术系统。
用于河道污水治理的生物修复技术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直接向污染河道水体投加经过培养筛选的一种或多种微生物菌种,另一类是向污染河道水体投加微生物促生剂(营养物质),促进“土著”微生物的生长。
投放剂后,通过促生作用,促进污染物降解微生物的生长,河道中微生物由厌氧向好氧演替,生物由低等向高等演替,生物的多样性不断增加,溶解氧明显上升,黑臭消除。
这种方法对于消除水体黑臭、增加水体溶解氧作用明显。
土地处理技术土地处理技术是一种古老、但行之有效的河道污水治理技术。
它是以土地为处理设施,利用土壤、植物系统的吸附、过滤及净化作用和自我调控功能,达到某种程度对水的净化的日的。
水生植物净化法该方法是充分利用水生植物的自然净化机能的污水净化方法。
例如采用浮萍、湿地中的芦苇等在一定的水域范围进行净化处理。
但是生活污水的排入会产生臭气、害虫和景观影响等问题,因此选用时要综合考虑上述问题,如选择在春夏季下风口的位置种植芦苇等。
河道工程和污水工程的区别
河道沿线截排污水,也就是治理偷拍现象。
治理河道肯定是先得把污染源整治好,不然河道治理的效果就打不到预期的要求。
把污染源控制好,再进行河道治理工程,一般都是此步骤